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审思:发挥国有企业中流砥柱作用的中国智慧

2020-05-25 02:57许俊伟王瀚洋许淮河
兵团党校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中国智慧国有企业

许俊伟 王瀚洋 许淮河

[摘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计划经济体制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摸索前进阶段以及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三个阶段一脉相承,具有一致性。国有企业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我国国有企业不仅让刚建立不久的新中国快速具备了有效生产力,也大力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科学技术创新以及综合国力提升,更坚定了我国广大人民一直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所以,有必要向世界贡献与彰显发挥出了国有企业中流砥柱作用的中国智慧。而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国有企业发展便是这中国智慧的核心,需要予以持续加强和完善。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实践;中国智慧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0)02—0071—04

[作者簡介]许俊伟,男,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王瀚洋,男,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市场营销;许淮河,男,蚌埠朝阳无线电总厂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交易自由和资本流动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极大丰富、确保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基础。企业根据市场信号展开投资并自担风险,通过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一点也显然无法被政府、非营利组织乃至其他任何力量所取代,市场必须且应当决定资源配置。[1]不过,在承认私人资本存在具有合理性的同时决不能无视其固有弊端。依照经济学相关理论,私人资本在市场中角逐难免因优胜劣汰而让资本走向集中,小资本无疑会在弱肉强食的环境下自生自灭,最终必将引发社会贫富差距愈发拉大以及经济失调和周期性危机等问题。[2]毋庸置疑,市场经济“失灵”带来的历史教训告诫各国决不能放任私人资本做大进而控制国民经济甚至于威胁到国家政权。

为此,市场中流动的国有资本就需要在必要时将私人资本限定在社会主流公正观所能容忍的贫富差距和政权性质范围内,国家应当依靠适时干预来矫正市场缺陷。因而,国有企业1便在此时应运而生,以控制或主导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国有企业是指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它是政府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种体现。[3]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或多或少都会有些国有企业,[4]国有企业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政府实施特定社会目标的有力载体。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的价值仅限于此,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同样可以大显身手。在政府能力允许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利润除了用于扩大再生产外,也对一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起着无可比拟的作用。国有资本的公共属性显然能够为政府调控经济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以防经济陷入大起大落的困境之中。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回顾国有企业在新中国的发展历程来展现国有企业在我国国家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并力争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国有企业在我国的角色定位与重大功用,藉希学界同仁可以共同探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中国智慧,从而为国有企业在我国更好发挥中流砥柱作用提供理论支持,进一步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77年),这一阶段的国有企业可被称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第二阶段(1978—2012年),这一阶段的国有企业可被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摸索前进的国有企业;第三阶段(2013年至今),这一阶段的国有企业可被称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

在第一阶段,我国的工业基础因连年战争破坏而极为薄弱,国民经济发展困难重重,一穷二白的现实情况需要国家有所作为,国有企业此时便逐步建立了起来。可以说,如果没有国有企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作出的巨大贡献,就不会有稳固的国家政权,当下的中国经济腾飞更是无从谈起。

在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序幕的拉开也同样吹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号角。国有企业在这一阶段的发展又主要分为三个时期,即自主经营探索期、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期以及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期。在自主经营探索期(1978—1992年):我国首先在四川6个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国有企业中开展了扩大自主权的试点,随后以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为起点开始了扩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改革;伴随1983—1984年分两步实施的“利改税”以及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逐步由直接转为间接,国有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改革思路下增强了活力。在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期(1993—200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无疑就要求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一道共同参与市场竞争。但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出现的大面积亏损使得其需要持续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培育现代企业制度,在扭转亏损局面的基础上发挥主导作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为此指明了方向。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期(2003—2012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迈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期,这一时期国家一方面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理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5年颁布的“经营者收购五条禁令”1来继续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依靠这三个时期的发展,国有企业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贡献更为突出,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在2012年的世界500强企业中,上榜的79家中国企业里有八成就是国有企业。

在第三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本应因新老问题交织与复杂国际变革而变得日益艰难,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与高度重视下,国有企业依然以战激流、闯险滩的精神加快了改革与发展步伐,逐渐实现了国有企业的做大做强做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分别为国有企业改革明确了重要事项与主要方向,这也为在党的十九大上进一步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创造了先决条件,国有企业在我国的中流砥柱作用更加凸显。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需要承担公共产品供给的安全保障以及先导产业升级的战略孵化等职能。因为如若涉及公众生存与国家发展必需的商品和服务放心交由私人供给,那可能既无法使社会资源分配达到“帕累托最优”,也无法使特定产业转型满足国家长期规划。所以,面对国内外情势的日趋多变,国有企业应当也必须在更多方面发挥中流砥柱作用,坚决抵制竞争中立的错误思潮,及时、准确研判制约改革与发展的叠加因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尽快实现更多国有企业的做大做强做优,为我国能够充分向全球贡献中国智慧提供可靠保证。

三、国有企业在我国的角色定位与重大功用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在从无到有中发展壮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發展取得巨大成就。我国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功勋卓著,功不可没。”[5]可以说,我国的国有企业自诞生伊始就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政权一起共同铸就了中国特色的逻辑起点,与中国共产党紧密相连。就我国而言,以历史维度展开观察,国有企业的特定组织形态一方面代表了国家性质,一方面代表了公有制的取向。质言之,作为容纳大量工人的可靠栖息地,国有企业凸显了我们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有力担当者,国有企业奠定了我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不仅巩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也保障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而且,国有企业带有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使它需要关注更多内容,目标追求也绝不仅仅停留在利润最大化的实现或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

