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何以可能?

2020-06-07 11:45邓思杨
文教资料 2020年36期
关键词:公正道德

邓思杨

摘   要: 随着《正义论》的问世,政治哲学重新得到人们的关注。道德哲学家、政治理论家、经济学家,对契约论中的公正观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大卫·哥梯尔,是新霍布斯主义的社会契约论者。哥梯尔的自利契约论,将公正、理性与道德联系在一起,从行为者追求理性自利的角度出发,企图以契约论的方法、结合理性选择理论与博弈论,从非道德的前提中推导出道德原则,在理性行为者之间建立一种公正的契约。这就为“我该如何追求一种更好的生活”的提问,提供了具有特色的行动方案。

关键词: 哥梯尔   契约论   公正   道德   分配原则

公正(justice)自古以来就是众多学者追求的理论目标,对于应该如何实现公正,实现怎样的公正,古今中外的论著与思想理论数不胜数。迄今为止,仍没有发展出一种具有普适性、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公正观。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契约论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人们试图通过建立契约追求公正,发展出了自利契约论与非自利契约论两种进路。沿着现代西方社会个人本位占主导的公正观,哥梯尔于1986年出版了《基于同意而形成的道德》(Morals by Agreement)一书,罗伯特·萨格登认为,继罗尔斯的《正义论》之后,“这本书可能是最重要也最有争议的契约论的著作”[1](1)。正如弗兰克·福尔曼所言,哥梯尔将选择理论、博弈论与契约论结合在一起,“是哲学家首次尝试在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架起桥梁”[2](89)。虽然哥梯尔的公正理论没有提出具体的政治制度,但他从非道德的前提出发,利用博弈论、理性选择理论等分析工具,为人们如何追求一种更好的、公正与理性的生活描绘了一幅理想的道德蓝图。

一、哥梯尔对公正合理性的论证

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产生何种公正概念,使一个人的决策机制受到公正的约束,对于行为者来说才是合理的?根据哥梯尔的公正观,他认为这样的情况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普遍的不公正会导致每个人的境遇比在普遍的公正的条件下要差。第二,哥梯尔将公正定义为对于合作的净收益的分配,用非胁迫的自然状态作为比较的基本点,最大化了每个参与者的最小相对收益。哥梯尔认为,如果一般的情况满足这两个条件,那么任何行为者自觉采纳一种内含公正约束的决策机制都将是合理的。

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理性的行为者会倾向于建立一种公正、合理的合作,在其中人们可以获得非合作状态中没有的合作盈余,使自身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哥梯尔指出:“当市场的相互作用预先设定均衡与最优之间的和谐超越了善与恶,在存在搭便车者和寄生虫的情况下,自然的相互作用堕落为武力和欺诈时,合作的相互作用就是公正的领域。公正是一种倾向,即不占他人的便宜,不追求免费物品,不强加未补偿的成本,前提是假设其他人也有类似的倾向。在满足实践理性的条件下,合作确保消除我们自然条件下特有的搭便车和寄生虫现象,以便我们能够以对合作行为的理性倾向来确定公正。”[3](113)合作意味着对行为者的行为施加某些双方都同意的合理、正当约束。虽然哥梯尔“并不认为必须有如此公正和合理的约束。甚至不认为必须有合理的约束,无论它是否公正”[3](6),但他声称要证明有理性的约束,并且这些约束是公正的。

哥梯尔如何确保对行为者合作的约束是公正的?哥梯尔主张在理性行为者之间制定并遵守一个公正的、稳定的协议,参与协议的行为者必须接受限制性条款(the proviso),即“禁止通过在与其他人的交往过程中,通过恶化他人的处境改善自己的处境。任何人的初始谈判地位都不应该比他在没有互动的非社会背景下更糟糕”[3][1](16)。根据限制性条款,只要其他人的处境不会因此而恶化,每个人就可以自由地改善自己的处境,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尽量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为了在合作中使每个行为者都公正受益,必须消除利用他人获利的可能,只有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结果才可能是公正的,是符合道德的。每个人自愿接受对自然相互作用的某种限制,接受与其他人在社会互动中的合作与市场安排,既是合理的,又是公正的,因为这样可以尽量避免行为者之间互相使用武力与欺诈,减少外部效应、寄生虫与搭便车等现象。限制性条款是哥梯尔公正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理性个体之间协议的对象,而是理性个体之间达成协议或契约的前提条件之一。

