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慧 卫茹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依规治党不断走向成熟理性,走向用法治思维管党治党。在这个过程中,体现了理论层面、历史层面、现实层面和发展层面的逻辑演变。从理论逻辑来看,依规治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在中国的继承与发展;从历史逻辑来看,依规治党是对中国共产党建设经验和规律的升华总结;从现实逻辑来看,依规治党是新时代對运用党内法规制度管党治党整体化操作困境的探索;从发展逻辑来看,寻求管党治党的多重价值指向是新时代依规治党的路径选择。从逻辑演变的角度出发,阐明依规治党的理论来源、发展历程以及现实困境,使新时代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和推进依规治党更具理论价值,契合现实旨归。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依规治党;逻辑演变
中图分类号:D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20)02-0068-08
收稿日期:2019-11-2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逻辑与构建:‘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执行模式创新研究”(17XDJ015)、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党内法规的科学构建与有效执行研究”(15YJA71002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蒙慧,女,政治经济学博士,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党的建设;卫茹,女,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党的建设等。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依规治党是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依规治党作为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就十分关注的重要内容,它的形成是理论与现实相契合的过程,是对马恩等经典作家依规治党的继承和发展,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历史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对党长期执政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的突破。深入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依规治党的逻辑演变,有利于进一步化解我党长期执政的风险,加强党在新时代的建设。
一、理论逻辑: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在中国的继承与发展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理论与实践并非无源之水,其“源头”来自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是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重要理论指导,是依规治党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未明确提出关于依规治党的概念,但在党内法规的定位、制定、执行以及监督上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为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理论与实践的生长、发展与创新积淀了丰沃的思想土壤。
(一)党规定位:强调党的纪律为基础,保证执政合理性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铁一般的纪律是其完成无产阶级伟大事业的重要一环。马克思在写给恩格斯的信中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1]列宁在马恩管党治党思想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无产阶级政党铁的纪律是无产阶级政权的一项重要保障。“如果我们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2]同时,他还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了“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进一步表明了严明的纪律对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性。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决定了党的纪律是一个政党的红线和底线,也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保障,一个没有纪律的党是没有任何力量的,只有靠铁一样的纪律团结起来的党才能迸发出改变世界的伟大力量。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员,都必须以党的章程作为党的根本大法来约束和规范自己,以此来保证党的执政资格和能力。
(二)党规制定:强调立足具体实践,以党章为依据
一系列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依规治党的理论前提和文本基础。在党内法规制定时,不仅要立足于实践、由实践进行检验,更要以党章为基本依照准则。首先,一套党内法规的诞生并非凭空想象的,而是从实际出发,与社会状况相结合产生的。恩格斯曾指出,有生命力的政党“借以进行活动的法律基础”,须由其自身建立并“可以随时改变”,强调要在实践中“寻找自己的法规”[3]。而列宁认为党内法规的制定离不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同时这个实践也是检验党内法规正确性的标准,因而“革命会在事实上证明社会民主党的纲领和策略是正确的”[4]其次,党章是制定党内法规的基本遵循,具有权威性。马克思认为,党章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最高的判决效力。恩格斯指出:“一个新的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积极的纲领”[5],并且将无产阶级政党的章程和条例等同于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党内法律[6]。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一个具有绝对权威的党章对于执政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列宁认为党章制定与修改的过程体现了党章对于制定党内法规的重要性。无论是1903年首次通过党纲,还是1917年对于党纲的修改,亦或是十月革命爆发后列宁坚定地修改党章,无不体现着列宁对党的建设的重视。党内法规的制定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它是在党章的权威之下,加以实践的佐证、多方的斟酌才得以产生的。作为依规治党最重要的一环,党规制定既要体现具体国情,又要彰显党章力量,为新中国成立之后党的各方面建设提供了基本的经验保障。
(三)党规执行:强调坚决维护党规权威,从严管党治党
党内法规是否有效执行既是依规治党的关键所在,又是党内政治生活纯洁性的重要体现。关于党内法规的执行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为确保党内法规得到严格有效的执行,既要坚决维护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又要增强对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管理。首先,党内法规一经制定,就具有特定的执行力,即对于应当接受党规约束的主体、客体以及执行结构和方式,如果不接受约束,就应当受到党内法规所制定的手段进行处置。列宁认为,党内的任何组织、任何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内准则,而当日益壮大的党受到这些形式的束缚时,“唯一的出路只能是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即以新的决议代替旧的决议。党的决议的强制效力必须在实践中予以切实维护,列宁强调,“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代表大会的决定”“必须作出切实认真地保证,使党在上述原则问题上一致通过的决议不致变成一纸空文”[7]。其次,要依据党内法规严格管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要求共产党人必须走在运动的前列。列宁指出,一方面党的负责人必须履行“所负的党的责任”;另一方面,违法乱纪的党员也要严格处理,真正做到惩前毖后。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依靠严格完整的党内法规制度以及执行客体的自觉遵守,是无产阶级政党能够保持其先进性、纯洁性和自我革命性的必要条件。这给遭受了“文化大革命”重创的中国共产党恢复重建党内法规提供了理论准备。
(四)党规监督:强调党内批评为前提,加强党内外监督
合理完善的党内法规监督制度体系是依规治党的重要保障。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要以党内批评作为党内监督的前提,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从党内外各界出发进行监督。首先,要依规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党员之间互相监督。恩格斯指出:“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8]列宁认为,“任何一个党员都有义务批评”,而且党内批评决不能逾越党内法规的要求和破坏党的利益,决不姑息和纵容一切破坏、妨碍党的既定行动的批评。其次,要积极拓宽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及舆论监督的作用。群众对于党员干部及其行为具有高度的关注性和敏感性,在监督党内法规执行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因而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不可替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规监督的重要思想为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提供了理论指导,特别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党内法规建设具有积极的指引和导向作用。
