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的效率视角解释
——基于DEA- 非期望产出模型

2020-06-28 05:25褚志亮
关键词:农险保险公司农户

张 卓 尹 航 褚志亮

(1.锦州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辽宁锦州121000;2.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辽宁大连116001)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存在,使得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介入农业保险市场成为必然,从而通过保费补贴进行农户参保激励,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因为农户保费支付能力偏弱导致的“低保费收入、高保障需求”的经营困境,从而使得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成为可能。

但是,自2007 年我国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了高额补贴,也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中依然存在着典型的“低水平均衡”特征,表现在保险公司主体上,就是保险公司缺乏进一步增加农险供给的意愿,也不愿意针对农户风险保障需求进行农险产品创新以进一步刺激农业保险需求,从而表现出显著的“低端维持”特征(许梦博等,2016)〔1〕,农户在一些农产品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中存在“能保的不愿保、想保的不得保”,从而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向更深层次、更广覆盖的拓展。

为何在政府通过高额保费补贴强势介入农业保险市场后,农险市场的“低水平均衡”依然长期维持?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了保险公司缺乏农险产品供给与创新意愿?厘清这一问题对进一步提高农险经营效率,强化农险产品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险公司农险经营效率的测度上,现有研究基本遵循了两种技术框架,一是以AkhigbeAigbe and McNulty James(2003)为代表的基于SFA 框架的测度〔2〕,其优点在于通过成本份额分解能够给出保险公司农险经营要素配置的微观特征,同时便于考察政府补贴强度变化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但缺点是对数据要求较高,需要准确核算保险公司的运营资本存量与投入要素价格。而以Lozano 等(2002)为代表的研究,则使用数据包络模型(DEA)进行测算〔3〕,该方法回避了对生产函数形式强设定的约束,也无需将保险运营的投入要素进行货币转换,但测度出的效率属于前沿面相对效率,因而在时序维度上缺乏可比性,同时存在径向与非径向松弛性问题,可能影响效率测度的准确性。

具体到中国保险公司的农险效率评价,基于数据可得性限制,相关文献统一在DEA 框架下,进行了保险公司农险经营效率分解与测算,如姚树洁(2005)使用了中国22 家保险公司1999—2002 年的一组数据,评估了它们的效率分数〔4〕。黄薇(2009)把环境等外生因素纳入中国保险业效率研究的框架中,通过构建三阶段DEA 模型,测算了保险机构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以及规模效率〔5〕。卜振兴(2014)利用2012 年我国农险公司的相关数据,基于超效率DEA-PCA 模型,研究了我国涉农保险机构的农险经营效率〔6〕。在经营效率指标的选取方面,选择了中介法为投入产出指标选取的参考,最终确定所有者权益、员工人数(人力资本)、经营费用为投入指标,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为产出指标。评价结果得出员工人数过多造成了涉农机构的经营效率低下。孙蓉、奉唐文(2016)使用SBM 模型测度了14 家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效率,并进行了差异性结构分析,结果显示,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农险的效率整体上还处于较低水平,但有逐渐上升的趋势,专业性农险公司的农险经营效率要高于非专业性农险公司〔7〕。均得出了相对一致的结论,公司经营规模越大,营业费用率越低,农险收入在公司总保费收入中占比越高,越有助于公司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效率。

应该说,上述研究特别是针对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的效率评价研究已经进行的相当深入,也得出了诸多有价值的结论,但是上述文献始终未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间的关系。因为从福利效应视角看,保费收入水平的提升与赔付支出的减少能够增加保险公司经营利润,但赔付支出的增加却具有突出的正外部性,能够增进参保农户福利,但同时降低农险公司盈利。这种相悖性关系反映了经营与社会责任间的冲突,可以采用经营效率与社会效率进行区分。但是如果在DEA 模型中仅仅考虑保费收入而忽略赔付支出,则会掩盖农业保险较高的赔付变异系数与赔付率特征,从而高估效率水平,而如果考虑赔付支出,则会形成冲突性产出导致效率衡量的失真〔8〕。

