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新 王金中 朱盼月
2019年10月24日,一场颇为特殊的庭审在陕西省咸阳市雁塔监狱内进行,两天后法庭进行宣判。一起“悬浮”近20年的贪污公款案终于尘埃落定。
这对于本案被告人、逃亡15年的汪海洋来说,也算给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做了一个交代,他的心里也算是踏实了,该承受的终究是要自己来承担。
2001年2月16日,时任某银行河南省开封县(2014年10月,开封县更名为祥符区)陈留分理处主任的汪海洋给其单位的业务科长打了一个电话,说要请假一天。业务科长当时并未觉得有什么异样。但是随后,汪海洋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音信全无。
当时的汪海洋只有35岁,在大家眼中,他的工作生活都很顺利,也可以说是个幸运儿。1982年11月,汪海洋应征入伍,3年后退伍被分配到某银行开封分行工作,随后,成家立业、娶妻生子,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而在为人处事方面,汪海洋的名声也不错。在同事和朋友看来,汪海洋挺“汉子”的,一向仗义豪爽,也很热心、耿率。所以,对他的离奇“消失”,亲友和同事都充满了疑惑,好好的分理处主任为什么会消失呢?他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汪海洋消失数日后,开封县民政局工作人员马小强到该行开封县分理处办理业务,马小强持4张该银行的本金为200万元的现金交款单,前来办理取款业务。但工作人员却未找到该4笔业务的账目存根,且发现4张现金交款单与正常业务也不符,立即向领导作了汇报。
银行内部初步调查,了解到该200万元是祥符区民政局的马小强通过汪海洋存入该银行的,但这4张交款单均系伪造。银行领导意识到这起事件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当即向当时的开封县检察院报案。
在2001年,200万是个不小的数字。此事在当时人口只有70余万的开封县小县城里可谓是掀起了轩然大波。因案情重大,该县县委、县政府及该行系统内部领导均非常重视,尤其是当时担当该案侦查任务的开封县检察院更不敢有丝毫怠慢。
接到报案后,开封县检察院迅速成立专案组,于2001年3月1日决定对汪海洋涉嫌贪污犯罪立案,3月2日决定对汪海洋刑事拘留,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负责侦查取证工作,一路负责抓捕工作。
侦查取证组的工作进展得非常顺利,不但取得了当时县民政局参与该案件所有人员的证言,调取了当时转存该200万元的所有银行票证,并对其中取款凭证的笔迹与汪海洋的笔迹进行了鉴定比对,确认取走该款的人确实是汪海洋无疑。抓捕组的工作也是紧锣密鼓地进行,工作人员不放过任何一条有价值的线索,先后前往郑州、广州、上海等地追踪嫌疑人的踪迹,但追捕工作却进行得并不顺利。抓捕小组始终找不到汪海洋的下落。
鉴于证据已经侦查到位,所有证据均指向汪海洋涉嫌贪污犯罪事实,开封县检察院遂于2001年3月16日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海洋。但因汪海洋始终在逃,无法执行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相关部门遂将汪海洋列为追逃对象开展网上追逃。可惜,在此后的15年里,汪海洋一直音信全无。
2016年,一個名叫柳子豪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安局上网追逃,该局于当年9月13日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建设路将其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查明,2014年3月,柳子豪被聘任为陕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自2014年4月开始至案发,以月息1.2%至1.4%不等的理财利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涉及群众104人次,共计1547.40万元。其中偿还本金81.37万元、支付利息90.18万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1375.85万元。
然而,在侦查柳子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程中,宝鸡市渭滨区公安局民警却有了意外的发现。办案人员发现柳子豪与河南省开封县公安局网上追逃的汪海洋酷似同一人——人脸比对近似度90%以上,经讯问柳子豪,并与开封市祥符区检察院联系确认,原来,柳子豪正是2001年从开封潜逃的某行陈留分理处主任汪海洋,办案人员随即将此事通知开封市祥符区检察院。
2018年6月14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柳子豪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被送往陕西省咸阳市雁塔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2日,开封市祥符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汪海洋涉嫌贪污犯罪一案移送当地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置。
2019年10月24日,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在陕西省咸阳市雁塔监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汪海洋贪污200万元公款案。( 来源:资料图片)