二、历史逻辑:历史经验和党建规律的把握
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依规治党,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以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为理论起点,以中国的具体国情为实践基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处于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外部环境是战争还是和平,中国共产党在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的过程中丰富和完善了党内法规。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法规70年的建设历史,就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依规管党治党的奋斗史。我们回顾历史、反思过往,是为了更好地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提供丰富的底蕴。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作为执政党建设的新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由革命时期的政党转变为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为了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中国共产党开始了执政条件下的依规治党实践。
1.党内法规的定位。强调依规治党是执政党建设的新要求,主要是以相对零散的党内文件为基本依据,反对党内特权腐败、加强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
2.党内法规的制定。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如在1952年制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为了巩固新生政权、确保执政成效,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等党内规范性文件。
3.党内法规的执行。1949年通过并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同时成立了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此来保障党内法规的有效执行;1955年3月又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由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明确了党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即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9]。1956年9月,党的八大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前的标志性成果,其中关于党内法规执行方面不仅明确地指出“党的规定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而且对党员干部的行为也做了具体的规范,即“认真地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
4.党内法规的监督。一项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监督机制,1956年党的八大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执行党内法规情况的监督以及对党员违反党规的处理程序等,还要求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要自觉接受来自党内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和群众监督[10]。尽管党的八大中关于依规治党的实践已有了初步探索,但八大修改的《党章》并未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二)改革开放后至党的十八大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巨大转变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探索和建设时期的经验及教训基础之上,更加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和依规治党。
1.恢复了以往行之有效的党内法规,修订或者新制定了一批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的定位上,强调党内法规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我们党把制度建设提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上来认识,前所未有地把制度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2.党内法规的制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鲜明地提出要加强党内制度建设,推进党内制度创新,强调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改革开放時期制定的比较全面系统的党内法规,其中不仅明确了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和组织原则,而且规定了监督、处罚等规矩,为党内政治生活步入正轨奠定了基础。随后党的十二大上新修改的党章中恢复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为之后制定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等党内规范性文件提供了出台依据。同时,这一时期还加强了党的组织和作风制度建设,如在2004年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6年中央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在此后的时间里,相继出台了干部人事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大力推进党内法规的制定科学化水平。
3.党内法规的执行。强调“党组织与党员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如有违反,则要依照党内法规制度管党治党。一方面,党内法规的执行主体发生了变化。为了维护党的原则纪律,纯洁党的队伍,中共中央决定恢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设立监察部,与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另一方面,党内法规的执行方式改变了“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党代政执行和运动式执行的特点,指出党政必须分开,同时形成了“两规”措施。
4.党内法规的监督。不仅恢复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1987年中央纪委还制定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强调“任何人违犯党的纪律,都必须给予应有的处理”,并突出了党内外监督的作用[11]。进入新世纪,中共中央于2003年12月颁布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党内监督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同时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又进一步细化了各项具体的监督制度。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党内法规建设全面推进,制定了一大批组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以及制度建设等领域的基础法规,为党“有规可依、执规必严”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主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到新的高度,明确全面推进依规治党,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举措,推进依规管党治党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1.党内法规的定位。将依规治党提升到重要战略高度,强调党内法规建设是事关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战略任务,指明依规治党的目标和方向,就是要把依规治党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高度来认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其中第一次把“坚持依规治党”郑重地写入了党章,这也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开启了新时代坚持依规治党,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征程。
