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记者 刘怡仙
慈善捐款存在一些以捐赠为名从事利益交换的“违规”现象,“公益性捐赠免税”新规进行严格监管,期望“更好地把握机构的公益性”。 农健 ❘ 插画
★现实操作中碰到的类似问题越来越多,企业家捐赠股权后是否要承担高额税收?社会组织的投资收益能否免税?慈善信托有哪些挑战?重新修订相关政策的呼声也越来越盛。
“永远都是有博弈的”,黄浠鸣评价,规则制定中,公益组织会希望少一些束缚;而政策制定部门,则看到实践中的管理问题。她认为,近两年密集出台公益领域的税收政策,应该予以动态监督。
“没有行政处罚,对钩”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对钩”
“未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对钩”“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为3A以上,画叉”
……
上海新奥光明公益基金会发展经理谢颖愔对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认真阅读、逐条检视。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一项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的政策优惠,即个人和企业向公益事业捐赠,相应减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公益组织募集善款来说,也很重要。
但相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政策,从2008年实施以来,一直存在“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被排除在外”“资格每年确认、有效期短”“少数地区不接受异地捐赠”等“老大难”问题。
2020年5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被视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规,其中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所需条件、确认程序、资格有效期、资格取消情形、捐赠票据等多项内容,进行了多项内容的修改和调整。
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黄浠鸣介绍,新规解决了不少困扰慈善行业多年的“心病”,也体现“宽严相济”的特点,包括提高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门槛。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从严格监管的角度来看,把各项指标纳入进来,是为了更好地把握机构的公益性”。
什么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也就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捐赠抵税。”鹕说财税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胡绵鹏为了解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制度,曾在公众号上写过四篇文章来详细解读。
胡绵鹏将目前制度总结为三大要素。首先,捐赠人捐赠的目的是公益:为了支持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性事业”。
其次,有扣除比例。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天花板,即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为应纳所得额的30%,企业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为当年利润总额的12%,超出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第三是必须捐款给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公益性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胡绵鹏解读为“捐赠须通过特定的中间机构”。
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贾西津指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对公益发展有更深的意义,“公益组织和免税组织应该是同一个内涵”。与政府使用税收提供公共服务相似,“免税”的意思即为,公益慈善组织用同样的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只是它属于志愿机制”。
贾西津认为,在国际上,公益组织有各种不同的称谓,英国的“慈善组织”,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无论称谓是什么,它们在当地法律内涵就是‘免税组织”。
但在国内,公益组织获得公益捐赠免税资格需要评估。最初,公益性社会团体需要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审批。但2015年,国务院简政放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审批制”改为“认定制”,一年确认一次,程序相对更加简单。
广东绿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绿盟基金会)2015年1月注册后不久,就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作为非公募基金会,绿盟基金会每年捐赠收入及支出都维持在八百万元上下,属于中小型基金会。基金会主打项目为乡村建设。“当时觉得申请不难。”绿盟基金会乡村建设项目部副部长李浩源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
谢颖愔所在基金会成立于2018年,2019年申请时,需要如下材料——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基金会的验资报告、基金会的章程。
上述文件一式四份递交给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分发文件至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几家单位,中间需要补充材料随时联系,最后民政局出具结果通知。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资格后,每次和捐赠人谈妥捐赠意向、协商捐赠协议内容时,李浩源都要给对方递一张解释说明的单子,告知“我们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及对方能够享受的政策优惠。
李浩源向南方周末记者提供了一份参考案例:一家企业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企业年度会计利润400万元。该企业计划捐赠60万元,这笔捐款,不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企业将纳税12万元。
但李浩源发现,很多捐赠人不熟悉公益性捐赠税前抵税这一政策,“那个时候才问起来”。另一家广东的公募基金会工作人员则认为企业进行捐赠有多种考量,如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品牌形象宣传乃至老板个人心愿,“首先是为了做这个事”。
为什么制定新规?
2019年,一家企业负责人问李浩源,广东的基金会开具捐赠收据,能不能拿回湖北做税前扣除?
“全国通用”,李浩源告诉他。但后期,还是寄送了基金会的证明材料,通过和地方税务部门反复沟通,才办下来。
产生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可以接受注册地以外地区个人或企业的捐赠,却没有明确规定外地税务部门是否认可,从而产生了部分地区异地捐赠不被认可的问题。
该问题曾引发过舆论热议。2011年,媒体报道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获得了深圳民政局等四部门审批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捐赠收据在北京卡住了,3000万元捐款无法办理企业所得税抵扣。另有将近1000万捐款,由于免税问题没有解决,捐赠方不敢贸然进行捐赠。
另一饱受诟病的问题是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总被“拒之门外”。“办理税前扣除资格的时候,税务工作人员要对照文件,一看民非就没有。”黄浠鸣回忆。
据黄浠鸣介绍,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主体定义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没有明确是否包含社会服务机构,随后的配套文件则将“公益性社会团体”进一步缩限为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两类,从而限制了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但全国此类社会服务机构数量并不小。据全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截至2020年6月16日,全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数为876336个,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382189个,占比54.11%。数年来,各地的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抵税”资格时被退回的新闻不时出现。
现实操作中碰到的类似问题越来越多,企业家捐赠股权后是否要承担高额税收? 社会组织的投资收益能否免税?慈善信托有哪些挑战?
