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猪养殖投入品的安全监管

2020-06-01 07:31徐大文
科学种养 2020年5期
关键词:批准文号饲料原料主管部门

徐大文

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加强生猪养殖投入品安全监管,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是每个生猪养殖场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责任。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政策,就生猪养殖投入品的安全监管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 严格遵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成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由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采购。禁止采购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霉变、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采购未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产品登记证》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 成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并严格执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和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内产品。发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存在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饲料添加剂。

3. 使用自行配制饲料的,必须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和有关标准进行合理配置。饲料原料必须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饲料原料目录》规定品种,且质量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中的强制性要求。单一饲料原料必须由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生产;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必须由取得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禁止采购使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原料及霉变、超过保质期的原料配制饲料;禁止采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的单一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

4. 加强成品饲料和添加剂入出库管理,翔实记录产品通用名称、入库时间、入库数量、生产企业及联系电话、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检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入库人员、出库时间、使用去向、使用人员等。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 加强自配饲料原料和自配饲料入出库管理,翔实记录原料和自配饲料通用名称、入库时间、入库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人员、保质期、质检报告、入库人员、出库时间、使用去向、使用人员、原料产地、原料供货单位及联系电话、原料采购人员等。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 飼料原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根据种类分设库房区别堆垛贮存,并按照“一垛一卡”的原则,进行垛位标识卡管理。垛位标识卡必须标明饲料原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通用名称、入库时间、保质期、供货单位、垛位数量、总数量和已用数量等。同时,对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饲料添加剂,尚须进行温度监控;对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必须设贮存间或者贮存柜分别贮存,并设置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饲料原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库房必须保持清洁、干燥。库房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禁止堆放其他杂物;禁止使用化学药物进行灭鼠。

二、兽药

1. 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切实按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等规定,从源头上把好兽药安全使用关。

2. 严格执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关于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的公告》等,禁止采购使用规定中禁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3. 严格遵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兽药停药期规定》,认真做好规定内药物的用药记录,如实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的用药记录,确保猪肉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4. 严格按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兽用抗菌药兽医临床使用指导原则》,规范抗菌药临床使用行为,切实根据生猪疾病风险选用适宜的抗菌药、剂量、疗程和用药途径进行治疗或预防性用药,有效防范兽药残留超标,确保生猪用药安全。

5. 严格执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添加目录中规定的药物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禁止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生猪。

6. 禁止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采购兽药;禁止采购使用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没有通过GMP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兽药;禁止采购使用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淘汰兽药品种目录》中的药物;禁止采购使用假、劣、过期或不明成分的兽药;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生猪。

7. 兽药使用前,必须仔细核对兽药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失效期等,发现兽药过期、包装破损、有渗漏或者有氧化、分解、变色、沉淀、混浊、异物、发霉、分层、腐败、潮解、异味、生虫等影响药物质量的现象时,应作废弃兽药处理。

8. 兽药必须根据药品的性质、剂型、贮藏要求进行分类、分条件保管。对易光解及易吸收二氧化碳的药品,应置于阴凉处;对易潮解引湿的药品,应置于干燥处,并注意通风;对易风化药物,应置于适宜湿度处保存;对中草药应置于阴凉、通风、干燥处,并注意防潮,防虫害;尤其对剧药与毒药,应专账、专柜、加锁,由专人保管,且每个药品必须单独存放,有明显标记。同时,必须建立兽药入出库台账,翔实登记兽药名称、入库时间、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有效期、销售单位及联系电话、兽药经营许可证编号、入库数量、入库人员、出库时间、使用去向、使用人员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兽药库房必须保持清洁,非相关人员禁止入内。

三、饮用水

严格执行《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7-2008 )标准。

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色度≤30°,浑浊度≤20°,无异味,无异臭,总硬度(以CaCO3计)≤1 500毫克/升,pH值在5.5~9,溶解性总固体≤4 000毫克/升,硫酸盐(以SO 42ˉ计)≤500毫克/升。

细菌学指标要求:总大肠菌数,成年猪100MPN/100毫升、幼猪10 MPN/100毫升。

毒理学指标要求:氟化物(以Fˉ计)≤2毫克/升,氰化物≤0.2毫克/升,砷≤0.2毫克/升,汞≤0.01毫克/升,鉛≤0.1毫克/升,铬(六价)≤0.1毫克/升,镉≤0.05毫克/升,硝酸盐(以N计)≤10毫克/升。

四、疫苗

1. 严格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疫苗必须通过当地动物疾控中心采购,由具有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兽药GMP合格证》及《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生产。

2. 疫苗采购时,必须认真核查包装、名称、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生产批号、规格、生产日期、失效期、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等,并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 疫苗运输时,必须根据疫苗种类及其数量选择适宜的保温存储设备,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并采取防震、减压措施,防止保温存储设备坏损。

4. 疫苗注射前,必须仔细核对疫苗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失效期等,发现疫苗过期、瓶身破裂或瓶盖渗漏时,应作废弃疫苗处理;发现疫苗变色、长霉、破乳分层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当地动物疾控中心报告,疫苗留存追溯信息。

5. 疫苗注射时,必须按照《生猪免疫程序》和《兽用生物制剂操作规范》进行免疫,坚持一猪一针头,并做到注射部位准、注射剂量足,确保不漏免、不少免。

6. 废弃疫苗、疫苗空瓶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集中后移交当地动物疾控中心或医疗垃圾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丢弃。

7. 必须建立生猪免疫接种档案,翔实记录疫苗名称、采购时间、采购渠道、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规格、失效期、质检合格证、运输温度、采购人员及免疫时间、免疫数量、免疫人员等。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作者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吴家园235号良安小区 邮编:73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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