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松妮
摘 要:由清朝有关妇女“买卖”契约与国家的法律条文规定,可以清晰的梳理出妇女在社会和家庭当中所处的位置。本文从童养媳买卖、彩礼收取、民间女性的工作等角度分析,为何清朝女性的地位到达了空前的低谷,各类民间习俗影响达到了怎样一种状态。
关键词:童养媳;彩礼;女性地位
一、买来的媳妇“童养媳”
嘉庆年间,安徽绩溪县修订了自己的《县志》。里面说,这县里的农家,几乎个个穷得叮当响。孩子生下来,如何养活的问题叫爹妈伤透了脑筋。没辙儿,为了让孩子活下去,只好啥法子都试试。于是,许多人就和别人商量,是否叫几岁的女娃子领养过去,到了花季的年龄,做个媳妇传宗接代。别人,大多也是乐不可之。①“童养媳”在家中寄养也是须要钱的,但这笔价格远远要低于当时嫁妆和彩礼的巨大开销,如此这般日子长了人们不免琢磨领送小女作未来媳妇是一件本应存在的“勤俭节约”的事儿了。童养媳在被带入夫家之后所受的待遇在这里暂且不谈,想来她们在那个时代背景下寄人篱下亦不会受什么优待②。
《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曾记载这样一条有关于童养媳转卖的契约:
立斷卖童养媳嫁婚字人某处某姓某,各兹因先年凭媒订到某某处某姓名之女为媳,过门抚养多载,尚未与儿圆房,欲思异日利期完成,谁料儿、媳二运,六命弗合,刑克有碍,奈因高峰种菜,两下无缘,况吾子之亡,鸳鸯拆散,万难得已,自云方谗出口另嫁,四处开放,只得专人登门访查,问到平略街某某名下作合结配为婚,当日凭中媒证,言定聘礼足银若干,其银二比原限。择定良辰于某月吉日,卖主自愿将媳送出延途,俱立卖婚契据,可以银人两交,二比不得异言。交婚之后,不许猖狂人等拦阻去路、妄为等语。倘后别人内中挑拨潘、姜二姓,远近族房亲友及团甲地方首士粪(纷)杂人等前往路途,藉此妄为诈【?】等情,俱归我卖主尚(上)前一面承担,不关潘姓之事。恐有人心不古,今欲有凭,书立卖婚断字一纸,交付杨姓之手,永远荣华为据,惟贺夙结丝箩,佳偶天成,可喜二造,蠡斯【?】庆,瓜往绵绵,世代桂子兰芝,富贵悠久长庆矣。
某某中证媒翁
或亲笔或请书
契约中点明了为何出卖“儿媳”,写了其尚有贞洁言明交易价格,还自称己为卖主结尾说了一串吉祥的祝福语。把人以银两计算,这一纸买卖合同更加明确的体现出这个家庭并没有把她当作人而去当作“钱”这个符号。这一章节中无论童养媳的买或是卖,都体现了那个时代妇女社会地位的低下,毕竟良人的买卖在前朝是写入刑法要受到处罚的。
而与“童养媳”相对应地位也略显尴尬的男性角色应该就是“入赘女婿”了:
清乾隆时养老女婿约式
岳父母号,岳母某氏,二位年老无子。亲生一女,赘身为婿。当凭主亲,三面议定:岳父产业、资本,俱系婿身管理。奉养岳父、岳母,如同父母,孝敬终身,养生送老,承继香烟。此系两相情愿。当日请过妻党诸亲,以后各无争论。倘计家计消长,生心违逆,奉养不周,凭岳父母执此究理,一同不孝之罪。恐后无凭,此养老文书,永远为照。
立养老文书女婿某人 押
主亲 押 父党诸亲 押
邻友 押 妻党诸亲 押
但同为“外来人”的上述案例会发现,入赘女婿更加迅速得融入了家庭。如果说“童养媳”的契约当中充满了金钱交易的味道,入赘女婿的契约当中则是对未来家业的继承发展和养老送终尽孝的约定,二者相对比更加明显的体现出本文的主要论述观念女性的物化概念。
二、收受聘礼视为嫁
清朝的重金索要聘礼可以说是出了名的,清代福建的一些地方官员虽然屡屡下文禁止婚姻关系中的重索聘金财礼,当然不仅仅是操办隆重的初次嫁娶须要礼金,寡妇的再嫁也是须要礼金的:
清康熙时再嫁带子式
主婚吴岳恕有胞弟□,娶妇林氏,生子彬英,方四岁,不幸□身故。林氏三年丧毕,志欲终守。奈家贫子幼,日食无措。不得已,恁媒议,配□□为婚。本日收到聘礼若干。听□□择吉过门成亲。侄彬英年幼,难离母膝,暂同林氏到□□家抚养。至十岁余,稍通言语,方回吴加教养长成。此系两愿,再无异言。今欲有凭,立婚书为照。
清康熙时服内出嫁书式
主婚,有侄弟,近已身故。侄弟妇氏自愿守志,奈家贫,日食无措,兼以侄弟赊欠棺衾银两,及葬埋功果之费无所出,不得已,凭媒人,配为婚。本日收聘礼若干,分还诸费。妇即听从择吉过门成婚。此系两愿,再无异言。今欲有凭,立婚书为照。
清乾隆时嫁后再婚书
