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阜
(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福州 350007)
建立合规、合理、高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模式,能有效提高我国水域环境质量,降低水运带来的环境影响。福州市2018年已发布上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以及处置建设方案,目前各项建设任务已完成。未来需要建立良好的建设模式和运营模式,才能长期实现绿色水运、提升港口治理效能的目标。
福州市沿海分布有4个港区,分别为闽江口内港区、江阴港区、松下港区和罗源湾港区。2016年福州市内各港区吞吐量达到11 870万t,共有生产性泊位124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50个,外贸货物吞吐量4 762万t,集装箱吞吐量260万TEU,对台直航集装箱吞吐量315万TEU,对台客运直航进出旅客156 907人·次。福州市是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修造船基地。福州市现有13家修造船厂,规模较大的船厂有华东修船厂、马尾造船厂、东南造船厂等。
由于远海船舶较为先进,在船舶设计阶段就在船上设置了污水处理设施,远海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可以在船上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后,废水可按照有关规定在远海以一定速率达标排放,污泥需上岸接收[1]。由于产生的污泥量较少,船舶上岸排放需求也较少,目前福州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基本未接收过到港船舶需要上岸排放生活污水或污泥的要求。
福州市近年来新建的码头企业均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签订了船舶油污水接收协议,委托其提供船舶油污水接收服务。接收船接收船舶油污水之后,在协议码头靠岸后,可由槽车转运至协议的油污水处理企业进行合规处理。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2016年福州市船舶油污水实际接收量共计约2 860 t,港口未接收和处理过船舶油污水。经调研,目前船舶油污水均实现了妥善转运和处置。
目前福州市主要采用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配置的油污水接收船舶进行接收。据统计,福州市接收油污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有4家,具有5艘油污水接收船,油污水舱容合计约1 544 m3,服务范围基本覆盖了福州市所有的港区、航道和锚地,见表1。经调研,每艘接收船舶1天可接收2艘船舶油污水,按照最小接收舱容150 t计算,全年按照300天,则福州市船舶油污水接收能力为9万t/年。
目前福州市的化工类港口码头企业共计12家,其中闽江口内港区9家,江阴港区3家。经调研,福州市的化工码头后方一般布置有化工储罐区,罐区内针对该区域的主要化学品种均建设了废水处理设施。部分码头的前沿也铺设了污水管线,对污水进行接收和转运。
表1 福州市接收油污水船舶统计
2016年,福州市到港危化品船舶运输的主要货种为盐酸和烧碱(氢氧化钠)。根据MARPOL公约,盐酸属于Z类物质,氢氧化钠属于Y类物质,其他货种分类见表2。目前福州市到港化学品种类均为Y类和Z类物质。根据《MARPOL防污公约》,上述危险品如果在港口不更换货种,则不需要洗舱。
表2 福州市主要化工品货种按附则II的污染分类
注:根据MARPOL 公约相关解释,甲苯属类油物质,可执行附则I有关油品的相关规定[2-3]
船舶垃圾主要包括船上人员产生的各类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等,目前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通过垃圾车辆和垃圾回收船进行接收,接收后由环卫车通过陆路运输至城市环卫处及城市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置[4]。经调研,2016年福州市船舶垃圾接收量252 t,均得到了转运和处置。福州市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的接收单位共有5家,接收船舶3艘,车辆4辆。按每艘船/车每天接收2次,全年300天计算,福州市现有船舶垃圾接收能力约0.54万t/年。见表3。
表3 福州市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及垃圾接收设施统计
注:单次接收总能力为11 t
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在港口排放时,需要接收、转运、处置等环节,每个环节需要若干单位和设备设施的配套才能实现。每个环节由不同部门监管。例如,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水上一系列作业过程(污染物排放或接收、转运等过程)进行监管;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等相关企业共同对港区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过程进行监管;水务管理部门和环保管理部门对危险废物(油泥等其他污水处理残余物)的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行监管;市政管理部门对港区范围外的垃圾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行监管。船舶污染物在转移过程中,各部门缺乏有效的联合监管机制,在污染物的移交过程中信息共享不够,在部门职能衔接处存在真空地带,存在随意排放的可能性,导致目前船舶污染物产生、存放、接收、运输、处理、达标排放的整个流程没有实现高效、科学的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船舶污染物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5],可在一定区域(距岸12 n mile以外)处理后达标排放,因此,为节省污染物接收处理费用,远洋船舶会选择利用船上自带的污染物处理设备将污染物处理后在外海排放。内河或沿海航行的船舶,选择可以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第三方单位余地很大,市场竞争比较充分,这些船舶可以挑选价格更有优势、管理较松的港口排放污染物,导致污染物接收市场存在低价竞争的现象,进一步压缩了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利润。由于油污水含水量较大,经过油水分离、沉淀等处理工艺和流程后,会剩下大量油泥和少量残油。由于残油量比较少,无法进行二次利用,经济效益较低。而且危废公司处理油泥等危险废物的费用也较高。船舶油污水接收单位的业务存在低价竞争的情况,危废公司收取的转运及处置费用较高,各家公司经营困难。
