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伟
这个案例出自2019年的法硕考试试题,更来源于真实案例,正如2015年司法考試中荔枝吃多了被查出酒驾的案例一样,提醒当下,法律的世界无奇不有,但并不是法律有多神奇,而是现实生活本身就很神奇。
下面让我们抛出问题来求解:首先应该注意到的是什么?拖拉机。是的,这是一个发生在拖拉机上的故事,而不是一个牛车或者马车上。这有区别吗?
当然有。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除此之外还规定了8种无过错责任和3种过错推定责任。通俗地讲,所谓过错责任,是因为你做错了所以要承担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是即便你没有错也要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只要发生损害了就假设你有过错,你要自己证明自己没过错才能免责。
那么,按照一般的过错原则来看,这个驾驶员好像没有做错什么,还是在做好事,似乎谈不上要承担责任。
但十分不幸,这个故事发生在拖拉机上,这也是为什么首先需要注意的应是拖拉机,因为《侵权责任法》8种无过错责任中,有一种叫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没错,这事虽看上去很有戏剧性,但从法律角度上讲,就是一个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大概分为3种,车撞车、车撞人、乘客受损害。车撞车一般适用过错原则,所以开车出现刮碰时才会去争论谁的责任,而车撞人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便是非机动车出现的重大过失,机动车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只是很小,一般不超过10%。
那么车内人受伤呢?这个情况就复杂了。车内人受伤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营运合同的,一种是没有营运合同的。比如乘坐公交车、出租车或者网约车出行时,就是有营运合同的乘车者,那么责任主体要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另一种情况,就是我们今天的案例,没有营运合同的,这里还有一个专有的概念叫做“好意同乘”,比如说同事无偿载你上下班,过路好意免费让你搭乘机动车等,都属于好意同乘。
法律对好意同乘的规定是要承担责任,但因好意同乘属于一种情谊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的社会生活行为,不能对行为人的要求太高,否则会产生反作用,再也没人愿做好事了。所以,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当搭乘者遭受损害时,只要提供搭乘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适当减轻提供搭乘者的赔偿责任,这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同的一种做法,浙江、陕西、重庆、云南等地的地方法院司法文件中,都有类似规定。
回到现实生活中,作为提供搭乘者的杨奔或许会感到委屈,毕竟70%这个比例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下属于偏高的,但换个角度思考,难道杨奔真的没有过失吗?拖拉机的露天拖车是坐人的地方吗?当然不是,那是拉货的地方。允许乘客坐到非驾驶位上,即便没有“棺材”这档子事,也是将乘客置于极大的风险之中。所以,好心帮助人是没错,但若不遵守规则,即便是出于好心,恐怕也要承担一些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