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泽
律师是对于责任和权利非常敏感的群体。当律师感受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自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这是法律信仰的体现。无论结果成功或者失败,对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来说,都是难得的经历……
我的律师执业年龄不大,正因此,常担心自己经验不足。在我眼里,没有大案或小案之分,我始终认为,每一起案件都需要我用心打磨、雕琢。即使有十足的把握,我也绝不会向客户打包票,我仍会客观分析,向客户指出法律上应有的权利和事实上可能存在的风险。
可以说,从业至今,对待每起案件,我都是勤勤恳恳、兢兢业业、问心无愧。
可唯有一起案件例外。
去年11月的一天,北京的好友丽姐告诉我她第二天将来杭出差。我很欣喜,约她第二天晚上一起吃饭,饭后再一起观赏户外演出。当晚,我邀请律所里另外两位小伙伴小W和小X第二天陪我一道接待丽姐,并请小W帮我们四人订购四张户外演出的门票。
第二天晚,我们在西湖边畅享一顿大餐。饭后,天降微雨,大家撑着伞,散步至演出地点。谁知,到达后,竟被告知当晚没有21:00这场演出!当时已逾20:30,第一场19:30的演出早已结束。
这时,大雨骤至。我羞愧难当,当即致电演出公司的客服,讨说法。谁知,客服竟毫无耐心地说:“我们公司的规则就是——错过时间不退票、不改票、不换票!”客服表示,既然我们是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T公司的手机App购票的,那就去找T公司理论吧!
我当场气炸,转而联系T公司的客服。T公司客服的态度更恶劣,直接指责我们没有核实清楚演出的场次,绝不退赔。
第二天,我决定给T公司发律师函。我拉上小H一道,以购票人小W的代理律师身份给T公司发函。一周后,仍无回音。小H主动联系对方,工作人员说:“我们可以退你们300元,另外的1300元是不可能退的。如果你们还不满意,就去起诉吧!”
我毅然决定起诉。我们审阅App购票网页售票信息,认为支持我们的事实信息主要有两点:一是网页上注明:“最晚20:30入园”,二是页面“第二场演出票”下面明确写明“11月至次年4月演出时间为21:00”。小W正是根据这两点信息选购了第二场演出的门票。
分析完毕后,小H以最快的速度开始准备起诉材料。按照App上的格式条款,与T公司有关的合同纠纷都得由北京某法院管辖。但我们讼争的标的额仅1600元,怎么可能为了这些钱再跑去北京立案、开庭?
小H凭借多年来办理侵权纠纷的诉讼经验,选择了侵权纠纷的案由,向侵权行为地所在的法院(即杭州某法院)起诉。不久后,法院真的立案了!
之后,法院组织开庭。小W作为原告,我和小H作为代理人,还有“外援”小Y,四人一起出庭(小Y坐在庭下)。我们认为:作为经营者的T公司未能全面、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App页面上存在误导性提示,导致我们购买了错误的演出门票而未能实际消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到了庭审的发问环节,T公司代理律师要求小W出示订单信息。小W翻看手机后,订单信息中“第一场”三字显得尤为突出。这是我第一次在法庭上感到如此尴尬。
庭审后,小H沮丧地说,维权之初他没有坚持选择以公证方式固定购票流程作为证据,本案若败诉,他会很自责。
不出所料,法院认定原告小W主张其购买的门票为第二场演出票,判决我们败诉。
我很懊恼。我拒绝了两次调解的机会,却换来一纸败诉。可自己当初为什么没有发现订单这个证据?我鞭策自己: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对待任何案件,一定要慎重、仔细、认真。
深夜,静思。突然,维权群里热闹了。小W说:“感谢大家为这个‘不起眼’的小案付出的精力和心血,案件输了但展现出大家对霸权公司说‘不’的勇气。”小H道出了心声:“我们虽然年轻,但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展现法律人的正气,此次经历收获的已远超出案件结果的输赢。”
是啊,我相信,优秀的青年律师比“老油条”律师更纯粹,比“机械化”法官更灵活,是一群真正靠激情和法律信仰支撑着的法律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