张宏光 杨晓帆 张欣驰
摘 要:继2006年"彭宇案"之后,出现了一系列"扶老人"事件,引起了严重的社会道德和良心危机:需要别人扶,会有被别人讹诈的后果和风险;不扶,会使人面临道德和社会良心的双重谴责。一部分中国人从感性的角度出发,谴责现今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人权和道德的沦丧,呼吁"好心人"的出现;另一部分人则前进了一步,认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机制的完善,本文通过对"扶老人"事件的研究,从不可验证性的角度出发,为"扶老人"事件的处理设计了一个说真话的纳什均衡,旨在为法律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扶老人"问题;不可验证性;说真话;纳什均衡法律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一系列出于好心帮人,反倒被讹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扶老人的担忧,老人摔倒无人扶的问题也愈演愈烈,一句"扶不起"道出了现今中国的道德和法律之殇。如果我们在街上遇到一位老人倒在地上,公众的第一反应究竟可能会是什么?在一个有十三万多人自发志愿者参与的北京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某项调查中,仅有不足6%的老年人受访者选择毫不犹豫主动扶起来,超过80%的老年人受访者坦言自己一直存在"老人跌倒,扶不扶"的社会道德焦虑(据《中国青年报》)。《七旬老人摔倒无人能搀扶,老人连喊:"大家放心,我不讹人"》(2010年11月9日)、《海南七旬老人摔下车倒路边,3名执法人员无人敢扶》(2011年9月17日)、《雨天路滑老人跌倒,雨中跌伤无人敢扶》(2011年9月20日)、《老人摔倒无人敢动,便衣公安民警好心去扶老人反遭民警劝阻》(2011年9月20日)、《老人摔倒后无人扶遭碾压,期间23人经过》(2015年2月4日)、《女游客八达岭长城脚下摔倒,10分钟无人扶窒息死亡》(2015年4月24日)、《老人市场跌倒昏迷无人扶,部队退役干部救人》(2015年5月14日)等事件充分反映了"扶老人被讹"的事件给我国社会和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一方面,因"扶老人"而惹麻烦、被讹,诬陷的事件不断地涌现;另一方面,由于无人扶助跌倒老人而出现生命危险的事件也渐渐出现,这一不断加深的矛盾急需一个有效地方法来解决,本文则是在这样的社会需求下,从"不可验证性"问题的研究角度出发,为"扶老人"事件的处理设计了一个说真话的纳什均衡,为法律机制的完善提供了一个理论依据。
本文认为以上的看法都各有自己的道理,舆论的导向,道德的缺失都是扶老人事件出现的原因,不过归根结底都是利益的驱动,或许从理性的角度来考虑这件事才能最终解决,余俊杰(2014)说的对,他从理性的角度系统地分析了"扶老人"事件,他提出,假设扶人者是非施损者,扶与不激励扶的决定是基于个人的自由,取决于扶的成本与收益的综合考量,公共部门的激励和增加扶的收益行为的途径和措施一般只能是通过降低激励扶的收益成本或者是增加激励扶的成本和收益,并在报告中提出了通过公正司法——如何消除被老人诬陷的搀扶者风险、完善对老人的基本社会保障——以及减少老人诬陷搀扶者的成本和花费的具体建议来探讨如何降低激励扶的收益成本,美德的倡导——强化扶人者精神上的满足声誉、金钱的激励的方法来提高扶的收益。确实,扶与不扶都取决于每个人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在出现讹人事件之前,行人愿意去帮助老人,是因为乐于助人也可以带来收益,而且这种收益与道德水平成正相关的关系,当出现讹人事件之后,扶人者的成本被无限扩大,这才使得老人摔倒,无人敢扶。可是老人为什么会讹人呢?这当然也是老人的理性选择,一是因为收益高,一旦讹人成功,就会有巨大收益,二是成本低,这种成本与老人内心的道德水平成正比,但是之所以会成本低,收益高,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不可验证性"。"不可验证性"假定代理人的行动可以被委托人间接或直接地观察到,但是除了双方当事人之外,这一信息无法由第三方加以验证,实际上就是一种"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状态(陈钊,2010)。
二、模型设定
1.参与人:摔倒者和路人,假定摔倒者和路人都是理性人,遵循效应最大化原则且二人都知道事实的真相(即路人是否是撞人者),不考虑老人昏迷等不清楚事实的情况,因为不清楚事实的情况毕竟是少数。为了下面便于书写,我们令路人为参与者Ⅰ,摔倒者为参与人Ⅱ。
2.博弈为两阶段动态博弈,第一阶段,在参与者Ⅱ摔倒(a2表示,要注意的是,a2并不是参与者Ⅱ的行动,只是为了后面便于表示而引入的一个符号)的前提下,参与者Ⅰ在行动集A1(a1,b1)(a1代表不扶,b1代表扶)中选择一个行动,如果参与者Ⅰ选择a1,则博弈结束,二者的支付为(u1(a1, a2)、u2(a1, a2));第二阶段,为一次静态博弈,如果参与者Ⅰ选择b1,则参与者Ⅱ观察到参与者Ⅰ的行动,可以在自己的行动集A2(b2,c2)(b2代表参与者Ⅱ报告参与者Ⅰ撞人,c2代表参与者Ⅱ报告参与者Ⅰ未撞人)中选择一个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动,同时,参与者Ⅰ也可以在自己的行动集A3(c1,d1)( c1代表参与者Ⅰ报告自己撞人,d1代表参与者Ⅰ报告自己未撞人)中选择一个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动,则二者的支付为(u1,u2)。
3.参与人Ⅰ可能是施损者也有可能是非施损者,二者扶人的收益和不扶人的心理成本不同,用R(e)、C(e)进行区分,扶人者是施损者时e=1,U(1)=0,C(1)=δ>0(肇事逃逸的后果非常严重,所以此模型中的δ大于扶老人后要承担的所有损失之和,肇事者在撞人后一般会扶起老人,不过他有可能在第二阶段说自己不是撞人者),扶人者是非施损者时,e=0,U(0)=θ>0,0
4.扶人者在扶人过程中经历的损失用C0表示,主要为时间损失和金钱损失,如为老人垫付的医药费等,若扶人者是非施损者,老人事后返还C0给扶人者。C(r)是一个与老人受伤程度r相关的函数,表示如果法院判定扶人者是施损者,施损者应对老人的赔偿,包括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假定C(r)与C0无关。
三、结论以及政策建议
通过上文的分析,得到以下结论:本文通过引入W0,这个略带惩罚意味的甄别机制,解决了由于不可验证性导致的“扶老人”问题。从本质上来说,这个机制的设计是由于增加了说慌的成本,才达到了最后双方都说真话的纳什均衡,为法律的设计提供了具体的理论依据。
据此,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首先,如上述结论所述,本文的法律设计从本质上说是增加了说谎话的成本,所以只要是有类似效果的措施都可以减少“扶老人”事件的發生,如诚信体系的建设,当然,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旦诚信体系建设完成,上述法律设计的也就不再有如此大的意义,不过,将此法律设计当作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过渡法律,还是有一定意义的。
其次,通过上述模型的分析,我们知道此模型的成立有一个重要的假定前提:p≥,虽然这个假定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但是随着p的增大,扶人者和被扶者双方说谎话的概率就越低。所以可以通过增加路面的监控,更细心地调查取证,增强法院正确判断谁在说真话的能力,从而达到减少“扶老人”事件发生的目的。
最后,为了取证方便,老人和扶人者都应该尽量保留证据,以防一方说谎话使事情变得更麻烦,证据的存在可以很大程度上打消一方说假话的意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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