2.党内法规的制定。强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形成“1+4”的基本框架,加强党内法规建设顶层设计。2013年,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为进一步备案、清理党内法规提供了制度保障,同年又颁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目标任务,对五年内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总的来说,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达54部,仅2015年就出台了20部党内法规。
3.党内法规的执行。强调重“执法”,要求执法必严,基本形成了党内法规的执行框架,这个框架包括前期的宣传环节、贯穿整个过程的执行环节和后期的反馈控制环节。制度的执行依靠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依靠党内突出问题的解决效果、依靠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同时通过在全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等活动,着力解决“四风”问题,通过“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12],使得反腐败斗争呈现压倒性态势。
4.党内法规的监督。强调要落实责任制。在依规治党的要求下,监督制度的执行也要依靠制度。为更好地推进监督执行力度,中央先后修订完善了党纪处分条例、党内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构成了党内外共同发力的监督体系,成为监督和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行为的刚性力量。
三、现实逻辑:对管党治党整体化操作困境的探索
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框架下,以法治思维不断加强的党的建设,全面推进依规治党。在这个过程中,党的建设得到长足的发展,维护了党章党规的权威,增强了党的执政能力。但由于长期以来依规治党自身就存在不足,再加上当前依规治党整体现状与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新要求不完全匹配,使得依规治党在整体化操作上仍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对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党内法规体系不够健全、执行框架仍需完善以及监督机制不够完备等问题。鉴于此,推进新时代的依规治党必须探索克服整体化操作的困境,以此提高管党治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以深入理论研究为先导
依规治党中的“规”即党内法规,虽然当前对其研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研究起步较晚,研究的力量较为薄弱,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党内法规的建设。同时对党内法规的研究存在着“两张皮”的现象,作为实务工作者熟悉业务,但由于时间精力等限制无法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作为理论研究者虽有时间精力,但由于不了解党内法规实践层面的业务只能望洋兴叹。其中主要表现为:
1.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与其实务工作相脱节。当前从事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多为高校及理论研究中心的专家学者,对于党内法规研究工作大都停留在对法规文本的解读,缺乏党内法规教材以及基本知识的通俗读本。此外,党内法规研究者多为法学、政治学及党建领域的专家学者,学科界限仍未被打破,制约党内法规建设发展的理论瓶颈依旧存在。
2.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虽已取得一些成果,但质量还有待提高。以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研究成果为例,多为经验总结、文本解读以及注释研究等内容,缺乏系统、深入的专题性研究与有深度、有广度的创新性研究,未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13]。一些重要的党内法规实践问题仍有待商榷,如党內法规的备案工作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如何处理好改革创新措施与党内法规制度滞后的关系,在上位党内法规未就特定事项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创设性规定是否构成抵触等[14],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党内法规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以健全自身体系为关键
党内法规制度作为依规管党治党的根本依据,其自身体系的健全与否关系到党自身建设的方方面面,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自2013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颁布之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就拉开了大幕,虽然已取得一些成果,但与目标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1.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外部的一致性问题,即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处理问题。党内法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实行,这是协调两者之间关系的前提条件。作为中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服从于国家法律,尤其要注意两者在立法上的衔接,建立起立法主体之间的沟通机制并明确主体的立法权限。它们在调整对象和内容等方面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党内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创设的职能部门与面对的工作范围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在具体实践中,为确保党的主张和决策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中国共产党往往会采取在党内设置与国家机关相对应的职能部门这种归口管理的基本模式,并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对这些党内部门的权限加予明确。
2.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内部衔接性问题,即不同位阶、不同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问题。比如中央党内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党内法规之间存在地方上仅仅是根据中央文件为制定法规而制定,并且不能与中央同步等问题。还有不同领域的党内法规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如党内法规组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相对较为完备,而党的工作、思想和作风等方面的建设较为滞后,尚未成型。
3.配套性的法规制度未能及时建立。一些综合性的党内法规出台以后,没有及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进而影响了党内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落实力度。
(三)以完善执行框架为重点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内法规的实效性取决于党内法规的有效执行,它是把文本形态的党内法规转化为现实效果,促成现实问题解决的阶段。在依规治党的实践过程中,一些党内法规之所以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不在于法规法纪不够多、不够全,而是执行力度不够。从党内法规的执行要素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1.从执行主体来看,各级党组织缺乏积极性、重立轻行。在党内法规执行的过程中,部分党员干部采取软抵抗态度,这部分党员依旧严格按照党内法规来约束自己,但不干事、不作为,突出表现为“为官不为”的现象。这种软抵抗虽然表面上符合党内法规的要求和规范,但实际上却违背了党内法规制定的初衷。
2.从执行客体来看,党员缺乏对党内法规的认知。准确领会和掌握党内法规是有效执行的前提,但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待党内法规态度冷漠,把握不准精神实质,习惯依靠手中权力和自身经验将主观“加工”过的党内法规粗暴地作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往往导致执行偏离预定目标。此外,少数党员缺乏对党内法规的敬畏之心和尊崇之心,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执行,对自己不利的或者难执行的就视而不见,使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大打折扣。
3.从执行结构来看,纵向上执行力递减,横向上缺乏协同。实际上,经过多年建设,党内法规执行结构不仅存在且呈现出网状特点,即它不仅包括“中央、省、市、县、乡”的纵向传递与管理,还包括各级党委内部多个平行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这一结构存在纵向上层次过多执行力递减,横向上缺乏协同性。因而,不仅需将“执行结构”作为执行效果的重要变量,还需对涉及的主体(部门)行为进行调整,以最大程度减少执行冲突和执行内耗。