2015年前后,黄浠鸣团队常常接到财税部门的咨询电话,重新修订相关政策的呼声也越来越盛。
呼吁得到回应
为了与慈善法衔接配套,回应现实,2018年,财政部税政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承担《公益组织税收政策研究》课题。
黄浠鸣成为该课题组成员之一,据她介绍,当时聚焦的问题包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股权捐赠的税后问题等,“这些都是相互关联的”。
2019年7月,财政部首次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研讨会,邀请各类型社会组织、税务专家、公益行业专家参会。
“主要是听民间的意见。”胡绵鹏说,他参与了这场研讨会,据他回忆,这场研讨会大家各抒己见,提出现有法规的问题和建议。
胡绵鹏关注的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能不能“一次确认,五年有效”? 旧规中,该资格一年确认一次,且是今年公布上一年的资格获取名单,“企业捐钱的时候,还不知道你明年能不能免税,非常尴尬”。
上述呼吁在新政策中得到回应。公告发布后,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首先注意到,新政策沿袭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表述,将抵税资格的合法主体定义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原来徘徊在“门外”的社会服务机构,也明确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大大提高了社会服务机构的地位”。
胡绵鹏建议“五年有效”的资格有效期,则折中为三年,且全国范围内有效,一并解决了异地捐赠不认可问题。
此外,新政策第五条第四项,要求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分类公示名单,并确定其资格的起始日期及有效期。这意味着,捐赠人能够到相关网站查询,捐赠的基金会是否资格到期,是否被取消等信息都一目了然。
“更符合社会组织和捐赠人的需求”,黄浠鸣总结,在资格有效期、公布时间等方面都优化了先前的规定。与此同时,在认定条件(如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登记评估、免税资格)等方面,新规的要求更为细致和严格。
更严格也有博弈
“严格监管,优化税收。”何国科认为这是新政策给他的明显感受。
细致与严格首先体现在八个准入条件上,包括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对公募与非公募的社会组织年度支出费用及年度管理费用比例严格规定;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以上等。
胡绵鹏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财政部组织的第二次研讨会中,与会者曾对其中的几条要求有过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社会组织的管理费用和公益活动支出比例是沿用2016年出台的相关规定,还是另立更严格的标准?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以上是否必要?
胡绵鹏指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过去一直是社会组织的“自选动作”,部分机构基于规范化发展、争取政府购买服务时能被优先选择,主动申请评估。但评估为一项浩大繁琐的工程,需要整个机构人员投入支持和配合数月有余,也有机构不会参与评估。“自选动作”忽然成为“必选动作”,会不会不适应?
陆璇则认为,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获取作为确认抵税资格的前提条件,间接将免税资格获取的八项要求也作为抵税资格的资质要求,增加了抵税资格获取的难度。
但何国科认为,这些要求都应该从“公益性”角度理解。法律规定公益捐赠享有税收优惠,前提条件是“你是真正做公益的,为大众提供服务”,“不能利用税收优惠谋私利”。
“从严格监管的角度,把各项指标纳入进来,更好地把握机构的公益性。”何国科说,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时,他曾遇到不少“违规”“灰色地带”的情况。
贾西津则对评估“公益性”持有不同的意见,她认为公益慈善组织之所以获得“捐赠免税”,是因为提供了公共服务。衡量一家机构是否具备税前扣除资格,应当从它提供服务的公共属性判断,即它是否属于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等公益事业领域的非营利性质的组织。但不能从这家机构“做得好不好”来判断是否具备这一资格,而3A评估等级、管理费用等要求,其实纳入了多种维度的评价。
对于这些不同意见,“永远都是有博弈的。”黄浠鸣评价。规则制定中,公益组织会希望少一些束缚;而政策制定部门,则看到实践中的管理问题。
她认为,近两年密集出台公益领域的税收政策,应该予以动态监督,回看这些规章制度是否实现预期效果,以进一步推动落实。
现实困境
谢颖愔认同目前3A评估等级等严格的准入要求。她觉得公益行业受郭美美等事件影响,公众心中疑虑未消,加强监管有助于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公信力,但落在自己头上,又感到“需要一段过渡期”。
新规出台后,谢颖愔所在基金会马上着手准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创立基金会未满两年,未达“3A”评估标准,谢颖愔有些担忧,根据新规“会不会取消原有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呢?”
何国科发现,这类2018年成立的社会组织,都存在未满两年不能申请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问题。“这是客观原因,而非主观原因,如果因此不能拿到公益捐赠抵税资格,不合理。”何国科建议,“应当按照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来对待。”
绿盟基金会也很紧张。2017年,绿盟基金会曾申请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但因没能认真准备,他们的评估等级仅为2A。“正憋着劲要重新申请。”李浩源说,他们已经全员备战,提前一年开始准备明年的申请工作。
为了反映行业情况,2020年5月26日,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发起了新规调研,调研发现,近五十家社会组织将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捐赠税前扣除优惠。他们将这些情况写入报告,希望制定相关过渡政策,递交至相关部门。
经历几场线上交流,何国科发现,“公益圈里,真正关心这个事情的人,并没有想象的多”。他认为这些政策,需要更多人参与,而相关知识需要普及。
而面对现有困难,谢颖愔等社会组织负责人仍在等待具体的指引。靴子未落地前,她很忐忑,觉得基金会日子得节约着过,“空调只开一部吧。”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