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律 道德 冲突 解决
作者简介:杜雨思,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20
(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
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機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在本质上它是一种上层建筑,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集中体现他们的意志。这种规范反映了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其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总而言之,法律是由特定的主体按照一定程序从社会中概括抽象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普遍性适用规范。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非公正等问题上的看法以及与这些观念相适应的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产生的社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它广泛地渗透在社会中并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两个方法影响人们的相互关系和社会生活。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与道德二者都属于调整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社会影响力都很大并且在不同程度上会对社会产生规范效力。它们产生的经济基础是相同的,法律与道德都是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产生的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 。道德是法律具有合理性的基础,道德可以滋养法治,促进法律充满正义性;法律则是道德的保障,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和威慑力是道德规范得以遵守和传承下来的重要保证。多年的社会实践表示,道德规范的传承与发展不会完美而自发地进行,而是需要一定的法律规范来保驾护航。用一句话表明二者的联系可以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和道德的产生背景不同,法律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国家出现而相继出现的,而人类的道德则是通过后天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熏陶形成的。其次,法律是在正式的场合通过一定的程序确立的,通过国家的外部强制力得以保障实施;道德主要是以社会习惯和传统为渊源。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主要是引导和自我约束,体现的是自觉性。道德的强制性来源于社会舆论与谴责,从而深入地影响人们的思想。
(一)“恶法非法”观点的含义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中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论题,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形成了许多不同的关于二者关系定义的派系。其中,自然法学派从道德出发,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法律是应该符合道德的好的法律,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不应该叫做法律。法律在制定和实施的时候应该遵守道德标准,当法律和道德的方向相一致时才可以得到人们的认可,对人们产生良性的约束力,才能获得真正的权威性,在社会中发挥良性效力。
(二)“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比较出的优越性
“恶法亦法”是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法律应与道德相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 。这个观点认为法律不应该和道德有过多的牵连,法律是相对独立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其效力不在于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而在于是否由权威性的主体创制和颁布。这种观点割裂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也就从唯物辩证法上否认了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观点。按照坚持实证主义理论法学家的观点,法成为主权者权利的无限扩张,基本上就是主权者操控国家的工具而已。过分的支持主权者的权利行使而忽略对人民群众权利的保护,这种观点承认的“强权即是公理”不会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
对比之下,“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相对立的观点就显示出了必要性和优越性。“恶法非法”这一观点不仅仅反映了人类努力追求美好与善良的本质特征。这保证了国家的立法活动充分地受到了人们的监督,以保障创制出的法律是符合道德的法律,很好地维护了人民的利益,是有利于推动法治的发展。人是有理性,有思想和善恶思辨的,我们不能不分善恶将任何法律都称为“法”,只有符合社会所追求的道德价值,法律才能在社会焕发生机从而产生人们所期望的效果。要想法律得到人民的支持,产生更良性的约束力,就必须以普通民众能理解的道德层面的常理人情作基础,以道德指导法律的制定、适用、执行。
法律的性质之一是稳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规范准则,不容得它随着瞬息万变的现实情况随时进行改变。我国国情也是复杂的,我国现在处于发展时期,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一致就导致法律无法随心所欲的变通。另外,法律需要通过立法者创制,所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还受立法者的能力和水平影响。由此法律产生局限性和滞后性,跟不上道德发展水平的时候,就产生了法律与道德的正面冲突。
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道德层面上往往会受到社会谴责,不符合正确的道德价值观。现实社会中,有很多看似很合理但实际上损害了人们权利的法律。有一些强制性规定,虽然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而制定,但是显然已经触犯到了很大一部分人的底线,例如自公布以来一直饱受争议的“禁摩令”就反映出了明显的弊端。原本是因为我国各地交通流动加快,摩托车过量易出现交通堵塞,加之其缺乏安全保障,所以越来越多的城市实施“禁摩令”。但在我国,有很大一部分特定人群,由于收入和住址等多方面的因素,交通不便,购买轿车经济压力大,摩托车是他们最合适的选择。这样的法律虽有其好处但弊大于利,本身有着很大的不合理性,明显缺少了对人情的关爱。社会需要政府通过有效措施进行把控来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但是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都只有在法律用以保障公民的权益为目的时才具有真正的法律价值,即成为“良法”。