4.从执行保障上来看,当前依规治党尚缺乏优良的党内政治文化濡染和政治生态环境滋养。党内法规制度的运行不是在真空中运行,而是有其運行的客观环境。要使依规治党落到实处,就要求党内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而营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环境,基础在于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十八大以来,经过不懈努力“消除了党和国家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党内政治生活气象更新,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15]8-9但仍要看到党内政治生态存在的客观问题,如批评与自我批评较少、党内民主生活不够等。
(四)以完备监督机制为保障
党内法规制度的约束力来自党员自律和组织的监督,监督机制的执行情况关系到依规治党能否取得切实的成效。因而,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后的评估机制、督查机制和问责机制势在必行。
1.加强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强化党内监督。我们党一直主张对党要“严管”“严治”,有效的监督必然要求有一个完善的顶层设计。关于党内监督主要包括各级党委的监督、各级纪委的监督,其中党委的监督是第一位的。
2.要充分发挥巡视监督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巡视,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从严治党不利等问题得到了有效整治,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得到明显加强,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得到极大提升。因而新时代更要加强巡视制度的规范化和常态化。
3.推进党内外监督的同向发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内外监督要形成合力。既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又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同时有效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既紧紧盯住了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又牢牢管住了普通党员干部这一“大多数”。
四、发展逻辑:新时代寻求管党治党的多重价值指向
依规治党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的近百年里无比重要,可以说,依规治党贯穿于中国共产党历史始终。过去的历史是为现在的发展做铺垫,理论指向上,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依规治党思想的理论基础上,转化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管党治党理念;历史指向上,凝练了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历史经验,以自我革命加强依规治党;实践指向上,克服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考验,以此回应新时代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的要求。
(一)理论指向:以马恩思想寻求中国特色治党理念
依规治党即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同时,依据党内法规,管理党的事务,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进行党的各项建设。早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就对于党自身建设提出了见解和要求,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新时代,在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的基础上,我们党深化了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内更高层面进行了继承和弘扬,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依规治党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依规治党的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的依规治党重要思想在新时代表现出新的特点,不断将党的建设纳入到法治化和制度化的范畴,体现了党始终保持清醒,准确把握执政规律的理念,推进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15]61习近平总书记的依规治党重要论述是以“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两组关系为逻辑出发点,围绕党内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脉络,最终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目标而构建的思想体系。
(二)历史指向:以自我革命为基础加强依规治党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一直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行动指标要求自己。这不仅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党的显著标志,也是我们党永葆生命力的独特优势。新时代开展依规治党既要求我们总结过去管党治党的历史经验,还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自我革命,以自我革命引领伟大事业。面对当前不断变化的执政环境,根据时代特征,应对来自党内外的各种风险和挑战,进而有效执政。
面对当前空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特别是应对新环境下党长期执政风险、传统思维模式的挑战,要求我们党必须创新管党治党体制机制,进行治理革命性变革,积极探索现代转型新实践,以自我革命精神探索加强党的建设。
1.以政治建设为根本途径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其中讲政治是党的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依规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党意识到:许多问题背后都是政治问题。因而,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加强党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从政治上为依规治党提供根本保证。
2.加强思想教育和理论武装,是依规治党的基础环节。加强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的认识,推动树立党内法规意识。首先要树立党章意识,党员要主动对照党章中有关党员的规定对照自己的行为,增强党员自身践行党章的自觉性;其次要树立规矩意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守初心,担使命,把党内法规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遵守党内法规的规定。
3.组织建设是依规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扎紧了制度的笼子,使得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把纪律放在前面,以纪律整顿规矩,充分发挥纪律的约束作用,才能阻断腐败滋生的通道。
(三)实践指向:应新时代要求升华依法治国方略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保障”。[15]22党的十八大以来,从深化司法改革到完善党内法规,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内法规都取得了很多历史性成就和进展。从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依规治党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进行,而法治建设又必須在党自身完善的基础上开展,因而,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必须相统一。
1.要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相关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党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把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具有统一性,要立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协同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保障的格局。
2.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具有相统一的内在机理。二者都凸显了法治时代的法治思维,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16]。同时,二者的规范要素也具有一致性,法律规范与党内法规都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依规治党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保障,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历史时期依规治党的凝练升华,更是现实逻辑与发展逻辑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我们要在把握逻辑演变的基础上,落实新时代依规治党具体举措,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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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