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大数据画像”及廉洁治理对策

2020-05-25 02:51金鸿浩童庆庆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3期

金鸿浩 童庆庆

[摘 要]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迫切需要总结腐败的规律性特征,提升当前和下一阶段反腐败工作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党的十八大以来,部分高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生活腐败相互交织,具有明显的主体特征、时间特征、空间特征、类型特征,汇聚而成高级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大数据画像”。政治权力异化内因、政治生态恶化诱因和政治监督弱化外因是腐败犯罪生成的重要原因。强化腐败惩治增强“不敢腐”的法治震慑,优化腐败预防增强“不能腐”的机制保障,改进廉政教育增强“不想腐”的政治自觉,一体推进廉洁治理。

[关键词]腐败犯罪;贪污贿赂;高级领导干部;大数据画像;廉洁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20)03-0047-11

一、 高级领导干部腐败问题研究动态

习近平强调:“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黨亡国”[1]。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反腐败进入“深水区”“疲劳期”“胶着期”,我们系统梳理上一阶段针对高级领导干部腐败的反腐成就,特别是研究其中的规律性特征和内在成因,对于提升反腐败斗争的现代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针对性制定反腐对策,通过从严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和民心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近年来,学术界高度关注高级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研究。例如,有学者提出案件指标统计法,通过收集整理媒体对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建立数据库进行指标分析,基于《检察日报》和人民网,收集了1978年~2002年82个高级领导干部贪腐要案,发现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是腐败高发期,90年代后腐败犯罪潜伏期普遍增长,上述案件主要因其他案件牵连而暴露[2]。有学者分析了1986年至2013年初的136名“落马”高级领导干部,发现公权力异化主要表现为金钱化、糜烂化、群体化、家族化、国际化、涉黑化等特征[3]。有学者对改革开放以来54例正部级一把手腐败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腐败窝案串案占68.52%,索贿受贿案件占66.67%,带病提拔占57.78%,主要涉及违规违法涉足房地产、插手企业经营、亲属涉案、生活堕落等四大风险领域,并且官员的腐败年龄和潜伏期变小[4]。有学者统计了近年来涉嫌刑事犯罪的93名高级领导干部,认为腐败犯罪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和房地产建设、矿产开发和人事腐败等领域,并不同程度存在官商、帮派、家族腐败利益链[5]。有学者对2000年以来的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制度异化、腐败集团化的特征较为突出,腐败发展演化呈现“倒U型”曲线[6]。有学者通过对2009年至2015年50个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腐败呈现高学历化、年轻化、跨地域化特征[7]。还有学者对100例相关判决书进行分析,发现犯罪金额大幅上升,一人多罪现象增多,量刑存在不平衡问题[8]。

但上述研究并非一个特定历史阶段的全样本数据,样本选择存在随机性,一定程度影响了结论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文献中分析指标有的侧重金额,有的侧重犯罪领域,分析时间跨度从3年到27年不等,不利于系统总结一段历史时期的腐败特征,影响后续的比较研究。因此,笔者建立了腐败犯罪特征评价指标体系,分为犯罪主体、犯罪时间、犯罪地域、犯罪类型等4类31个指标,从不同维度分析腐败犯罪的特征与规律(见表1)。

依照上述评价指标,笔者统计了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到十九大召开之前这一阶段(2012年11月至2017年10月)的125位涉嫌职务犯罪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全样本信息本文统计样本不含军队系统。另外对于在十八大之前被违纪调查,但其司法程序在十八大之后的,如刘志军案等也纳入到数据库统计来源之中。,以期绘制一幅高级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大数据画像”。数据主要搜集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中国纪检监察报》《检察日报》,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人民网、新华网、正义网等官方资料和公开报道。

二、高级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特征的多维度“大数据画像”

“大数据画像”是数据科学的一个概念,其实质是大数据技术在用户画像领域的具体应用,通过对海量的多源异构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的获取、清洗与分析,挖掘尽可能多的用户数据,并对符合特定业务需求的用户进行形式化描述,以帮助使用者跟踪、分析、预测、预警特定用户的需求和行为特征。“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是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基本功”,要“不断提高对大数据发展规律的把握能力,使大数据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9]。对于领导干部腐败犯罪多维度的“大数据画像”,可以帮助研究者和监督执纪者提升“数据洞察力”,深入分析犯罪现象的特征和规律,并根据办案实践进行准确性检验。受限于文章篇幅,本文主要呈现31项指标中的17项指标的样本数据。

