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幼儿园与家庭关系政策的演变与启示

2020-05-21 11:13史晓倩
早期教育·教研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家庭幼儿园

【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家园关系政策的演变经历了单向服务、趋向互动、双向合作、深度协作四个阶段。家园关系的价值导向从服务社会转向儿童优先,家园关系的模式从家园互动趋向三方协同,家园间的地位从不对等发展为合作伙伴。规范引导家园关系政策行为,应完善相关合作制度,建立组织与监督机制;广泛宣传家园共育理念,提高家长参与意识;重视社区力量的参与,构建实质意义上的三方协同共育;重建家园间信任关系,保证家园合作的互惠互利。

【关键词】幼儿园;家庭;政策演变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20)03-0017-05

【作者简介】史晓倩(1989-),女,江苏徐州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前教育学院讲师,硕士。

学前教育不仅仅是幼儿园围墙内幼儿教师对幼儿所实施的教育,家庭、社区都会对幼儿的成长产生重要的影响。当下家园共育已成为学前教育发展的大趋势,家园协同共进,更有利于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地发展。

为明确幼儿园和家庭在学前教育中的作用和关系,我国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它对指导协调家园联系,规范各自职责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学前教育政策中家园关系的演变历程和阶段性特点,对国家层面家园关系的历史变迁进行了深入探讨,揭示了特定历史境遇下家园关系的演变特点,为当下家园关系的发展提出了启示与建议。

一、我国幼儿园与家庭关系政策的演变历程

(一)单向服务:幼儿园为家庭服务,家园联系有了政策上的保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7年(1949~1966年)的这段时间里,百废待兴,国家急需集中力量搞建设,此时的家园关系有鲜明的时代特色,重视幼儿园的社会功能,提倡幼儿园为家庭、为工农生产服务,家园联系的逻辑起点是以国家建设、社会生产为基础。

1952年《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中提出,幼儿园要“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1]。同时,为方便妇女参加工作,取消寒暑假。随后,1956年《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强调,必须增加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数量,用以满足更多妇女参加社会生产的需求。可见,此时的幼儿园具有为家庭服务、解放妇女生产力的福利事业的性质,“家长在幼儿园中扮演的主要角色就是福利享用者”[2],幼儿园任务有着鲜明的“国家本位”“服务社会”的色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政治上确立了“以苏联为师”的基调,也掀起了学习苏联幼教经验的热潮。1955年,人民教育出版社翻译了苏联编写的《幼儿园教养员工作指南》,以此为纲,1957年,教育部制定了《幼儿园教育工作指南(初稿)》,其中规定:“幼儿园的全部教育工作是在与儿童家长的密切合作之下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家庭和幼儿园共同实现着一致的任务,即以共产主义的精神教育儿童。”[3]这也是对《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中提出的“要使幼儿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密切配合”[4]的进一步要求。家园联系围绕着社会需要,有着突出的政治意义,家园双方共同目的在于培养建设社会主义的新人。《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还强调:“教养员一方面应帮助家长正确地进行家庭教育,一方面应从幼儿家庭了解幼儿的环境、性格和家长对幼儿的要求,以便改进业务。”[5]幼儿园的家长工作围绕着指导家庭教育、从家庭获取有关幼儿的信息而展开。此外,《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也提出了“家长代表会”的形式,指出家长代表会的任务为协助园长进行园舍修建、充实设备以及改进园舍的工作,家长在家园政策中被赋予了参与园务管理工作的责任。自此,家园双方在家园关系中的职责和行为有了初步较为明确的规定,幼儿园为家庭服务的价值导向基本确立。

(二)趋向互动:家园关系的破坏与恢复,关注家园间的双向联系和互动

1966年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家园关系经历了被破坏到逐步走向正轨的过程。

众所周知,这一时期托幼事业的发展经历了很多曲折,家园关系也因此深受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托幼事业逐步恢复和发展,幼儿园和家庭两者之于幼儿的发展均具有各自独立的价值这一观点逐渐被社会接受,幼儿园和家庭的联系渐渐恢复。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生产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幼儿园为家庭服务的传统在这一时期得以延续,在城镇、农村等不同地区,幼儿园为家庭提供服务的途径与方法有不同体现。1979年《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了托幼机构分布不合理和职工住宅区幼儿园少的问题,随后,《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要求:“幼儿园的布局力求合理,便于幼儿就近入园。”[6]在教育为工农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大前提下,就近入园,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家长从事生产工作的时间,规避了交通风险,使家长安心生产。《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还指出“农村要大力发展农忙托幼组织”[7],便于农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服务农村家庭。因此,在延续教育为生产服务的政策导向下,家园间依然以“生活服务、生产服务”为纽带联系在一起。

