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市场监管(厅、委)、统计局,各直属海关,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又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抓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对稳定经济社会大局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越是面对风险挑战,越要稳住农业,越要确保粮食和重要副食品安全。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全年粮食产量稳定。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顺利实施,现就2020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有关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自2014年实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以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积极推动重点工作,有效破解难点问题,粮食安全保障更加有力有效。实践证明,坚决把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到位,是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执行的现实举措,是夯实地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加快构建新形势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手段,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应对各类风险挑战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为国家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粮食产需中长期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影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隐患在增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松。从生产形势看,粮食生产基础还不牢固,资源環境约束加剧,种粮比较效益依然偏低,粮食播种面积下降势头已经凸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压力较大。从需求形势看,粮食消费总量仍将保持增长,随着生猪生产逐步恢复,南方饲料养殖大省饲用玉米消费将逐步上升。从流通形势看,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产需不平衡加剧,粮食生产进一步向主产区集中,跨区域粮食流通量将进一步增加,粮食市场大幅波动的风险依然存在;有的主产区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政策性收储压力较大。这些问题的存在,成为新形势下影响我国粮食安全的潜在风险隐患,需要通过持续强化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压实主体责任,逐级传导压力,加快补短板、强弱项,健全机制、筑牢根基,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各省(区、市)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进一步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储备能力、流通能力,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二、明确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点任务
各省(区、市)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确定的各项责任,突出抓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支持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加强退化耕地治理与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启动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加快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2020年底前建成8亿亩高标准农田。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完善投入机制和建设标准,强化质量管理。加快灌区特别是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与现代化建设。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步配套建设计量设施,完善农业节水激励机制和工程良性管护机制,稳步扩大改革范围。大力推进农业主推技术推广应用。大力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推进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加大对大豆高产品种和玉米、大豆间作新农艺推广的支持力度。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深入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
(二)保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基本稳定。粮食生产要稳字当头,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粮食主产区充分发挥优势,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加强粮食生产,将2020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市县,确保全年粮食面积和产量保持基本稳定。继续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不再减少粮食面积,玉米面积要保持稳定。全面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指南》,抓住春季农业生产关键时节,抓紧抓实抓细夏粮田间管理和春耕生产,努力增加春播面积,提高播种质量,确保全年粮食产量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
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恢复双季稻的要求,统筹实施好稻谷最低收购价、稻谷补贴等政策,加大对早稻生产的扶持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大力推广集中育秧、机插秧等关键技术,开展全程托管、环节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营等社会化服务,鼓励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扩大早稻生产,遏制早稻持续下滑的势头,千方百计增加早稻面积,促进双季稻恢复生产。
科学防灾减灾,及早做好抗旱防涝的应对准备,确保不发生区域性持续性灾害。认真贯彻落实《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加强小麦条锈病、赤霉病、稻瘟病、油菜菌核病等重大病害的监测防控,严格落实病虫害防控预案,加强对草地贪夜蛾、沙漠蝗及国内蝗虫的监测,及早准备好药剂药械,开展好统防统治和联防联控,坚决遏制爆发成灾,实现虫口夺粮保丰收。
(三)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优化地方储备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抓紧完善地方储备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健全地方储备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地方储备轮换管理办法,严格储备安全、质量管控等制度。推进地方储备管理信息化,强化资源整合,突出建设成效,提升地方粮食储备资金监控效率。压实地方储备企业对地方储备仓储保管、安全生产、质量安全和资金管理等承担的主体责任,确保地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督促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中央储备的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完善地方储备执法督查制度,实行地方储备绩效评估和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制定地方粮食安全保障、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粮食流通等地方性法规,制修订配套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推动粮食安全治理和管粮管储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的文章。统筹抓好政策性收购和市场化收购,为各类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创造条件,坚决守住“种粮卖得出”的底线。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机制,粮食主产区要按市场化方式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等融资机制,并防止发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其他省份要因地制宜,指导企业多渠道筹集粮食收购资金。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统筹安排不合格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不断完善粮食产销合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增加适应国内需求的粮食进口。以稻谷为重点,推动政策性粮食不合理库存消化。根据粮食产销和市场流通特点,结合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布局和建设规划,加强重要节点粮食物流设施建设。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加快推动实施方案落地。抓好“粮头食尾”和“农头工尾”,统筹谋划粮食加工能力布局,合理引导粮食深加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农产品供应链,打造国际大粮商,加快培育新动能,加快建设粮食产业强国。
