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良法方能修好志

2020-06-27 14:07丁玉恒赵琰
知识文库 2020年11期
关键词:修志方志辽宁省

丁玉恒 赵琰

地方志作为一种以记载区域性地情信息资料为核心的重要载体,是具有独特历史文化学术价值的地情书。编纂地方志是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延续了上千年的优秀文化传统。我国官修方志事业由来已久,辽宁地区的方志事编修事业自建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既突出反映了地方志立法的重要性,也反映了依法治志的紧迫性。2006年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出台,为保障地方志事业持续、有序、科学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同时对于依法治国,也一定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地方志承载着一个地区厚重的历史文化,担当着传承当地文明的历史重任,是中国文化宝库中非常重要的重要组成部分。辽宁地区具有独特的文化,修志历史悠久,绵延不断,最早可以追溯到金代,经历了元、明、清,直到民国的近千年的发展历程,目前,辽宁有据可查编修的旧方志有280多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辽宁修志迎来新局面,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先后组织两届省市县三级修志(第一届1840—1985年,第二届1986—2005年),并先后开展年鉴、地情书等编修,在辽宁千年修志史上迎来前所未有的盛世修志热潮。充分地证明了地方志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地方志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传家宝,必须世代做下去,把地方志事业代代传承下去,是我们方志人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1 建国后地方志法制建设的探索

1949年建国后,国务院、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国地方志协会在制定指导性修志法规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先后制定下发了多个办法及规定,对地方志书的编修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推动作用。地方志工作的各项制度建设有序稳步推进,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先后经历了一个从行政指导到政府出台法规的发展历程。

早在1958年10月20日,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地方志小组向全国发出了《关于新编地方志的几点意见》,这是指导全国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的第一个带有行政法规式的“条例”。1985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5]33号文件,转发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领导的报告》,通知对于有关条例的编制、队伍、经费和出版等问题,明确“由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解决”。标志着全国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地方志小组于同年7月15日以中指组[1985]1号文件下发试行,《新编地方志工作暂时规定》,以便全国各地在修志实践中有所遵循。

1996年,国务院总理李鹏在讲话中指出:“编修地方志制定章程或规定,以便工作有章可循。”1998年2月10日中指组颁发了1997年5月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从此,我国修志工作的法规规定,都由中央权威业务指导部门制定公布,在全国方志界落实执行,这些办法和规定,对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也为后来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出台打下了基础。

2 建国后辽宁新方志事业的兴盛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建设稳步推进,辽宁全省的文化事业出现蓬勃向上的发展局面,辽宁新方志编修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开始县志编修工作,成书、成稿4部。1959年,沈阳市文史研究馆编《沈阳市十县简志》,展现沈阳市区各县解放前各领域面貌和解放后10年的发展变化。1978年改革开放后,辽宁各项事业蓬勃发展,辽宁修志工作得到健康全面发展。全省修志机构从无到有、从有到全、从全到精,为促进并保证全省方志事业科学有序发展、强本固基,奠定了扎实基础。在新中国出台的一系列地方志指导意见的推动之下,辽宁省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事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真正起步,辽宁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一系列文件,要求全省各市县党委、政府及省直各部门组建修志机构和队伍,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省、市、县各地政府陆续成立了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了《新编地方志工作条例》,开始了编修新方志的工作,在全省广大方志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艰苦奋斗之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81年建国后的全省第一部县志出版。1989年,全省第一部市志出版,从1991年开始,全省地方志编修工作进入稳步发展阶段,市、县志陆续编纂出版。1996年首轮志书第一部省志出版。到2005年末,全省首届修志工作全部结束,成为全国第十个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志书编纂规划任务的省份,跃居全国前列。截至2005年末,辽宁全省共编修出版省志77部,累计4 984.8万字;编修出版市志152部(211卷),累计11 689万字;编修出版县志44部,累计5 087万字。与此同时,全省还编纂出版了部门志、专业志、院校志、企业志、区志、乡镇(街)志等计500余部,各类地情书700余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类修志成果累计达2675部,其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形式之全、文字量之大、质量之高,是辽宁历史上任何时期所无法比拟的,一举填补了辽宁省自1927年以来数十年无省志,设市行政建置以来无市志,半个多世纪无县志出版的历史空白。辽宁省出版的新方志和解放前编纂的旧方志相比,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不再对封建统治者歌功颂德,也出去封建迷信等历史上的糟粕,而是成了社會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的一部分,这些新方志以人民为中心,系统而详实地记述了全省各地各个方面的历史和现状,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为全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传统教育提供了很好的乡土教材和资料,有利于积累和保存珍贵的地方文献,为研究辽宁省的历史和现状提供了最宝贵的参考资料。

2006年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出台之后,辽宁省的地方志编修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全省的地方志机构得到进一步健全,二轮修志工作稳步推进,辽宁省在《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等一系列修志法规文件,及时并有力地指导了全省地方志的编修工作。2007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明确《辽宁省志》分志的设置、承编分工及编纂要求。截至2010年,全省首轮志书编修辽宁志书获中国图书奖1部;全国新编地方志优秀成果奖22部(卷),其中一等奖6部(卷),二等奖10部(卷),三等奖6部(卷);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奖5部(卷),其中一等奖1部(卷),二等奖4部(卷);省地方志优秀成果奖92部;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数十部。全省首轮修志共编修出版省志77部,累计4984.8万字。

3 结论

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立法,修志工作开展的好坏全凭当地官员的一时好恶,会造成修志所需要的机构、人员、经费等条件不到位,拖累修志工作的进度。多年的修志工作实践已充分证明,想保障修志工作健康、顺利的开展,就必须立法先行,有了良法,才能善为志,没有立法,地方志朝不保夕,在领导眼里就是可有可无的工作,甚至成为机构改革的牺牲品,因此,国务院出台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在中华民族上千年的方志编纂史上占有里程碑式的重要地位,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全国性法规,它的出台使地方志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新阶段。《地方志工作条例》一方面延续了历史上如报送方志、多少年一修、建立修志机构等好的经验做法,另一方面它又有了新的指导思想,更加有科学性,在具体条文方面更加贴近新时代,注重体现时代特色,注重和依法治国同步推进,因此,《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及时出台,对于我国今后的新方志纂修事业乃至于依法治国,一定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1辽宁省档案馆 2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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