除了限制性条款之外,公正的初始立场和程序也不可或缺。自然分配为每个人提供了明确的讨价还价的禀赋,决定了每个人天生可以拥有什么好处,构成了初始谈判地位。初始谈判地位确定了谈判开始的基点,它给每个行为者提供了讨价还价的筹码。由于每个人的自然禀赋不一样,最初可获得的效用具有天然的差别,处于最初谈判地位的人们是不平等的。哥梯尔认为:“公正是人造的美德,是克服自然的不平等的社会实践的美德。虽然公正是基本的社会美德,但它不是基本的人类美德。只有当公正进入人类事物时,通过合作来获得公正才是有利的。”[4](60)人们虽然无法改变自然禀赋具有的天然不平等,但可以通过行为者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对人们后天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尽量消除行为者在自然禀赋上的差别。

在合作中,行为者具有什么样的行为选择倾向才可能实现更大的公正?哥梯尔将愿意进行合作的行为者分为狭义服从者与广义服从者。一个行为者如果愿意参与到合作计划中,前提是这个计划给他提供了一个至少是公正的合作盈余分配份额,那么他就是狭义服从者。狭义服从者只与他认为同样是狭义服从者的人合作,并且按照哥梯尔的设想,如果所有人都遵循狭义服从的合作方式,那么几乎能产生最佳和公平的结果。广义的服从的行为者会参与到任何可能比普遍非合作状态下获得更多净收益的合作中,即只要广义服从者可能获得比不合作状态下更多的收益,就会倾向于选择合作,不管对方是不是狭义服从者。狭义的行为者不会剥削广义服从者的分配份额,一个由狭义服从者组成的社会处于一种均衡状态:每个人都公正地分配合作盈余,没有人的利益会受到侵犯,每个人都享受着合作带来的巨大好处,哥梯尔认为狭义服从的倾向更有利于實现公正。

二、公正的分配原则——从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到按最大最小比例分配收益

哥梯尔与罗尔斯一样重视人际合作,在罗尔斯看来,“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5](121)。在哥梯尔那里,公正和理性能够使理性行为者之间的合作处于理想状态。公正的分配原则不仅是合理协议的基础,而且是公正约束每个人行为的理由,公正是遵守这一约束的意愿。虽然谈判过程的公正性并不保证最终结果是公正的,但它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在一个由自利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者所组成的社会中,每个人都会尽可能要求获得更多利益。但是,在决定所得利益可能有多大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会受到认知的约束,既不能把别人赶出谈判桌,又不能被他们排除在外。哥梯尔指出:“每个人的权利主张都受到整体合作盈余的限制,更具体地说,受到他可能得到的部分盈余的限制。”[3](133-134)为了保证合作盈余的分配公正,哥梯尔提出按照公正的分配原则分配整个社会的合作盈余。

在合作中,行为者不可能不考虑到其他合作者而随心所欲地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合作意味着放弃自身的一部分自由权利,也就是让步,即“预期合作者提出的接受某一特定效用,而这一效用低于其权利主张(claim)的效用”[3](142)。哥梯尔认为可以引用一个相对让步的衡量尺度,比较不同行为者在讨价还价中的让步,这为确定每个行为者必须理性地做出什么让步提供了一个基础。“如果初始谈判地位给一个人带来效用u*,并且他权利主张的结果效用为u#,如果他让步并接受一个效用为u的结果,那么,他让步的绝对幅度是(u#-u),完全让步的绝对幅度是(u#-u*),因此,他的让步的相对幅度是[(u#-u)/(u#-u*)]”[3](136)。在合作中几乎每个人都不得不做出一些让步以维持合作,但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做出的让步尽可能小,并且获得尽可能多的合作盈余。哥梯尔主张:“考虑到一系列结果,如果要选择这些结果,其中的每一个结果都需要一些人或所有人做出让步,然后,一个结果只有在它所要求的最大或最大相对让步尽可能小或最小的情况下,才能被选择,也就是说,不大于所有其他结果所要求的最大相对让步。”[3](137)哥梯尔称之为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the principle of minimax relative concession)。在人数固定的情况下,合作盈余总量是不变的,根据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让步的成本与僵局成本(即行为者之间对于让步问题一直僵持不下,没有达成统一所产生的成本)的比率更小的人及相对让步幅度较小的人向其他人让步,这样行为者的总让步成本会更小,可供分配的社会合作盈余会更多,从而行为者可能从中获得更多的合作盈余。哥梯尔指出,在行为者之间的讨价还价中,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抓住了公正的思想是公正的基础。如果每个参与合作的行为者的期望效用与基于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的合作安排期望效用相等,那么合作的相互作用就是理性的,也是公正的。