开封市祥符区监察委员会接到该线索后,于2019年2月12日决定对汪海洋立案调查。祥符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驱车数千公里、往返于开封与咸阳多次,详细讯问了汪海洋,调取了当年汪海洋作案时他在开封县陈留分理处的同事的证言等各种证据,印证了其贪污200万元公款的事实,认真追查赃款的去向。随后祥符区监察委员会将汪海洋贪污200万元公款的案件移送起诉到祥符区检察院。
祥符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该检察院检察长第一时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会同主管副检察长抽调骨干力量投入办案。在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卷宗的基础上,3名检察官在主管副检察长的带领下驱车往返于开封、咸阳数次,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汪海洋诉讼权利和义务,详细讯问其犯罪事实、采用的手段以及赃款去向、能否退赔单位损失、是否愿意认罪认罚等,随后承办检察官撰写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及起诉书。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底,时任某银行开封县陈留分理处主任的汪海洋找到其战友——时任开封县民政局副局长吴天刚,以拉存款名义,让民政局把公款存入陈留分理处,吴天刚和时任开封县民政局农保处主任马小强向时任局长的刘镇龙汇报后,商定将农保处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200万元存入陈留分理处,协议定期一年,除国家正常利率外,另支付农保处8.5万元。1999年12月23日至2000年1月24日,马小强和农保处出纳尚一倩分四次共交给汪海洋现金200万元,汪海洋伪造现金存款单四张及一张200万元的活期存折交给农保处。
200万元公款到手后,汪海洋首先拿出8.5万元用于兑现约定,51.5万元以现金形式保管,140万元存到以马小强名义开户的存折上,此存折实际由汪海洋本人掌控,后汪海洋将140万元本金及利息陆续全部取出并清户,均用于个人开支和投资,后终因无法偿还,走上背井离乡的逃亡路。
时隔那么多年,汪海洋见到来自家乡的检察干警,瞬间痛哭流涕,仿佛见到亲人一般,藏在心底多年的话匣子豁然打开了,言语中满是沉痛的悔恨之意。
汪海洋说,他出身于一个干部家庭,从小接受的是正统教育,长大后,又到部队里接受过锻炼,进入银行后,他对工作也曾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但因为自身定力不强,不知不觉受了一些不良风气影响,思想价值观渐渐产生了扭曲,一念之差,做出了让单位受损、家人蒙羞的事情。
“当时也曾想过向单位如实汇报,但最终恐惧还是战胜了理智,没敢告诉任何人,而是选择了离家出走。刚开始,去过徐州,又去过绵阳,最后来到宝鸡。”汪海洋坦言,“十余年来,我一直过着背井离乡、颠沛流离的生活,内心也备受煎熬,这一切都是我咎由自取,罪有应得”。说起这些,汪海洋不时捶胸顿足,忍不住心酸掉泪。
十几年逃亡期间,汪海洋隐姓埋名,在建筑工地讨过生活,跟修路队一起修过公路,还当过司机,但是即便生活过得再忙碌困苦,他内心依然空虚无着,用汪海洋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整个都是不堪回首、不敢见光的生活”。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汪海洋掩面而泣说:“我实在对不起年迈的父母,不能为双亲养老尽孝,是一辈子的痛。尤其对不起我的老父亲,父亲从小就教我向善学好,可是自己不但没有学好,还给父亲抹了黑,让为人师表的老父親在人前蒙羞!我对不起当时年仅12岁的女儿,在女儿正需要陪伴的时候,我却像做贼一般不辞而别,亲手毁了女儿的大好前程。我也对不起帮忙存款的战友,由于自己的罪过,让好心好意帮忙的战友被羁押、接受审查,严重影响了战友的仕途进步。我更对不起存入200万元农保金的农民兄弟,给农民兄弟造成了直接损失,还对不起单位对我多年的培养……每每想起这些,我都悔恨不已,寝食难安。”
2019年10月24日,开封市祥符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区司法局的指定辩护人、区法院的审判人员齐聚陕西省咸阳市雁塔监狱,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汪海洋贪污公款200万元案,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依法指控汪海洋犯贪污罪的事实,汪海洋当庭认罪,自愿认罪认罚,庭审进展顺利。
开封市祥符区检察院依法认定,汪海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骗取并占有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认为,汪海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汪海洋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应执行刑罚。
2019年10月28日,祥符区法院依法判决汪海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
至此,汪海洋贪污公款200万元,潜逃15年也没逃出法律的审判,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承办该案的祥符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王金中表示:“通过办理汪海洋贪污案,深为他感到痛心、惋惜。一个受过良好家庭教育的人,一个在军营中经过严格训练的人,一个在单位中干出过良好成绩的人,却为‘财所惑,一错再错。这再一次告诫我们,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本文涉案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