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植物新品种复审案件分析与制度完善建议

2020-05-25 07:07:18
种子 2020年4期
关键词:新颖性宣告种业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 202208)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种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促进种业育种创新具有积极推动作用。1997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正式建立,从制度实践看,它对提升我国种业核心竞争力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仅包括申请授权,还有制度救济,植物新品种复审制度是新品种保护制度内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条例》第三十二规定:“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第三十七条规定 ,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条例命名规定的,予以更名。植物新品种复审制度对提高品种权授权的质量和水平,保护品种权申请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新品种管理秩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 植物新品种复审基本程序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植物新品种复审案件分为三类 ,即驳回申请的复审、无效宣告的复审和品种权更名的复审案件,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前称为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和作出决定。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品种权代理机构办理。委托的应当提交写明委托内容、权限的委托书。驳回申请类复审案件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无效宣告和更名复审请求的提出,没有时间限制。

植物新品种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分为受理前的形式审查阶段和受理后审理阶段。复审委员会投票表决作出审理决定。对于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可以再次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复审案件基本情况与快速增长原因分析

2.1 复审案件数量情况

受理案件数量和时间排序。自2001年至2019年3月份,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一共受理复审案件185件。根据受理复审案件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序,185件复审案件受理时间和数量情况如下 :

图1 历年复审案件受理数量

2.2 复审案件快速增长原因分析

2.2.1扶持政策的激励作用

中国将农作物种业视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注重加大对现代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政策文件加强对育种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护。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11]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作为新时期指导我国农作物种业的纲领性文件,指明了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方向目标,明确了以产业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逐步建立商业化的育种体系,还提出了保障种业发展的重要扶持措施,《意见》成为我国家种业科技创新的加速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其推动实施工作,保障了《意见》的落地。

自2011年《意见》颁布实施以来,种业企业逐渐成为商业化育种的主体,由此也带来复审案件的快速上升。2011—2019年3月复审案件数量比2001—2010年增长255.7%。

2.2.2法律制度完善产生的激励作用

2015年我国对《种子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种子法》加大了对侵犯品种权的打击力度,规定了操作性强的种子执法措施,显著提高了侵权赔偿额度,为种业育种创新提供了更强保护;品种登记等制度,便利了企业育种成果应用。法律制度不仅鼓励了育种创新,也激励了新品种保护意识,品种权复审案件数量快速上升。2011—2014年,共受理复审案件22件,自2015年开始呈上升势头,2015—2018年,共受理复审案件 110件,呈现5倍增长。

图2 2个年份阶段受理复核案件数量

2.2.3国家主动加强对违法品种的打击力度

2001—2009年,依据申请受理复审案件16件,2010年国家加强对违法品种的打击力度,复审委员会依据职权宣告32件品种权无效,从复审职权履行方式上由单纯依申请转变为依申请和依职权2种方式审理复审案件。依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直接反映了我国高度重视种业合法、健康发展,从源头防止违法品种扰乱正常的种业市场秩序,保障用种安全。

图3 2个年份阶段受理复核案件数量

2.2.4品种权申请和授权量的日益高涨

近年来,我国品种权申请和授权量日益高涨,庞大的申请和授权数量是构成复审案件快速上升的重要基数。

从申请和授权数量差逐步扩大可以看出,驳回品种权申请绝对数量在相应增加,由此也构成驳回类复审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图4 2011—2018年品种权申请量与授权量

2.3 已经审结复审案件处理情况

截止2019年3月,185件复审案件中,112件已经审结。审结的复审案件按照类型分为驳回申请类复审案件36件,无效宣告类复审案件54件,更名申请类复审案件22件。各类型复审案件办理情况如下。

2.3.1驳回申请复审案件处理情况分析

1) 驳回申请复审案件处理结果。

36件已经审结的驳回申请类复审案件,处理结果如下:

复审理由成立,依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原驳回申请决定的案件共有17件,占比47.2%。

图5 2001—2019年已结案驳回类复审案件处理结果

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的共有16件,占比44.4%。

因逾期未补正材料而终止审理的共有3件,占比8.4%。

2) 驳回申请复审案件处理结果反映的问题。

a. 植物新品种授权测试规范性、准确性有待加强。

品种权申请驳回复审案件处理结果看,47.2%的案件是撤销原决定,决定授予品种权,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重新安排测试后,测试报告认定具备三性,技术测试报告不涉及新颖性。复审重新测试反映出原来授权审查测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其中测试选择的点位不精确,测试的全面性、科学性不够等是其中重要原因。以水稻品种珞扬69为例,原测试认为品种权申请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特异性要求,经过复审委员会安排重新测试,认为申请品种与其近似品种在某些点位、某些抗性上具有差异性,撤销原不授权决定,依法予以授权。

b. 育种质量有待提高。

从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占比44.4%反映出,相当比例的申请复审的品种经过测试后还是被证明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说明过去一段时间品种育种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c. 授权程序欠缺现场确认程序。

