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补短板工程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和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现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从源头加快解决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初一公里”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2019年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实施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設工程。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国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支持,是现代农业重大牵引性工程和促进产业消费“双升级”的重要内容,是顺应农业产业发展新趋势、适应城乡居民消费需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大举措,对确保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快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有利于夯实农业物质基础装备,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溢价能力,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有利于改善农产品品质,满足农产品消费多样化、品质化需求,做大做强农业品牌;有利于实现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加速农产品市场流通硬件设施、组织方式和运营模式的转型升级;有利于优化生产力布局,引导产业结构调整,释放产业发展潜力,增强我国农产品竞争力。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紧紧围绕保供给、减损耗、降成本、强产业、惠民生,聚焦鲜活农产品产地“最初一公里”,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为重点,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进一步降低农产品损耗和物流成本,推动农产品提质增效和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对高质量农产品的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统筹布局、突出重点。坚持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产业布局、市场需求和基础条件等因素,在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统筹推进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优先支持扶贫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且运营产地市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方式市场化,提升设施利用效率。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补助、金融支持、发行专项债等政策,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形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科技支持、融合发展。坚持改造与新建并举,推动应用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构建产地市场信息大数据,发展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促进产地市场与消费需求相适应,融入一体化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体系,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
——规范实施、注重效益。立足各地实际,规范实施过程,完善标准体系,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完善带农惠农机制,提升鲜活农产品应急保障能力,确保运得出、供得上。
(三)建设目标。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为重点,到2020年底在村镇支持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推动完善一批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的田头市场,实现鲜活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能力明显提升,产后损失率显著下降;商品化处理能力普遍提升,产品附加值大幅增长;仓储保鲜冷链信息化与品牌化水平全面提升,产销对接更加顺畅;主体服务带动能力明显增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能力大幅提升。
三、建设重点
(一)实施区域。2020年,重点在河北、山西、辽宁、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16个省(区、市),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选择产业重点县(市),主要围绕水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开展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鼓励各地统筹利用相关资金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鼓励贫困地区利用扶贫专项资金,整合涉农资金加大专项支持力度,提升扶贫产业发展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发行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专项债,实施区域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鼓励其他地区因地制宜支持开展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
(二)实施对象。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施,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在村镇具有交易场所并集中开展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服务和交易服务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三)建设内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建设设施类型和规模,在产业重点镇和中心村鼓励引导设施建设向田头市场聚集,可按照“田头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模式,开展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
1.节能型通风贮藏库。在马铃薯、甘薯、山药、大白菜、胡萝卜、生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节能型机械冷库。在果蔬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窑洞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机械制冷设备,改建为冷库。
3.节能型气调贮藏库。在苹果、梨、香蕉和蒜薹等呼吸跃变型果蔬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碳分子筛制氮机、中空纤维膜制氮机、乙烯脱除器等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和储运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专用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除土、清洗、分级、愈伤、检测、干制、包装、移动式皮带输送、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立体式货架。
四、组织实施
按照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或改扩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各地要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推行从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的全过程线上管理。
(一)编制实施方案。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细化编制实施方案,做到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效,数据详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思路目标、空间布局、建设内容、实施主体、资金支持、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及其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本地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技术方案、补助控制标准、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延伸绩效管理,并于2020年12月1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二)组织申报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申报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申报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申请主体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过程审核,公示实施主体,对未通过审核的主体及时给予反馈。实施主体按照各地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对建设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须全程留痕。