立主婚族长某人,今有弟孙侄某人身故。孙侄妇某氏孝服已满,自甘守志。奈家贫无食若死不久,则云棺,木银两无以偿还,只得凭媒某氏说合,出嫁与某人为妻。收到财礼银若干,以完欠负。某氏听从某宅择吉过门婚配。此系两家情愿,各无异说。今欲有凭,立此婚书存照。
乾隆某年月 日立婚书族长某押 官媒某人押
以上三个寡妇再嫁契约文书可以看出很多相似点,这些寡妇都是“不愿再嫁,希望守寡”的,但由于生活所迫家贫无所依所以须要“再嫁”收受礼金还钱。
古代之所以收受礼金,是因为在男耕女织的时代,女方作为一种劳动力如果嫁到男方就归男方家庭所有。而此时为了补偿女方家中的劳动力缺失,要给女方家“彩礼”以补偿和表达对女方家培育此女的养育之恩。但在清朝,由于收受聘礼越来越高,使得一些穷苦人家连老婆都娶不起。在当时传宗接代即为人生大事的社会背景下,自然就生出了一批为了“勤俭节约”而出现的“买卖童养媳”契约。同时在家中处于赤贫状态,须要钱财去还欠款时,家中的女人就会变为还款的工具,文中三则寡妇再嫁契约便是如此。(曾经还翻到过有关夫妻不和,丈夫签订妻子再嫁契约收取礼金的,在这里是否可以推测丈夫是转卖妻子而并非是契约中写的的和离——三章的犯奸之妻。)
且古时候的收受聘礼就相当于“法律意义上的订婚”,现今收受聘礼不想结婚可以把聘礼退回,而古代收受聘礼不结婚是会导致牢狱之灾
的。③
三、从夫嫁卖之妻
以上两条都是有关于民间习俗方面的规定,并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而接下来举的例子是有关于律条中的相关规定:《大清律例》刑律08犯奸366.00犯奸:4.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务入官。在这里最主要的是看“从夫嫁卖”这段话,妻在这里充当的是一个物品,可以随意买卖。且因注重人伦,不能将其卖予奸夫。(此处因犯奸从夫嫁卖的契约没有找到,想来在契约上也不会详细写上因“犯奸”而卖妻,契约上多数会写卖物之好而非坏吧。)虽然在清朝是禁止人口买卖的,但此法条将犯罪正当化了。
《刑案汇览》卷五二,《刑律》
北城察院移送:秋桂原系王保之妻。因贫,商同妻父卖休。捏称夫亡,卖给潘寿林为妾。后潘寿林询知情由,旋经正妻责打,私逃。
将王保、潘寿林、秋桂均照“卖休、买休”律,各杖一百。
根据《大清律例》刑律纵容妻妾犯奸律规定:对案犯各杖一百,原妻与原夫离异,该妇送归自己的娘家。此案例当中卖休事由是由其丈夫和岳父决定的,但是判决中却只惩罚了王保(丈夫)、潘寿林(买家)和秋桂(妻子),对于岳父只字未提。虽触犯法律,买卖妻子,但是事出有因“家贫”应当从宽处罚。而潘寿林作为不知情方,被王保欺骗(以为丧夫)犯此罪过,所以对于王保并不能太过从宽和减轻。
在这里列举这个案例其实并不准确,但也确实体现出了清朝时女性所处在的尴尬地位。如若“犯奸”就会被丈夫嫁卖给他人从而夫家获得一笔财产,夫家贫困会被以各种方法嫁卖与他人被发现还要受到刑事上的惩处。
[注释]
①《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刘星著,第169页.
②受到何种对待,具体可见《晚清童养媳的婚姻状况及其盛行的原因》温文芳陜西咸阳师范学院 ,陕西 咸阳.
③《梁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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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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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星.古律寻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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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粹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