本文的贡献是通过效率改善与成本节约提升保险公司农险经营意愿,探寻农险经营的内生化的效率改进路径,此时农业保险创新成本高、道德风险可能性大的障碍就不再是不可突破的。这至少为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了一种通过效率提升强化保险产品供给的政策通道。

二、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产品供给意愿不强的成因分析

(一)系统性风险分散手段效应不足

农业风险的主体是大灾风险,即由地理与气候条件决定的自然灾害风险,而自然灾害的风险具有突发与不可观测性及受灾范围大的特征,这使得大灾风险一旦发生往往覆盖了一个地区的所有农作物,从而使得农业保险的承保农产品与投保农户间表现出较强的风险相关性,从而使得农业风险具备典型的系统性风险特征。

特别是这种系统性风险是难以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事前预防与减赔控制的,这就造成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的超额赔付风险。如2016 年福建省农业保险简单赔付率为186%,深圳市与北海市简单赔付率甚至达到410%和375%(庹国柱,2017)〔9〕。因此是否能够通过有效的手段进行系统性风险的分散化处理,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意愿与能力。

从农业保险的实践看,目前较为有效的系统性风险分散手段主要包括再保险①再保险是通过农业保险业务的资产化,实现风险向政府或其他保险市场的分散与转移,从而形成多主体共担的风险管理模式。以及风险准备金(风险基金)②风险基金则是通过留存保险收益或政府资金注入形成大灾风险赔付资金池,以便在发生超额赔付时为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通过为承保的保险公司增加资金保障,减轻保险公司超赔的风险压力。我国虽然自2014 年成立了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承保成员公司的农险再保业务,同时自2015 年开始,湖南、山东、陕西等省份也相继建设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上再保险与风险基金对大灾风险的分散能力明显不足,从而无法有效降低频繁发生的农业灾害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冲击,进而使得保险公司存在缩减农险规模以化解不确定性大灾风险的逆向选择行为,降低了保险公司扩大农险产品供给的意愿。

我国再保险与风险基金对大灾风险分散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我国再保险承保主体为再保险共同体,其由国内32 家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共同发起①2014 年再保险共同体发起公司共24 家,此后至2017 年增加到32 家保险公司。,风险承保能力达3600 亿元(孙蓉等,2017),2015 年、2016 年与2017 年再保险业务规模分别为17.21 亿元、34.69 亿元与53.87 亿元,呈现出快速增加趋势,但是我国再保险赔付占农业保险总赔付额的比重依然较低,2015—2017 年分别仅为19.51%、21.26%和23.67%〔10〕,远低于日本、美国等成熟市场国家的再保险份额,说明再保险业务尚未成为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中系统性大灾风险的主要风险分散模式,同时我国再保险业务也缺乏政府资金注入,从而限制了再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能力。

同时,我国截至2017 年虽已有19 个省市建立了农业保险风险基金,合计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76.29亿元,但由于区域性风险基金主要资金源自政府财政与保险公司计提,因此风险金从规模看远远偏低,难以应对连续的大灾风险赔付,如湖南2012—2016 年累计计提风险准备金6.72 亿元,但2016 年湖南局部地区大旱将累计的风险准备金一次性使用掉89%〔11〕,2017 年该省份农险超赔后,风险基金提供的赔付仅仅占赔付额的6.26%,难以达到风险分散的基本要求;同时由于风险基金主要源自区域农险公司,而农业保险公司业务差异性较弱,使得大灾出现时,所有保险公司均面临超赔风险,此时风险基金就丧失了大灾风险在不同保险公司间的分散功能,成为一种年度计提留存准备金手段,降低了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散能力。

(二)低利润率与响应红利摊薄减弱了经营激励

虽然政府介入与保费补贴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户参保成本,使得农业保险能够以一种“低参保费率、适度风险保障”的模式存在,从而实现稳定农业生产与增进农户福利的政策目标。但是,由于农业生产风险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特别是由于系统性风险冲击,加上风险单位高度相关,使得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产品普遍处于低利润回报的模式,农业保险赔付率明显高于其他险种,农险赔付变异系数甚至是其他保险产品的数倍(郭颂平、张伟,2009)〔12〕。

