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公信力是人们对司法活动、司法裁判的信任,对法律的尊重和确信。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司法公信力越高,国家的法治越健全,司法才能有效的运作,司法公正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司法既要树立司法权威,又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能够很好地实现司法价值,它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需具有的法律措施。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体制;司法监督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法治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特别是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背景下,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同时,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在实现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新要求中“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和尊重,”也明确的體现司法公信力在当今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这说明司法公信力问题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工作报告的主题,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法治建设的内容中强调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并提出维护宪法权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这都说明国家高度重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问题,它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我国司法的不断改革,努为让司法发挥着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杜会稳定和谐的作用,更对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具有着深远意义。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界定
公信力一词在不同的场合使用具有不同的内涵,司法领域中的公信力具有特殊的意义。这里的“公”主要是指与司法活动有关的当事人或者社会大众,也可以指公权力的行使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主要是指司法机关要有信仰,要重视与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从而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力”主要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具有强制力,社会公众必须遵守和执行,否则就要受到处罚。另外就是信任力和凝聚力,即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出来的能够使社会公众信服和团结的力量。
所以,公信力就是指在特定的场合下,社会公众对公权力行使主体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信任力和凝聚力,是社会大众发自内心的自愿接受和信服的心理反应。所以,在公信力这个词语在司法领域中就是以公为基础,信是本质要求,力是保障。
司法公信力中的公信力是能够引起社会公众普遍支持和尊重的力量,是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之力。
(二)司法公信力的特征
司法公信力主要是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的一种信任,也是公众对司法权是否认可和信任的重要评价尺度,不是依赖外界的强制,而是发自内心的。司法公信力特征的分析必须与司法权的行使紧密联系,其自身所拥有的特征有:
1.主体的交互性
传统的司法观念是以法院审判权为中心,强调的是司法权力,无论是案件的当事人还是与案件无关的社会公众都仅仅是旁观者,他们都不能左右审判权的行使。但是,司法公信力具有一定的交互性,主要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并不是完全静止的,而是相互评价的。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案件的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是会对司法机关进行不自觉的评价的,当社会公众习惯性的运用理性思维对司法行为进行评价那么法律信仰就会慢慢的培养起来,司法公信力就会形成。其中司法机关的审判权行使不再是中心,而更加强调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和参与度。
2.合法性
司法公信力的本质是司法权力的行使,所以其合法性与否是重要的研究基础。司法权的存在和运行以至于产生公信力必须具有合法性的特征。司法公信力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首先,司法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法定的审判权,能够运用很高的专业知识和严格的选聘过程来胜任审判工作,不辜负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期望和信赖。其次,司法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法律适用程序必须合法,这样才能够具有刑事审判权的资格并能够运用法律进行审判,这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必要。只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审判,才能为社会提供公正、廉洁的司法产品,也才能更加长久合法的行使司法权,否则就会动摇社会公众的信任和信心。
3.制度性
司法公信力中信用和信任是来源于道德性伦理,但是,司法公信力由于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而具有制度性的特点。非制度性伦理中的信用主要是通过道德的方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种约束是与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相对应的不成文限制。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的密切关系使其不同于非人内心的伦理道德中的信用的功能,在司法领域或者有权力存在的领域必须有制度来进行约束,从而减少决策成本和信息成本。在司法领域,面对着不确定的信息,制度起着增进秩序的作用,具有加强的系统性,让人们可以对其行为进行预见,更加有利于信任的形成。