此外,1981年《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中强调“必须使家长了解幼儿园对幼儿进行教育的情况和要求”[8]。不同于过去幼儿园单方面向家长提供育儿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这一时期,幼儿园与家庭的双向联系和互动成为发展趋势,家长的意见反馈越来越受到幼儿园方面的重视。幼儿入园之前成长于家庭,家长承担着养育幼儿的任务,家庭的物质环境、教养方式、父母遗传基因等多种因素共同塑造着幼儿的性格、生活习惯等;入园后,幼儿带着在家庭中形成的一系列相互作用方式开始了幼儿园生活,展开师幼互动。因此,教师需要了解幼儿性格、生活习惯、家庭环境,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同样,父母也有責任和权利了解幼儿在园的情况,进而使“双方教育取得一致,以利于幼儿的成长”[9]。

这一时期学前教育尚处于恢复发展阶段,虽然家园政策越来越重视家园双方的互动,家园协同共育的意识较之于前一时期有所增强,但相关理论研究支持的缺乏、实践经验支撑的不足,使得这一时期教育政策中家园关系的相关内容较少,家园联系在摸索中前进。

(三)双向合作:家园间确定为合作伙伴关系,关注社区力量在家园联系中的重要作用

20世纪8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我国学前教育进入稳步发展时期。有关家园关系的政策不仅有了数量上的增加,相关规定也更加具体、细致。

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中,首次设单独章节详细介绍“幼儿园与幼儿家庭”,较之于以往笼统的概括性表述,《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中家园联系的形式更加多样,指出“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10],该制度包括定期召开家长会,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实行家长开放日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等,指向更明确、更具有操作性。1996年施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对于家园关系的规定更细化,如将“幼儿园可成立家长委员会”修改为“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从选择性的要求调整为强制性的规定,家长委员会对于增强家长对幼儿园各项工作的参与意识、加强家园联系等方面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001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在家园关系方面又有重要突破:幼儿园与家庭被确定为合作伙伴关系,幼儿家长首次在家园政策中获得与幼儿教师平等的地位,且在教育评价部分中,将家长视作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使得家园合作的内涵不断深化,家长参与幼儿园工作的广度不断拓展。然而,在教育幼儿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幼儿园及家庭的力量是不够的,它们还均隶属于一定的社区范围内,家庭、幼儿园、社区三者在儿童成长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因此,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发展社区教育、建立起学校(托幼园所)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和家庭环境”[11],尝试由幼儿园、家庭相联结的模式,向幼儿园、家庭、社区协同共育模式的转变。对于三者如何协同促进幼儿的发展,《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例如,在城市以社区为依托,举办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和婴幼儿的家长学校,普及家庭教育的知识和方法;在农村,通过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辅导站、辅导员相结合的方式,推广正确的保育、教育方法。

随着改革的深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单位制办园在短时间内被关、停、并、转,探索幼儿教育的社会化新道路势在必行。1996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将1989年《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第八章中的“幼儿园和幼儿家庭”改为“幼儿园、家庭、社区”,开启学前教育建立以社区为依托、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模式,由此,家园联系的涵盖范围延伸到了社区,增加了对幼儿园同社区联系与合作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12]社区对于幼儿发展的重要性及价值被进一步关注。

2001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在总结《幼儿园工作规程》施行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家、园、社区三方共同合作的理念进一步得到强化,但这种共同合作仍处于认识阶段,对于三者如何合作、合作内容等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缺乏行之有效的指导,三方协同共育基本还是围绕幼儿园与家庭之间而展开。

