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裁判视角下刑事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2020-05-26 11:43韩贻茹
大众科学·上旬 2020年5期
关键词:侦查审判

韩贻茹

摘 要: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与灵魂,随着近些年来刑事冤假错案不断出现,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当前各国都在寻求切实可行的刑事错案治理方法。本文以证据裁判为视角主要从侦查和审判两方面明晰我国刑事错案生成原因,借鉴部分域外经验,建议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完善证据相关规则,以期对当前的司法工作有所裨益,能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与司法公正。

关键词:证据裁判;刑事错案;侦查;审判

“由人类主宰司法存在着天然的缺陷,这决定了刑事错案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可能避免”。2018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认罪认罚制度,速裁程序,并且进一步完善与《监察法》的具体衔接问题,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每一起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也影响着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因此,错案预防和规制是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一、刑事错案问题界定

刑事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因为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使得没有犯罪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的被告人遭受刑事处罚。根据相关刑事诉讼的规定,错误可能发生在法律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两个方面。对于案件的定性错误或者处理错误都被称之为“刑事错案”。具体而言,刑事错案分五种情况:有罪定无罪、无罪定有罪,此罪定彼罪,轻罪定重罪,重罪定轻罪。这就导致错案情形较多,对于错案的认定与监督都比较困难,因此刑事错案一直是司法领域普遍关注的问题。

错案的发生往往与证据的认定息息相关。证据裁判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贯彻使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错案的出现。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以及最终的定罪量刑时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并且要求证据符合证据资格具有证明力。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能作出有罪判决。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证据方面的很多内容,明确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细化证据定罪标准,证据裁判原则虽然没有明确载入立法,但是其精神和原则始终存在,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以保证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二、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

(一)侦查阶段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在侦查阶段,由于侦查技术的落后和侦查能力有限,侦查往往过分依赖口供,取证过程中有罪推定的思想根深蒂固,很多情况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漠视无罪证据,然后带有思想倾向的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所谓的证据链,[8]由于对言辞证据过多依赖,侦查人员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往往轻视无罪证据,也有可能忽视实物证据,侦查作为诉讼活动的开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下,一味追求结案率,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可避免。针对这一问题,刑事诉讼有自白任意性规则予以限制,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不能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另外,侦查阶段取证手段不当会影响所获得证据的使用,比如采取偷窃的方法获得的录音录像,证据能力减弱,证明力也会受到影响,且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侧重对于事实认定的收集,使得法院裁判依据的量刑证据较少,也会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审判阶段

最终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处罚都是由办案法官来决定,而办案的依据就是证据,这就要求办案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对已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而且侦查阶段搜集的证据较多,案件审理阶段法官要根据案件情况有所取舍。由于判断具有一定主观性,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同一案件,不同法官的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证据采信以及瑕疵证据的认定方面。因此,法官对于证据的判断能力、职业素质与办案质量息息相关。刑事诉讼法第54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规则的适用有详细的规定,明确瑕疵证据不适用强制性排除,可以通过其证据补证,补证程序后该证据才能使用,但是具体的补证程序以及需要达到何种要求并没有规定,仍然需要法官结合全案考量作出判断。但是,对于复杂案件,除了涉及司法领域还有可能涉及其他专业,比如医学,统计学等,法官只能参考鉴定意见,此时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其质量也影响着法官对于案情的判断,如果鉴定意见是错误的,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会受到影响。另外一方面,虽然目前非法证据规则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在减少刑事错案过程中发挥着重要重用,但是在辦案过程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极少有能证明“证据非法”的成功案例,且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因此,证据裁判规则能否切实履行是影响错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三、刑事错案的对策分析

