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锐鸿 陈辉良
一、问题背景分析
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了不只是我国,甚至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监管体系都是不完美的,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金融监管的内容方面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金融监管内容存在着局限性。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业务监管等监管职能就交给了银监会,由银监会监管。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督管理现状仍旧将重点放在机构设置审批、人员资格审核以及经营是否符合规定上,而对于日常的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仍有不足。就目前来说,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没有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实时更新,监管范围无法实现全面覆盖,而且监管力度不足。
(二)金融监管的举措方面
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缺乏一定程度的严厉举措,在日常的金融市场中,存在某些市场参与者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为了利益选择铤而走险的现象,对于这些现象,相关监督机构缺乏对金融监督管理问题量化标准的重视,从而导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三)金融监管的模式方面
按照中国的管理体制,金融监管所执行的制度是行政管理制度,实施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在金融监督管理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行政规范的不健全,导致金融监督管理方法遵循计划和行政命令,进行经济处罚等,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是采取一次性、零散、单独的形式,没有构成一个有效的多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控、评估、预警及防范系统,缺少事先预警和早期控制。
(四)金融监管的主体方面
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监管主体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主体金融机构。目前我国执行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个机构分别管理着不同的金融行业,在执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同金融机构类别的监管主体无权干预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它们各司其职,管太多又怕越位,所以难以协调,造成金融监管相对分散,业务监管上脱节,监管漏洞不可避免。
二、文献综述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办公室副主任陈锋在《建立我国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设计思路与模式选择》中就说到了这些问题,他认为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是解决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提高监管效率的需要、金融业改革的需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对于金融监管机制的协调问题,我认为他的思路可以借鉴一下:
第一,给予监管协调机制一个精确的定位。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职能没有明确的边界,监管机构之间各自的监管信息不完备,监管协调效率十分低下。为了解决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效率低下问题,协调合作机制框架的设计应当遵循分工明确、避免重复、節约成本、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
第二,明确监管主体。在这点上,他分为国务院层面和地方层面。在国务院层面上,由国务院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二大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参加,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宏观性与全局性;在地方层面上,人民银行牵头、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来增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此确立人民银行为主的主协调制度。
第三,明确金融监管协调的方式。首先,建立定期工作例会制度,通过召开例会进行问题的协调处理来达成共识;其次,建立联合检查制度,通过联合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加以防范;最后,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将已知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共享,相互支持,相互协调。
第四,明确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一是负责对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工作进行指导;二是负责制定涉及国家的宏观金融政策、处理金融危机的应急事务等重大问题及其相关制度;三是负责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监管问题和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协调;四是负责组织对重大事项问题,跨业监管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
康雯静在《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中也提出了一些对策:
一是树立全新的金融监管理念。现代金融监管的本质是服务,而不是管制,就是说服务是放在第一位的,管制放在服务的后面。现代金融监管的核心是风险。虽然说本质是服务,但管制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一旦放松了管制,在利益等因素的诱惑下,金融机构就会出现更大的风险缺口,这缺口是所得利益难以弥补的,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既要保持放松的状态,又要确保金融业能够安全和稳健地发展,监管当局只能选择建立一套不同于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预警系统来进行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同时,减少最严重的风险暴露金融机构和金融部门的数量。
二是确立金融监管的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如果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更强,监管机构在面对一些问题的时候,就可以毫不含糊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实行相应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当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较差时,监管机构在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时,需要等待政府下达命令,影响了法规的实施,错过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各个监督主体间独立性较弱,其本地分支很难在金融监管方面脱离地方政府的支持而独立存在,尤其是当监管和地方利益发生了冲突时,地方政府在通常情况下会对金融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在行政方面对监管工作进行干预,实施一些阻碍措施。因此,金融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监管效率也无法进一步提高。
三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促进金融创新。在目前的金融领域中,金融监管并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当发展速度过快时,风险也会不可避免出现,如果不加强监管将成为隐患,因此加强金融监管又成了必要的措施。因此,要联系实际的经济需求依法进行金融创新,建立一套与金融创新相符的风险管理系统。
三、概念辨析
金融监管,其具体的内容就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总的来说,金融监管就是国家政府通过安排特定的监督管理机构专门针对金融交易的主体实施的一系列限制和规定。金融监督指金融主管通过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因此维护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同时也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健全金融风险监控、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市场退出制度、建立预警和处置机制、处理好监管与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等都包含在金融监管体系中。金融业作为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殊行业,其业务经营涉及千家万户,经营结果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有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以保护金融市场交易者的利益,保障金融行业的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相关金融机构的重要职能和职责,金融监督和管理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
