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独董同时辞职,华讯方舟连续三个涨停

2020-05-26 09:26
董事会 2020年4期
关键词:潘某监事交易所

4月9日,深交所向华讯方舟发出问询,要求上市公司就三位独立董事在“同一时间全部提出辞职”所涉及的独立董事履职条件,公司未同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股价波动的原因,以及信息披露事项提出问询。

【微评】

按照常识推测,一家上市公司的三名独立董事不可能同时出现不能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个人原因”。在可能承担被处罚的风险,与挑明辞职的真实原因之间,独立董事们往往选择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其实也就是“你懂的”的一种间接表达。在后任独立董事选出之前,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还须继续履行职责,而不致使公司成为“失去了牵绊的女人,自由的想要飞”。换句话讲,公司若不及时选出新的独立董事,而已经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们,倒是有可能更为大胆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当然,这也要看他们打算以一种什么方式来挥一挥衣袖。

深交所的问询意见中几乎涵盖了独立董事履职中与公司出现矛盾冲突的常见情形,也可以令人窥得当下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履职环境与条件的艰难。其实,大多数独立董事并不愿甘当花瓶的角色,而往往需要在:1.与表决权强势、信息优势的内部执行董事之间;2.在公司经营决策与风险防控之间;3.在公司长远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之间;4.在合规经营与创新风险之间寻找一种建设性平衡。同理,作为上市公司或许也应理解那些“以退为进”的独立董事们的良苦用心,表面上看是割袍断义,挥手自兹而去;实际上也是一种对公司规范内部治理的一种死谏与倒逼。

至于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申请辞职、未同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公司日常经营和公司治理的影响,短期来看或许没有太大直接影响,毕竟这几位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还得继续在岗;但长远来看,独立董事同一时间集体辞职显然对公司形象以及公司内部治理有效性、规范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宜尽快完成新的独立董事选任,避免公司运行出现障碍。

此外,独立董事的集体辞职与近日公司股价连续三个涨停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很难揣测。不过,假若独立董事的集体辞职能够拉动公司股价的话,倒是可以建议瑞幸咖啡也试试。这当然是玩笑,不过瑞幸咖啡的独立董事还真缺乏华讯方舟三位独立董事的勇气。

信息披露不充分,中潜股份再收深交所关注函

4月4日、7日,中潜股份连续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公司就2019年以来的历次收购及股权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同时,据e公司4月6日报道称“中潜股份大股东曾欲寻求私募机构进行市值管理遭拒,但是否自行坐庄尚待权威部门进行调查”。

【微评】

2019年7月以来,中潜股份曾传出多起收购消息,标的资产涉及大数据、云计算、黄金产业、存储芯片等领域,可谓范围广泛。上述收购信息的传出,必然会影响到市场中公司股价的波动。只不过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尚未达到披露标准,仅属于企业自愿披露的范畴,而深交所也只能要求公司就此说明:自愿披露的部分是否存在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炒作股价的情形。

显然,从交易所的角度来看,其问询与关注往往反映出一缕自律无力感:既无法对公司搭“热点题材”顺车的行为加以禁止,也无法警示投资者小心“自愿披露”背后的重重用心。而本质上,缺乏对“自愿披露”的穿透管理可能,或许是交易所的软肋所在。

同时,在2019年8月-10月短短2个月间,中潜股份股权频频变动,股东户数急剧减少,洗牌意味明显。加之期间公司股价上涨近4倍;而坊间更传出公司大股东欲寻私募机构进行市值管理而遭拒的传闻,不禁令人浮想联翩或者忧心忡忡。

4月7日起,中潜股份连续跌停。这算是悬着的心放下来了吗?不过人们还是想问:瑞幸之蛊已经重现?

佐力药业独立董事候选人兼职合规?

据报道,佐力药业补选独董候选人潘某在其“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表示,“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据披露,潘某现为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在被提名为佐力药业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前,在三家上市公司担任独董,在两家非上市公司担任独董,在四家非上市公司担任董事。

【微评】

潘某的独立董事候选资格引起人们关注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擬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潘某目前仅在三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若获佐力药业股东大会通过,同时担任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不违规。

第二,如何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实际上,第十二条的重点在于信息披露,而非实质限制候选人的资格。这也是为什么《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要加以重点关注,并向佐力药业提出问询的理由。因此,潘某应当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第三十六条“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勾选“否”,并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候选人信息即可。

第三,据报道,潘某曾于2009年至2011年参与佐力药业发行及上市工作,是否影响其此次提名资格?这就要看参与佐力药业发行及上市工作是否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可能,但这部分问题主要应当由提名委员会、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最终作出决断,而不宜交由交易所来判断。

第四,此次问询事件,也反映出一些制度设计问题。例如,交易所是否可以规范相关规则用语,减少不同理解的空间?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能否就模糊事项与交易所加强事先的沟通?

除了候选人在不得超过五家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必须厘清的一个问题是:交易所有没有在实质上限制他人担任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以及限制他人担任其他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家数的权力?目前来看,除《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以及《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定限制条款外,并未授权交易所可以限制他人在非上市公司担任上述职务的权力。

本期点评者杨为乔,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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