Miranda and Glauher(1997)使用H-S 统计模型计算了美国最大10 家综合性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变异系数,结论表明:一般保险人的加权赔款支出变异系数介于7.5%~9.2%之间,而农业保险人的加权赔款支出变异系数处于71.29%~77.53%区间内,意味着农业保险的系统性风险明显高于其他险种,这造成了农险的高赔付率〔13〕。实际上,2007~2016 年,我国农业保险简单赔付率平均为64.21%,远远高于其他财产保险险种,加上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费用率20%〔14〕,这造成了农险的高赔付率。再考虑再保险摊回等因素,虽然农业保险经营尚未出现“亏本经营”,但经营利润率低于其他险种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表1 财产损失保险各险种简单赔付率比较:2007-2016 年② 表1 中在计算简单赔付率时,未统计未决赔款数额,同时在核算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时,未计算2007 年没有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最终数据包含人保财险等17 家公司。

此外,农业保险赔付率与大灾发生高度相关,根据表1,农业保险简单赔付率最高为2009 年的78.58%,尚未出现“赔穿”风险,但2015 年后,我国农险赔付率明显增加,虽然总量数据上赔付率尚可接受,但部分省市已经频繁出现超赔,如2016 年11 个省份出现超赔,其中福建农险赔付率达186.6%、陕西赔付率达153.7%,农业保险的超赔风险不断显现,这可能造成部分农险经营公司出现收缩业务规模的逆向选择,从而进一步降低农险经营意愿。

当然,严格来说,较低的经营利润率与较高的赔付率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公司缺乏经营农业保险与扩大产品供给的意愿。原因是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特征,因而被纳入政府职能框架中,此时,经营农业保险虽然相对其他险种有较低回报,但经营行为将表现为对政府政策导向的迎合,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地方政府有限的财政支配能力使得对农险市场普遍存在“以险养险”的市场化思路,而这种逆回报经营和对政府政策的积极响应,无疑将使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程度的“政治红利”。如倾斜性信贷与更低的融资成本、经营土地的可得性与低价、保险公司管理者的晋升等。此时农业保险将存在较强的经营激励,这可以一定程度上解释我国2007 年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后,为何农业保险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但是,随着农业保险的逐步深化,农业规模的增长将更多地依赖于增量而非存量,此时扩大农险规模将不得不通过产品创新(如推出新的农险产品)和承保细化(针对农户的差异化需求)的方式而实现,这通常会导致保险公司农险经营边际成本的迅速增加,同时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的增多与市场竞争的加剧,将使可获得的政治红利一定程度被摊薄,保险公司逆回报经营的激励将明显减弱。因此在农险业务边际成本持续增加、政治红利日益减少的现实环境下,保险公司在较低的利润回报约束中,会降低农险经营意愿,至少缺乏进一步提升农险规模的意愿。

(三)农业保险的增量用户边际成本较高

2017 年,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公司已经有37 家,其中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29 家,专业性农险公司8家,农户参保户次已达2.13 户次,其中5388.3 万户农户通过参保获得了风险补偿。应该说,我国农业保险从覆盖度衡量,已经基本覆盖了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

也就是说,随着农业保险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与覆盖广度的加深,在我国农业保险的存量效应已经基本释放完毕①农业保险的存量效应主要是指,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参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存量农户,即单一农险产品仅仅需要通过农户参保数量的增加就可以实现市场规模的扩大,而这种规模扩张往往是低成本的,因为农业保险具有典型的示范性效应,农户会通过观察与模仿完成参保决策。此时增加用户与增加业务将是一种低成本扩张模式。。当参保的收益与参保理念为所有农户所熟知后,农业保险的低成本扩张阶段将完成。此时,再向村镇派驻更多的农险业务员、简化理赔程序、提升理赔服务能力等手段已经不能保证农险业务迅速扩张,而只能通过“用户精细化向散户覆盖”“创新产品以挖掘新的参保需求”等增量手段加以实现。