(四)深度协作:家园关系不断深化拓展,推进家、园、社区三方协同共育

21世纪初至今,随着大众对儿童的看法和态度的转变,人们愈加尊重儿童,提倡保护儿童的生存权、發展权等各项权利,在“解放儿童、幸福童年”等理念的宣导下,这一时期,幼儿园、社区携手指导家庭教育,家、园、社区融合协作,家园关系更加密切。《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等文件的颁布,均旨在强调家庭在幼儿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的理念与方法,促进家长主动配合幼儿园教育,进一步推动深层次的家园合作,巩固家、园、社区三方合作机制。

2012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阐明了建立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家长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充分肯定了家长委员会在家园联系中的重要作用,并列举了可行性条目,对于指导家园合作有着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2016年新施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又进一步完善了家园政策的相关规定,在幼儿园任务的表述方面,将“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13]修改为“幼儿园同时面向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14],不再强化幼儿园为家庭、为生产服务的福利功能,转而强调幼儿园在教育幼儿方面的专业性、主动性和对家庭教育的引领性、指导性,将保障儿童全面和谐发展的利益置于首位。同时,涉及家园联系工作,增加了诸多细节规定,如幼儿园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发展状况、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公开膳食费用、试行收费公开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等。此外,《幼儿园工作规程》继续强化家长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指出家长委员会应参与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事项的管理,进一步强调家长参与家园联系工作的主动性。由此可见,《幼儿园工作规程》越来越重视幼儿园的信息公开及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监督与参与,家园合作更加科学和紧密。

加强家园合作的同时,家、园、社区三方协同共育的工作也得到大力推进,201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列出“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15]等目标,指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等具体策略措施。关注幼儿园、社区作为开展家庭教育工作阵地的重要作用,重视三方的密切协作,充分彰显了三方共同为促进幼儿发展而努力的理念。

二、我国幼儿园与家庭关系政策的演变特点

(一)家园关系的价值导向从国家优先、服务社会到教育优先、儿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治、经济、教育等各项事业均处于起步、摸索的阶段,为进一步解放家庭妇女生产力,促进国家建设,这一时期的家园关系围绕着幼儿园为家庭提供服务而展开。1991年我国签署了《儿童生产、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对充分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作出了庄严承诺。在尊重儿童、保护儿童的理念指引下,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推动了家园关系价值导向的转轨:从追求幼儿园为生产服务、为家庭解决后顾之忧这样偏重社会政治需求的价值取向,发展为教育幼儿、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幼儿园教育的双重任务均回归于幼儿本身。

家园关系的政策演变与儿童观的演变是一脉相承的,从“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到处于特定身心发展阶段的受教育者,在科学儿童观的指引下,家园政策依靠政治权利,协同家、园、社区的资源和力量,价值最终落脚于儿童的利益,家园联系围绕着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而展开。

(二)家园关系的模式从家园双主体联系到趋向家、园、社区三方协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多是依赖家庭进行,蒙养院、幼稚园这样的公共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目的也仅在于辅助家庭教育,其地位和作用微不足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随着学前公共教育事业的发展,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仅有少数儿童享受保教权利的情况,一系列的纲领性文件陆续颁布,规定家庭和幼儿园要密切配合,使得家园间的联系有了政策上的保障,家园联系模式围绕着幼儿园和家庭而展开。

其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单位”概念的不断弱化,“社区”概念的不断加强,促使学前教育社会化不断推进,学前教育积极探索依托社区、适宜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路径,社区与家园之间相互联系协作成为教育改革的题中之义,也是家园联系的深化拓展。家园关系的模式从围绕着家园双主体联系不断向家、园、社区三方协同共育迈进。

(三)家园之间从地位不对等到成为“合作伙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幼儿园作为权威者、主导者,是学前教育体系的中心,“家庭教育被看做幼儿园教育的辅助力量和关照对象”[16],两者间地位是不对等的,家园联系围绕着幼儿园为家庭提供服务而展开,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指导家长参与共育。

2001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使得家园间“合作伙伴”关系确立,从以幼儿园教育为中心,发展成为家园合作话语体系下的互为主体、合作伙伴,家庭、社区的教育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发挥。家、园、社区三方的平等地位被明确,家庭、社区不仅仅是参与者、支持者,还是决策者和监督者,幼儿园更多考虑家长和社区的需求的同时,家长和社区也在不断加强协同共育的意识,家、园、社区之间的联系更频繁,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三者间关系愈加密切,不断向幼儿发展的“共同体”迈进,“努力实现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与家庭社区生活一体化”[17],共同为促进幼儿园的发展而努力协作。