(一)犯罪主体特征的“大数据画像”

犯罪主体特征是“大数据画像”的基础指标,主要描述行为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如性别、民族、年龄、文化、职业等,是开展后续分析、评价行为人的基础数据。

1.性别和民族因素。样本中(下同)落马的高级领导干部以男性为主,占98.4%,女性干部仅有两名,分别是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白云和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在民族方面,落马的汉族干部有118名,占样本总数的94.4%,少数民族有7人,这与我国高级领导干部中男性、汉族人口占据大多数的现状相符。

2.年龄因素。涉案的高级领导干部中,40后干部有10人,50后干部有79人(占样本总数的63.2%),60后干部有34人,卢恩光等2人真实年龄缺失。党的十八大以来涉案的高级领导干部中,出生时间众数为1956年,达到27人。以1956年出生干部为例,这批干部没有经历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在青少年形成世界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又遭遇“文革”,未接受系统完整的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教育培养,社会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习得被迫中断。而在走向社会之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激荡使其精神世界遭受巨大冲击,部分人出现“理想迷茫、信念动摇”等现象[10]。

3.教育因素。涉案的省部级干部中,总体学历水平较高,博士学历的占到28.8%;硕士学历的占到48.8%;本科学历的只有27位,大专学历的有1人。从专业指标来分析,理工科背景的领导干部有85名,是文科干部的近2倍。

4.职级因素。涉案的国家级领导干部7名,占十八大以来高级领导腐败犯罪总数的5.6%,其中正国级领导干部1名,即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副国级领导干部6名。涉案的正部级干部13名,占10.4%。涉案的副部级干部105名,占84%。从党内职务分析,截至2018年3月,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中已有21位原中央委员涉嫌犯罪或违纪,占205名中央委员的10.24%;已有17位原中央候补委员涉嫌犯罪或违纪,占172名候补委员的9.88%。

5.单位类型。涉案的党委机关原高级领导干部34人,占样本数的27.2%,其中,案发时任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书记的3人。行政机关原高级领导干部46人,占样本数的36.8%,數量最多。人大机关原高级领导干部17人,占样本数的13.6%;政协机关原高级领导干部16人,占样本数的12.8%,多为退居二线的原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原高级领导干部2人,占1.6%;人民团体原高级领导干部2人,占1.6%;国有企业原高级领导干部有9人,占7.2%。

(二)犯罪时间特征的“大数据画像”

犯罪时间特征是“大数据画像”的过程指标,主要描述行为人贪污贿赂犯罪的发展周期,特别关注其初始时间、结束时间、案发时间等指标,从而可以计算出犯罪潜伏期(案发时间-初始时间)和犯罪持续时间(结束时间-初始时间)。

1.初次犯罪时间。案例库中高级领导干部初次腐败时的年龄,平均为44.35岁,最小值为28岁(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时任安徽省委办公厅副处级秘书),最大值为61岁(江苏省委原常委、省委原秘书长赵少麟,退休后为其子公司经营而行贿),众数为45岁。按照年龄段划分,案例库样本数据中,

61%的高级领导干部在40岁~49岁初次腐败,20.3%在30岁~39岁腐败。56岁以上初次腐败的案例仅3人,这也说明在十八大以来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例中,网传的“59现象”并不显著。

2.最后一次犯罪时间。案例库中87%的样本最后一次腐败时间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即十八大后仍不收手的占多数。85.2%的高级领导干部在被调查的前一年仍然在进行腐败犯罪。在案发前,超过3年未继续作案的只有7个样本,占有效样本的5.7%。腐败行为具有“成瘾性”特征,贪腐后“主动收手”没有继续犯罪的是相对少数。

3.犯罪潜伏期。案例库中有118个样本具有此项数据,高级领导干部犯罪潜伏期平均值为13.95年、中位数为14年,明显高于普通领导干部腐败案例的相关数值。犯罪潜伏期最大值为25年(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犯罪潜伏期最小值为4年(分别是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玉焯案)。

4.犯罪持续时间。案例库中有122个样本具有此项数据。其中,单项腐败犯罪持续时间平均值为13.1年。最大值为25年的有1人,最小值为1年的有2人。高级领导干部犯罪潜伏期在0~9年的占22.2%,10年~19年的占68.4%,20年以上的占9.4%。

(三)犯罪空间特征的“大数据画像”