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健全监管制度、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抽检,严格出入库粮食质量安全管控,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严格进口粮食检验检疫和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环节疫情防控监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粮食收储流通全链条监管,建立重大涉粮案件处置快速响应机制,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推动节粮减损,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行动。
(五)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充分认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粮油供应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应对保障机制,强化支持调度,督促企业及时复产增供,着力抓好粮源保障,突出重点区域,全力保障疫情严重地区、大中城市、消费量大及价格易波动地区的市场供应,确保粮油供应不脱销、不断档,确保市场运行平稳和价格稳定。根据生猪生产恢复态势,通过市场化手段组织饲料粮“北粮南运”,促进销区与产区精准对接,有效满足南方饲料养殖企业的用粮需要。强化粮食统计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密切关注粮油市场供需及价格情况,精准落实调控措施,积极引导市场预期。认真总结保供稳价有效经验做法,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应急网点建设、管理和政策支持,提高粮油应急加工能力,组织培训演练,加大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力度,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三、加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各省(区、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建设,把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摆在更加突出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督办,投入必要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地见效。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要求,认真制定2020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细落实。各省(区、市)工作落实方案请于5月底前以省级考核办名义报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备案,作为推动落实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切实把握好“多”与“少”、“质”与“量”、生产与流通、当前与长远、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外“六对关系”。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发〔2014〕6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事关粮食安全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要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的最新决策部署,着力抓好今年五个方面重点任务,着力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三)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各地省情、粮情和区域发展条件不同,要尊重客观规律,发挥比较优势,创造性地落实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切实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粮食主产区要发挥粮食生产优势,立足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突出稳定粮食生产、稳步提升粮食产能、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粮食流通监管等重点;产销平衡区要着力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切实保证粮食基本自给;主销区要明确粮食种植面积底线,切实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非主产区还要突出地方储备粮管理、粮食保供稳价、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流通监管等重点,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有新担当、新作为。
(四)直面问题、务求实效。各省(区、市)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协调解决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保障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要注意收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涉及到的重大政策、新出台政策执行情况,对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及时向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馈,为改进完善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要较真碰硬,以更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发现问题整改,把任务落细,把责任压实,务求整改到位,推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农业农村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工作方案》
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文件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推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优先选择包括貧困地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在内的100个县开展试点,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试点建设任务。发挥“互联网+”在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各环节高效协同和产业化运营中的作用,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县级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建立完善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实现优质特色农产品产销顺畅衔接、优质优价,供给能力和供应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农民就业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通过试点,探索形成一批符合各地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推进模式和标准规范,向全国推广应用。
二、试点县遴选
(一)试点县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是具备一定的资源禀赋和产业比较优势。有规模化种植(养殖)基础(该品种在本省份内产业规模应排名前10),有一定的农产品分等分级、初加工、包装、物流运输等基础设施,有带动作用较强的龙头企业、电商企业或协会组织,有影响力较大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扎实,经过试点能够形成优质特色农产品生產体系、全产业链贯通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
二是具备一定的网络销售基础。农产品网络销售额占当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超过3%,宽带网络和快递物流实现村村通,有一定的冷链物流能力,有一定数量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