从参保农户扩张维度看,以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参保—承保对接主要以村集体—保险公司的方式进行,即一村一议,只有当农业经营主体为“大户”时,才采取一单一议模式。这种方式一方面能够有效降低业务开展的人力成本,同时又能够借助于农业保险参保的隐性约束与农户盲从及集体选择特征保证业务效率,从而便于进行农业保险的低成本覆盖。但是,当以村为单位的业务对接全部完成,大户已经应保尽保,再拓展业务规模就只能细分用户,或者将农险业务向大量经营规模小、经营稳定性差、参保意愿不强的散户覆盖,或者创新农险产品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此时,农业保险的业务对接将不得不采取一户一议模式,这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边际成本,如不得不增加的基层保险业务人员、向更偏远村落拓展业务的差旅成本、为增强参保激励而降低的保费或承诺更高的风险保障等。实际上,方俐伶、徐锦晋(2018)的研究已经证实,随着农险规模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费用率存在一个上升趋势②我国缺乏细分保险产品的经营成本数据,方俐伶、徐锦晋(2018)的研究也未明确说明农业保险经营费用率的详细计算口径与计算过程,因此本文仅进行了文献引用,未进行保险费用率计算与趋势分析。,并认为其主要源自边际成本的增加而导致,考虑到其对保险公司成本的冲击,这必然将增强保险公司的农险经营惰性,表现为安于维持农险的弱态均衡〔15〕。

从产品扩张维度看,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产品创新进行差异化经营,以刺激新的农险参保需求的形成,扩大业务规模,同时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实际上,考虑到我国当前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已经基本覆盖了大米、稻谷、玉米、糖、油料等主要种植业产品以及种猪、奶牛等畜牧业产品,因此产品创新将集中于针对新型农业如水产品养殖、水果及蔬菜种植、林苗种植等。但是受制于农业保险较为典型的道德风险及成本控制瓶颈,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可能将面临极高的边际成本与运营费用率,从而使得保险公司难于也不愿意进行产品创新。

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第一个难以突破的瓶颈在于成本控制(黄亚林,2017)〔16〕。但保险公司在面对新型农业产品如海水养殖产品、中药、水果等,存在较强的信息不对称,此时保险公司具有降低风险保障强度以控制经营成本的意愿。但新型农业相对传统农业而言,又存在资本投入大、风险类型复杂且不可控因素较多的特征,此时农户往往需要较高的风险保障强度,因此产品设计难以对接农户需求。从而针对新型农业的农险产品创新将产生较高的产品设计成本。但是,由于新型农业并不完全受制于土壤环境与气候条件,可能一个乡村仅有一家或几家农户开展相似农业生产,此时农险业务对接将不得不采取一户一议,进而显著增加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至少从目前看,完全依赖保险公司进行农险产品创新,是缺乏有效手段突破成本控制瓶颈的表现。

农险产品创新第二个难以突破的瓶颈在于对精算技术的更高要求。由于新型农业技术的复杂度进一步上升,保险公司与农户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将进一步增强,保险公司实际上缺乏有效的手段对农户进行成本核算与定损,对相关产品也难以准确进行风险识别与保险精算。对此保险公司的应对策略可分为“低保障”与“高保费”,即降低风险赔付强度或者增加参保费率。但“低保障”模式难以满足农户风险需求,此时农户可能将使用多元化的替代性风险分散模式化解经营风险,从而无法对农户形成足够的参保激励,而“高保费”模式一方面形成了较强的参保负担,存在用户挤出效应;另一方面可能将面临地方政府的管制,即地方政府为保障政策性农险的正收益特征,会有意识压低保险公司保费水平,或者是削减保费补贴份额。这会导致保险公司成本费率的上升与经营风险的积累,最终使得保险公司表现出创新惰性,满足于现有的农险产品体系,而缺乏进一步创新的意愿与能力。

综合上述分析,正是因为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分散能力不足,政策红利的摊薄与经营利润率较低,加上农险市场规模增长将集中于增量效应从而面临较高的增量成本,使得保险公司缺乏增加农险资源投入、进行创新以开拓市场的意愿与能力。

三、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经营效率分析

Chen and wei(2016)使用三阶段DEA 比较了中资机构,综合性农险机构与专业性农险经营机构的运营效率,结论表明农险经营普遍存在较低的经营效率,且农险经营的规模效率也处于较低水平,这意味着农业保险公司具有通过效率改善强化经营能力,从而增强产品供给的内生化激励路径〔17〕。