犯罪空间特征是“大数据画像”的地域指标,主要描述行为人在贪污贿赂犯罪演化生命周期中的空间坐标,一般以省份为分析单位。

1.案发时工作层级和区域分布。案例库中,涉案高级领导干部案发时在地方工作(85名)的人数是在中央机关工作(40名)的2.125倍,这与我国地方高级领导干部基数较大有一定关系。85名案发时在地方工作的高级领导干部中,华北地区省均刑事立案的原高级领导干部3.6人,东北地区省均3.33人,华东地区省均2.86人,华中地区省均3人,华南地区省均3人,西南地区省均2.4人、西北地区省均1.8人。西南和西北地区省均立案数低于平均线。

2.初次腐败时省域分布。初次腐败时在地方工作的样本中,最集中的省份是山西(10人)、其次是辽宁(7人)、四川(6人)、安徽(5人),再次是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和黑龙江(均为4人)。部分地域出现“塌方式腐败”现象。

3.庭审省份分布。据最高法刑二庭负责人介绍,90%以上的高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均指定到被告人任职地以外的省份异地审判,以防止审判活动受到其他因素的不当影响[11]。该类案件被指定管辖最多的省份是北京、河南和江苏,较多的省份是天津、河北、山东、福建。截至2017年底,海南、云南、西藏、山西、甘肃、宁夏、新疆等七地尚未有过相关审判。

(四)犯罪类型特征的“大数据画像”

犯罪类型特征是“大数据画像”的核心指标,主要描述行为人在腐败犯罪的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罪数(罪名数量)及刑罚特征,由于犯罪金额是贪污贿赂犯罪重要的既遂标准和量刑指标,因此也是犯罪类型特征的分析重点。

1.犯罪罪名。受贿罪是涉案高级领导干部的高发罪名,所犯罪名中涉嫌受贿罪的有122人,占总样本的97.6%(仅有童名谦玩忽职守案、卢恩光行贿、单位行贿案和赵少麟单位行贿、骗购外汇案,三个样本未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是涉案高级领导干部第二高发罪名,占总样本的13.6%,指控罪名中包括滥用职权罪的有13人,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4人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和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区别主要是犯罪主体的身份不同,前者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要求是国有公司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涉案高级领导干部第三高发罪名,有14人,占总样本的11.2%。贪污罪是涉案高级领导干部第四高发罪名,涉嫌贪污罪的有10人,占总样本的8%。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涉案高级领导干部的第五高发罪名,有6人,占总样本的4.8%。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罪涉案人数较少,各有2人,分别占总样本的1.6%。除职务犯罪外,上述腐化的原领导干部还涉嫌破坏选举罪、内幕交易罪各2人,杀人罪、叛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骗购外汇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各1人。

2.犯罪罪数。案例库中高级领导干部人均涉嫌1.48个罪名。其中,涉嫌单一罪名的有83位,但个别腐化干部涉嫌罪名较多,被判处6个罪名的有1人(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案);被判处5个罪名的有1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被判处4个罪名的有2人(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叛逃、受贿案;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在涉嫌罪名最多的4个样本中,有3人有省级公安厅(局)长任职经历。

3.犯罪金额。截至2018年6月已经宣判的案件,样本贪污贿赂金额合计超过66.9178亿元人民币,人均贪污贿赂金额达到5557.75万元人民币。

(1)受贿罪112个样本中,受贿金额合计达55.7047亿元人民币,案均受贿4565.96万元,其中最大值为2.75亿元人民币(安徽省原常委、常務副省长陈树隆案),最小值为15.6万元。受贿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占高级领导干部受贿案的98.28%,1000万元以上的占86.21%,1亿元以上的占15.5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13个样本中,合计来源不明金额4.9116亿元人民币,案均来源不明金额3778.15万元,最大值为9104万元(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案)、最小值为580万元。其中财产来源不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占涉及该罪的100%,财产来源不明1000万元以上的占76.92%。(3)行贿罪7个样本中,行贿金额合计为4726万元人民币,案均行贿675.14万元,最大值为2075万元(司法部政治部原主任卢恩光案),最小值为91万元。行贿100万以上的占高级领导干部行贿案的85.71%,行贿1000万元以上的占28.57%。(4)贪污罪9个样本中,贪污金额合计超过2354万元人民币,案均贪污金额261.56万元,其中最大值为751万元(上海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自贸区管委会原主任艾宝俊案),最小值为27.08万元,贪污金额100万以上的占高级领导干部贪污案的66.67%。

