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福莲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强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统筹推进法治建设,以及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等职能,对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职能和独特优势。
一、司法行政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重要力量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行政机关既是政府行政部门,又是公共服务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前端理念培育、中端治理调节、后端惩戒修复等全过程,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司法行政统筹法治职能在推进社会治理中具有法治化的专业优势。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是社会治理的稳定器。社会治理要求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等,都离不开法治的力量、法治的保障。司法行政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能够为社会治理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立法制规具有示范性、指引性功能,有利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行政执法监督,通过监察督促行政执法行为,纠正违法活动,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法治宣传引导和教育全民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调解、仲裁、公证等公共法律服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司法行政刚柔并济的工作手段在推进社会治理中具有融合化的机制优势。刚柔并济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刚性制人、柔性化人、刚柔并济以服人。司法行政涵盖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刑罚执行、依法治理等各项工作,既有刚性手段,也有柔性机制,情、理、法并举,具有推动社会治理的整体优势。比如在普法宣传领域,将普法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文明创建、优秀传统文化、公民道德实践等深度融合,推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以道德涵养法治。在行刑执法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注重精准矫治损害修复,开展社会化教育帮扶,有利于服刑人员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罪风险。
司法行政贯通上下的服务网络在推进社会治理中具有体系化的力量优势。主体多元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司法行政发挥社会性、服务性、群众性的优势,整合政府、社会、群众等各类主体力量,推动行政管理、法治服务与群众自治良性互动,有利于推进社会依法治理、融合共治。对接政府相关责任部门,推动立法、监督执法、落实普法;加强律师、公证、仲裁等行业服务管理,为广大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依托遍布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司法行政服务站、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整合11万多名人民调解员、15万多名普法志愿者,引导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秩序。
二、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近年来,江苏司法行政机关紧扣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要求,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机构职能整合,以“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机构改革后,原司法行政部门和原政府法制部门合并重组,将各级党委法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协调法治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法治决策议事机构及其常设办事机构,在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的领导下,构建了上下贯通、协同高效的组织体系,整合法治江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三大类监测指标,实现了对法治建设的一体监测评价,推动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体统筹。
优化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按照“两快”“两全”和“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要求,在全国率先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成以省、市、县、乡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2万个村(居)司法行政服务站为“主干”,涵盖法治宣传、矛盾纠纷化解、公益性法律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等四大类法治服务的“一条主干”“四张网”服务架构。在全国率先建成12348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话务平台和“法润企业”“法惠民生”等微信群,形成“7×24小时”全天候服务模式。开发全生命周期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打通法治服务“最后一公里”。
创新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了具有江苏特色的“353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在县、乡、村三级全面建立基层调解组织,推进医患、交通、劳动等五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在全省法院、公安派出所全面推行“派驻制”人民调解,加快建立个人调解室。特别是按照“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求,整合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公证、仲裁等七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构建了覆盖省、市、县、乡、村五个层级的“五纵四横”非诉纠纷化解综合体系网络,实现了“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组织”。
培育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注重发挥社会组织贴近群众、专业性强等优势,推动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全国率先制定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指导意见,培育出基础型、枢纽型、行业型、专业型、网络型等五大类社会组织4998个,在表达群众诉求、推动社会整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乡贤会”“百姓议事堂”等服务品牌。
推行司法行政刑罚执行“一体化”。紧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这一社会治理难点、重点,以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为目标,推进以“两体系三机制”为核心的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突出教育改造中心地位,加强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相互贯通,打造了高中低梯次配置、功能完善的现代行刑体系。创新推行以分类管控为基础、精准矫治为重点、损害修复为方向、智慧矫正为支撑的社区矫正模式。深化“前置化、协议制、社会化”安置帮教改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保持全国较低水平。
加快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智能化是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江苏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以数字链接智慧,以智能驱动工作,构建了“1”个数据中心、“3”个门户入口、“5”大基礎支撑服务系统、“6”大业务应用系统集群的“1356”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实现了“一网联”“一网办”“一网考”。围绕打造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的智能化治理模式,创新提出法治统筹、业务统管、服务统一、政治统领“4T网上工作法”,研发绘制法治地图,建成法治江苏建设工作年度监测平台,对法治一体建设开展运行监测、质量监控和成效监督,强化了信息化作为社会治理的创新源和助推器作用。
三、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路径探索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社会治理创新,力争在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全面提升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水平。
强化立法制规,全面打造“规则之治”。良法善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立法,构建软硬并重、刚柔并济的规则体系,使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都能得到及时调整和规范。聚焦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行政立法需求调研,推动制定立法规划,构建体系化的刚性社会治理导则。着眼法律规范的落细落小,加快构建行业公约、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等“软法”体系,推动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修订完善行业公约、协会章程,将法治精神融入行业管理。组织村(居)法律顾问等提供专业指导,加强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的梳理完善,发挥基层“软法”对群众的教育引导约束作用。
激活社会力量,支持推动“多元之治”。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创新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形式,完善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打造社会治理“生态圈”。按照提升效能、激发活力、严格管理的要求,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加快构建协同治理格局。坚持分类施策、分类发展,对自我保护型社会组织,采取“孵化赋能策略”,将法治元素注入其中,加强对组织成员的行为导引、规范约束、权益维护。对专业服务型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创投等渠道,引导其参与到立法、执法、普法、公共法律服务、矛盾纠纷调处等领域,推动法治社会秩序形成,促进社会良性运行。
畅通化解渠道,健全完善“风险之治”。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是社会治理的控制性工程。要准确把握社会矛盾风险新趋势、新特点,坚持预防为先、调解优先,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解决矛盾纠纷。全面推开非诉纠纷化解综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不同非诉化解方式的标准体系和责任清单,在交通、医疗、物业、劳动等纠纷多发领域,强化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作用发挥,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推动非诉纠纷化解综合体系与诉讼、信访的衔接融通,综合运用法、理、情多种手段,实现社会矛盾化解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統一。
深化依法治理,创新推进“基层之治”。随着新时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域越来越成为人口等各类要素的集聚地,聚焦城市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市域治理创新,推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跨部门、跨领域执法协作机制。注重发挥执法司法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推动治理模式从事后向源头防范转型。着眼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围绕土地流转、乡村产业等重大项目和垃圾分类、养老服务等民生问题,构建涉农立法、基层执法、司法保障、农村普法“四位一体”乡村法治建设体系,夯实社会治理基层根基。
坚持德法融合,推动实现“诚信之治”。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要注重发挥信用管理对道德、法律的承接过渡作用,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政府、社会、群众等各类主体划定行为底线与边界。推动政务诚信建设,通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加强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带动全社会讲诚信、守诚信。建立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制度,创新构建“信用承诺+契约”的管理模式,将各类社会主体遵守法律规章、履行社会责任与个体信用挂钩。推动构建守法诚信褒奖、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借助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建立联合惩戒和道德惩戒机制,在村(社区)建立“善行义举榜”“诚信红黑榜”公示制度,让诚实守信企业和个人享受更多法治实惠和生活便利。
(作者系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
责任编辑: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