三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细化实施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可行。地方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相应优惠。
以上条件,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
(二)试点县遴选方式
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达到更好的试点效果,试点县遴选采取与试点参与企业联合申报或单独申报的方式,并优先选择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前期,我部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农产品电商出村工程试点参与企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征集遴选了一批具有一定基础条件、承诺给予相应投资和业务支持的互联网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参与试点工作。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择优自行对接。也可以参照《公告》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提交《企业参与“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申请书》,经我部审核通过纳入试点参与企业推荐名单后,再进行对接。
1.地方组织申报。有两种方式。一是试点参与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申报。由电商等互联网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选择一批县,承诺给予相应投资和业务倾斜,支持地方开展试点工作。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行与上述企业对接,并签署合作协议。试点参与企业与当地县级政府达成合作协议后,由当地县级政府按程序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试点县和试点品种(申报时需附上合作协议)。与纳入推荐名单试点参与企业达成合作的,优先选择作为试点县。二是地方单独申报。当地县级政府根据自身条件,不与试点参与企业合作的,可直接按程序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试点县和试点品种。
2.省级推荐。在综合考虑试点条件基础上,每省可推荐6个县(含农垦)(其中至少2个属于国家级贫困县,没有国家级贫困县的省份可不考虑此项因素),每县推荐1-3个具备一定产业化、规模化基础的重点优质特色农产品。试点县申报材料包括: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推荐函(需要明确推荐顺序)、省级“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实施方案、试点县申报表、试点工作计划、与试点参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等,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3.综合遴选。根据地方申报情况,在综合考虑区域、品种布局基础上,由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100个县作为全国性试点,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可参照全国试点情况,自行组织开展地方试点。
三、试点县工程建设重点任务
(一)培育县级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
试点县要依托试点参与企业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产业协会、信息进村入户运营商、电商企业等各类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探索财政投资或国有资本参股等方式,整合行业内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县级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作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推进主体;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加强对运营主体的监管指导,探索订单生产、参股分红等多重分配机制,把更多电商发展红利留给当地农民。
(二)以运营主体为核心打造优质特色农产品供应链
1.建设提升农产品生产加工和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针对试点农产品,集中打造一批标准化、品牌化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配备生产、加工过程质量管理的智能化设施设备和农产品质量追溯设备,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农产品追溯。结合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统筹现有的县级农业产业园、示范园或电商孵化园等资源,建设改造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县级集配中心,作为出村进城的枢纽,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等冷链设施设备,有完善的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功能,集中实现网销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品控分拣、打包配送、统配统送等功能。合理规划和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服务站点,开展农产品分等分级、预冷仓储、包装等服务。整合利用快递物流、邮政、供销合作社、益农信息社、电商服务站点等现有条件,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提高县域内冷链物流连通率和覆盖率。
2.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供应链管理模式。推动运营主体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市场化手段,引导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以订单农业等方式有效对接和带动广大小农户,执行统一的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统一生产、统一采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形成协同高效、利益共享的优质特色农产品供应链体系。针对农产品市场运行趋势和消费需求特点,及时调整优化生产结构和供给节奏,合理制定销售计划,精准安排生产经营,生产、开发适销对路的优质特色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三)建立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运营服务体系
1.提升益农信息社农产品电商服务功能。充分利用益农信息社以及农村电商、邮政、供销等村级站点的网点优势,结合运营主体的生产、加工、仓储能力,统筹建立县乡村三级农产品网络销售服务体系。为没有进入优质特色农产品供应链的其他农户和产品,以低成本、简便易懂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提供电商培训、加工包装、物流仓储、网店运营、商标注册、营销推广、小额信贷等全流程服务。加强益农信息社信息员电商实操技能培训,配备一定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存储和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提升益农信息社网络销售功能。
2.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网络营销。针对试点农产品,积极培育塑强区域公用品牌,做好品牌监督、质量安全管控和供应链管理,提升品牌价值。加大运营主体与网络销售平台对接力度,在大型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做好电商零售,开拓批发电商、分销电商渠道,探索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模式,加强与生鲜电商企业合作,带动和扶持本地网商、农业企业参与,形成多样化多层次的全网营销体系,进行全网整合式销售。同时,注重线下传统批发零售渠道的维护,建设一批优质特色农产品直营店、体验区,用网络营销带来的知名度促进线下销售。
(四)建立有效的支撑保障体系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运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规范和技术规程,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全链条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支持运营主体开展试点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有条件的地方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2.建立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运营主体、科研機构等,加快试点农产品田间管理、采后处理、分等分级、包装储运、产品追溯、信息采集等各环节标准研制,细化标准化生产和流通操作规程,形成多层次的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一致性。
