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娴丽,李莉,张少春,逄劭楠,邱兆星
(山东省海洋生物研究院青岛市浅海底栖渔业增殖重点实验室,山东 青岛 266104)
近年来,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集中、集约化发展,陆基养殖自身污染由分散的面源式排放转变为集中的点源式排放,在国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及整治力度的前提下,环境问题又一次成为了制约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瓶颈[1-2]。以色列和泰国等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便开始颁布相关法律强制养殖企业必须将养殖污水经过一定的处理后才能排放入海[3-4],而在我国养殖排放水处理技术还未得到广泛的应用。从二十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根据用途和管控目的不同,针对自然水域水质是否满足渔业生产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要求[5-6],然而针对养殖的排放水指标的规范起步较晚[7-8]。到21世纪初,水产行业标准DB33/453—2006《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和浙江省地方标准SC/T 9103—2007《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的相继发布对规范行业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仍受到适用性不强等一些客观因素的限制。本文将我国渔业水质相关标准进行了分类概述,提出了相关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目前国内与渔业水质相关的标准有6项,其中国标4项,行业标准(水产)1项,地方标准(浙江)1项,各标准发布时间及适用范围见表1。根据规范用途和目的大致可分为环境保护、生境适宜及行业准入3种:
表1 海水水质相关标准
《污水排放综合排放标准》[9]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和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其涵盖的内容和区域较广,与渔业养殖相关性较小。
《海水水质标准》二类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规定了自然水域中满足渔业生产要求所需达到的水质清洁程度,是目前国内具有较高权威和广泛参考价值的国家标准。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和《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用于规范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行为,二者均对排入海水水域进行了二次分类。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为行业标准,适用于海水养殖水排放,对养殖方式没有细分;后者为地方标准,主要针对于封闭性水体水产养殖、育苗废水的排放,且包含淡水养殖的范畴。
通过对主要水质指标要求的阈值范围(见表2)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根据其适用范围、规范目的的差异,各标准对水质清洁度要求差异较大。《污水排放综合排放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适用范围较为宽泛,对水质要求标准较低。而《海水水质标准》二类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限定了自然海区适宜海水养殖生物栖息、生长的基本水质要求,其对各指标对水质的清洁程度要求较高。《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和《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只针对水产养殖排放水,水质要求的清洁程度介于环境适宜型和生境适宜型标准之间,在二者对各指标要求范围上,前者对硫化物要求较高,而后者对COD要求较高。
重视清洁程度,忽视生态系统的营养需求。营养盐作为海区初级生产力的基本要素,其适宜范围并非越低越好,且养殖排放水较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中的有害成分而言,其含有的营养成分极易转化为海区初级生产力,对提高局部海区的初级生产力、恢复渔业资源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11-12]。因而如何同时把控养殖排放水的阈值范围及适宜的氮磷比、碳氮比等是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各省地方标准发展不均衡,标准施行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水产养殖业所占区域经济比重决定了地方对养殖排放水标准的需求程度,标准的缺失或滞后导致不同区域规范产业行为时只能近似参考,缺乏科学依据。此外,因各地主营养殖方式、种类的不同导致养殖污染物组份不同,在实现达标排放时难以遵循统一标准。因此,根据产业发展特征制定适应性和针对性更强的地方标准,是提高水产养殖业规范化程度和环境友好性的重要途径。
表2 海水养殖水质主要营养盐及污染指标相关标准
介于在河流入海口区域的水质评价标准及水产养殖排放标准尚不明确。在河流入海口存在盐度骤变的缓冲区,而目前在该区域的功能区划、监测要素和指标、监测技术、环境质量标准、信息共享等工作尚不完备[13],若按海水水质标准评价,则多数河口水质均超标严重。因而加强对河流入海口区域水质标准的研究对该水域的生态保护、行业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