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乐乐
摘 要:近几年国家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扫黑除恶采取了有力措施并取得了重要成就,但在基层城乡依然不乏新型黑恶势力的存在。依据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特点以及对“保护伞”的形成原因的调查研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打黑除恶的方针政策,明辨对基层黑恶势力的认定,制定和采取打击黑恶势力的有效措施,从而遏制黑恶势力现象的蔓延、扩展,进而使基层城乡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有力维护,党的执政基础得到切实巩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基层城乡黑恶势力;黑社會性质组织;新型黑恶势力;扫黑除恶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20.01.019
文章编号:1009-6922(2020)01-108-05
一、基层黑恶势力的现状
自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以来,黑恶势力问题反映最为强烈的地区、行业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基层黑恶势力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在一些地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他们往往以集团或团伙的形式出现,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公民的权益,在基层农村更是为所欲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扰乱一些特定领域或行业的正常秩序,破坏市场的经济发展。有效治理基层城乡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提升群众安全感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法治和政治意义。目前,黑恶势力在基层城乡表现出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的特征,甚至在校园、物业行业也出现了黑恶势力,其分布具有明显的特征,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展开,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是城市边缘、各乡镇场镇、学校周边及娱乐场所等处。
(一)基层黑恶势力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黑恶势力向基层城乡政权内渗透、操纵破坏选举、侵吞集体资产的现象屡见不鲜。他们利用自身家族、宗族在本辖区内形成的强大势力,称霸一方,肆意横行:纠集当地闲散人员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等建设中煽动闹事,强揽基建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在市场、集市等地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从事非法集资、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以及插手民间纠纷,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广大城乡居民生活方式的改变,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出现了低门槛、零首付、零利息的非法网络“校园贷”行为,从“校园贷”逐渐陷入“套路贷”等。近些年来,农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居住小区大量出现,物业管理行业的黑恶势力也随之出现。有的物业企业中产生了“黑物业”“黑中介”,坑害业主,谋取非法利益;有的物管方甚至雇佣“黑保安”,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基层城乡黑恶势力及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阻碍了城乡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降低,对社会安全稳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基层黑恶势力的认定
目前的黑恶势力隐蔽性越来越强,形式多种多样,在认定时要严格把握。《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黑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并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因此,认定和研究“黑恶势力”时要严格区分黑恶势力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是认定黑恶势力的关键。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来说,黑恶势力现象会对当地现有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造成冲击,但是其后果并未达到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无法控制的局面和造成重大影响。所以黑恶势力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所形成的无法控制的局面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程度,正是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分标准。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组织、经济、行为等方面可能具有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类似的特征,其中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可视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一个转折点,但在危害后果上并不能符合“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标准。
1.基层黑恶势力的特征。目前的基层黑恶势力组织还只是一种相对比较草根的有组织的犯罪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以及社会转型的加快,一些灰色地带和法规漏洞让黑恶势力可以钻空子以谋取非法利益。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解释,黑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侵犯公民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其中组织人员相对固定进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基层黑恶势力通常的特征有:第一,组织特征。纠集形式多样化、参与人员无正当职业,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第二,行为特征。手段智能化、方式隐蔽化,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也有使用软暴力的方式,如胁迫、恐吓等方式,而且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第三,危害性特征。影响范围广,主要表现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保护、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格,但严重破坏了基层城乡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基层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的区分。一是在组织特征上,黑恶势力的组织结构相对比较松散,没有严格、固定的组织架构,成员大部分素质不高,一般为无业游民或者社会闲散人员,通常是纠集者、骨干成员固定,其他大多数团伙成员有事时聚集在一起,作案后就地解散。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有严格、固定的组织架构。人员数量要比黑恶势力的人多,有严格的纪律和明确的分工,结构相对稳定。二是在经济特征上,黑恶势力并非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缺乏使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以及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支撑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稳定的经济基础,是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进行违法活动,以此达到对社会秩序的违法支配。三是在行为特征上,黑恶势力一般采取“轻暴力”,通常以实施违法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为主,例如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重大,通常为“强暴力”,例如故意杀人等。四是在危害程度的特征上,危害程度是这两种组织形态最本质的区别。“黑恶势力”只是破坏一个行业或者某个区域社会秩序的稳定,尚未达到使用非法手段控制社会秩序的程度;黑社会性质组织则通过非法控制社会秩序,甚至操控基层政权来达到非法牟取重大利益的目的。
二、基层黑恶势力形成的原因
基层黑恶势力犯罪是影响城乡基层社会稳定秩序的“毒瘤”。各方面情况反映出,评价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的好坏,很大程度上是看该地区是否加强了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惩治的力度、广度和深度。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针对当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新动向、新趋势,切实从源头出发进行专项治理、依法治理、精准治理,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基層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巩固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增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调查研究和文献资料查阅,发现基层黑恶势力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有些地方的基层干部不作为,基层政权被侵蚀