3.建设县域优质特色农产品大数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试点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开展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的统计监测。依托运营主体,实现全产业链大数据的统一归集,统一对接“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大数据平台,确保出村进城数据的及时上传与汇集。健全农产品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服务机制,及时发布各类市场信息,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合理安排生产经营。
四、试点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关于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及时印发省级实施方案,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县要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建立试点工作台账和跨部门推进机制,加强有关数据统筹汇集,有力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二)加强风险管控。各地、各试点参与企业要强化风险意识,认真分析研判潜在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可能风险,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风险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申报及试点工作的指导,对试点县的申报条件、试点工作计划、与试点参与企业合作等进行严格把关。试点县要做好试点参与企业的资质审核,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目标和任务框架下,明确试点参与企业承担的具体任务和投资方向,不搞弄虚作假,坚决避免违规行为。试点参与企业要确保符合申报条件,切实履行公开作出的书面承诺,保障相关资金资源及时投入到位。弄虚作假的,取消试点参与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强化统筹整合。各地要不断创新政策和资金支持形式,充分调动供销、邮政、电信等系统和各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产业强镇、各类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等已有相关项目,针对工程实施需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查缺补漏、改造提升,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
(四)及时总结宣传。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指导试点县做好试点各阶段工作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促进学习交流。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协助试点县做好试点品种全产业链各项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研制,推荐条件成熟的标准列入地方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省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构建从生猪养殖、运输、屠宰到生猪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环节、全链条、全流程质量安全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推进屠宰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监管
(一)加强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小区)建设,促进小散养殖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型、粗放养殖向绿色养殖转型。督促生猪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执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规范投入品使用台账记录,按规定加施牲畜二维码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对规模养猪场(年出栏500头以上)和养猪专业户(年出栏50-499头)实行养殖备案制度,规模养猪场实现直联直报动态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指导推动规模养猪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强化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推广科学高效饲养技术和节水降污养殖工艺,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厨余垃圾监管机制,加快建成完善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流入养殖环节。建设兽药产品“二维码”全链条追溯体系,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行动,督促落实养殖休药期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抽查,严禁在商品饲料生产过程中违规添加兽药、化合物以及在养殖环节直接使用兽用原料药等违规行为。严格实施动物检疫申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卫生证书》的生猪不得离开产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负责)
(二)加强运输环节监管。生猪由养殖场到屠宰厂(场)、种(仔)猪由种猪场到养殖场实行“点对点”调运。推进中南区非洲猪瘟分区防控,落实中南区外生猪产品备案管理制度、省外动物及其产品入粤指定道口制度,配套完善相关指定道口检查站软硬件设施设备。健全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和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等信息化监管手段,2020年7月1日前,实现指定道口到屠宰厂(场)的全程动态监管;2021年7月1日前,基本实现省内养殖场到屠宰厂(场)的全程动态监管。严格运输环节查验,重点查验生猪或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或兽医卫生证书)、生猪健康状况、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信息等,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进入运输环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负责)
(三)加强屠宰环节监管。坚持生猪定点屠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严格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全面落实官方兽医和签约兽医派驻屠宰企业检疫监督制度。组织行政区域内所有屠宰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强化诚信自律。督促生猪屠宰厂(场)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执行屠宰台账管理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卫生证书》以及健康状况,开展违禁药物、非洲猪瘟和肉品品质检验及其他规定的自检项目,按规定提供非洲猪瘟等检测报告,发现死猪或疑似染疫生猪要立即向驻场兽医报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生产线。合格生猪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两证两章”,即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方可出厂(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要求,驻场兽医要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积极推广使用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常态化屠宰企业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每季度监督检查全覆盖,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公安厅等负责)
(四)加强市场销售和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强化生猪产品准出和准入衔接,加大市场准入把关力度,未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且不具备“两证两章”的生猪产品,无合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生猪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和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要组织所有涉及使用猪肉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市场开办者、生猪产品经营企业等责任主体签订承诺书,督促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严格查验并留存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对进口生猪产品还需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严禁销售和加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强化猪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溯源管理。鼓励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逐步建立“养殖场+屠宰场+工厂”全产业链模式。强化市场销售和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重点排查证明材料不全、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肉菜市场整治管理,制定肉菜市场建设标准,以肉类经营区为重点,对肉菜市场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公安厅等负责)
