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9日下午,3个月大的凡凡(化名)由姥姥抱着在小区楼下散步,后趴在姥姥肩上睡着了。其后,姥姥想带凡凡回家,不料刚走到单元入户大门处时,从高空掉下来一个苹果,正好砸中凡凡的头部,致其陷入昏迷,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事发后,公安机关经对苹果碎片进行DNA检验鉴定及调查询问,查明苹果系租住在该单元24层,年仅11周岁的女孩小星(化名)不慎从自家阳台落下,事发时其独自在家。
凡凡历经多次手术才脱离险情,其伤情司法鉴定结论为:因颅脑损伤遗留左侧偏瘫(肌力2级以下)及开颅术后,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至少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9年1月30日,凡凡父母诉至东莞第三法院,向小星及其监护人索赔544万余元。在4月的首次庭审中,原告主张事发小区单元防护措施存在设计缺陷及物业未尽到安全警示保障义务为由,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为共同被告。
10月10日上午,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小星的代理律师表示,该案是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事发时,小星是在家中看到一个被宠物狗咬过的苹果,遂拾起将其投入喂食宠物狗的盘中,不料苹果落至阳台上,并经过阳台台阶与护栏间的空隙坠落到楼下,砸中正好经过此处的凡凡,此乃无心之失,不同于高空抛物倾向故意的放任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原因已经公安机关查明,小星对此存在过错,依据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小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我国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对位于阳台下方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但并无规定具体采取何种措施。案涉单元公共出入口已采取2、3、4层房屋阳台逐步突出這一措施来防止物体坠落伤人,并且房屋的设计、施工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可见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开发商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公司举证显示,其平时有进行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且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是在小星家中,非物业能够管理控制的区域,故物业服务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33681.72元,扣除已赔偿的75000元,判决小星的监护人还应赔偿凡凡1858681.72元。
(摘自《法制日报》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