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

2020-06-11 08:11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23期
关键词:深圳经济特区破冰避风港

面对经营失败,“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将会有破产的权利。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该条例的核心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个人破产”是啥概念?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深圳的实际需求有关。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同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相关人士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

会成“老赖”的避风港吗? 然而,从立法程序启动伊始,个人破产制度就引发了不少的担忧——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一些制度安排。按照规定,从破产之日起,破产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公司高管等,还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不仅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专家表示,针对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担忧和疑虑,要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完善制度。

(综合新华社讯、中新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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