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少萌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是习近平同志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要明确产业兴旺、生态宜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农业事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产品产量很高,但是我国在农业产业发展过程中缺少对农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实现全面小康的基础上,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路上,乡村发展是重要的攻坚战和基石,而农业发展是乡村发展的关键。为了使农业高质量的发展,提高农业创新性,必须依靠法律保护农业创新成果,激发农业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为了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参考,从农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农业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分析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权保护现状。我国农业创新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农业创新的积极性不高,侵权严重,保护和打击力度不足。为此,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现存的问题。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业知识产权;现状;对策
1 引言
近来,农业现代化列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越来越多的注意力业投向“乡村振兴”。作为国家发展的稳定石的乡村,在建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在实现全面小康的基础上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乡村振兴是我们的必经之路,因此一定要打牢农业基础,保障农产品的供给,提高农业创新驱动力。要发展就要有创新,有创新就要有保护,这是一个良性循环。当下,我国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较于国外还较薄弱,在农业领域更是稀缺,所以想要大力发展乡村振兴,就必须在该领域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现代农业发展战略方针也要求强化农业科技创新,而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是农业科技创新及其重要的一环。由于农业技术快速提升、农业市场需求更加多样化和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现有的农业领域法律体系难以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高标准、严要求。因此针对我国农业专利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促进我国农业专利权保护制度的建议,为促进农业科技創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战略的实施进而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参考。
2 实行乡村振兴的意义
2.1 合理解决乡村发展矛盾
农村地区发展矛盾是多方面的,不仅包含国内农村体制不完善,还包括农业生产经营不得当,农民精神文化水平较低等,这都将影响着农村地区发展。农村地区本就比城镇落后,如果不尽快实施相应的措施,那么农村地区还是会继续的消沉下去,无法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实行乡村振兴战略能极大的改善农村地区的发展矛盾,进而实现农村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在不断地改变,科技,经济,文化等都在不断地发展,农村更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善于运用一些先进技术,这样才能加快农村地区发展速度。
2.2 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就是为了加快农村地区的发展,随着现代化脚步的加快,很多农村也引进了不少的技术来减轻农民的负担,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同时也是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通过对农民和农村,农业的整体规划,将农民的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进而吸引广大农民参与到农村现代化建设中来,为乡村的发展出一份力。虽然说农村落后于城镇,但在国家不断推广惠农政策的背景下,农民都鼓足了劲投入农村发展事业中来,这是一种好现象,在农民的不懈努力下,相信乡村振兴会早日实现。[1]
2.3 解决“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也就是农业、农村还有农民问题,在农业方面,主要是生产上的问题,有些农产品供大于求,导致剩余量过多,有些农产品则是供给不足,产量不足以供应需求量,这就会让农产品的价格不稳定,进而使农业生产发展停滞不前。农业生产过程中,会考虑很多方面,比如说土地资源、环境还有生态等。为了避免破坏生态环境,现在都提倡绿色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乡村振兴战略使得农民实现绿色生产,维护绿色生态。三农问题并不容易解决,还是需要将乡村振兴战略持续地实施下去,这样农村农业现状才会发生转变,尽可能避免农村人口的流失,除此之外,还会极大程度上解决温饱问题,加速乡村现代化脚步。
3 农业知识产权的地位和在我国的保护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数量是最多的,其中农民的数量是最多的。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农业发展缓慢,农业创新受阻,与世界先进国家产生较大的差距,从而也使得人们思想受到束缚,对创新没有概念,对法律没有了解,更没有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改革开放后,我国大力发展工业和城市,乡村和农业发展依然处于被忽略的状态,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一直相对薄弱,而且执法效率也很低下,导致农业领域的抄袭十分常见,没有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农业也一直沿用传统的耕作方式,我国农业作为民生基础,一直处于被忽略的状态,人们的温饱问题得不到根本上的解决。[2]
3.1 农业知识产权的地位
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进步是至关重要的,农业作为民生的基础,更应该摆在首位来稳固和发展,所以农业领域的立法和完善刻不容缓。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速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农业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成都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化精神和经济水平,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先进的象征,故将知识产权应用于本国农业的发展显得更为重要。
3.2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2020我国已经实现全面脱贫达到了全面小康的水平。近年来我国开始把农业提到国家战略性和基础性的核心产业,制定相应的法律文本来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成果,取得了客观的成效。但是在打击范围和实行力度方面还仅仅局限在某个区域,没有在我国全面实行。
