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股权激励贵在有“度”

2020-06-04 11:17
南方周末 2020-06-04
关键词:国资委国有资产边界

南方周末评论员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对外发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总的基调是增加对核心骨干人才的激励,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某些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进一步市场化与放权,有利于央企吸引与留住人才、促进创新。

长久以来,央企及国企的股权激励是个难题。相对而言,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比较简单,除了证监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规定之外,实践上,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拿出激励方案,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基本就行了。

央企及国企理论上是“全民所有”,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国资委官员并不是真正的股东,内心得绷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弦,所以,在股权激励上谨慎其事是可以理解的。

这中间的关键在于把握一个合适的度。两种极端都不可取。如果把股权激励视为“国有资产流失”而一味拒斥,那可能因为留不住人才,反而导致国有资产价值贬损,事与愿违。反之,如果股权激励规则过松且缺乏监督,并非所有者的高管掏空企业资产也是有可能的,此前已有过许多教训。

可见,合理的股权激励是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而无激励、激励不足与完全把激励权力下放,都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个指引旨在找到这样一个中道。

指引规定,中小市值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可适当上浮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比,原则上应控制在3%以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至5%以内;董事、高管的权益授予价值,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除了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之外,国资委不再审核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基本的精神是明确划有边界,但划的边界更宽,且边界内自由度增加。

此外,证监会2009年出台备忘录,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这些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当然这些人要回避表决。但此次的指引则规定,在央企上市公司,这些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都不得参加激励计划。这样一刀切是合理的。民企可以做的事情央企不全都可以做,是因为央企这样做,有利益冲突问题与亲属腐败嫌疑。

这个指引有一个大背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与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资委职能要从管企业为主转为以管资本为主。国资委主任郝鹏撰文认为,后者更加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和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个改革仍在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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