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 蕾
(沈阳师范大学 旅游管理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4)
当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深入发展,传统金融产业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不断促使金融产业边界不断外扩,金融产业的信息化、数字化以及网络化发展模式,已突破传统金融内涵,金融产业与新兴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已经是大势所趋[1]。尤其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区块链金融,更是已经成为传统金融创新转型的代名词,使得互联网功能从信息传递转化为价值传递,在提升了金融交易信任的同时,还降低了交易成本[2]。
区块链作为一种由多个不同节点共同参与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以及开放式账簿系统,是按照密码学方法组成而形成的数据块,即区块,且每一个数据区块都会自动被加盖上时间戳,按照时间顺序首尾相接,进而形成区块链。区块链金融的去中心化特征,使得数字价值交换成为可能,可促使现代互联网技术由信息传递升级为价值传递,具有广阔的发展应用前景,不仅颠覆了传统金融商业模式,更是提升与改进了现代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了新一代的全球金融模式[3]。
我国工信部早在2016年就出台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确立了区块链技术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发展决心。此后,各省市政府积极相应中央号召,纷纷出台有关区块链技术发展策略,并建立了区块链产业园。
当前,区块链金融应用场景主要有银行区块链、数据交易区块链、信用电商区块链、征信网贷区块链,以及保险区块链等几类。由于我国处于区块链技术发展初级阶段,对于区块链金融这类金融创新模式的规制,还存在监管理念滞后、技术门槛高、监管主体单一且方法传统,并缺乏监管规范等问题。因此,完善区块链金融监管体系,减少合规成本势在必行。
孙国茂[4]认为,区块链技术是金融科技的重要表现形态,它不仅仅只能够应用在比特币领域,同时也可以应用在包括数字货币发行、流通、支付结算、证券交易、征信管理和抵制洗钱等领域。因此,需要尽快达成区块链共识机制,加速技术研究和产学研合作以解决当前我国区块链金融的法律滞后、技术制约和标准确实问题[5]。王海波和马金伟[6]将区块链技术列为除实物信用、贵金属信用,以及央行纸币信用之外的第四种信用。区块链系统的去中心化、可追溯和不可篡改特性,使得传统互联网网络由信息传递朝向价值传递改变,通过更广泛的共识机制和价值分享,对现有金融价值体系和秩序规则进行在创造,从而引起传统金融产业及模式的颠覆和重构。储雪俭和高博[7]以供应链金融为研究基础,提出“区块链+供应链金融”生态圈联盟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金融不仅可解决信用背书难题,并智能调整可用授信额度。同时,也可以对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整合,在智能合约的保护下提供透明化数据,更便于监管部门进行合规监管[8]。朱兴雄等[9]同样从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角度出发,认为“区块链+供应链金融”模式可解决传统供应链金融所存在的服务覆盖面不足,以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息孤岛问题。而区块链技术之所以可以和供应链金融进行完美匹配,原因在于:(1)区块链具有透明的融资账本,可消除信息非对称问题;(2)区块链技术具有金融脱媒作用,可减少供应链金融中的认为影响因素;(3)区块链技术具有智能合约功能,在各业务环节可实现无人化操作,可减少人力资源成本;(4)区块链技术即可充当电子票据,也可作为技术创新。因此,可以提升区块链金融服务质量并建设更为有序的供应链金融生态体系[10]。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互联网技术,在法律方面还存在许多争议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保证区块链金融模式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对区块金融的法律规制。卢志强和葛新锋[11]从我国区块链金融实际发展问题角度出发,认为由于我国处于区块链技术发展初级阶段,不仅在技术方面受到约束,同时在法律和政策体系方面也存在问题。例如,技术门槛高,难以普及发展;数据存储量庞大,具有存储压力。所有交易全部依靠代码完成,在某些环节和现有法律存在模糊地带等[12]。许闲[13]从证券区块链金融角度出发,认为区块链技术在证券产业的应用,对传统证券法价值和规范具有冲击,“代码即法律”的特征对证券法的权威进行了冲击,以及对证券的监管带来了挑战。乔鹏程[14]认为,区块链金融的不同领域应用对于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威胁。各国的金融法律和区块链金融之间的交互关系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类,包括乘间伺隙、相辅相成以及减轻摩擦交易。而解决这三种交互关系所导致的风险和冲突,需要从区块链活动是否属于私人领域,以及是否存在危害参与者和大众的风险两方面加以考虑。