三、我国幼儿园与家庭关系政策的启示

(一)完善相关合作制度,建立组织与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的家园合作政策多为宏观性倡导,缺少具体实施细则的同时也缺乏强制性的管理制度和监督评判标准,因此,在家园政策的贯彻过程中,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家园关系出现相互疏离、单项支配等现象。为促使家园间形成真实、和谐的互动关系,脱离形式化现象,亟需建立完整具体的家园合作细则,明晰政府职责定位,由政策引导管理,协调监督家园合作工作,构建推进家园合作的制度环境。

(二)广泛宣传家园共育理念,提高家长参与意识

在“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一些幼儿园教师及家长并没有意识到家园共育的重要性,甚至认为,幼儿在园归教师负责,在家归家长负责,双方各司其职,互不影响,这种家园合作意识淡薄与社会宣传推广不足有直接关联。陈鹤琴曾强调:“我们要向社会,向家长广泛宣传婴幼儿早期教育的重要意义,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普及儿童心理学和学前教育学的知识,使广大家长都能对自己的子女有个正确培养目标和教育方法。”[18]因此,在新媒体时代,微信推送、微博关注订阅、相关手机应用的开发等均可以广泛应用于家园共育的宣传与推广上,使大众意识到幼儿的教养问题是幼儿园、家庭、社会共同的责任,为新形势下家园合作关系的推进与深化提供外部支持与保障。

(三)重视社区力量的参与,构建实质意义上的家、园、社区三方协同共育

我们提倡家、园、社区三方协同共育,但目前多停留在家园间的互动,社区对幼儿教育的关注及支持情况并不理想,社区教育作为家庭教育、幼儿园教育的补充,对于提高家园合作的质量,改善疏远的家园关系有着重要意义。幼儿园和社区之间应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一方面,幼儿园可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就近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也可以利用资源优势,把园所的场地、图书资料适当地向社區开放,支持社区文化建设,在主动服务社区的同时赢得社区更多的认可和支持,努力使幼儿园成为一所没有“围墙”的学校;另一方面,社区可以支持幼儿园的发展,社区可以向幼儿园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帮助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例如依托社区资源丰富幼儿课程内容,拓展教育教学方式,从幼儿当下的社会生活出发,切实践行“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的理念,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的发展。

(四)重建家园间信任关系,保证家园合作的互惠互利

当下一系列安全事件的频发,使家园关系变得异常紧张,幼儿园遭遇了严重的信任危机。极端案例的曝光,使得幼儿园教师成了众矢之的。对于失职甚至伤害幼儿的教师固然应予以严厉谴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但对坚守在岗位上的绝大多数幼儿教师应给予更多的信任和尊重。为建立家园间的相互信任,在坚持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必须实现双向沟通、双向反馈。首先,幼儿教师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教育工作者,应主动担任家园合作的发起者、协调者,将家长视作教育幼儿道路上的合作伙伴,幼儿成长过程中的第一任教师,不断地主动从家长那里获得各种信息,并认真倾听家长的诉求,以尊重的心态同家长沟通,争取更多的支持与合作,最大程度地发挥教育的合力。其次,家长也应积极响应幼儿教师的合作善意,提高自身的主体意识,例如,参与班级组织的教育活动,参与幼儿园工作的决策与管理,协同幼儿教师制定课程计划等,借由家长志愿者、家长开放日等新型互动方式为家园的双向互动提供更多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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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海英.学前教育社会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9:90.

[14] 幼儿园工作规程[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602/t20160229_231184.html.2016-02-29.

[15]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EB/OL].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1-08/05/content_6549.htm.2011-08-05.

[16]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百年中国幼教(1903-2003)[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74.

[1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教育年鉴1999[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174-178.

[18] 陈鹤琴.陈鹤琴全集(第二卷)[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11:504-505.

通讯作者:史晓倩,385537592@qq.com

(责任编辑 张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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