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

2020-05-26 02:09王璐璐
世界家苑 2020年3期
关键词:市场监管上市公司

摘要:随着金融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张、活跃度的不断提升,上市公司间的收购行为已经成为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近些年来收购监管问题备受关注,2015年伊始的万科之争更是给市场监管敲响警钟。对此,不同学者各抒己见对一致行动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以期寻求出一套完整的监管路径。本文将以一致行动人对当前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冲击为切入点,通过对一致行动人法定内涵与学理内涵进行分析,并对该问题监管体制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一致行动人;市场监管

1 一致行动人对当前收购规则的挑战

“一致行动”多年来一直被视作上市公司收购中的重点监管对象,它影响着市场收购信息的公开、公正、公平。实践中收购方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屡见不鲜,该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而且给市场健康发展带来恶劣影响。下文,笔者将从三个方面简述一致行动给当前市场监管带来的冲击。

1.1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是指,针对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不足30%的股东应遵循《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律监管机构的规定,在进行发行证券、上市以及交易等一系列行为中及时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资人以及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一种活动准则。目前公开分为“股份大量持有”型公开以及“所持股份大量增减”型公开。目前我国持股的界限为5%,即当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之后,增减持股均应进行有效披露并暂时停止交易。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收购意义重大,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使上市公司对未来风险进行有效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反收购措施,避免控制权的转移。如若股东中存在一致行动人而未经有效披露,暗藏其中的“蒙面”一致行动人极有可能采取不正当方式大量持股,给上市公司控制权带来巨大冲击。

1.2 规避强制要约规则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对公司持股到达30%将面临强制要约收购的限制,即当投资者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到达法定基准线后,在一定时期内再次增加持股比例,则必须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均发出收购要约。该规则旨在保护目标公司的小股东,使得小股东有权与大股东一起分享股权溢价带来的红利,同时也增加了收购方的行动成本。鉴于此,暗中的一致行动人极有可能利用该项规则将所持股权分散于多位一致行动人手中,避免触碰到30%的红线,逃避市场监管,规避强制要约义务,从而减少增持的成本。这种隐蔽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透明度,使得不法投资者滥用信息的不对称性随意操控上市公司股价,给市场带来难于预计的风险。

1.3 规避重组上市规则

“重组”一词的内涵十分广泛,其准确定义学界至今未能达成一致。鉴于此,本文所称“重组”限定狭义概念上,即特指“资产重组”行为。虽然应该肯定资产的重组行为对增强资产使用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益作用。但在实践中却风险频发,交易中的借壳、“类借壳”行为层出不穷。所谓“类借壳”是指,不满足规定标准但又企图重组上司的公司,通过巧妙的管理规划使之在审核中得以放宽对待的一种行为。例如,借壳方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签订一系列一致行动人协议,将原股东名义下的股权占有比例增加,造成公司控制权未发生转移的假象,成功规避了重组上市的审核规定。

2 一致行动的内涵

面對上述冲击,明确对一致行动以及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成为当务之急,这不仅有利于理清股东间的真实关系,更有益于还原公司股权的真实现状,实现股东间信息量的平衡,防止不法行为人利用规则的漏洞逃避监管增加市场风险。

2.1 现行立法中的界定

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文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最为明确定义在《收购办法》第83条。此外,新《证券法》中“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表述也应视作是对一致行动人的一种界定。据此,可以简单归纳出我国现行立法的侧重点,即,行为方式是通过签订具体协约或主实施某些操作,既包括行为也包括事实;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支配与控制;标志在于股东间有相同的意思表示并采取了一致的行动。

2.2 一致行为人的学理内涵

2.2.1 一致行动人构成的时间节点。多数理论忽视一致行为人构成的时间节点这一问题,或者笼统的而将时间节点其定在股东权益交易变更当时,这一观点不够准确。笔者认为,明确时间节点问题意义重大,它关系到股份锁定期以及业绩补偿义务等问题。诚上所述,判断一致行动与否应当注意是否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应局限在股权交易当时,而应适当的扩张。一些学者人为,有必要根据“收购及权益变动活动”意思表示以及“日常行使股东权利中达成意思表示并最终导致收购时一致行动进行再细分。故而,笔者认为在判断股东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时应当适当的将视线放宽至权益变动前的36个月左右。