综合区块链的技术维度、商业维度和社会维度来看,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特征、去信任特征、开放性特征、共识特征、自治性特征、不可篡改特征,以及匿名性特征等[15]。其中,去中心化特征是因为区块链技术采用分布式存储和计算,链上任意节点都具有全网共识分配的权利义务,任意一个节点受到攻击都不会影响整个系统[16]。同时,一些私有链和联盟链并非绝对去中心化,有的是点对点或者去中心化的应用;去信任源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数据库,使系统内各节点交易无需建立信任机制;开放性指区块链系统可通过公开接口(API)查询所有信息;共识特征是保证区块链系统信息准确的保障,只有超过半数节点认证才能获得区块链系统的认可;自治性特征保证区块链系统不受外界因素干预,实现区块链场景自我开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及自我维护的目标;不可篡改是区块链技术的重要应用和特征,保证信息数据永远存在系统块中,在某个节点不能控制51%个节点时,就无法对数据进行修改;匿名性指区块链系统内的交易遵守固定算法,设定好的程序会自行判断交易是否有效,而无须交易双方公开身份[17]。因此,可以更好的进行信用确权、评级以及价值最大化。
区块链技术作为未来大数据发展战略之一,率先提出了“主权区块链”和“绳网结构”等创新概念,不仅在理论方面取得了诸多创新进展,还建立了多个应用场景试点(表1),加速了区块链产业的集聚,为加速数字中国建设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银行区块链可预防票据市场风险,不可篡改性保证数据交易真实性;去中心化架构保证数据安全;可追溯特征保证交易透明,满足各类监管需求。数据交易区块链通过采用联盟链结构,只对特定组织开放。节点加入需要认证并签订协议。不同节点可共享数据信息,共识机制建立可信数据交易环境,保证数据安全。
表1 区块链金融应用场景
首先,确立监管原则,由传统的准入式监管逐步转向技术驱动监管,通过技术创新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和效果。
其次,加强区块链金融的监管科技革新。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互联网技术,虽然可以为金融发展带来创新能力,但同时带来了许多新的监管问题,以此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当前金融监管能力与区块链金融的发展极不匹配,需要进一步对我国的科技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和方法进行改善与升级[18]。但同时也不能一味的依赖于监管科技,即以“技术中立”为原则,不将某一监管技术理解为法律规定的基础,而是应当对所有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以避免过于依赖某种技术,而导致监管技术落后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19]。
最后,加强国际协作共建世界区块链金融协同监管体系。当前,世界经济和金融联系越发紧密,国际间的金融交易和交流越来越频繁。然而在现阶段,各国的区块链金融监管标准及模式还未形成统一,因此当跨国交易产生时国家之间将产生摩擦和纠纷。对此,还需要将区块链金融的监管和治理提升到国际合作方面,以沟通等形式加强区块链金融监管合作,以应对因跨国交易所产生的区块链金融风险[20]。
首先,根据区块链技术特征,合理分析和判断区块链技术规则及相关法律监管的优缺点,平衡二者之间关系,尽快将区块链的技术规则纳入到监管体系,减少合规成本。具体可以由金融机构牵头,同时动员科技企业合作,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技术特征制定符合区块链技术发展的监管政策。一方面,实现对区块链金融的合规监管。另一方面,鼓励区块链技术创新,为科技金融企业提供更广阔空间。由于区块链技术复杂,因此可以开展区块链技术的企业较少。为了防止前期部分企业对区块链技术的垄断,所有区块链金融业务的应用都需要通过安全检验标准,以降低区块链金融的技术操作风险。
其次,为了避免区块链技术发展初期因法律监管的落实而导致大量技术企业涌入区块链金融领域,还需要通过颁发许可证制度,防止过多企业涌入,导致区块链金融发展质量参差不齐问题,以降低区块链金融的法律风险。
最后,为保证区块链金融的创新性,可采用包容性监管的“沙盒机制”对区块链金融监管。例如,可以借鉴已经较为成熟的英国“沙盒机制”模式,适当放宽准入标准,允许技术企业探索区块链技术在金融市场的应用,在风险可控范围内进行自由创新。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为沙盒测试企业制定适当激励性监管政策,保证创新企业只能在沙盒范围内进行不断试错与改进。同时,也需要根据不同金融应用领域,制定相应的门槛、测试时间与测试方案,确保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