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2019年某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与好友相约在重庆市江津区某烧烤店饮酒。被害人冯某从别处醉酒后,无故来到该烧烤店附近胡言乱语、手舞足蹈的吵闹,不断进行滋扰,甚至几次对李某等人动手推搡,引起了李某的强烈不满。李某先后两次起身将冯某推倒在地,试图将其赶走。
凌晨2时37分,李某见离开的冯某又返回烧烤摊附近,隔着街对李某等人继续大声吵闹,便手提一个啤酒瓶快速跑过马路,跳起一脚正面踢在被害人冯某胸腹部,致冯某仰面倒地后未再站起来。而后,李某见冯某一直躺在路中央,便和同行的肖某一起查看。二人发现冯某已睡着,于是一同将其挪动至路边。李某等人离开时并未拨打报警或急救电话,直至当日清晨7时,冯某才被其家人发现并接回家中卧床休息。
次日凌晨3时许,冯某在床上被家人发现已死亡。经鉴定,冯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数小时后,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已与被害人冯某的家属对其的死亡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综合社会调查报告的意见,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瀟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