(三)司法公信力的构成
司法公信力是由几种要素组合而成的一个开放的价值系统,没有各种因素的支撑就没有司法公信力,就无法将司法公信力研究透彻,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解决途径更无从下手。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司法权威
权威是与权力紧密结合的,权力本质上通过其强制性的手段或者暴力工具强制社会公众信服,但是,权威应该是发自受众人群内心的认同而不是屈服于暴力的服从。在司法领域中权威与司法相结合就组成了司法权威,司法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和威严性,这是司法依靠国家权力赋予其的特质。但是,司法权威不是强调的强制性,而是民众对司法的服从和信任的状态,是一种主观的内心感受。现代法治国家都非常重视司法权威,但是,并不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而是通过法院正确的行使审判权进行公正的审判,加强民众的参与和感知之后让公众自愿的服从和认同。权威靠压制是长远不了的,必须要公众发自内心的认同,这种认同需要不断的进行沟通和了解。权威是司法应该具有的本源性的属性,如果出现司法有权无威或者有权无信的现象,那么司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
2.司法公正
所谓“公正”即公平与正义。这两个名字既是亘古不变的话题,也是人们不懈追求的精神目标,更是法律价值的重要体现。公正与司法密不可分,与生俱来,只要有司法体现的地方,公正就是其重要的价值追求。正像罗马法学家凯尔斯所说的那样“法律是公正的艺术”。公正是民众对于司法所寄予的期望,希望司法能夠做到公平正义的处理所有案件并作出公正的判决。缺乏公正的司法就会丧失民众的支持,也会使司法最终失去生命力。公正有很多的实现方式,而且是随着人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从最开始的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等私力救济方式发展到现在的公力救济,从最开始的不相信法律到现在认同法律能够最大程度的做到公正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自身也不断的进行着完善,以期望达到更加公正,公众的判断标准和对法律的期望也在逐渐提高,最终都是在围绕公正这一目标。因此司法公正既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又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构成要素。
3.司法独立
司法公信力获取的前提是法院及法官能够独立自主的运用法律,这就要求司法必须独立,这样才能让专业的法律适用机构和专业的适用法律的人能够处于超然的位置公平的适用法律,最终赢得社会的认可和拥护。司法独立就是司法公信力的前置性构成要素,也是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审视
(一)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
1.审判质量公信力不高
十八大以来,已经有 23 起重大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昭雪,这些案件大部分是因为证据不足,继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嫌疑人重新获得了自由,案件得以纠正。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审判的质量公信力有待提高。司法是否公正是评判司法公信力的标准之一,司法不公主要有以下几个表现:一是证据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楚。总结各类冤假错案,案件中主要事实或其他相关的事实之间未能形成足够能推出的结果,但是草率的下定结论。或者先入为主,对当事人的证据或证词预断,不予理睬造成裁判失误;二是对新出现的疑难案件,难以定性,判断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导致裁判出现偏差;三是程序违法,没有严格按照审判程序法规定要求来做;四是处理结果不当,尤其是涉及自由裁量权上,随意裁判;五是裁判文书出差错。
2.审判程序公信力不高
司法审判如果能够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就能极大的增进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的了解,增加对法官职业的认同度,从主观上让公众认同法官和法院的审判活动。当前,我国司法审判程序公开仍然有不足之处,如躲猫猫事件、黄静案件,社会公众对于案件诉讼程序的透明度、公开方式、参与方式不明而产生社会争议。在审判过程中,真正的需要公开的事项没有公开,只是流于形式。
3.判决执行公信力不高
司法的权威是通过法律裁决结果的执行情况来具体体现。“执行难”成了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难关,也成了社会关注的棘手问题。执行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人抗拒执行,不愿意配合或者不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工作,有意躲避,甚至转移、藏匿资产;二是村一级别债务巨大,而又没有相应的财力能够偿还;三是关于个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交通肇事案造成个人人身伤害,面对伤害后果比较严重,数额比较大的资金赔偿,肇事车主没有意愿也没有经济能力来进行赔偿;四是人民法院自身对于执行问题没有多余的人力财力物力。
(二)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1.法官职业化建设力度不大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从业者,法律从业者主要有法官、检察官、和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法学家、法学教授、律师及其他人员)。司法公信力的构建离不开法律从业者,他们是司法公信力的具体人格承担者,其中法官当然是最重要的。在我国,成为法官的必要条件是通过资格考试即同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并且在公务员考试中考中的人才有一定机会成为法官。但是这种资格考试是一种应试的考试,没有对其职业其他要求进行考核,通过了考试不一定代表能成为一个好法官。其次在《法官法》中对法官的职业准入有 1—3 年的工作经验。但是这种要求距离社会公众心理期望的工作年限还有很远的一段距离。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审判工作经验是当前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最后,法官流通不畅,由于采用了行政化的职位晋升方式,依靠法院的行政级别来决定法官以法院级别来判定法官职业能力,造成法院行政工作和审判工作相混淆,同时人才流通渠道不畅,基层法院人才流失严重,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工资待遇普遍不高。现实中以行政化的方式来管理法官具有相当局限性。
2.司法审判不规范
