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理论逻辑研究

2020-06-08 10:30庞鹏郭洁瑶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2期

庞鹏 郭洁瑶

摘  要:列宁、朱德和习近平的思想构成了中国共产党问责警示的重要思想源流。党内问责警示教育可以理解为一种将问责案件信息通过权威主体发布的,具有总结、提醒与预防功能的复合性行为;其与党务公开、党员教育、通报曝光等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党内问责警示教育应坚持合法与合规相结合、严格与规范相结合、全面与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关键词:党内问责;警示教育;通报曝光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通报曝光已经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方式。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有的地方查处的问题不少,但在是否公开上却扭扭捏捏、遮遮掩掩,要么通报内容语焉不详、有质无量,要么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查处情况”[1]。这些现象的背后反映出了一些领导干部对于党内问责的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于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落实不够。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内问责警示教育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在问责对象所在党组织和单位的内部警示;第二是通过公开曝光对于全党和全社会进行的外部警示。从制度设计的应然指向来看,强化党内问责,不仅要作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而且应将问责结果在一定区域内扩散,形成问责警示教育的“涟漪效应”。所以,从理论上厘清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思想源流、概念范畴和基本原则,对于强化党内问责警示教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思想源流

(一)列宁的党内问责警示教育思想

首先,强调了发挥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意义。列宁指出:“过去所有灭亡了的革命政党之所以灭亡,就是因为它们骄傲自大,看不到自己力量的所在,也怕说出自己的弱点。而我们是不会灭亡的,因为我们不怕说出自己的弱点,并且能够学会克服弱点。”[2]。在这里,暴露弱点,就是指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由此可见,列宁认为党内问责警示教育不仅能够避免政党骄傲自大,而且能够促进政党克服自身弱点、不断自我革新。

其次,强调了发挥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教育意义。列宁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指出:“公开承认错误,揭露犯错误的原因,分析产生错误的环境,仔细讨论改正错误的方法——这才是一个郑重党的标志。”由此可见,列宁认为,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内容包括为:揭露错误的事实、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讨论错误的方法。

再次,强调了发挥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载体。列宁在1919年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指出:“党和苏维埃报刊最主要的任务之一,是揭露各种负责人员和机关的罪行,指出苏维埃组织和党组织的错误和缺点”,“对犯罪分子要在报刊上申斥,又要进行严加惩办”[3]。在这里,列宁认为通过报刊发布问责警示内容不仅有利于让社会了解和监督党的各项活动,而且有利于增强党员干部的群众意识,督促党员干部依规依纪履行职责。

(二)朱德的党内问责警示教育思想

首先,重视针对问责对象的警示作用。1950年5月6日,朱德在《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报告中指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随时总结经验,在党刊或报纸上公布,以教育全党和人民。” “有些人受了处分,只要不公布出来,那他还是满不在乎的,还是不容易改正错误的。如果我们把它公布出来,在报上一登,到处都传遍了,他的错误行为再也隐蔽不起来了。”由此可见,朱德认为问责警示能够让问责对象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更好的教育广大党员干部。

其次,重视问责警示与教育的相结合。建国初期,针对各级党组织在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朱德认为:“只有把思想教育和法纪惩处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把思想教育的作用真正发挥到实处。”[4]针对党内教育和党员素质问题,朱德指出:“这是一个长时期的、艰巨的教育工作,必须从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中来反复教育党员干部,不断地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思想水平。”[6]

再次,重视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建国初期,部分领导干部“以功臣自居,认为天下是他们打出来的,他们看不起党外人士,看不起群众,轻视党的组织和纪律,轻视政府和法律”[5]。对此朱德多次向毛泽东同志汇报纪检工作的成效,并要求中央和地方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严厉查处各类违纪案件,特别是被称为“新中国反腐第一案”的刘青山、张子善案件,该案有力的发挥了问责警示效应,使得党员干部受到了极大警示。

(三)习近平的党内问责警示教育思想

首先,重视问责警示教育的制度建设。表现在:其一、重视问责的具体机制,习近平指出:“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因为只有健全了问责的具体机制,问责的警示效应才能充分发挥。其二、重视问责与其他机制相结合,习近平指出,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規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其三、重视问责警示教育的常态化建设。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

其次,重视问责警示教育的及时性。在2013年的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在出现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时,一定不要护着掩着,要表明坚决反对的态度,如果出了问题,情况清楚并且是明显错误的,有关党委必须第一时间表明态度,对护着掩着的反而要追究责任”。由此可见,习近平不仅强调问责警示教育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作用,而且重视通过问责警示教育的及时回应社会和公众要求。

再次,重视问责警示在制度实施中的作用发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党员日常管理监督。由此可见,在习近平的党内问责警示教育思想中,既要加强针对滥用权力的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也要在推动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重要作用。

二、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概念界定

(一)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概念界定

近日,笔者通过CNKI进行检索发现,学界尚未专门针对“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研究。而主要集中在“行政问责”“党内问责”的宏观层面。主要表现在:

1.在党内问责的理论研究中强调问责警示。例如,黄明哲(2009)认为,党内问责制不是单纯地处分干部,而在于事前监督提醒,警示不要出问题,由他律变为自律[6];谷志军(2017)认为,党内问责制的发展完善要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7]。