2.2.2 以控制权为核心的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核心在于“支配”,所谓“支配”可以具象的理解为对表决权的“控制”。因此,股东间表决权的合并是一致行动关系判断的关键。考虑到一致行动人最大的特征在于隐蔽性,由于合意表示难以察觉,若仅考量股东的实益拥有权,便正中一致行动人的圈套。因此,学者将一致行为的动机分为“趋利”和“弊害”两面,即一致行动人渴望通过扩大控制权取得利益的同时期望降低交易成本避免其他管理者阻挠。这一动因分析再一次点明确了扩大控制权正是一致行动的核心。

2.2.3 一致行动方式的多样性。在上述的立法定义中,有关一致行动的方式仅表述为采用协议或其他安排这两词汇进行概括。笔者认为,应采取更宽的视角去理解。承上所述,一致行动协议的实质在于合意,因而表现形式不应拘泥于明示,也不应体现在书面,行为方式或者暗示都应囊括自内。

3 一致行动人法律界定的完善建议

经过上述分析,可见在现行的《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制下我国对一致行动人内涵已有了一定的界定,但是这一界定仍不足以满足当前市场的需要,为更好的应对上市公司收购问题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3.1 提高立法层级

当前我国对“一致行动人”最为明确的定义只存在于《管理办法》中,从法律层级来看,《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有限。而在作为较高层级的《证券法》对“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仅有“共同持有”这一句。上市公司收购问题本来就复杂多变,且对证券市场影响深远,更有甚者会影响国家整体的经济运行,因此,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理应由效力更高的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3.2 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结合

《管理办法》第83条对“一致行为人”的定义仅关注了一致行动的方式、目的以及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这不足以全面概括一致行为人的内涵。除上述三点外,界定“一致行动人”还应当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结合进行考量:关注主体的主观动机是否存在规避监管的意图、关注交易是否影响表决权的行使机制以及最终的收益分配情况。

3.3 证明标准

根据《收购办法》中的推定情形的可以看出,股东承担着证明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的责任。其次,关于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应当借鉴民商事领域中通常使用的标准,即高度盖然性,以确保法律保持应有的连贯性。综上所述,当股东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时,可对此提出的相反证据,且该证据必须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反之,若无充分有力的相反证据时,裁定者应当及时认定股东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4 建立多方监管体制

隐蔽性是一致行动关系最为显著的法律特征,单纯依照定义中的构成要件可能依旧难以完全把控。因而,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更应逐步完善证监会的举报制度、对二级市场采取监控并主动赋予一定股份信息调查权,通过此类多方监管的方式实现对一致行动的有效控制。

4 结语

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间的并购热潮是弱肉强食规则下的必然趋势,一致行动的出现虽符合契约自由精神,但严重影响证券市场整体运作,因此需完善对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监管。要加强监管首先应明确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我国法律虽已对“一致行动人”作出界定,但该定义尚存法律层级较低、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考量不全面、未明确证明标准等问题。基于此,本文从现行立法的定义入手,进一步挖掘定义下的学理内涵。本文认为,只有提高相关立法层级,明确法律定义,建立多方监管体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不法行为,保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傅穹.敌意收购的法律立场[J].中国法学,2017(03).

[2]  张斌,陈洪天.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监管评述[J].清华金融评论,2019(09).

[3] 马一.金融举报者激励和反报复法律制度研究——以美国萨班斯法和多德.弗兰克法为核心[J].比较法研究,2017(02).

[4] 彭玉榮.一致行动法律制度的比较法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10).

[5] 陈东华.大股东特征、董事会特征与控制权私利的相关性研究——基于非流通股控股转让与非流通股转让的分析[J].财会通讯,2016(27).

[6] 郝云宏,林仙云,曲亮.控制权私利研究演进脉络分析:制度、行为与伦理决策[J].社会科学战线,2012(12).

[7] 王林清.公平交易理论下内交易受害投资者司法救济[J].中外法学,2017(03).

[8] 叶林著.证券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9] 陈甦主编.证券法专题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10] 符启林主编.证券法[M].法律出版社,2007.

[11] 刘黎明主编.证券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王璐璐(1994—),女,河南郑州人,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方向:金融法。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猜你喜欢
市场监管上市公司
直播带货问题分析及建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重拳打击“傍名牌”
全国首个市场监管互联网执法办案平台在杭州上线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管理
行为公司金融理论的现实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研究
做好市场秩序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