(三)组织开展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成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邀请相关技术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实施主体兑付补助资金,并公示全县仓储保鲜冷链设施补助发放情况。
(四)强化监督调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实施过程监督、定期调度,发布资金使用进度,根据实施进展及时开展现场督查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协作机制,加大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由市场、计财和相关业务处室组成的项目工作组,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区域,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明确的有关任务,做好补助资金测算,应保证补助资金与建设需求相一致,避免重复建设。任务实施县也要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做好补助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设施核验、补助公示等工作,鼓励探索开展“一站式”服务,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积极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将与生产直接关联的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切实保障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用地需求。对需要集中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田头市场,应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用地需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强与电力部门沟通,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探索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项目资产股份量化形式,建立完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政府监管等长效运行机制,试点示范、重点支持一批田头公益性市场。
(三)强化金融服务。各地要积极协调推动将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信贷支持范围,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贷流程。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专门信贷产品,指导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应担尽担”。各地可统筹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四)严格风险防控。各地要建立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内部控制规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廉政教育。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地方要严格查明情况,按规定抄送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组建专家队伍,编写本地化技术方案,压实实施主体直接责任,严格验收程序,确保设施质量。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仓储保鲜冷链技术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适合不同农产品和季节特点的仓储保鲜冷链技术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利用效率,确保设施使用安全。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題,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五)做好信息采集与应用。各地要配合农业农村部健全完善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通过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组织实施主体采取自动传输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方式,全面监测报送产地鲜活农产品产地、品类、交易量、库存量、价格、流向等市场流通信息和仓储保鲜冷链设施贮藏环境信息,监测项目实施情况,为宏观分析提供支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规模在500吨以上的,应配备具有通信功能的信息自动采集监测传输设备,具有称重、测温、测湿、图像等信息采集和网络自动配置功能,实现信息采集监测传输设备与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用好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加强分析与预警,指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销售。
(六)加强宣传示范。各地要做好政策宣贯,让基层部门准确掌握政策,向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宣讲,调动其参与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各地要坚持“建、管、用”并举,开展专业化、全程化、一体化服务,通过集中培训、现场参观、座谈交流以及编写简明实用手册、明白纸等方式,帮助实施主体提高认识,掌握技术,确保设施当年建成、当年使用、当年见效。各地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推出一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扩展,提升支持政策实施效果。
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各分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发挥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在推动复工复产、稳定全球供应链、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充实试点内容,加快工作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供应链协同复工复产
供应链畅通是推动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协同复工复产、促进产供销有机衔接和内外贸有效贯通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六稳”工作的重要基础。各地要密切关注和把握国际国内疫情形势和经济形势变化,指导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及时研判供应链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围绕用工、资金、原材料供应等关键问题,精准施策,打通“堵点”、补上“断点”, 千方百计创造有利于复工复产的条件,提高复工复产效率,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和经济社会循环。
试点城市要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和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加快推动和帮助供应链龙头企业和在全球供应链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复工复产。针对本地重点产业情况和特点,梳理供应链关键流程、关键环节,及时疏通解决制约企业复工复产的物流运输、人员流动、资金融通、原材料供应等问题,特别要做好跨区域政府间协同对接。
试点企业要勇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协助配套企业解决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实际困难。通过保障原材料供应、加快重点项目实施进度、加大预付款比例、及时结算支付等多种方式,缓解上下游中小企业经营和资金压力。发挥各类供应链平台资源集聚、供需对接和信息服务等功能优势,积极接入各方信息系统,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交易、物流、金融、信用、资讯等综合服务,促进供应链尽快恢复和重建,实现资源要素的高效整合和精准匹配。
二、完成好新形势下试点各项工作任务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充分利用供应链资源整合和高效协同优势,在支持疫情防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复工复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反映出供应链安全性和协同性方面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同时市场新需求、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也给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试点工作要在原有试点任务基础上,重点加强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供应链安全建设。试点城市要将供应链安全建设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重点产业供应链的分析与评估,厘清供应链关键节点、重要设施和主要一、二级供应商等情况及地域分布,排查供应链风险点,优化产业供应链布局。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产业的信息沟通、设施联通、物流畅通、资金融通、人员流通、政务联动等协同机制,研究建立基于事件的产业供应链预警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重点产业和区域的风险预警管理。