4.刑罚情况。截至2017年底,十八大以来涉嫌刑事犯罪的高级领导干部共有110位获得判决。(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2)判处死缓4人(分别是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兼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3)判处无期徒刑的有24人。(4)判处有期徒刑的有81人,占有效样本的73.63%,有期徒刑的平均刑期为13.09年,其中,最长刑期是20年,最短刑期是三年六个月。(5)附加刑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有27人,占24.55%。

三、 高级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现象的大数据成因分析

分析十八大以来高级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大数据画像”发现,个别地区、个别行业的政治权力异化、政治生态恶化、政治监督弱化是腐败的重要成因。

(一)政治权力异化是腐败犯罪的重要内因

政治权力异化与“一把手”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有密切关系。“大数据画像”表明,十八大以来涉案的125名高级领导干部并不是一直腐败,大多数在成长初期是相对廉政和能力突出的。75.2%的高级领导干部是在走向厅局级、省部级等重要岗位之后才开始腐败的。白恩培(初次腐败时54岁,时任青海省委书记)、苏荣(初次腐败时54岁,时任青海省委书记)、王珉(初次腐败时54岁,时任吉林省省长)是在担任正部级领导岗位后,潘逸阳、姚中民、朱明国等15人是在担任副部级领导岗位后,被委以重任时才开始腐化的。有60个样本(占48%)是在厅级正职岗位上初次腐败,其中14个样本是在担任地级市市委书记后,13个样本是在担任地级市政府市长时初次腐败的,即通常所说的党政“一把手”腐败。高级领导干部和党政“一把手”权力的高度集中,在配套监管制度和制约机制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政治权力的异化。

权力异化主要表现在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生活腐败等方面,并且不同类型的腐败会相互影响。一是在政治腐败方面,根据中央纪委通报,样本中的腐化高级领导干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有11名,占样本数的8.8%;有人事问题的有78名,占样本数的62.4%。人事腐败又催生了腐败链条和腐败群体,上位者为所属的“腐败圈层”提供政治恩赐、政治庇护,下位者为其输送利益、执行意图,相互之间组成“攻守同盟”。二是在经济腐败方面,上述腐败案例中,原副部级干部平均贪腐金额达5237.72万元,原正部级干部平均贪腐金额达6004.33万元,原副国级干部平均贪腐金额达9402.80万元、原正国级干部贪腐金额达12977万元,犯罪主体职级越高,贪污贿赂金额也越大。回归结果也显示,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级别每增加一级,受贿犯罪金额就会上升43.2%(在0.05水平显著)。三是在生活腐败方面,根据纪委通报,样本中涉及性贿赂或作风问题的有56名,占样本总数的44.8%,作风问题又会加重腐败的负面影响。例如,样本中有作风问题的高级领导干部平均贪腐7038.7万元,相比没有作风问题的高级领导干部(平均贪腐4294.5万元)要高出金额约63.90%。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基础上,回归分析也表明,存在作风问题的原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金额相比会增加40.8%(在0.1水平显著)。

权力异化往往还具有隐蔽性和形式合法化等特征。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而言,许多犯罪行为采取“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方式,将自身犯罪意图包装成组织行为。如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2004年至2005年在担任湖北省农业厅厅长期间,通过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等形式,提议、主导、决定,将国家划拨的畜牧科研用地489亩非法转让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性开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106亿元。政治权力异化在具有形式合法化表征的前提下,除非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社会后果,或者因其他案件相牵连(如行贿人因其他案件被捕后进行的自首或检举揭发),否则较难被专职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和纠正,从而延长其腐败潜伏期。权力异化传统上主要表现在权钱的现金交易或动产、不动产交易,但在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例中,权钱交易的“期货化”“隐名股东化”“国际洗钱化”等新手段层出不穷;权色交易、权权交易、权名交易的隐蔽性、多样性特征显现。个别领导干部在政治信仰滑坡、权力异化诱惑和侥幸心理的共同作用下铤而走险,在犯罪道路上愈行愈远。

(二)政治生态恶化是腐败犯罪的重要诱因

政治权力异化很大程度还与政治环境有关,特别是局部政治环境恶化,出现个别地方或个别领域强大的利益集团时,权力异化演化为“权力俘获”。此时的权力异化考验的不仅仅是领导干部个人在“廉洁”与“堕落”之间的政治定力、道德约束和个人选择,更是个体与“利益集团”“潜规则”之间的多元博弈。