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起支柱作用。”[6]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要是没有国有企业,就不会有中国社会主义实践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是故,有必要从国有企业发展的三个阶段出发深入剖析国有企业在我国的角色定位与重大功用。

在第一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从一片凋敝的国民经济中杀出一条血路,让刚建立不久的新中国快速具备了有效生产力,为完备工业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能力在全球排名中稳步提高,而这也给中国经济在改革开放后的腾飞以及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后的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7]同时,正是由于这一阶段国有企业的存在,《共产党宣言》所要求的“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也成为了现实,进一步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的发展。

在第二阶段,计划经济转型与国有企业改革无疑同步推进,国有经济逐步从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转变为了主导力量。我国国有企业虽然在这一阶段的改革过程中一度出现了诸多问题,但中流砥柱般的角色定位与重大功用丝毫未动摇。具体而言,可细分为以下三点。首先,我国的国有企业依托改革开放探索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在释放更大市场竞争动力的同时大幅提高了效率,更好助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其次,我国的国有企业在产业门类中所展现的主导力以及在产业链条中所展现的控制力使得事关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牢牢掌握在了自己手中,是经济结构调整、科学技术创新以及综合国力提升的骨干力量,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与快速发展;最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原则,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产权前提,而国有企业的社会公共属性所带来的全民红利也是不容任何人抹杀的。我国国家运行的基础结构和基本样态充分表明,只有不断壮大公有制经济、缩小贫富差距,国家政权才能在本质上得到捍卫。

在第三阶段,我国国有企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情势显然在暗流涌动中更加复杂多变,我国需要并将长期需要国有企业扮演好社会主义“守护人”角色以及发挥好国民经济“顶梁柱”功用。[8]习近平总书记就对此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9]一言以蔽之,这为各方搞好国有企业树立了牢固的信念。在2018年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有企业占比就超过了一半,纳税总额更是占到整个500强企业的八成以上,国有企业在我国的控制力与贡献度得到了彰显。中国的崛起和俄罗斯的衰落早已充分证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仍坚持的资产公有的所有制形式定然是非常正确的,否则必将会像苏联刚解体时那样,形成新兴资本家对政治权力的捆绑。新时代我们党的历史使命显然要求国有资本对国民经济更具控制力,以避免造成国家政权像某些西方国家一样落入私人资本手中。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便是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中流砥柱,其在第一阶段的发展为第二、第三阶段的发展打下了深厚的基础,而第二、第三阶段的发展又是对第一阶段发展的凝结、升华。[10]申言之,三阶段的中流砥柱作用虽然由领导力量逐步转变为了主导力量,但却一脉相承,具有一致性,共同支撑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

四、结语

毫无疑问,历史与实践证明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应有之义。而作为我国中流砥柱存在的国有企业自然有其独特的成功之处,这显然是能够为全球贡献国有企业发展智慧的中国源泉——我国国有企业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证国计民生等方面体现的价值尤为突出。党集中统一领导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特征。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我国《公司法》第19条就清晰规定了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章》也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

基于此,站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更高起点,以防出现“国有”褪色、背离人民的情况发生以及部分国有企业假借市场化之名大搞权钱交易、藏污纳垢,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必须继续加强党的领导,明晰党组织的关键作用,将党组织深度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进而持续向全球贡献中国智慧。唯有如此,方能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稳固的经济基础。如若不然,定然正中西方国家下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将变得扑朔迷离,解体的苏联就会是前车之鉴,[11]这一点尤其在进一步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当下中国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史际春.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6):10-16.

[2]史际春.论营利性[J].法学家,2013(3):1-13.

[3]韩立余.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J].中国法学,2019(6):161-183.

[4]许俊伟.论对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的规制——基于国有企业属性的分析[J].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48-52.

[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75-176.

[6]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强调:共同为改革想招一起为改革发力 群策群力把各项改革工作抓到位[N].人民日報,2014-8-19(1).

[7]王绍光.坚守方向、探索道路: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六十年[J].中国社会科学,2009(5):4-19,204.

[8]杨承训,杨承谕.落实“五大理念”必须发挥和扩展国企优势——“十三五”期间国有企业发展问题研究[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6(1):28-35、92.

[9]习近平对国有企业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尽快在国企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成效[N].人民日报,2016-7-5(1).

[10]马立政.国有企业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中流砥柱——新中国70年来国有企业发展历程及主要经验[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9(6):47-55、108-109.

[11]许俊伟.党组织内嵌模式下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完善[J].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1):115-121.

责任编辑:彭银春

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中心项目“新时代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的路径突破研究”(项目编号:fzsh2018cx-16)阶段性研究成果。

1原先,国有企业被称为国营企业,直到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国营企业这一称谓才被国有企业所替代。但本文为了便于描述,在文中统称为国有企业。

1 “经营者收购五条禁令”具体包括:要做好经营者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购买股权;改制方案要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决策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出让价通过进场竞价确定,经营者购买股权与其他受让者必须同股同价;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企业产权或实物资产进行抵押;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此外,经营者持股比例应慎重考虑,比例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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