四、理论陈述或解读
金融监管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基于公共利益论、社会选择论、经济监管论、金融风险论等理论形成的。在公共利益论下,市场分配是不公平的,并且存在着垄断、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如果对此没有进行有效的规制,市场将会失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以及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便会在不同程度上介入经济过程,通过监督和管制来纠正市场缺陷,从而维护金融市场有序稳定地发展。
当然,即使政府管制也不能由政府随心所欲。是不是应该管制、对什么进行管制、如何来进行管制等,这些都属于公共选择问题,都是由社会群众来决定的。因此,社会选择论便由此产生了。经济监管论又叫监管经济学,它提出了可检验的假设和一系列合乎逻辑的推理。监管经济学提出,因为国家可以通过监管使得主体的经济地位获得改善,所以会存在着监管的需求。同时,经济监管论认为政府监管通常发生在市场失灵的领域,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降低公众的损失,提高公共福利。其中,根据金融风险论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金融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的风险直接影响着货币制度和宏观经济的稳定。金融风险的内在特性,决定了金融领域需要一个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确保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五、案例分析
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在2008年演变成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全世界的媒体和学术界都迫不及待地寻找这场金融危机的源头,有人认为源头是无力偿还贷款的美国家庭、为房地产抵押贷款提供融资的传统银行以及“影子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为基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金融衍生产品提供保险和授予最高评级的保险公司和信用评级公司,更有人认为失职的政府监管机构才是最大的责任者。那么,究竟谁才应该为这场金融危机“背锅”呢?前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写作《行动的勇气》时,曾提到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未能采取相关措施阻止金融危机的爆发负有巨大的责任。没错,导致金融危机爆发并且蔓延全球的最大责任者应当是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当那些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拿到与他們实际偿还能力不匹配的房贷的时候,美国的监管机构在哪里呢?当60%的基于房贷的衍生品评级为AAA级的时候,相关的监管机构有没有尽职对其进行审核呢?当经济发展过热的时候,相关监管机构有没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为过热的市场降温呢?答案肯定是没有的。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失职,导致了许多美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和不当操作,导致了大量的忽略规范和风险的按揭贷款、证券打包行为的出现,最终引发了次贷危机,进而使金融危机也爆发了。
反观我国金融市场,距离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了11年了,但是依然会出现P2P爆雷、上市公司年报作假、内幕交易等金融乱象,虽然我国监管机构也出台了各种各样的相关管理措施,那么为什么这些金融乱象依然会接连不断地出现呢?首先,就是监管不到位,相关机构在工作中的疏忽让这些投机分子有机可乘;其次,违规成本不够高是某些金融市场中的参与者宁愿冒着风险也要违规操作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说,监管的力度不够大,对其违规操作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不够大。
(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
六、对该问题的整体看法
对于这些金融乱象的出现,无非是市场中的某些金融机构利用各种监管漏洞盈利,导致市场不公平现象产生,引发市场风险,这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从而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的结果。总的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督和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金融监管力度不够。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以金融行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监管力度不足、惩罚力度不够高的金融监管制度让投机分子有机可乘,投机分子为了赚取利益,甘愿冒着违规被罚的风险进行投机活动,打乱金融市场的秩序。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应当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更新相关的监管制度,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增大对违规交易者的惩罚力度,让投机分子不敢违规。
第二,金融监管的方式落后。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依然过度依赖于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已经开始在监管方面进行转型,但是由于转型的方式不够完善,监管效率依然低下。金融市场的交易方式在进步,金融监管机构也应当积极创新,在监管方面积极尝试新的监管方式,实现更有效、更方便快捷、更全面的监管。
第三,金融监管的的法律不完善,滞后于金融行业的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的制定主体多样化,包括了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等,因此,我国的金融法律在制定方面是多样化的,体现了其多元的特性。金融监督法规多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规章为辅,所以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是不完善的,在实际的应用中,效率是十分低下的。这种效率低下、应急式的金融法规的出现不仅没有维护其威严,反而让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投机者不顾法律法规的约束而扰乱市场。
在金融监管体系中,金融监管机构扮演者一个监管者的角色。监管者监管时应根据时间转换是否合理合法以及取得怎样的价值,同时在监管时应兼顾公平、安全和效率。对于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应完善相应的制度,既要提升各机构监管的独立性,又能让各监管部门相互协调,形成有机的统一体,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界限,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违规者应给予严惩,使得各类交易得以公平进行。同时也应鼓励金融创新,因为只有源源不断的金融创新的出现,才会让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发现当前监管体制所存在的不足,才能让监管体系不断地完善,监管体系完善和金融创新同步进行,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开放也得以同时进行。
参考文献:
[1]刘宝玉.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J].中国集体经济,2013(17):60-62.
[2]康雯静.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J].理财(经论),2017(5):42-44.
[3]高春华.浅析我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与效用[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5(10):124-125.
[4]陈锋,郭斐,赖永良.建立我国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设计思路与模式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5(7):43-44.
[5]胡建.黄信瑜.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应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