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热点问题法律指引

2020-05-25 02:52
奋斗 2020年4期
关键词:保健食品传染病灾害

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制度功效和人大职能作用,彰显主动担当作为,推动依法科学防控疫情,用法治力量和法律武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统一部署,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疫情防控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初步梳理,在法律上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问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问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 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问 传播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问 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问 疫情期间,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药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称其能有效预防新冠肺炎,依法应当怎么处理?

答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及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功效和安全性比较;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同时,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的,根据情节轻重,应承担消除影响、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问 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予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问 关于野生动物买卖,国家有什么规定?

答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依法出售野生动物的,还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为严防新冠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2020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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