目前海事部门已经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取消船舶接收作业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的制度,调整为船方在污染物接收之前向海事部门报告即可。这个规则的调整会导致海事部门得到的数据为污染物排放预测量,而接收单位的数据靠现场量舱确定,二者有可能存在一定程度偏差。目前部分接收单位在油污水、船舶垃圾的转运过程中,没有详细的污染物移交数量、时间等记录,处置单位在接收过程中没有船舶污染物的具体数量信息,无法实现定量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修造船厂等企业应具有足够的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能力,根据JT/T 879—2013《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6],港口码头企业可选择拥有或协议拥有的方式[7-8],即自建设施接收船舶污染物或协议委托具备实力的第三方接收单位接收。这种模式可落实港口企业的环保职责,也能扶持有能力的专业接收单位做大做强、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船舶生活污水可通过船上安装的污水处理装置对其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也可以通过港区接收。港区接收后,可采取2种方式:①港口企业自行处理;②交由港区污水处理厂和临港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支付处理费用。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运营。此外,还可以通过接收船接收。
1)由船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在指定水域按照要求排放。
2)由岸上生活污水接收设备设施接收后,在港区范围内如果建设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则由其进行处置;如果港区内无污水处理设施,可由周边有相应资质的转运单位将污水转运至附近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
3)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配备的生活污水接收船接收,经过其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或转运送至附近的污水处理厂处置。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等运行管理模式见图1。
图1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等运行管理模式
船舶可通过船上处理设备对船舶油污水进行处理后,如果含油率小于15 mg/L,可达标排放至允许水域。
如果需要上岸排放,则要区分2种情况。
1)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修造船厂等企业如果有资金和管理能力自行建设油污水处理设施,则上述企业负责所有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
2)没有资金建设船舶油污水处理设施的港口企业,应和港口附近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签订污染物接收合同,由其负责污染物的接收,港口码头和修造船厂应向接收单位支付费用。
港口码头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通过各自设备设施接收船舶油污水后,有2条路径:①采用罐装车将油污水运送至油污水处理单位,油污水处理单位对油污水进行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处理后达标排放;②处理后产生的污油由油污水处理单位移交具备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理。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等运行管理模式见图2。
船舶生活垃圾可由船上垃圾粉碎装置粉碎后按规定在远海排放。如果需要排放上岸,港口码头企业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接收。港口码头企业在码头陆域应设置垃圾收集设备设施,其运营主体应为港口码头企业。港口码头企业可分别与环境卫生部门、垃圾处置单位签订垃圾转运、处置协议,相关设备设施由环卫及垃圾处置单位负责建设和运营。港口码头企业应自行管理港区内的垃圾存储设施,负责其采购、建设、维修等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垃圾转运设施(如车辆、储存箱、压缩设备等)管理工作,在接收港区垃圾时可收取一定费用。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船舶垃圾接收船(车),运营主体为垃圾接收单位,垃圾接收单位接收船方垃圾时向船方收取一定费用,环卫部门接收垃圾接收单位垃圾时也收取其一定费用。垃圾接收船收集船舶垃圾时可向船方收取一定费用,环卫部门接收特殊垃圾时可按照其规定收取费用。
1)由港口企业在码头设置的垃圾箱、垃圾桶、垃圾袋、垃圾池等接收容器分类收集后,根据港口企业垃圾转运协议,由环卫部门或第三方运输公司进行转运,由其交付至附近的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场等处理单位进行处置。
2)由污染物单位的接收船舶接收。根据污染物单位签订的垃圾转运协议,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第三方运输公司进行转运,由其交付至附近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场等处理单位进行处理。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等运行管理模式见图3。
图3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等运行管理模式
化学品洗舱水有2种运营模式:①由接收车辆或船舶进行接收,接收车船的运营主体为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接收后直接转运至第三方处理公司,转运设施由接收单位运营,处理设施由第三方单位运营;②通过码头的专用管道接收,接收管道的主体为港口企业,管道接收后有港口企业转送至第三方处理公司。建议充分依托港区后方化工园区的废水接收及处置设施,协助船舶合法合规的排放化学品洗舱水。
船舶产生的污染物通过港口码头、接收船等方式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方式不同,其设施的运营主体不同。船舶污染物通过码头上岸接收,码头作为运营主体;通过接收船接收,接收单位作为运营主体。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均应该采用船方付费方式来解决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问题。具体的付费标准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依据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为鼓励船方主动合法合规排放污染物,未来应鼓励提供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单位采取灵活多样的收费模式,提高船方购买服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