在经济领域,施蒂格勒的“俘获理论”一定程度可以解释政治生态恶化环境下权力异化的经济原因。他指出在一定条件下,“政府规则成为响应利益集团最大化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安排”,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权力不对等、监督不及时的基础上,地域性的行业规则可能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12]。山西的“塌方式腐败”问题和政治生态环境恶化与煤炭经济有很大关联。曾任山西省副省长的张平曾感慨,“山西落马的官员如此之多,与山西的特殊省情不无关系……煤老板为了保住自己的煤矿,拿出几千万甚至几个亿毫不吝啬。你可以六亲不认,也可以刀枪不入,你能过了父母关、儿女关、美女关、金钱关,但很难过领导关、上级关、恩师关、提拔关”[13]。党的十八大来以来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中,初次腐败发生在山西的就包括申维辰(1992年初次腐败时任山西省体委主任)、令政策(2001年初次腐败时任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任润厚(2001年初次腐败时任山西潞安矿业总经理)、孙兆学(2003年初次腐败时任中国铝业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杜善学(2003年初次腐败时任山西省长治市市长)、聂春玉(2003年初次腐败时任山西省吕梁地委副书记)、梁滨(2004年初次腐败时任山西省副省长)、白云(2004年初次腐败时任山西省吕梁地委副书记)、陈川平(2005年初次犯罪时任太原钢铁集团董事长)、金道铭(2007年初次腐败时任山西省纪委书记)等人。2013年中央巡视组进驻山西,山西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全年处分违纪党员干部15450人,其中市厅级干部45人,县处级干部545人,由此曝光了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敗”为主要特征的政治生态恶化典型案例。

在政治领域,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是政治生态恶化的政治原因之一。毛泽东在《整顿党的作风》中指出,“宗派主义是主观主义在组织关系上的一种表现”,“他们在口头上虽然也说尊重党,但他们在实际上却把个人放在第一位,把党放在第二位”[14](P821)。习近平进一步指出,当前“有的干部信奉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分析某某是谁的人,某某是谁提拔的,该同谁搞搞关系、套套近乎,看看能抱上谁的大腿”,“党内绝不允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 [15]。十八大以来,样本中奉行“圈子文化”“拉帮结派”,搞个人人身依附的案例不在少数。例如,“秘书帮”系列腐败案件,以周永康为核心(受贿金额1.3亿元),以其秘书长李崇禧(受贿金额1109万余元)、秘书郭永祥(受贿金额4346万余元)和冀文林(受贿金额2046万余元)等为节点,形成腐败小团体。再如,甘肃省委原常委、兰州市委原书记虞海燕,先后选调141名青年干部进入督查室“锻炼”,通过其秘书金晋哲向青年干部“灌输效忠观念,培植个人势力”,提拔使用其中76人到重要岗位工作,使公权力脱离了公共属性,变为个人效忠和私相授受的工具,严重污染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文化。

(三)政治监督弱化是腐败犯罪的重要外因

政治权力异化可以被有效的政治监督所抑制和震慑。但对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腐败”一定程度存在政治监督弱化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一项调查显示,75.8%的受访者认为对党政“一把手”及其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16](P28)。

其一,政治监督功能部分受到腐蚀。“打铁还需自身硬”,在本文样本中,曾在纪检系统工作的“落马”副部级干部,就包括张化为(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莫建成(财政部原纪检组组长)、金道铭(曾任山西省纪委书记、中央纪委副秘书长) 、李崇禧(曾任四川省纪委书记)等。在全国范围内,纪检部门的腐化案例不在少数,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17]。当政治监督功能受到腐蚀后,选择性监督可能还会引发“次生灾害”,成为铲除异己、打击报复的方式。例如,广东省化州市纪委原书记陈重光,在获悉举报人反映自己包庇他人后,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致使举报人及其儿子被错误刑事拘留并被执行逮捕,进一步恶化了当地的政治生态。

其二,政治监督能力存在短板。样本中,高级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客观存在,犯罪潜伏期平均值达到13.95年,最大值达到25年。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的腐败犯罪潜伏期逐年增高,由2012年的平均腐败犯罪潜伏期10年,上升为2013年的11.21年、2014年的12.78年、2015年的13.71年、2016年的15.29年、2017年的16.87年。这一定程度表明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许多隐藏多年的“老虎”暴露踪迹。但也反映出十八大之前监督的短板,特别是同级纪律检查部门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对同级党政机关“一把手”监督不到位的机制性问题客观存在。