试点企业要增强供应链风险防范意识,针对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举一反三,研究制定供应链安全防控措施。把供应链安全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制定和实施供应链多元化发展战略,着力在网络布局、流程管控、物流保障、应急储备、技术和人员管理等方面增强供应链弹性,提升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促进供应链全链条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推进供应链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试点城市要加大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型基础设施投入,积极应用区块链、大数据等现代供应链管理技术和模式,加快数字化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加快推动智慧物流园区、智能仓储、智能货柜和供应链技术创新平台的科学规划与布局,补齐供应链硬件设施短板。
试点企业要主动适应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生产、流通、消费模式变化,加快物联网、大数据、边缘计算、区块链、5G、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在供应链领域的集成应用,加强数据标准统一和资源线上对接,推广应用在线采购、车货匹配、云仓储等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实现供应链即时、可视、可感知,提高供应链整体应变能力和协同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搭建技术水平高、集成能力强、行业应用广的数字化平台,开放共享供应链智能化技术与应用,积极推广云制造、云服务平台,赋能中小企业。
(三)促进稳定全球供应链。试点城市要积极促进产供销有机衔接、内外贸有效贯通,支持外貿、外资、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贸易伙伴的沟通协调,着力保订单、保履约、保市场,全力支持外贸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要订单,促进全球供应链开放、稳定、安全。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展会服务模式,持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保障各类经贸活动正常开展。
试点企业要努力克服困难,加快重点工程建设,按时按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订单。积极参与“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在重大项目中的协同与合作,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探索建立高效安全的物流枢纽和通道,优化、整合境外分销和服务网络资源。稳妥有序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优化国别产业布局,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更好带动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进一步提高我供应链全球化能力和水平。
(四)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大战略部署,推动产业供应链向贫困地区延伸,因地制宜支援贫困地区优势产业发展,带动贫困地区就业,促进贫困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聚焦重点帮扶领域、优势特色产业供应链薄弱环节,着力加大对“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试点企业要积极推动资源、项目、用工等积极向贫困地区倾斜,发挥技术、渠道、市场等优势,加大贫困地区农产品、中药材、矿产、生态等资源市场开发力度,带动贫困地区相关配套产业发展和就业增长,增强贫困地区经济“造血”功能。涉农相关企业要大力发展农产品集采配送、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设备,促进与农户(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面、深入、精准对接。加快构建集智慧农业、电商平台、智慧物流为一体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提升农产品商品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五)充分利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企业。支持试点企业基于真实交易场景,根据需要开展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和预付款融资。提高企业应收账款的透明度和标准化,持票企业可通过贴现、标准化票据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用于向中小企业支付现金,降低中小企业流动性压力和融资成本。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金融科技,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相关系统对接,推动供应链上的资金、信息、物流等数字化和可控化,为链条上的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供应链融资服务。
金融机构要创新供应链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基于核心企业、真实交易行为、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风险评估体系,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快速响应企业的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需求。
金融机构规范开展供应链相关的资产证券化、提供资管产品等表外融资服务,应强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投资者保护,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行为。非金融机构不得借供应链之名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和规避宏观调控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要结合试点中期评估反馈意见和今年重点工作方向,制定针对性的整改落实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和具体实施方案。对照工作方案和台账,认真检查完成情况,对标对表,抓紧抓实,加快试点工作进度,按要求及时填报季报和年度总结报告,确保试点工作各项任务目标按期高质量完成,取得实际效果。试点中期评估结果,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供应链信息管理应用查询。
根据试点动态调整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未按照台账推进试点或者进展缓慢的城市和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加强业务协同指导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复工复产政策落实力度,加强对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業扶持,积极落实援企稳岗、复工复产等疫情应对政策,精准扎实有序推动供应链全面复工复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与供应链服务企业,支持金融机构落实复工复产金融支持政策。
要发挥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试点进展。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力争在体制机制、政策促进和制度标准建设等方面有所突破。
指导各地加强供应链领域“政产研学用”有机融合,积极研究供应链发展的新趋势、新技术和新模式。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研究、数据统计、标准制修订和国际交流,提供供应链咨询、人才培训、职业资格认定等服务,推动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
(三)加快复制推广典型经验
各地要立足本地实际,做好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工作,总结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供应链协同复工复产,特别是创新推进试点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报商务部。我们将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组织典型案例宣传和成果展示。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0年度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切实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高渔业依法行政水平,巩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成效,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精神以及省安委会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我省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重点,认真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宣传培训,强化执法检查,加强渔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坚持“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确保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
按照“一岗双责”、“三个必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省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领导小组,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任组长,厅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厅办公室、渔业渔政管理局有关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渔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三、主要任务