2.在党务公开的理论研究中提及问责警示。学界也进行了相关研究,例如,蔡金荣(2018)认为,党务公开要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社会听证、督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配套制度[8];肖立辉(2018)认为,党务公开是源头性、示范性、先导性的,有利于防范基层权力异化[9]。

3.在行政问责公开的研究中折射对于问责警示。基于我国党政融合的政治体制,广义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指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际上也包含了党务公开内容。例如余凌云(2013)认为,对社会压力的回应,应当超越单纯的责任追究,还需积极回复公众的质疑,及时公开有关政府信息,作出必要的解释等[10]。

由此可见,党内问责警示教育可以理解为一种将问责案件信息通过权威主体发布的,具有总结、提醒与预防功能的复合性行为。其具有以下特点:(1)在范围上包括:单位或党组织内部的警示、党务公开的警示;(2)在方式上,包括书面检讨、检查、通报曝光和信息公开等;(3)在作用上,具有事后总结与事前提醒的双重作用;(4)在内容上,包括案件基本事实、法规依据、警示意义宣传等。

(二)党内问责警示教育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党内问责警示教育与党务公开的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是纪检检查机关公开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通过各种形式的党务公开,广大党员和群众可以及时了解党的决策、执行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提升党内民主和党内法治的水平。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的问责进行公开。由此可见,虽然党务公开与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内涵具有差异性,但是二者亦具有一定的交叉,即党务公开是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

2.党内问责警示教育与党员教育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章规定,党员教育基本任务包括,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党的宗旨教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注重知识技能教育等。实践中,党员教育不仅涵盖了包含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政治属性教育,而且涵盖了教育属性和实践属性的教育内容。例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中针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经典理论的阐释也属于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

3.党内问责警示教育与通报曝光的关系。从词义看,通报,是特定主体在系统内部或外部的公开形式;曝光通常是非特定主体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形式不仅包括通报曝光,而且包括书面检讨、检查、信息公开等。实践中通报曝光已经成为纪检组织的常用方式,主要表现为特定节日违纪、扶贫领域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的典型案件等内容的通报曝光,而针对一般性為问责案件则采取其他警示形式。

三、党内问责警示教育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与合规相结合的原则

党内问责警示教育,不仅要符合党内法规的规定,而且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党内法规的‘外溢效应不仅是针对党内法治强化自身的需要,也能使非党员群众、非政府组织、各类民间团体提升自治水平、强化自身建设,形成社会合力,推动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11]。人们对于问责案例的口耳相传、舆论解读也已经成为党员参与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回应方式。理论上,虽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规范对象、规范范围、强制力实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应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体现出党的先进性和党内法规的严格性。

(二)严格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

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严格规范原则体现在:首先,问责警示案例的作出应该遵循规范的格式,这种格式对于问责警示案例的时间、地点、事件发展等内容都有具体要求,其不仅应该体现在党内问责的实践惯例中,还应逐步体现在相关的党内法规中。其次,问责警示案例的发布都应遵循严格的程序。这是因为党内问责警示教育案例,代表着党组织和党的权威、精神和态度,对于会公众和党员干部而言,基于问责警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和承认。再次,问责警示案例应针对特定的对象。问责警示案例发布后,对于下级和基层党组织、党员群众会产生“认识—信赖——遵守”的心理过程,如果党内问责警示教育案例出现范化、简单化甚至问责错误现象,就会在一定范围内的损害相关人对于党组织的信赖,而问责警示效应主要针对下级和特定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干部。

(三)全面与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全面,要求所有问责警示案例应当在问责对象所在党组织和单位的发挥内部警示作用,即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作出书面检讨,同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重点,要求特殊领域、特定时间、特定问题等方面的问责案例应发挥外部警示效应,即依照规定通报曝光,符合条件的应进行党内公开。全面与重点并非对立,而是统一的,即全面是重点的基础,在党内问责警示教育中,通报曝光的案例通常都应该首先发挥内部警示的作用。实践中,相关党组织要做到全面问责与重点问责相结合,首先要克服问责“零问责”“乱问责”“简单化问责”等问题,做到精准问责;然后发挥问责警示效应,才能够起到较好的问责效应。

参考文献

[1]  吴晓辉.让通报曝光常态化[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4-18(004).

[2]  中共中央编译局.列宁全集(43),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15.

[3]  中共中央编译局.列宁全集(55),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75.

[4]  周敏之.朱德纪检工作思想初探 [J].湖湘论坛,2006(11).

[5]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朱德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287.

[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01.

[7]  黄明哲.建立和完善党内问责制问题研究[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8]  谷志军.党内问责制:历史、构成及其发展[J]. 社会主义研究,2017(1).

[9]  蔡金荣.党务公开从自发到自觉的嬗变[J]. 上海党史与党建,2018(5).

[10]  肖立辉.基层党务公开为什么不能流于形式[J].人民论坛,2108(9).

[11]  余凌云.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之省思[J]. 法商研究,2013(3).

作者简介:庞鹏(1990—),男,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依规治党与法治政府建设。

项目基金:涪陵区社科规划项目“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党内问责警示机制研究”(SKGHYBL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