其三,政治监督方式相对单一。纪律检查部门在《监察法》出台前,其调查方式相对单一,特别是当被调查对象“对抗组织调查”时,受限于原有的监督手段,办案周期相对较长。例如,样本中涉案的高级领导干部,从接受组织调查到纪委通报处分的时间平均需161.98天。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的作案手段日益隐蔽、官员反调查(侦查)能力进一步提升,如2015年“落马”的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在与房地产商进行权钱交易时,均在安装有防偷拍监听设备的“密室”进行。当组织介入调查后,徐钢与行贿人串供,转移、藏匿大量的赃款赃物对抗调查,给调查部门收集和固定证据带来较大困难。

四、 基于“大数据画像”的廉洁治理一体推进对策

十八大以来的高级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大数据画像”,对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有重要启示意义。“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需要从改进廉政教育、优化腐败预防、强化腐败惩治三方面同时着手[18]。

(一)改进廉政教育,增强“不想腐”的政治自觉

样本中大多数领导干部腐败的演化过程,经历了“思想堕落——作风问题——小微腐败——腐败犯罪”的过程。腐败问题最初往往都是从思想腐化开始的,思想腐化原因多数在于没有高度重视认识论中的主体性和主体间性问题,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与物、人与人、人与自己的内心”三种关系和三类问题[19]。

1. 加强马克思主义物质观、金钱观教育,正确看待人与物的关系,增强“不想腐”的“免疫力”。

“人的大部分需求并非仅仅是身体需要”,“一个人拥有的越多,想要的就越多,因为获得的满足感会刺激而不是满足需求。需要一种调节力量(社会道德规范)对精神需求发挥影响”[20]。案例库中,许多原高级领导干部忏悔时认为自己腐败的主要原因在于“利令智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席项俊波自我剖析时认为,是“崇尚金钱,贪恋财物,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最终使自己“蜕化变质成一个腐败分子”;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秦玉海在反省时坦言“不能将爱好附上铜臭气息,否则雅好终将异化为‘雅腐”。经济关系影响社会心态,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多元化的价值导向,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拜金主义现象。在领导干部党性教育中,我们应有针对性地强化马克思“商品拜物教”等理论观点的阐述:“拜物教远不能使人超脱感性欲望,相反,它倒是‘感性欲望的宗教……为了满足偶像崇拜者的贪欲可以改变自己自然特性”[21]。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减少或“免疫”物欲腐蚀,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教育。

2.加强共产党员家风教育和“亲”“清”政商关系教育,正确看待人与人的关系,筑牢“不想腐”的“防火墙”。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指出,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周遭人群的观念影响并刺激形成了犯罪动机等特定心理倾向[22]。本文样本数据中,高级领导干部亲属共同参与犯罪的就有78名,占到总样本数的62.4%。同时绝大多数的受贿案与领导干部的“商人朋友”密切相关。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曾忏悔道,自己“交了一批老板朋友,通过与这些朋友的交往,自己的思想逐渐发生变化,贪欲也随之培养起来,最后在这些所谓朋友的温水煮青蛙中被拉下水”[23]。领导干部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人,更容易成为被围猎的对象。在领导干部党性教育中,我們应有针对性的强化马克思“物化”“异化”理论观点学习,警惕《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把人的个人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现象[24]。我们要看到“五光十色”背后的“刀光剑影”,防止交往目的功利化、交往手段货币化、交往规范世俗化、交往结果表层化[25],在工作生活中培育良好家风,净化“朋友圈”“社交圈”,发挥好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共产党员人生观、权力观教育,正确看待人自身的价值问题,拧紧“不想腐”的“总开关”。习近平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26]。反观本文样本中的“落马”领导干部,很多问题都出在人生观、权力观的认识上。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在忏悔时指出,

“修身也是对别人讲得多,对自己讲得少,如果自己真的一以贯之地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对照党章、对照法律去反省自己,也就不会有今天这个结局”。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原市长黄兴国,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等人在向组织检讨时也反思自己的腐败根源是“没有践行党纪国法,放松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是丧失理想自毁人生,淡忘法纪胆大妄为,脱离组织迷失方向”。理想信念“缺钙”就会得“软骨病”。有学者对365篇“落马”干部忏悔录研究发现,主动接受腐败的领导干部占87%左右,这些人员不同程度存在扭曲的自我意识(占96%)和扭曲的道德意识(占85%)[27]。在领导干部党性教育中,我们应有针对性地强化共产党员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坚持“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 [28],防止党员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弱化和个人主义、官僚主义的滋长。

