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取向,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文将以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制度为视角,从当事人角度谈“感受”公平正义。
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
2015年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正式施行。其通说定义为:当事人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起诉,法院对其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立案,须做到“有诉必立,有案必审”。材料不全的,法院应将补充意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对于不予立案的,须七日内对当事人做出答复。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作为公民进入司法的第一道门槛,其设置科学与否关系到公民的诉权行使能否得到保证,实体权益能否实现。与修改之前的立案审查制相比较,立案登记制使当事人在立案时能够面对面与法官沟通,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得到有效整治;补正材料程序也逐步规范化。针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的瑕疵问题,人民法院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修正的内容,减少当事人讼累。立案登记制度降低了立案难度,使法律更加充分参与到人民的社会关系调整中,逐步促进司法独立于行政干预。
二、立案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灵魂在于实施。从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起诉难的问题得到了缓解。但实践中,从保障当事人诉权角度分析,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件数量激增
立案难度降低后无疑增加了法院的案件数量,加大法院工作人员的压力,法官员额制又使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工作与当事人立案之间的矛盾便会愈演愈烈。对于高产案件地区,部分法院会通过每日限制立案数量、定期立案、抓阄立案、找借口拖延立案时间、既不立案也不做出裁定、干扰立案等行为浪费当事人时间,损害当事人的诉权。
(二)案件分流工作不到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事纠纷不仅限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的一些简单的社会关系矛盾,更多出现了企业改制、企业破产、医患关系、复杂劳动关系等纠纷,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件分流标准混乱,审理程序繁杂,司法救济与多元化纠纷解决衔接不充分,很多简单的民事案件也通过诉讼解决。在巨大工作压力下,法官可能会存在精神懈怠,办事马虎等问题,可能不能使当事人受损的利益尽快得到补偿。
(三)起诉受理条件“高阶化”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目标是保障当事人诉权,为起诉审查事项“瘦身”。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起诉受理条件规定未变更,立案阶段要审查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两部分,如针对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应由法院实质审查后方能确认,却置于登记立案之中,抬高起诉门槛,阻却当事人的诉权行使。
三、立案登记制度的问题完善
(一)健全立案监督机制
第一,加强法院内部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负责监管的下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定期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汇报立案情况,积极调研,询问老百姓对该庭立案情况的满意程度;人民法院内部也应当发挥监督职能,设立监督激励机制。经举报属实的行为,应给予监督的人一定的奖励。针对故意干扰立案、错误立案、违规不立案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刑事处罚。
第二,加强外部监督。发挥党委纪检、检察机关等的监督职能,对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施情况应当定期实地调研,不定期抽查立案登记情况,现场观看立案工作人员材料接收、书面答复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立案登记智能化
目前全国已有诸多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建立自助立案室,实施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平均立案时间十五分钟,极大的提高了立案效率。对于高产案件地区,立案登记智能化是非常必要的。各地区人民法院可在官网发布一套网上立案操作流程的动态教程,明确审核标准以及立案登记所需的材料等,实现电子立案登记。当然电子立案系统必须设置强有力的信息保护机能,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使当事人在快捷、安全的立案中感受公平正义。
(三)诉讼要件后置
诉讼要件主要包括:当事人是否适格、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管辖等,散落分布于民事诉讼法各章节中,不成独立体系。笔者认为应将诉讼要件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加以剔除,明确建立诉讼要件理论,并移至案件的审理阶段。如针对原告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在程序运行过程中应当存在先后顺序:作为起诉要件的原告,主要解决在程序中原告的确定问题,应当以诉状记载为中心;作为诉讼要件的原告,应当在确定的原告的基础上,实体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
(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一方面,人民法院内部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力大小以及法律适用情况,科学划分案件的繁简标准。为落实案件的分流情况,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具案件分流标准相关的司法解释,由各级各地法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再结合本地的情况出具一套切实可行的案件分流体系。对于简单案件,积极推行案件速裁制度,简化程序,快速审理案件。对于复杂案件,由更专业、更有经验的法官审理,使司法更加专业化,也符合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宗旨;另一方面,案件在司法救济和多元化纠纷解决之间分流。针对一些法律关系简单且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调解作为前置程序,有效改变大量简单案件占用司法资源的局面。在繁简分流中秉持“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的目标,节省当事人财力物力的消耗,更好更快的办理案件。
(五)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不是化解纠纷和矛盾的唯一手段。随着案件数量的激增,加强非诉调解组织和机构的工作力度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分析当地审判工作数据,针对分析总结列出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类型,可设置如物业纠纷、家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专业化规范化调解室。针对交通、医疗、金融、建筑比较复杂的领域,可分别选任专业水平较高、善做群众工作的调解人员进行专业调解工作。为整合优质调解资源,可以构建网络解纷平台,建立“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分中心、诉调对接工作站”三级诉调对接网络平台,与法院庭前调解工作对接,形成“纠纷诉前调解+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分层递进多元解纷模式。
不仅针对民事案件可以调解,也可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通过和解的方式处理“民告官”案件,更有利于实现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完善诉讼与仲裁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的案件由仲裁机构处理。可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咨询平台,主动向当事人普及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内容和优点,让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权。有效分流法院案件,更加快捷、有效的解决当事人的纠紛。
建立纠纷解决激励机制。对解决纠纷数量多、成功率高的工作人员评优,调动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性和主动性。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使其调解程序规范化,定期培训相关工作人员,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先行调解程序可将大量案件分流,有效抑制法院案件激增的情况。使法官将更多精力集中在案件的精细审理上,更好的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立案登记制作为进入司法的第一道门槛,是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起点。其宗旨就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尚有不成熟之处,应当通过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来保障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只要不断以实践探索为根基,立案登记制度的理想蓝图终会出现!
作者简介:
马咪咪(1997.5-),女,汉族,甘肃庆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19级在读研究生,法学(民事诉讼法方向)。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