4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业领域开始规划,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从整体来看,农业领域侵权问题严重,自我维权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以四个方面。
4.1 农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在我国,上至部分农业科研单位下至农民个体,对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足,没有意识到专利、商标以及技术秘密是最重要的无形财产,导致重大的财产流失。近年来,很多国外的个人和单位来我国进行专利申请,这是对我国农业技术的重大打击,甚至形成技术垄断,所以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刻不容缓。
4.2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监管力度不足
目前,在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下,农业科研单位和相关的高等院校是农业高科技成果的主要产地,但是这些单位并没有把这些科研成果作为知识产权的成果来保护,更多是来寻求科研综合管理机构来保护该类成果。而真正需要使用这些成果的农业单位和涉农单位也只是该类成果的使用单位,更没有将其列入知识产权的范畴。在农业领域,由于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监督和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假冒、侵权、技术违约等现象十分普遍常见,权利人刚研发出一项具有创新型的专利,可能瞬间会被别人抄袭,瞬间成为普遍大众公用的一项专利,由于被侵权人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法律庇护,农业创新的积极性也会大幅度下降,类似情况不仅存在于农业领域,在手机、汽车领域更为常见,眼下该类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3]
4.3 农业知识产权鼓励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农业领域虽然提高了重视程度,但农业领域的各项收入十分不乐观,农业知识产权领域亦是如此。研发需要投入很大的时间精力和财物,如果对研发者没有相应的鼓励,那么很多创新单位和个体便不会开展科研创新工作。我国农业现有的农业科技奖励体制的科学性、公开性、力度都不太清晰,将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是一种创新研发的重大阻力。
4.4 农业知识产权流动受阻,信息交流不畅
当前中国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大多掌握在研究单位,被当作职务发明束之高阁。由于研究单位缺乏动力,很少将束之高阁的知识产权转让,导致没有充分发挥起作用就已经过时了。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健全的大背景下,缺乏合理科學的产权评估系统和先进的农业技术信息交流平台等中介组织,使得很多先进的科研成果得不到合理的评估,导致产权转化率低下,流动受阻,最终导致财产损失。
5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在国际社会范围内,许多农业知识产权是超出国家界限进行交流的,从一国流向另一个国家,这将促进流入国的科技进步和发展,并以较快的速度予以传播,变成了人类共同的财富。与此同时也造成一些国与国之间、经济组织之间的摩擦与纠纷不断,有的甚至严重影响了双边经济合作关系。[4]在经济全球化以来,农业领域也受到很大冲击,很多国外的企业和个人纷纷来我国利用我国农民对知识产权认识的薄弱,在我国申请已经被发明却没有申请的专利,企图坐收渔翁之利,于是全面提升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意识是至关重要的。
5.1 提升农民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应全方位自上而下进行普法宣传工作,各农业管理部门、农业科研单位乃至农村村委会的干部应该大力宣传农业知识产权的作用和保护方法,全面培养农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依法自我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意识。农业科研单位和各企事业农业单位要提高法律意识,积极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
5.2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我国应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深入调查法律的普及和执行情况,深入了解当下社会农业领域的发展需求,根据现实情况完善和修改法律制度。同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和管理队伍,把知识产权管理紧密结合与科技创新,还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良好作风。加强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人员流动、对外交流等各个环节中知识产权管理的衔接、协调和统一。严厉打击违法者,提高违法成本,降低犯罪门槛,同时国家应鼓励成立知识产权调查、取证、诉讼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得力高效的服务。
5.3 建立多元化、深层次的激励机制
无论是在哪一个领域,人才都是血液,是促进和推动该领域创新发展的最强动力。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财产,前期研发会投入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如果没有后期的收益保障,很难让单位和个人去主动创新研发。因此奖励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经济体制和科技创新体制结合的大背景下,需要建立多元化、深层次的创新激励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来调动各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同时也是对做出贡献群体应有的回报。
5.4 提升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和利用转化率
在我国存在很多形式上存在的科研成果,却没有应用到现实中去,被科研管理单位作为科研成果束之高阁,导致该科研成果还没有发挥生命力就已经丧失了生命力。我国应鼓励科研管理单位将科研成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让其作用最大化,提高农业知识产权尤其是农业专利权的转化率。创立农业知识产权的信息交流平台,让需要的的人发布需求信息,有资源的单位发布转让信息或者合作信息,这样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的利用率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提升。同时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行监督机制,从市场层面为农业专利权流动提供良好环境。在良好交易环境之下,公平公正的交流转让需要专业客观的价值评估,平台需要统一的评估定位机制,避免引起市场的不稳定和产权膨胀。完善的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是引导和保障平台良性发展的必备条件,可以将知识产权流动转化率和效益最大化,使得知识产权进入市场更加顺利,促使良性循环,从而促进农业创新,推动我国农业发展战略的稳步实施。
参考文献:
[1] 赵华.甘肃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D].兰州:甘肃农业大学,2008.
[2] 王芳.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5.
[3] 刘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及制度创新[D].长沙:湖南农业大学,2011.
[4] 王仁富.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完善[J].农村经济,2010(04):8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