司法审判不规范主要包括审判公开不规范,审判程序不规范,审判配套制度不完善。审判公开目的是让公众能最大限度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了解和监督司法。但是目前司法审判公开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审判公开范围不确定,审判公开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文书公开,听证公开、执行公开。但是在审判过程中,真正需要公开的事项没有公开,审判公开只是流于形式。二是审判过程不够公开,一方面是基层法院物质条件不允许或者公众没有获取旁听信息的渠道,限制了旁听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是个别法院自己排斥旁听制度,怕出事,怕监督。三是审判人员身份不公开,并没有确实履行了回避制度。四是裁判文书不公开,裁判文书是案件最终的的书面载体,包括了审判过程、依据、理由和结论。应当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但是我国没有文书公开的统一的规范。司法工作人员不按照程序法活动进而违反程序法的现象日益增多。违法反而程序法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当下我国的诉讼法缺乏对于违反程序法进行惩戒的有效措施。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巨大变革,人民群众诉求日益增多,司法程序改革就日益迫切,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其他配套制度还没有完善。
3.监督不到位
我国在司法活动的监督方面进行了不少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司法活动的监督方面仍然存在漏洞,观念上的不重视、不正视,回避监督也是我国监督司法存在问题。具体表现有:人大监督的力量薄弱。虽然宪法和法律都赋予人大监督司法的权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步骤和方法,也没有规定专业的监督机构。其次舆论监督对社会公众进行错误引导。一旦社会关注的案件没有被正确、如实的报道,就会引起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质疑,进而对案件的具体审判进行干预,错误的舆论导向往往会造成司法审判被舆论绑架,影响司法的独立性,给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干扰,进而对诉讼参与人的正当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公众监督司法意识薄弱。虽然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知识在不断提高,但监督意识淡薄,对于各个司法公布各种监督渠道,参与的较少,对监督司法不积极、不主动。不受监督的司法难免会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主体责任不明确,难免一部分意志不坚定的法官思想会动摇,腐败滋生。
因此,必须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接受体制内监督,加大监督司法力度志在必行,迫在眉睫。;
三、构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路径研究
(一)完善法官制度,切实提高法官整体素质
提升司法公信力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强大的司法从业能力、优良的作风、清正廉洁自律的法官队伍。尤其要注重对法官职业认同感的培养,培养其公正之心,爱民之意,培养职业操守,力求服务人民,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严格要求自己,对法官的职业意识要不断地强化。首先,在法官的选任上,要求其要有较高的品德操守、政治素养、文化修养、业务能力和相当丰富的社会实践。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法学教育的飞速进步,应该逐步提高法官的学历资格和继续教育深造,养成终生学习的习惯,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落后的地方,也要配备足够的司法资源,还应该重视基层法院的建设与完善,也要为其配备高素质的法律从业者,因为大部分的案件与诉讼活动都由基层法院受理和裁决。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更应该加大法官 的继续教育与培训,促使其业务水平、政治素质更上一层楼。其次,在选择和任免法官的程序上,严格把关,规范选任程序。在省级法院设立检察官和法官遴选委员会,以专业的眼光任免法官和检察官。
(二)健全司法体制,推进司法审判公开;
司法公开可以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进而认同司法、信任司法。司法公开应该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司法公开主要依靠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自身的力量进行公开。从程序上看,法院公开的主要内容有:立案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其次,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电子渠道发展迅速,法院也应该适应这种社会的进步,不断更新公开方式,比如:微信公众平台、微博公众平台、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信息,为公众提供司法信息,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同时在更新公开方式上,也要注意实时更新,让人们第一时间了解自己想要的信息。同时还应该在司法文书上进行公开,案件审理结果的公开应该以正当的方式进行公开,这样能对以后司法工作进行借鉴、指引、教育的作用。案件审判进程也最大可能进行公开,方便了公众,同时还能使公众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同时还能采取新型的传播方式如网络直播。在执行方面,应该建立诚信档案,对拒不执行司法判决的当事人进行信息公开,让知情人进行监督、举报,并给予举报人一定物资奖励,这样就能找到当事人的具体位置,防止其赖账,也能确保司法判决得到准确落实。除了这个以外,法院应该对自己联系方式和司法程序应予以公开。要使司法在阳光下运行,群众方便对法官监督。立案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公开度。保障当事人对立案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立案公开需要坚持完善立案等记制。立案登记制度 2015年5月一日实施以来,到2015年12月全国法院总共登记立案994万4千件,同比增长了29.54%,当场立案率达到了95%。这反映了立案公开制度的实际作用明显。审判公开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审判工作也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改进审判作风,利于核实证据,查清案情;也利于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且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已有条件范围内,优先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开庭。有条件的审判法庭应当设立媒体旁听席,优先满足新闻媒体的旁听需要。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法院应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公开内容: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立案的;执行费用情况;重大执行事项的审查。;