(一)侦查阶段

1.坚定无罪推定理念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是办案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陷入有罪推定或疑罪从轻的僵化思维,这种传统的司法观念明显与刑事诉讼本身公正,秩序,效率的价值理念相违背,应该彻底摒弃,始终坚持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9]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规则的指引下,要求在侦查活动中收集证据的办案人员,应该自觉保持客观公正,结合案情尽可能全面搜查,同时,不断提升侦查能力和侦查技术,促进侦查活动形式多样化,在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基础上,注重其他证据的收集,结合现场勘察的情况以及所有的实物证据寻找案件“突破口”,将还原案件真相作为工作的重心而不是一味的追求结案效率。也就是说,坚定无罪推定理念,就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转化思维意识,切实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在面对疑难案件时,不能忽略无罪证据,增强证据意识。

2.讯问时保证程序合法

讯问程序可以参考域外经验,比如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在讯问过程中普遍适用,主要通过法律作相关规定使被讯问者拥有对抗司法机关的部分防御性权利,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错案发生;德国在保障被讯问者基本权利的同时,还注重限制司法活动中相关人员讯问的手段和方法;在英国设有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作为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损害时的另一种救济途径。在我国讯问时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明确证明责任,为了进一步贯彻自白任意性规则,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于非法讯问的监督,细化同步录音录像的具体规则,对于录音录像与当庭供述有相互矛盾,且通过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防止刑讯逼供;另一方面,可以对于已有案例数据进行分析,将错案率较高的案件移送决定审查批捕的检查机关。

(二)审判阶段

1.加强法官队伍素质建设

“大多数错案发生,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在人的影响下形成的,因此提升法官分析判断证据的能力就显得尤为要。 ”[10] 在“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 ,法官准入标准应该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教育,提升办案能力,完善学习交流平台建设,作为办案法官,要自觉钻研法律知识和其他学科文化知识,保持先进的司法觉悟,思想观念需不断更新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潮

(下转431页)

(上接430页)

流,始终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要搞好内部监督,使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完善奖惩制度,同时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社会各阶层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司法权主要体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取舍和判断,所以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廉政建设,是防范刑事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

2.落实证据制度建设

降低刑事错案发生率不仅需要提升法官专业素质,证据制度的建设更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证据作为案件审理最为关键的要素,应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的特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发生是由于取證过程中存在非法讯问、诱供、骗供等情形。所以必须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 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逮捕、起诉、 辩护、审判几个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明确规定。[11] 同时对于刑讯逼供的情形,惩罚标准有所提高,对于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瑕疵证据必须经补充后才能使用。而且在如今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要促进收集证据手段的多元化,提升相关数据精准度,从而具有较大证明力。除此之外,庭前会议要发挥实质性作用,贯彻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方法,允许在满足条件的基础对于非法证据采取“强制性排除”。

四、结语

刑事司法的使命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理应合法公正,然而受到人类认知能力和科技水平的限制,错案是在所难免的,只有通过不断的认识再认识,去深究刑事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司法改革,强化对证据取得和适用的监督和管理,善用科学技术调取科技证据和实物证据,摆脱对言辞证据的依赖,形成更高效可信的证据链,从而提高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准确性,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这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张中:《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新标准》,载《检察日报》2012年 5 月 16 日第 3 版。

[2]李建明:《刑事司法错误——以刑事错案为中心的研究》,人民出版社 2013年版。

[3]胡铭:《错案是如何发生的——转型时期中国式错案的程序逻辑》,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3年版。

[4]王乐龙:《刑事错案概念再分析》,载《法治论丛》2009 年 3 月第 24 卷第2 期。

[5]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载《政法论坛》2008 年第 2 期。

[6]刘新品主编:《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年版。

[7]汤啸天:《防范冤案要从遵守证据规则开始》,载《人民法院报》2015 年 5月 19 日。

[8]卞建林,倪润:《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与贯彻》,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9]陈兴良:《张氏叔侄案的反思与点评》,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6期。

[10]王晨:《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刑事证据规则则与冤假错案预防机制建构的司法伦理指引》,载《法治论坛》2015年第6期。

[11]陈瑞华:《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载《法学家[》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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