在情理上为大众接受,符合道德,但是违背了法律本身的原则性和权威性。首先,是关于安乐死的问题。《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安乐死”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之下,为了减少病人的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痛苦,可以采取一定的方法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马克思主义学说认为,法律在给予人们拥有生命的权利时,也应该赋予人们处理自己生命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是给了每个人随心所欲不尊重生命的权利,只不过,选择死亡,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病人在衡量了生存和死亡之下做出的发自内心的价值判断。一方面很多病人患病时期,其家庭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均是“无用功”时,病人内心就不会愿意再给家庭增添没有结果的负担;另一方面,“安乐死”的行为在客观上为医疗事业节省了更多资源,利于促进整个社会医疗事业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将安乐死作为犯罪,未免显得有些无情和不合理,这无疑是与伦理道德相悖的。
(一)理性看待法律的作用
法律在生活中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着公民的切身利益,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还并不是那么亲民。道德作为自觉性的规范更占据着人们心中的主要位置。如果有法律与道德相矛盾的地方,很多人往往会靠近道德一边,认为法律太过严肃、缺少人情味。目前的法律确实还不能做到和道德有着相同的内在影响力,如果是一味的增添新的法律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最终一定会使人民陷入对法律的厌恶之中。所以,我们要以理性地态度来看待法律的作用,社会不是只需要法律的约束就可以和谐稳定的,必须有道德与法律相辅,用道德来补充法律,和法律相互促进。
(二)完善立法,将道德理念融入法律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立法实际上就是把社会上最基本的道德理念上升为法律形式,这是道德的合理内核与法律的外在形态相互结合的过程,也是法律扩大其调整范围的一种方法。道德的法律化从古到今,从国内到国外,都一直发展着。古时候的“以礼入法”“亲亲得相首匿”等现象就是基本道德法律化的表现。对于我国这个注重伦理道德的文化大国,法律想要得到人们的尊崇和信仰,像道德一样被自觉地遵守,就必须将道德情怀倾注到法律中去,以道德价值为重要基础来体现出法律存在的价值。
(三)公正执法和人性化司法
在执法方面,执法人员应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执法过程中公平公正。虽然是执行法律,但是同时也要用道德理念武装自己。通过进行公正有效的执法行为,严格打击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也无形中增强了人们的社会公德意识。通过依法惩治虐待老人小孩等暴力的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养;通过对闯红灯违章驾驶的惩罚,可以增强人们的秩序感。在司法方面,司法就是法律的适用之过程,很多司法人员在法庭上往往依赖法律产生威慑力却对道德的舆论导向选择了漠视。在司法中应该使其更加人性化,增加灵活度。在维护正义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同时又要在司法中注入道德情怀,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做到司法和道德观念相结合。在民事领域的司法活动中,主要是因为人身和财产的纠纷,一般讲究意思自治,也讲究道德人情,尤其是对其中的家庭纠纷,这种混杂着伦理道德的情况,冷冰冰诉讼往往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这时和解和调解方法就特别的完美。通过和解和调解的方法,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也同时兼顾了道德情感,既然有了两全其美的办法,我们就应该在相应的领域做到更完善的贯彻。
(四)加强法治和道德宣传教育
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公民在参与中无形地增强法律意识,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为社会主义法律的贯彻实施奠定道德的基础。通常,法律的作用在于用强制力威慑人民,使人民不敢做法律界限之外的事,但这不是自觉性的遵守,所以当法律有空子可以钻的时候,往往有人会为了钻空子铤而走险。如果人们心中有了更高的道德教育和舆论的引导,那么他们会通过内心存在的道德感做支撑去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在生活中各地应该进行广泛地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人们在道德教育中潜移默化地受文化的影响从而自愿地去遵守道德规范,这对法律的实施也是由很大益处的。所以,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良药。就如“恶法非法”观点想要传达的思想: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完全分离的。古代思想家孟子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法律与道德就像是齿轮的两部分,互相补充、互相磨合,道德滋养法律,法律保障道德。只有认清楚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在二者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谨慎正确地处理好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才能对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意义,才能为社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注释:
张煜.论法与道德的冲突及其解决[J].大众科技,2010(12).
刘腾.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J].法制与经济,2012(300).
張爽.无被害人“犯罪”的视角转换:安乐死之非犯罪[J].法学与实践,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