在保险公司异质性特质下,效率分析却能够为我们提供一种考察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意愿的思路。因为中国农业保险市场上,除了人保财险、太保财险等综合性保险公司外,还存在5 家专业性农险公司①阳光农险、中航安盟、国元农险、安华农险、安信农险,其仅仅开展农险业务,且2016 年度保费收入已经占全部农险保费收入的25.71%,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专业性农险公司而言,由于缺乏通过其他险种分散经营压力,再加上农险较高的赔付概率,因此若其也存在农险利润率过低、缺乏风险分散手段而导致的经营惰性,则就难以解释其农险市场份额逐步扩大且维持了盈利经营的现实。

换言之,我国保险公司的农险经营惰性,究竟是由于低效率制约了其获利,还是由于存在较高利润回报的险种经营选择从而表现为对农险业务的挤出?专业性农险公司是不是因为较高的经营效率得以生存从而存在农业保险利润激励的内在路径?更进一步地,考虑到专业性农险公司有更强的差异化经营以稳定市场份额的意愿,其在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以及期货加农险的保险创新上也更为踊跃与积极。因此通过比较不同农险公司的效率水平,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厘清农险创新是否可行以及农险创新是否能够实现效率改善。这至少能够帮助我们回答一个关键性问题:农险产品创新的惰性,究竟是创新的不可行还是不愿创新而导致①如果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具有更高的效率且实现了盈利经营,则意味着创新是存在现实可能的,也不会由于边际成本的增加导致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此时理解中国保险公司农险创新惰性的关键,将集中在由于其他险种较强的盈利能力,形成了对农险的资源挤出与经营意愿替代。。

由此,本文将从保险公司的个体维度借助恰当的效率评价工具进行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的效率分解与比较,从而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提供证据。

(一)包含非期望产出的DEA 模型简介

数据包络分析法首先由Farrell(1957)〔18〕提出,此后Chung et.al(1997)〔19〕、Martin & Lawrence(2002)〔20〕进一步将厂商非期望产出引入DEA 投入产出分析,基于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的双重前沿面,使用加权距离衡量思路实现了期望产出最大化、非期望产出最小化的双前沿约束效率测度〔21〕,其具体的效率分解思路如下:

假定经济系统中存在n 个决策单元DMU1,DMU2,…DMUn,决策单元间生产彼此独立,共同构成一个效率评价系统。根据双向产出技术集的定义,假设决策单元使用N 种投入要素x=(x1,…xn),x∈生产出M 种期望产出y=(y1,…ym),x∈和I 种非期望产出z=(z1,…zi),z∈生产可能性集满足三个公理条件②Fare(2007)对环境技术集的定义需满足3 个公理:(1)非期望产出的弱处置性;(2)期望产出和非期望产出的零结合性;(3)投入要素和期望产出的自由可处置性。,假设在每个时期为t=(1…T),第k=(1…K)个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为根据Fare et.al(1994),在强可处置性约束下建立非期望产出方向距离函数模型,以评价DMUk为例:

其中gx≥0,gy≥0,gz≤0,λ≥0

其中λ 为密度向量,表示每个横截面观测值的权重。g=g(gy,-g)z为产出扩张的方向向量,选择g=g(y,-z)为方向向量。β 为距离函数值,描述在产出水平上,按照g=g(gy,-gz)方向运动到生产前沿面时,期望产出的提高和非期望产出同比例降低的最大倍数。β 值越小,表明决策单元越接近生产的前沿面,产出端测度的技术效率越高,当β=0 时生产单位位于生产的前沿面上,这时生产是具有完全技术效率的。