(五)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日常监督巡查和部门间协同联动,常态化开展保障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扫雷行动”,加强生猪屠宰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注水注药、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或随意抛弃、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加大肉品走私打击力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吊销违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从业禁止、终身禁业等严厉处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要从严从重处罚,对失职渎职等问题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负责)
二、推进屠宰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六)优化屠宰产能布局。加快引导生猪屠宰产能从珠三角主销区向粤西、粤北主产区转移,逐步形成与养殖布局相适应的屠宰产能布局,实现产区出栏生猪就近屠宰,变“调猪”为“运肉”。对年出栏生猪2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新建标准化屠宰加工企业予以优先审批,不受生猪屠宰企业规划数量限制。(省农业农村厅等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改变传统经营模式。指导推动生猪屠宰企业采取采购、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养殖、贩运、销售等上下游利益群体参股入股屠宰企业,加快改变“代宰制”等传统屠宰经营方式。引导小型屠宰场点转型开展肉品分割配送业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八)推进标准化建设。以监管常态化、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配送冷链化及追溯信息化为主要内容,大力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每条屠宰生产线应当配足符合资质条件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全视角溯源视频监控系统;建有相对独立的企业肉品质量安全自检实验室和车辆清洗消毒场所,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专职人员。到2022年,全省建设100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标准化屠宰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等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建立冷链配送体系。推行生猪产品冷链调运,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积极推广“市或县域集中屠宰、冷链配送、乡镇分销”的经营模式。引导推动生猪屠宰企业、使用猪肉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市场开办者和生猪产品经营企业加强冷链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配套完善预冷车间、冷库、冷柜、冷藏车等必要设施设备,执行全过程温控标准和规范,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冷鲜肉品消费宣传引导,提高冷鲜猪肉消费比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十)清理整治小散乱差屠宰场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关停“三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不齐全,环保排放、动物防疫不达标,屠宰设施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等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场),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加快推进小型屠宰企业的“关停并转”,湛江、茂名、阳江、梅州等小型屠宰企业较多的地市要在2020年底前将数量压减一半以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不发生生猪和生猪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确保合法合规生猪产品正常流通销售。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将保障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食品安全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全链条、全流程闭环监管,确保生猪养殖、运输、屠宰及生猪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生产经营等全产业链从业者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省食安办、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强化机构队伍和人员管理。稳定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動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动物防疫检疫具体工作的承担单位,配备与工作任务和各地实际相适应的防疫检疫工作力量。官方兽医无法满足基层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需要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作为补充。推行签约兽医管理制度,签约兽医派出机构要与签约兽医签订工作和廉洁自律责任书,签约兽医要按照约定事项履行职责和义务。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和“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官方兽医和签约兽医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严肃处理失职渎职人员。向每个有养殖业的乡镇、具备一定规模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派驻兽医人员,具体派驻人数由省农业农村厅明确。(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强化经费投入和装备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和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应急处置经费以及动物防疫检疫设施和装备建设等必要投入,落实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人员有关津贴。加强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建设,配齐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加快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无害化处理与生猪养殖保险理赔联动机制,以经济补偿措施切断病死猪流入市场渠道。推动畜禽养殖大县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和生猪运输工具清洗消毒中心。(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广东银保监局等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强化全链条信息化追溯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设完善省动物溯源数据管理系统,推动该系统逐步与省重要产品追溯综合管理平台对接,建立猪肉“一品一链”溯源模式,完善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追溯体系,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进一步规范猪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报告、信息发布工作程序,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能力。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依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和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本意见所称生猪产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