在哥梯尔提出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之后,许多学者纷纷发表观点。罗伯特·萨格登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暗含着每个人像其他人一样,做出同样的相对让步,或者用其他的话来说,合作盈余是按个人权利主张的比例进行分配的。”[1](15)如果有人主张其他行为者之间的合作互动将会给他带来什么好处,那么这些人宁愿把他排除在协议之外,即在合作中尽量识别并排除搭便车与寄生虫现象。大卫·库普指出:“哥梯尔对公正的道德原则的认同,以及由此产生或支配理性谈判的公正约束,是他的自由主义道德的源泉。但这种认同和他的谈判理论应该受到质疑,前者没有得到直接辩护。”[6](413-414)此外,吉恩·汉普顿认为:“哥梯尔提出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来衡量和比较人际间的让步,但是这个原则只有在定义分配公正时才是合理的,在对待和解决冲突中的公正是不适用的。”[7](333)他通过举例说明,按对总收益进行贡献的比例对人们的收益进行分配的原则在某些角度上看比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更公平。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对于贡献份额较大的投资者更不利,虽然他的总收益会高于贡献份额较少的投资者,但是他的单位投资额的收益要更低,这与他们的贡献不符,对他们来说也是不公正的。而且存在其他可以替代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的分配公正原则,哥梯尔对于为什么选择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而不是其他原则没有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

面对众多学者提出的批评与建议,哥梯尔在吸收了其他学者的建议后,重新审视了自己的主张,提出了最大最小比例收益原则,试图弥补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的不足,以完善自身的公正理论。哥梯尔提出:“人们的相互作用不是基于最大化的基础,而是基于商定好的基础,在那里没有最大化的底线来支撑他们的合作,他们不需要讨价还价就能按最大化最小比例分配收益的原则达成协议,即最大最小相对利益的重新解释。对于每个结果,行为者都倾向于选择最小比例的收益,即它提供给任何行为者的最少收益,然后比较不同结果所提供的最小比例收益,并选择该结果为任何行为者提供的最大的最小比例收益。”[8](601-624)最大最小比例收益原则是建立在行为者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的,确保了每个行为者都是自愿同意的,保证了行为者不是处于胁迫状态下进行的,在行为者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尽量追求公正。不论是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还是最大最小比例收益原则,都是出于哥梯尔对行为者个体利益的考虑,通过做尽可能小的让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社会的整体合作盈余份额是最大的,因而是理性的。

三、对哥梯尔公正观的评价

公正一直以来都是许多学者探讨的课题,哥梯尔对于公正有着自己的理解。对于哥梯尔的公正观,學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既有合理性,又存在一些局限与不足。哥梯尔的公正观所具备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哥梯尔在为行为主体做出具有公正倾向行为的合理性辩护问题上,创新性地引入博弈论的方法,为我们思考、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使人们在考虑各种行为选择时拥有了具体的、可以量化的参考标准,在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等领域引起了巨大反响。通过引入工具理性,对自利理性行为者的行为选择进行理性的分析与比较,哥梯尔论证了行为者之间进行公正的合作是理性的选择。第二,哥梯尔的理论所倡导的是一种在自愿的、非胁迫状态下所进行的人际交往,在这种交往状态中,理性的人能够自愿参与到公正的合作中,为加强行为者的内在道德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自愿达成协议进入契约状态中,在某种程度上确保了这部分行为者倾向于遵守协议,行为者根据协议约束自身的行为选择,避免相互之间利用与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公正与和谐程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第三,哥梯尔主张通过公正的合作建立起相对于自然状态来说更有序、和谐与稳定的社会状态,为人们构建并追求美好的生活图景提供了一种新的进路。

不可忽视的是,哥梯尔的公正观存在一定的局限与不足。首先,虽然哥梯尔的公正概念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表达出了他的公正意图,但是他的某些想法有时与他的公正观并不一致。罗伯特·古丁指出:“哥梯尔的公正是道德的黄金法则足够清晰明了,但是它的理性并不是如此。”[9](273)罗伯特认为,穷人总是愿意做出那些富人不愿意的让步,穷人让步的相对比例更大。不仅在绝对意义上是正确的,而且在哥梯尔的相对关系中也是如此,因为那些没有保护垫的人更不愿意承担风险,这是完全合理的。乔治认为:“考虑到外部性与囚徒困境,哥梯尔将公正问题看作本质上涉及如何分配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剩余价值。”[10](118)公正不仅是分配问题,而且涉及其他层面的因素,分配公正并不能确保整个社会的运行机制与过程的公正及最终结果的公正。