(二)优化腐败预防,增强“不能腐”的机制保障

制度监督有两种途径,一是党和国家权力性监督,一是非权力性监督(包括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互联网监督等)。腐败预防的总体思路是要多策并举,实现多种权力制约和监督方式的有机统一,积极应用现代科技,形成腐败预防“合力”。

1.提升权力性监督腐败预防的及时性,实现决策腐败“风险点”排查全覆盖。为防止“花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决策一言堂”,应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廉政风险评估制度,即“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前,交由同级纪委监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廉政风险评估,出具《廉政风险评估意见》。《廉政风险评估意见》一般应包括廉政风险等级(极大、较大、一般、较小、无)和廉政建议。“三重一大事项”未经廉政风险评估,原则上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在日常权力运转过程中,也应同步探索建立党委领导、纪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同步廉政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对“人”的主动性监督,建立“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凡提必审、凡退必审”工作机制,逐步实现个人事项申报工作公共部门全员覆盖。二是加强对“事”的过程性监督,持之以恒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减少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寻租风险和权力恣意,同步加强行政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是加强对“财”的全流程监督,强化财经纪律监督,对于财政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补贴金额较大的部门、领域进行重点监督、专项审计和定期检查。

2.强化非权力性监督的参与性,畅通体制内外两类监督方式的有机衔接。“腐败分子最害怕的是人民群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眼睛就是政治上的X光,什么乌七八糟的东西都逃不过去”[29]。当前,虽然人民群众的反腐败参与热情显著提升,但仍有部分公众对举报程序不了解或对检举揭发存在顾虑部分公众的反腐败举报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何增科等人对高校腐败的调查显示,只有32.68%的高校学生、26.34%的学生家长、17.86%的高校干部“当遇到公开索贿或给好处的暗示时”会选择“向单位有关部门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在对杭州市调查时,81.8%居民表示对举报程序不了解,一定比例的公众对腐败举报程序存在顾虑。参见何增科:《廉洁政治和国家治理》,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我们需要系统性加强群众廉洁参与体系建设,提升公众的反腐败参与意识、动力和能力。一是加大“反腐举报宣传周”宣传力度,使普通群众像了解110、119一样,知悉12388(纪委监委举报电话)、12380(组织部门举报电话)、12309(检察机关举报电话)等反腐举报方式,探索合理的重大举报激励保护制度,推广“随手拍”纪检小程序应用,优化举报机制和反馈机制,最大程度方便举报人参与。二是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定期开展各单位匿名的民主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廉政度、满意度等,测评分数在辖区或系统内进行内部排名,民主测评得分应作为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依据,对测评分数较低的单位或干部重点巡视巡察,必要时进行人事调整。

3.提升权力运作流程的公开性,压缩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权力寻租空间。电子政务是腐败预防的一项重要科技手段,它通过提升政府透明度、加快公共服务效率等方式可以显著减少腐败。有研究表明,我国各省市区电子政务水平每提升一个标准差,当地腐败水平会下降0.589~1.858[30]。一是县级以上政府统筹研发网上办事服务系统,实行网上“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从而减少懒政怠政风险和预防“加速费”腐败。二是构建公共部门内部逐级审批的“全程留痕”机制,强化节点控制刚性,探索区块链+审批存档备份机制,在技术上最大限度防止篡改或丢失。三是研发公共事务信息智能公开系统,由人工信息录入和公开向计算机自动公开转变,减少对应当公开事项的自由裁量权,方便公众、媒体舆论监督。四是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共享,深化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改革,解决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腐败寻租空间。

(三)强化腐败惩治,增强“不敢腐”的法治震慑

腐败犯罪惩治在廉洁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对腐败犯罪的有效刑罚和责任追究,通过“报应刑”使犯罪行为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可以起到国家强制力对社会失范行为的纠偏作用。特别是对应的专门性刑罚手段(例如终审监禁制度)更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并且刑罚越及时、距离犯罪发生越近,它就越正当、越有效”,强化潜在犯罪者对威慑的感知,从而减少从事贪腐犯罪和背信行为的发生率[31]。