(二)保险公司农险经营效率测度与分析

考虑到包含非期望产出的DEA 模型存在对比较单元个体数量与时序数量的Pool 约束③Pool 约束是指,包含非意愿产出的DEA 模型由于需要进行非径向松弛分解,为保证分解效率,要求参评单元个体数量不能远大于时序数量,才能够保证时序相对效率的可比性。,本文未使用我国全部37 个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是基于市场集中度原则选择了12 家保险公司,包括5 家专业性农险公司④分别为阳光农险、中航安盟、国元农险、安华农险、安信农险。和2017 年度农业保险市场中保费收入份额最高的7 家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⑤分别为人保财险、太保财险、阳光产险、紫金财险、安诚保险、大地保险、华农保险。,其中7 家综合性保险公司2017 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农险总保费收入的63.29%,而5 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保费占比为25.71%,全部12 家保险公司保费占比高达88%,能够充分反映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效率现实。时序期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阶段性发展特征确定为2010-2017 年①如前所述,我国政策性农险市场自2007 年开始迅速增长,但2007-2009 年相关保险公司数据缺失过于严重,为克服缺失数据与面板非平衡性对效率测度的影响,本文最终的起始时序期选择在了2010 年。,其中2012 年之前有部分公司未开展农险业务②2012 年之前,中航安盟、紫金财险等公司存在部分数据缺失。,故存在数据缺失与非平衡性影响。

在DEA 模型的投入产出系统设计上,如前所述,将保险公司农险经营的产出分解为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其中期望产出以各保险公司各年度农险保费收入衡量,非期望产出以各保险公司各年度农险赔付支出总额衡量。

在投入数据上,考虑到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特征,参考孙蓉、奉唐文(2016)的研究,本文将农险经营的要素投入分为资本金投入、管理费用损耗与人员投入,其中资本金使用实收资本加资本公积替代,经营费用损耗使用各保险公司列支的业务及管理费用计算,人员以保险公司年终在册登记人员数量测度〔22〕。

在实际测算时,由于现有公司维度数据并未给出分保险产品的资本金、业务及管理费用及人员投入③卜振兴(2014)将各公司所有业务的投入数据作为计算农险效率的数据,这样处理显然不科学。2016 年,阳光农险的农险业务占比为85.46%,而人保财险为7.43%。以员工总数为例,阳光农险的员工(3291 人)大部分从事农险业务,而人保财险的员工(261804人)只有少部分人从事农险业务,若不对数据进行处理,会使结果与现实相差甚远。,因此本文使用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构成计算了农业保险的业务权重,再使用该业务权重折算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中投入的资本金、管理费用损耗与人员投入。当然,这样的计算实际上假定公司在不同险种的运营上具有相同的要素配置特征,但考虑到不同险种的业务模式与业务管理高度同质,这一假设并不会导致严重的数据核算误差。

相关数据源自《中国保险年鉴》2011—2018 年、中经网产业数据库以及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各公司年度报表,且产出数据核算未计算未决赔付,变量测度及数据描述性统计详见表2 与表3,效率测算全部在MaxDEA8中实现。

表2 模型变量测度方法

表3 数据描述性统计

利用前述包含非期望产出的DEA 模型测度各参评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效率值,其中非期望产出设定为强可处置性,则可得到2010-2017 年各保险公司的相对效率水平,见表4 与图1。

表4 保险公司农险经营效率值测算结果

根据表4 的效率值测算结果,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确实存在典型的异质性特征,其中人保财险与太保财险作为我国最大的两家财产保险公司,其农险经营效率也显著高于其他农险经营公司,这种较高的效率既来自规模收益支撑下的要素边际生产率水平较高,也与人保与太保在长期经营中存在更为下沉的业务渠道有关,从而能够基于较大的农村业务覆盖度实现农险经营边际成本的降低。而其他农险经营公司,无论是综合性还是专业性公司,其农险经营效率则显著低于人保财险与太保财险,最低的安诚保险经营效率均值仅为0.5904。

而从比较维度看,若剔除人保财险、太保财险这种旗帜性公司,综合性农险公司的平均效率仅为0.6689,远低于专业性公司的平均效率水平0.8091,这一结论与孙蓉、奉唐文(2016)的研究结果一致〔23〕,即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表现出更高的效率水平,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综合性财险公司有其他险种高利润回报的支撑,因而缺乏更强的成本控制意识与农险市场竞争意识,降低了其成本管理效率与农险收入;另一方面考虑到专业性农险公司具有更多的创新性农险产品类别与市场占有率。这也从侧面说明,相对于主粮等农产品而言,价格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型农险由于具有更强的市场化运行特征,保险公司也具有更为丰富的风险管理手段与效率意识,因而表现出较强的效率实现。