根据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点,主要对渔船生产作业进行执法检查、对渔港和渔船停泊点及渔船进行安全巡查、对渔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对渔业船员培训考试监督和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对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进行检查、对渔业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检查等。
(一)重点执法检查
1.对渔船数量200艘以上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2.对全省重点渔港进行检查。
3.对巢湖水域、太平湖、花亭湖、南漪湖等水面面积2万亩以上湖泊(水库)渔业生产作业开展检查。
4.对渔业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检查。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
(二)专项执法检查
1.重点时段专项检查。根据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五一、国庆等节假日、重要时段渔业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对渔船集中停泊点、风景名胜区、渡口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渔船非法载客载货行为。
2.禁渔期检查。抓好禁渔期巡航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捕捞行为。重点检查沿江、沿淮和巢湖等重点水域。
3.台风期间、汛期执法检查。针对汛期易出现暴雨、台风等强对流灾害天气的特点,重点加强对渔船归港避风检查,督促渔船做好防台风、防暴雨等预防措施,做好渔船系泊固定。结合汛期天气预警,对沿江、沿淮和巢湖等重点水域开展抽查。
4.对申报全省、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的地区进行全面检查。
5.其他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是省安委会、农业农村部部署的专项检查活动。
(三)一般执法检查
1.对渔船及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查渔船是否经过检验合格下水作业,是否使用检验合格的渔船船用产品等。检查消防、救生和航行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
2.对渔船捕捞生产进行检查。检查是否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渔具、方法捕捞,是否使用固定渔具占用航道捕捞,是否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等。
3.对渔业船员进行检查。检查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情况,渔业船员是否按照规定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渔船最低配员情况等。
一般执法检查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渔船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和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开展。
四、有关要求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保障开展执法工作所需条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并抓好落实。要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建立实施“双随机”和重点检查并重的监管执法制度,不断规范执法检查程序、执法文书运用和执法检查档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效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全省渔业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深圳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0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上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实现事中事后精准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特殊食品风险隐患,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二、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类型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飞行检查、专项检查、体系检查等形式。检查方式包括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本方案重点规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专项检查任务另行布置。
三、检查任务
(一)风险分级评定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高风险、重點监管领域,未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深圳市将继续按照现有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制度要求,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评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满足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每年每家检查频次不少于3次。
2.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由各辖区局根据上级文件自行评定,评定情况存入企业档案,各辖区局根据评定情况开展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检查
省局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销售方式等因素确定2020年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由省局会同市局及企业所在辖区局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市局组织开展对全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此次检查记入辖区局日常监督检查次数。
各辖区局按照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频次的要求完成剩余的日常监督检查。辖区局参与的省局重点监管企业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次数计入日常监督检查次数。全年检查内容应涵盖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三)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检查
市局组织对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开展双随机飞行检查,检查不计入日常监督检查次数。检查对象涵盖商超、药店、会议营销(体验)店、专卖店以及母婴(婴童)用品店等各类特殊食品经营单位。检查结果通报给所在辖区局,由辖区局负责跟踪企业整改情况并报送市局。
各辖区局根据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的风险分级评定结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内有特殊食品经营范围的所有商事主体。辖区局科室做好对基层监管所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监管的业务指导和抽查工作。
(四)特殊食品监督检查方案的制定
各辖区局可自行制定特殊食品的监督检查方案,也可根据与其他食品类别检查任务一并制定,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方案报送至市局。
四、检查要求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重点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生产的特殊食品是否取得特殊食品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采购原料是否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是否使用不合格原料、是否按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产品是否按标准检验合格出厂、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用语规定等。
(二)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的检查重点
对特殊食品经营单位,重点检查经营单位经营项目是否与批准的一致、是否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柜(专区)、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销售来源不明或假冒的特殊食品、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用语规定、经营场所是否有非法产品宣传广告或宣传资料等,必要时对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检。
五、信息处理及汇总
(一)信息录入
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存入相关企业档案,检查相关信息及附件录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系统。
(二)检查结果处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辖区局负责跟踪整改情况并报送上级部门。对于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整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三)检查结果公示
根据国家总局、省局关于检查信息公开要求,检查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市局、各辖区局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向社会公示相关检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