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纸擎不住情感负能

2020-06-15 06:25刘兴伟
当代工人 2020年10期
关键词:婚姻法效力人民法院

刘兴伟

在《婚姻法》领域,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一直有着不小的争议。当然,这个争议有一个前提,就是忠诚协议不应当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置,比如探视权、抚养权、继承权和婚姻自由权等权利,因为这些人身权利是不能通过协议来放弃的,所以这些不存在争议,即便呈现在协议中,也肯定是无效的。那么有争议的便只关涉财产权利的忠诚协议,或者现实生活中混合忠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是否有效。

这个争议的法理学论述有点儿复杂,通俗地概括,支持者认为这是两个民事主体在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就应该支持;反对者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仅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法律应该处于不提倡也不保护的状态,且有了忠诚协议这一前提,“捉奸”就有了市场,对社会和谐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传统的司法审判思维更注重调整,一方面是《婚姻法解释(一)》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另一方面,动辄让人“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至少看上去有些不太公平,所以大多是不支持的。然而近些年,裁判思維也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在一些地区,忠诚协议效力正在逐步被裁判者所接受,这就导致出现忠诚协议矛盾判例出现的情况。

那最高人民法院对忠诚协议到底是什么观点呢?答:很纠结。吴晓芳法官执笔的《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中提到,当初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即“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忠诚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但由于对该问题的争议过大,起草过程中将其搁置。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权衡利弊,我们更倾向于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不予处理,此类协议应当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地履行。

事实上,基层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者要面临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比如要去鉴别忠诚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甚至要考察签订时期的财产状况和当下的财产状况,还要考虑是否存在用忠诚协议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作为基层裁判者很难简单地以“不予处理”来解决纠纷。

相对而言,律师面临的问题可能更多的是“要不要签”或者“怎么签”的问题,这个回答起来就简单得多:不要签。首先,效力上存在不确定性;其次,如果真是只想处置财产,也可以单纯地签订婚内财产约定,没必要把忠诚的事情扯进来让情况变复杂;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姑且不论捉奸的负面效果,现实生活中,这种忠诚协议大多数对双方的婚姻存续和婚姻质量只会有负面作用,很少会有正面作用,毕竟夫妻间的忠诚最终靠的是感情,是双方对家庭的共同经营,而不靠一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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