从品种权授权审查测试程序和实践来看,对申请品种认为不具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品种,在驳回申请之前程序上缺乏申请人的现场确认环节,客观上会导致申请人和授权审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当事人的误解,导致大量驳回申请因为缺乏充分沟通而进入到复审程序。

d. 部分品种权申请人对申请程序还不够重视。

36件驳回申请复审案件中,因逾期未补正材料而终止审理的共有3件,占比8.4%。这反映出部分复审程序申请人对申请程序不够重视,因为逾期未补正材料程序问题导致复审程序终止审理,自身权利由此得不到复审程序保障,无法发挥复审救济制度功效。例如新桑塔6号逾期未补正材料导致复审程序终止审理,当事人丧失复审救济权利。

2.3.2无效宣告类复审案件处理情况分析

1) 无效宣告类复审案件处理结果。

54件已经办结案件处理结果如下:依申请无效宣告复审案件共有22件;依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复审案件共计32个,依法作出无效宣告决定。

2) 无效宣告类复审案件请求理由分析。

依申请无效宣告复审请求的理由分析:丧失新颖性是申请无效宣告案件中最主要的理由,15件案件中有12件,占比为80%。例如,内蒙古九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海玉4号品种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为例,其理由是海玉4号品种权不具备新颖性,并提交3张销售发票作为证据,复审委员会最终依法宣告海玉4号品种权因丧失新颖性而无效。

3) 更名申请类复审案件办理情况分析。

2.3.3更名类复审案件处理情况分析

1) 无效宣告类复审案件处理结果。

截止2019年3月,已办结22件更名复审请求案件。其中更名理由成立,同意品种名称更名的共有20个,占比91%;不同意品种更名的共有2个,占比9%。

2) 更名类复审案件请求理由分析。

申请新品种更名的理由最主要是,已授权品种与其品种审定名称不一致。审定名称与品种权名称不一致,造成“一品多名”现象,在给使用者带来困难同时,也不利于维权打假,侵权企业往往以品种权名称与审定名称不一致拒不承认侵权,损害了正常的种子管理秩序。

新《种子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2012年原农业部颁布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对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做出了统一规定,这些都为品种命名和名称使用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据,品种名称应当遵循。

3 对完善新品种复审和保护工作的建议

植物新品种复审制度自2001年建立以来,对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种子市场合法有序发展,提高新品种保护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新品种保护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复审工作,完善新品种保护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1) 改进和加强新品种保护审查测试的科学性、规范性。

建议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新品种保护授权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技术测试的科学性、规范性,一方面加强对测试机构及其测试人员的技术能力的学习培训,细化工作指引规范,提高测试人员和机构的测试水平和均衡性,确保结果准确性和前后一致性,维护新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

2) 完善品种授权审查测试现场确认程序。

建议完善测试工作规范,针对授权测试结果反映申请品种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增加测试结果现场确认程序,通知品种权申请人到场确认,实现信息充分沟通,及时消除可能的误解,充分保障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

3) 加强源头创新,提高育种创新质量和水平。

针对复审案件反映出的特异性不足问题,建议一方面结合审查真实案例,加强对品种育种人的育种创新教育和引导,避免重复犯错和无效创新;加强新品种大数据库建设,在授权阶段充分运用数据库进行特异性筛查;提高差异性指标要求,对无意义的创新及时引导停止;将复审工作中反映的差异性指标及时纳入到审查技术指南中,加大对新指标体系的宣传和实施。

4) 加强执法工作,以制度力量加强对品种新颖性的审查和品种保护。

在申请授权程序中加强对申请品种新颖性的审查,扩大公告途径和信息知晓覆盖面,完善授权阶段的投诉举报制度,明确对接到举报案件线索的工作流程和监督程序,加强对丧失新颖性案件线索的核查,加大对违法行为执法和查处力度,不让丧失新颖性的品种被授权,对已经授权的依法宣告无效,促进品种权及时申请,保障有序规范的种子市场。

5) 规范新品种命名,源头防范“一品多名”现象。

加强品种审定和授权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实现数据库共享和互联互通查询,新品种审批机关在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时,对已经有前面审定名称的,不应当同意其他名称,应当与原有名称保持一致,对于审定机关也应当与已经申请授权的品种名称保持一致,以制度协调确保防止源头一品多名现象发生。同时新品种授权名称审查要重视与“商标法”有关规定和商标注册相互衔接,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猜你喜欢
新颖性宣告种业
从一件无效宣告请求案谈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几点启示和建议
雪季
外观新颖性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自我建构与产品类型的调节效应
心理学报(2020年11期)2020-11-13 05:41:28
日本计划将新颖性宽限期延长至12个月
种业名企展示
种业导刊(2016年11期)2016-07-20 10:58:25
种业名企展示
种业导刊(2016年4期)2016-06-19 18:32:58
种业名企展示
种业导刊(2016年5期)2016-03-20 10:57:16
种业名企展示
种业导刊(2016年9期)2016-01-03 01:27:22
《国防专利条例》新颖性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改
中国军转民(2013年9期)2013-08-15 00:43:44
创造是一种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