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学 明, 张 智 涌, 李 桢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都江堰 611830)
某水库工程的开发任务为农业灌溉、城乡供水、防洪、发电等综合利用。工程由水库枢纽工程、灌区取水枢纽和灌区渠系工程三部分组成。
该水库坝址位于上游约2.6 km的石板沟,水库距县城48 km,对外交通方便。该水库正常蓄水位为797 m,相应库容为4 870万m3,水库总库容为5 925万m3,调节库容4 256万m3,水库大坝为钢筋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基础置于志留系华天坡组中下段白云母石英片岩上,最大坝高74 m[1]。
该水库大坝填筑工程于2014年1月签订施工合同并动工建设。2018年工程完工,总共有22个项目变更。监理核减率占施工单位送报的变更费用15.95%。其中主次堆区填筑料运输距离变化增加投资项目占变更费用24.17%,监理核减费用占11.29%。因此,主次堆区填筑料运输距离变化增加投资是投资控制最关键的项目,也是变更投资审核中争论最大的项目,争论的焦点采用的依据不同将导致结算费用差异较大。
主次堆区填筑料工程项目2016年开始施工,由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料场不能满足填筑料的质量要求, 业主、监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重新选择填筑料开采料场。业主、监理现场确认大坝填筑料新料场的平均运输距离为4.8 km,业主、监理、施工签字的工程计量报验单中主次堆区签证工程量为 799 193.39 m3[2]。
(1)按投标文件主次堆区填筑料变更后增加的距离。依据合同编号2013-372,在投标文件第298页明确的描述的‘……,有用料上坝的平均运距为2.3 km’。现场确认新料场的4.8 km,因此,施工单位上报监理认为主次堆区填筑料运输距离增加4.8 km-2.3 km=2.5 km。
(2)按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主次堆区填筑料变更后增加的距离。招标图中《四川省某水库枢纽工程招标设计说明》4.7.5料场的选择与开采,反滤过渡料、垫层料和人工骨料描述:料场位于曲河乡双龙村,距推荐坝址轴线平均运距3.5 km[3]。现场确认新料场4.8 km,根据招标文件确定主次堆区填筑料运输距离变更后增加4.8 km-3.5 km=1.3 km。
(3)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主次堆石填筑没有运输距离描述。
(1)按“投标报价表21《各运距对应的运输费用报价表》执行”。以投标时运输距离变化的价格调整依据,增运运输价格按照投标文件第236页21《各运距对应的运输费用报价表》内插法计算,1.3 km为4元/m3;2.5 km为7.70元/m3;
(2)投标报价表21《各运距对应的运输费用报价表》问题。投标文件第236页《各运距对应的运输费用报价表》出现问题:①该表报价金额没有单位;②《各运距对应的运输费用报价表》为标题总价性质,但表格内要求的确为单价性质;③该表没有定性是基础单价表还是工程单价表[4]。表21不能作为计量计价依据,应另行组价计算。
(3)依据专用合同条款15条变更,分析工程单价。专用合同条款15.1变更的范围与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①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③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⑤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⑥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依据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①~⑥条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以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⑥条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约定。
依据以上“变更”规定的合同条款,本项目不构成变更规定的各要素,故价格整体调整,不具备法律、法规条件,不予支持。本项目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施工组织措施的实质性变化,运输距离的增加增大的施工费用,这种改变不属于实质性的变化,只是在原合同单价的基础上增加运输距离变化的净价。调整的单价只计运价+材料价差+税金;调整后的价格乘以填筑实际方量(压实方)即为本实际主、次堆石区填筑运输距离变化项的实际增加费用。其中: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主次堆石填筑没有运输距离;而投标文件298页(7.1.1.3石料厂开采施工中第2条第③子项:挖、装、运均采用PC400反铲挖机装15~20 t自卸汽车,运往坝上或堆存场,有用料上坝的平均运距为2.3 km); 运输距离按现场各方实测距离4.8 km计算,增加运距4.8 km-2.3 km=2.5 km;投标文件第57页有《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采用2007《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子母二-50施工方法为2 m3挖掘机装石渣汽车运输定额增运2.5 km,施工机械台时费采用投标文件第57页《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单价分析表中不引用费率标准,因此价格不再下浮[3];增运2.5 km,则增加单价为11.80元/m3;同理:如果按增运1.3 km,则增加单价为6.14元/m3。
(1)关于运距:①按招标文件技术设计图有用料的平均运距为3.5 km,增加的运距为4.8 km-3.5 km=1.3 km,运距变化率为27%;②而投标文件第298页显示‘……,有用料上坝的平均运距为2.3 km’导致主次堆区填筑料运输距离增加4.8 km-2.3 km=2.5 km,运距的变化率为52%。见表1中(2)栏。
(2)关于单价:投标文件第236页《各运距对应的运输费用报价表》能否作为计价依据。①若能:按《各运距对应的运输费用报价表》对应的工程单价1.3 km计算为4元/m3, 2.5 km计算为7.7元/m3;②若不能:新增的单价采用2007定额增运子目,基础单价采用投标文件预算价格,只计运价+材料价差+税金,1.3 km计算为6.14元/m3, 2.5 km计算为11.8元/m3。见表1中(4)栏。
合同优先解释顺序不同变更结算投资不同,见表1中(5)栏;各种情况下增加运距后增加投资见表1。
表1 各种情况下增加运距后增加投资表
注:(5)=(3)×(4);(3)为结算时签证工程量。
(1)某水库合同编号2013-372施工合同协议书中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协议书中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① 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协议会谈纪要及附件等);② 中标通知书;③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书;⑤专用合同条款;⑥通用合同条款;⑦技术标准和要求;⑧ 工程量清单;⑨ 图纸;⑩ 其他合同文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①本合同协议书;② 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④ 本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 图纸;⑧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⑨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4]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相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合以上相关的分析,笔者认为应该采用上述(1)和(3)作为结算依据,即以招标文件为先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投标文件表21《各运距对应的运输费用报价表》表述不清楚,变更工程单价应重新组价。即主次堆区变更结算依据按招标文件增加运距1.3 km,变更工程单价重新组价为6.14元/m3,结算签证工程量增运费用为4 903 850.64元。
如果签订合同时对投标文件表21《各运距对应的运输费用报价表》表述不清提出了调整,按招标文件结算,签证工程量增运费用为3 199 970.33元,对业主有利;如果签订合同时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表21《各运距对应的运输费用报价表》计价单位表述是清楚的,主次堆区结算时签证工程量增运费用为6 153 789.1元,对承包方有利。
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事关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时,承发包双方当事人都一定要谨慎评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该将正式合同与招投标过程文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一定要仔细检查、分析、预测每一个细节可能对结算造成的影响。双方当事人在内部的合同审查过程中,尤其应该重视核实正式合同与这些文件在实质性内容上是否存在差异问题,在正式合同签定时要将那些对自己不利条款提出调整,否则按签定的合同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双方在结算时可能都要承担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