(三)完善司法监督制度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好就能够造福百姓,如果脱离了正常的法律程序则必然伤害百姓的利益。要切实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就必须将司法權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加强权力的运行制约和监督。
1.完善人大监督司法
权力如果不受到监督和制约,那权力必然滥用,必然导致腐败滋生。人民代表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人民法院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接受让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是由社会各界具有代表性的人组成的,所以人大对其的监督并不是专业的直接的监督,而是在不影响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进行的事后监督、间接监督、整体的监督不是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制定相关配套的监督制度,严格规定监督的方式、程序和机构设置等,但是要避免对审判干扰,防止司法公正被破坏;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整体的监督,不针对个别案件,不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决的独立性;对法官任职的监督,完善法官任免前和罢免后的机制;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可以增加报告通不过的处罚办法;人民代表大会提高自身的监督质量,对自身能力素质进行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集体监督,是事后监督,不针对具体的个案,也不参与案件的审判工作。人大的监督是人民监督的体现。
2.规范媒体监督司法;
监督司法离不开媒体监督,司法公开也是媒体监督的重要作用。但是,媒体的监督还有改进的空间。首先,从法院的角度来讲,应该端正心态,摒弃偏见,怀揣让司法更公正、透明的想法来监督司法。改变旧有想法,积极配合媒体的监督,主动讲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教育示范意义的案件予以公开。公开要合乎法律程序,对于要公开的实际内容包括判决文书和结果要给予一定的专业解释。解释的时候要用最通俗的语言和民众能接受的表达方法,最大限度地使民众能看懂、读懂。对于群众不能接受的、不能理解的、专业性较强的法律知识,应该给予宣传讲解。媒体要达到群众和法院之间沟通的桥梁,这样法院也应该畅通沟通渠道,要和媒体积极交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有效的更新案件信息。在媒体的角度上来讲,媒体应该有自己职业操守。做到如实报道,还原事实真相,不添油不加醋,不胡乱报道,不能为了吸引群众眼球,对报道的新闻进行加工。要把握好合适的限度,坚持新闻自由的原则上,如实报道新闻,尤其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新闻案件,不能误导公众和煽动公众的不良情绪,更不能对法官审判给予压力,影响案件审判的独立性。防止舆论绑架司法,要积极宣传和解释法律,平衡二者间关系,做好公众和法院见沟通的桥梁。
媒体监督也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对于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不纳入媒体报道的范围。媒体监督要起到惩恶扬善的目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而努力。
3.保障公众监督司法
司法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不仅要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以一种新的方式,增强了司法的公开和透明,让公众也能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这样既加强了司法的公开的力度和广度,同时也能够为司法或得公众支持和认可提供了有利根据,针对当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方面来改进。首先,对陪审员的资格审查要拓宽。让更多公众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加入到陪审员队伍来,只要有意愿,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有资格成为陪审员,对学历、性别、职业都不应该加以限制。其次,对于陪审员范围,应该加强陪审员的自由流动,针对陪审员比较固定的现象,缩短陪审员的任期,并扩大陪审员的选择范围和方式。最后,要给予陪审员较高的待遇水平,保障陪审员的权利。陪审员的具体权利,要规定清楚分明,对于陪审员合理的权利应该予以支持,如调阅案卷,查阅案情,参加庭审等权利要支持,还有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陪审员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下,要有救济的手段,让陪审员真正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
当代中国发展既面临大有作为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同时也面临诸多矛盾相互叠加的严峻挑战。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虽然我国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进步,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公众普遍信任司法的局面還没有形成,实行全面依法治国依然任重道远。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个即复杂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它事关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社会公众具体权利和经济利益,不是光司法领域的事情。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应该循序渐进的,它需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互动有机结合,需要全民参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建设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符合我国发展的公信力体制和机制,为全面依法治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提供司法保障。
作者简介:李娟(1982- ),女,汉族,河南渑池人,本科,中共漯河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