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假冒伪劣医药产品犯罪的原因分析

2020-06-01 07:53
中国防伪报道 2020年3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医药药品

市场监管不到位

目前我国假冒伪劣医药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是互联网销售,这就给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并且,仅靠药监部门的力量明显是不够的。第一,广告监管缺位。互联网上充斥着各种非法医药产品的广告,很多夸大功效、承诺性广告明显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却能在网絡空间大行其道,导致网络信息“鱼龙混杂”。第二,技术与人才的缺失。网络销售医药产品的模式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既要有适应时代发展的网络监管技术,也要求监管部门配备精通互联网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这些在药品监管部门内部都较为欠缺。第三,线下物流监管的缺失。邮政部门、工商部门对邮寄商品进行验视的相关制度未能形成长效机制,让犯罪分子找到了销售运输途径。第四,各部门监管理念仍未突破“各司其政”。如果没有医药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和邮政部门等监管部门多管齐下、联合作战、及时封堵,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医药产品犯罪难以全面封杀。

打击效率低

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医药产品成为假冒伪劣医药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相应的,公安机关也开始加强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医药产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在打击过程中仍然有很多困难。第一,药品专业性强。假冒伪劣医药品类的药品专业性强,要求公安侦办人员具有一定的药品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第二,串病案多发。网络下销售假冒伪劣医药产品案件串并案多发,为了打掉一个犯罪团伙,往往需要前期搜索线索、筛选提炼、摸排跟踪、锁定可疑核心犯罪嫌疑人、以线索找线索从而挑起完整犯罪链条。整个办案后期较长,需要精心经营,动用的警力较多。而且遇到警惕性较高的犯罪分子,案件的线索链条容易断裂,影响打击效果。第三,网络取证较难。侦办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还有一大难点就是互联网信息数据等资料证据不好固定。反侦察能力强的犯罪分子能快速删除库存、销售金额、销售数量等核心数据,不利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法律不完善

法律规范空白。对于微信、QQ等非正规销售平台销售医药产品的行为,暂时没有法律对其予以明确的规定。这不仅让经营者以为该社交团建是医药销售监管的法外之地,更让执法者无所适从。

消费者防范意识差

当前,网络早已渗透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部分消费者为了方便,过于热衷网购医药产品。但是,大部分药品消费者对网上销售药品商应该具备什么资质并不了解;对于国家关于网上销售医药产品的政策也不清楚;对于网络销售商的身份信息、宣传资料的真伪也不以为然。我国消费者网络消费的防范意识不高,这种防范意识和较差的防范能力正中不法分子下怀。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医药从产品的经销商抓住这样的消费心理,先是大幅降低价格,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然后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一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降低消费者的心理防范底线,从而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医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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