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是拉拢党政干部为其保驾护航,让其充当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或者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黑恶势力组织,沆瀣一气,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从而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其成员逃避法律的惩处、制裁等。黑恶势力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去触及基层政治领域,有部分基层党政干部会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成为其“保护伞”,为他们保驾护航,从而造成一些地方基层政权组织涣散,给黑恶势力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空间。
(二)基层政权组织管理薄弱
基层黑恶势力产生的原因与基层政权管理能力减弱有很大关系。基层政权组织的涣散、无组织无纪律造成基层社会管理薄弱,致使黑恶势力乘虚而入,导致基层社会安全稳定的局面遭到破坏。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举措后,广大农村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基层乡村、社区的管理不尽如人意,群众的参与意识不强。比如,一些农村集体的土地、资源以及资金等均由村委会直接决定,村民很少关心。这样一来,村委会便包揽了所有的权力,村民的参与权、监督权形同虚设,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在这种情形下,正常的乡村秩序基础已经被打破,基层社会中各方面的不平衡状态由此发生,并且这种不平衡状态存在愈久,基层社会的矛盾就会愈深,治理的难度也就愈大,进而成为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三)侵占基层公共利益的动机驱使
在基层农村,村委会管理着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也掌管着集体资源所产生的收益和分配。假如基层管理薄弱、组织涣散、权力集中,就有可能会发生一些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勾结黑恶势力独占集体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情形。此外,一些人仗着家族的势力带着不良动机和目的竞选村干部,当选之后就会利用职务的便利使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截留、变卖集体财产,甚至在村里横行霸道、寻衅滋事,最终演变为黑恶势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投入,大量的资金、投资、项目不断进入基层农村,这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他们滥用“公司”“企业”的名义恶意竞标,使用暴力等非法方式垄断市场、强揽工程项目等,以此攫取这些“唾手可得”的集体资产。所以,在侵占基层公共利益的动机驱使下,基层黑恶势力屡禁不止。
(四)立法相对滞后和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还缺乏如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样的明确的法律,这导致对基层黑恶势力的认定和处罚大多只能参照政策性规定和上级的指导性意见。立法上的滞后只会助长基层黑恶势力犯罪的发生,同时也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法律意识是公民遵守法律和各级部门执行法律的基础条件。然而在基层农村,有些基层干部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普法教育也不扎实。部分村干部经不住利益的诱惑,目无法纪,与黑恶势力成员拉拉扯扯、合谋私利,由基层政权的管理者变成了基层黑恶势力的保护者。
三、对基层黑恶势力的防范措施
基层黑恶势力的侵蚀给基层城乡的政治、文化、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基层黑恶势力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美丽乡村”的绊脚石。加强“扫黑除恶”工作,就应该明确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和战略方针,全面推行和实施防治基层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责任制,加强基层组织干部的领导,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建立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专门机构,冲破各种关系网不断打击“保护伞”。各部门相互监督共同配合,防止黑恶势力腐败的渗透,同时在基层城乡要注重法制宣传,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具体的措施有: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乡村治理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应注入新的力量不断提高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加强基层干部的正义感、责任感、使命感以及基层队伍的建设,不断地去发现问题。对于理想信念不够坚定、经不住诱惑、立场不坚定的干部要及时谈话交流、教育改正,同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密切关注基层群众的需求和意见,着力提高基层政权有效治理基层城乡的能力。
(二)增强打击“保护伞”的力度,强化行政和执法监督
扫黑除恶活动的目的就是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的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城乡基层所出现的“保护伞”。切断黑恶势力生存和蔓延的路径最重要的就是打击其“保护伞”。他们利用各种手段拉拢诱惑一些意志薄弱的基层干部为其提供保护,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使被“拉下水”的基层干部成为他们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因此,要充分发挥行政和执法监督,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实行政务、法务透明公开。同时,也要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基层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基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经验告诉我们,和群众保持联系、走群众路线是非常正确的,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是打击黑恶势力的一个制胜法宝。公检法各部门特别是公安侦查部门要严格办案工作的规则,合法收集证据,严厉打击基层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三)加大基层法制宣传,普法为民
法制宣传对于提高基层群众法律意识、遏制黑恶势力的蔓延至关重要。从全国范围内对有关黑恶势力犯罪的调查来看,法制意识淡薄,不遵纪守法、不知法不懂法、对事物不能正確地判断、对行为缺乏合法选择,是少数基层干部群众卷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司法机关应和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乡村社区加强联系,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制意识。
四、结语
当前正在进行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立足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贯彻落实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基层黑恶势力是干扰和破坏社会安定团结、降低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巨大障碍。因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基层黑恶势力的危害,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同时,把扫黑除恶和基层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加大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整顿力度,铲除黑恶势力生存的土壤。
参考文献:
[1]彭新林,张靓.农村黑恶势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J].知与行,2018(5):76-80.
[2]曹荣强.高校校园安全风险与防范措施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9(5):135-138.
[3]李昊天.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关系辨析[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74-77.
[4]武宇云格. 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及防治对策[D].广西师范大学,2019.
[5]张向东.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形态[J].人民司法,2018(25):4-8.
[6]赵立荣.扫黑除恶十问十答知识清单[J].方圆,2018(21):28-29.
[7]谢娜.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防控对策研究——以瓮安事件为背景[J].金田,2012(11).251-252
[8]李文博.我国黑恶势力的成因及防控机制构建[J].西部学刊,2019(8):47-52.
[9]韩伟.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的对策探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28(3):15-20.
[10]杨维汉,刘奕湛.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 一字之变有何深意?[J].中国经济周刊,2018(5):42-43.
[11]左吴,潮龙起.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危害及其防治[J].甘肃社会科学,2005(5):87-89.
责任编辑:秦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