再考察时序维度上的两类公司效率值变化,由图1 可知,综合性公司与专业性公司的农业保险平均效率相对稳定,但呈现出微弱的下降趋势,即我国保险公司的农险经营效率存在一个持续性的恶化,这种效率恶化即来自农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增加了经营成本,甚至可能提升农户参保的议价能力从而降低保单保费水平,也与庹国柱(2017)所提及的大灾风险概率上升相关,2012 年以后,洪、涝等极端气候灾害的频发,增加了农险赔付水平,也降低了农业保险经营效率与利润回报。同时存量效应的释放完毕与增量效应的边际成本增加也一定程度上通过成本冲击影响了最终农险经营效率。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效率的持续恶化,也许将进一步地凸显保险公司运营农险的“社会性与盈利性”目标冲突,也会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放大保险公司的供给惰性,因为效率下降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经营利润率的下降。当然,2013 年以后专业性农险公司的经营险种放开,允许其经营非农险财产保险业务,业务资源向其他险种的转移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些公司对农险经营的“精益化”管理水平,降低了经营效率。

更重要的是,通过专业性保险公司效率得分显著高于综合性公司这一结论,我们有理由认为,农业保险创新成本高、道德风险可能性大的障碍,并不是导致我国保险公司农险产品供给意愿不强的决定性因素,否则在缺乏以险养险的利润支撑模式下,专业性农险公司是难以在增量市场竞争中保证较高的效率得分的。这说明供给主体惰性本质上源自综合性保险公司其他高利润险种对农险的挤出,这减弱了这些公司增加农险经营投入及产品创新的意愿。

四、结论与启示

即使存在创新成本高、道德风险可能性大的限制,农业保险创新也是存在现实路径的,至少专业性保险公司的高效率表现就说明,有效地进行产品设计,整合农户参保需求,强调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在政府低补贴模式下是可行的,其能够提升农业保险的整体经营效率,也能够一定程度上抵御大灾等系统性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冲击。

从农险经营公司主体供给惰性看,之所以保险公司缺乏农险业务创新的动力,根本原因在于农业经营的复杂性决定了定损与精算困难,且较高的农户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增加了农险运营的不确定成本〔24〕,因而保险公司在“盈利性目标”约束下,缺乏进行农险产品创新实践的勇气与动力,也更不愿意将成本核算模式调整为“农业完整成本”,更难以承受价格风险、市场冲击风险等农险经营的不确定风险。特别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等不属于基础性的、支柱性战略农产品,中央政府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激励效用有限,而且缺乏明确的政策思路,而地方政府在现有的财政约束下其补贴水平和政策的持续性都会受到影响。考虑到保险公司相对政府具有更高的保险成本甄别效率〔25〕,此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主体应该由农户转移到保险公司主体上,即启动农险经营费用补贴,从而激励保险公司进行新型农产品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的农险创新,以修正农险风险覆盖与农户风险配置需求间的偏离。

从其他国家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实践看,再保险机制的存在,能够很好地化解农业系统性风险形成的保险公司经营压力,为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提供一种风险转移与风险过渡功能,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在进行农险业务创新时的不确定风险,也能够激励保险公司在农险成本核算时,愿意将更多的“非物化成本”纳入进来,从而为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提供动力〔26〕。除此之外,政府补贴资金向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注入等手段也可以作为辅助性的、政府强化保险公司主体激励的路径。

因此,特别是在农险产品创新上,政府激励的重点应该迅速从农户转移到保险公司上,即将“保费补贴”调整为“经营费用补贴”〔27〕。当然这一激励存在的前提是政府能够观察到保险公司创新业务的成本与盈利。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针对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专项审计制度,每一年度委托第三方进行保险公司专项业务审计,并通过业务盈利状况调整保险公司保费精算与厘定,如可仿照意大利对保险公司在创新性业务上实施最高利润率约束,从而实现保险公司经营与较低保费的平衡,刺激农险市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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