再者,哥梯尔对公正观的论述并不具备较强的稳定性,哥梯尔的解决方案只有建立在某些特定道德假设的前提下,才会合理地令人信服。丹·布罗克相信:“正是因为哥梯尔没有讨论他关于公正合理性的论证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应用除他自己的公正概念之外的其他公正概念,许多哲学家不会认为哥梯尔对道德或公正的正当要求的具体实质性论述是具有说服力的。”[11](159)问题在于哥梯尔理论主张的公平性,而非合理性。哥梯尔的理论目标虽然是追求更好、公正的生活,他提出的理论出发点、原则等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公正在一定范围内的实现,但这毕竟是假想状态下的公正理论,并不意味着在现实的条件下人们会严格按照理论进行实践。哥梯尔的公正理论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缺乏充足的说服力,还存在其他同样合理甚至可能更好的理论,很难论证人们为什么一定要按照哥梯尔的公正理论行事。

其三,按照哥梯尔契约论的方向出发,只有当我们假定人们对他们的身体和精神的天赋最初的、正当的要求是公平的时候,我们才能获得他们的力量和可信度,这反过来使他们对产生的结果提出一定的要求。哥梯尔对公平交易原则最初立场的辩护缺乏说服力。哥梯尔一直强调个人因自然禀赋而具有的个体差异,强调不同个体间所具有的同等理性,但是他没有假定个人的自然禀赋也是完全平等的。这样,部分弱势群体可能无法参与到合作中,剥夺了他们通过参与合作增加自己的利益、改善自己的生活的权利,从机会平等的角度来说,是不公正的。哥梯尔认为,公正并不是通过把人当作缺乏特殊能力和关切的人的对待而实现的,事实上,这种对待侵犯了真正的个人的公正性。承认个人对其天赋的权利主张是合理的,但至少对某些人来说,这是不公平的。此外,不同的自然禀赋会导致个体的认知不同,在现实中,行为主体不一定具备哥梯尔所谓的同等理性。

综上所述,哥梯尔的研究方法及理论中包含的某些内容如限制性条款、分配原则等,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但他的公正理论,仍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哥梯尔理论的行为主体,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排除了其他在社会交往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违背了他追求公正的初衷。哥梯尔提出的公正原则,只能应用于特定的情境,无法普遍化,这也是契约理论固有的缺陷之一。总之,面对哥梯尔的公正理论,抛除固有的诸多局限,我们依旧可以从中汲取养分,为人们了解、思考和解决公正问题开拓新的视角,为契约论与公正理论的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理论内容。

参考文献:

[1]D Gauthier and R Sugden, eds., Rationality, Justice and the Social Contract[M]. Hemel Hempstead: Harvester Wheatsheaf,1993.

[2]F Forman. Reviewed Work(s): Morals by Agreement by David Gauthier[J]. Public Choice, 1988, 56(1).

[3]D Gauthier. Morals by Agreement[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

[4]D Gauthier. Rational Cooperation[J]. No?觠s, 1974, 8(1): Symposia Papers to be Read at the Meeting of the Western Division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in St. Louis, Missouri, April 27-29, 1974.

[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6]D Copp. Reviewed Work(s): Morals by Agreement by David Gauthier[J].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1989,98(3).

[7]J Hampton. Can We Agree on Morals[J].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88,18(2).

[8]D Gauthier. Twenty-Five on[J]. Ethics, 2013,123(4).

[9]Robert E Goodin. Reviewed Work(s): Morals by Agreement by David Gauthier[J]. Economica, New Series, 1987, 54(214).

[10]Gregory S Kavka. Reviewed Work(s):Morals by Agreement by David Gauthier[J]. Mind, New Series, 1987, 96(381).

[11]Dan W Brock. Reviewed Work(s): Morals by Agreement by David Gauthier[J].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1988,49(1).

基金項目: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哥梯尔自利契约论研究》(课题编号:KYCX20-1201)的阶段性成果。

猜你喜欢
公正道德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迟到的公正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公正赔偿
吕坤公正观浅析
弗雷泽的三维公正观
公正俄罗斯党往何处去?
公正俄罗斯党如何准备杜马选举
道德模范自有后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