1.提升腐败惩治的科学化水平,增加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推进腐败惩治方式由运动型反腐向制度性体系性反腐转变,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关键是深化制度性反腐的“三同步”惩治机制。一是从惩治贪腐官员为重心向同步惩治腐败全链条转变。逐步形成受贿、行贿、介绍贿赂行为“同调查、同追诉”的纪检监察理念和刑事司法理念,提升行贿人、行贿单位特别是“围猎者”的违法犯罪的法律成本、经济成本,阻断腐败链条的前端、中端和后端[32]。二是从惩治权钱交易向同步惩治各类权力交易行为转变。权钱交易是权力交易的一种常见形式,也是实务部门打击的主要内容,除权钱交易外,权力交易形式还包括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权名交易、权情交易等。在反腐进入深水区时,其他形式的权力交易也要进行严厉打击。例如,“权名交易”在法律法规尚不成熟情况下,可以通过党纪政纪或专门规定方式先行予以约束、制约和监管。三是从惩治直接责任人向同步惩治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转变。严肃倒查责任,强化对“带病提拔”“违规决策”等领导者、监管者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责追究,探索对“为官不为”等“软性腐败”现象的党纪政纪责任倒查。

2.提升腐败惩治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反腐理论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这是反腐专业化建设的三个支柱。一是加强反腐理论建设,抓紧在二级学科中建立廉政学(纪检监察学),设立统一的学科大纲,加强中央和省级纪检监察课题的针对性、开放性、引导性,强化相关学会的职能作用,打造廉政学(纪检监察学)核心刊物,发挥理论平台的“阵地”作用。二是加强反腐队伍建设,科学投入反腐资源,增加反腐败的人财物资源投入,加快“监察官法”的制定和实施进程,加强纪检监察的专业化人才培养和管理,有效提升纪检监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三是加强反腐制度建设,树立“监督者更应自觉接受监督”理念,扎紧对监督者再监督的“制度笼子”,理顺监察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关系,理顺监察机关与被监督单位、个人的关系,防止监督权的异化。通过法律和制度规定,加强被监督单位与个人对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评价、检举举报、法律救济等制度保障。

3 提升腐败惩治的智能化水平,为反腐败插上“科技的翅膀”。我们应持续加强“智慧纪检”建设,以全国纪检监察信息系统三期工程建设为抓手,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2018—2022年)》,着力提升腐败惩治的科技辅助水平,提升反腐败质效。一是夯实智慧纪检监察的网络基础,完善贯通全国五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专线网、工作网及配套局域网建设,为数据上传下达、实时汇总奠定基础。二是加强信息系统研发,“建设覆盖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信息平台,建立情况明、数字准、可监控的数据库” [33],重点加强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查三项纪检核心业务的流程管理、辅助办案、知识服务应用的研发,同步强化“智慧纪检”业务信息化、管理信息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信息化四个领域的科技能力建设。三是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腐败惩治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纪检监察的数据采集平台和信息查询平台,推进案件线索“云初查”,提升初查效率,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由传统被动的人力密集型办案方式向现代化主动的信息密集型办案方式转变,让腐败行为在大数据监督中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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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梅少粉

“Big Data Portrait” of Corruption Crime Among Senior Leading Cadr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ncorruptible Governance

——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the 125 Corruption CasesSince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Jin Honghao,  Tong Qingqing

Abstract:

To deepen the policy of governing the Party in a comprehensive and strict manner, its essential to analyze the common characteristics of corruption, enhance efficiency, feasibility and timeliness of anti-corruption work. Since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some senior leading cadres have political problems, corruption crimes and sexual bribery at the same time. Through the“big data portrait”, we can obviously find the personnel characteristics, time characteristics, space characteristics and type characteristics of these senior officials corruption. The reas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corruption crime are the internal causes of political power alienation, the causes of political ecological deterioration, and the external causes of weakening political supervision. We should improve the incorruptible governance education, enhance corruption prevention and intensify punishment against corruption to make the Party cadres dare not, do not, and do not want to corrupt.

Key words:

crime of corruption, embezzlement and bribery, senior leading cadres,  big data portrait, incorruptible governance

收稿日期:2020-02-22

作者简介:

金鸿浩(1990-),男,山西太原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家检察官学院高级工程师,北京 102206;童庆庆(1984-),男,浙江宁波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紀委监委技术保障中心主任,浙江宁波 315000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中心基本科研经费课题“检察公诉业务知识图谱及大数据应用技术架构设计”(批准号JBKY201705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