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取证在网络犯罪侦查中的价值

2020-05-19 15:24左天伟
各界·下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据物品

左天伟

摘要:抽样取证作为一种司法推定方式,是指办案人员依据科学的方法,从较大数量的物品中提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量的物品作为样本证据,并据此证明全体物品属性的证明方法。

关键词:抽样取证;证明标准;证明标准

抽样取证作为一种司法推定方式,是指办案人员依据科学的方法,从较大数量的物品中提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量的物品作为样本证据,并据此证明全体物品属性的证明方法。作为一种新的取证和证明方法,可以使司法人员在面对网络犯罪聚合效应出现的海量证据线索时,在抽样的基础上,对其它未定事实按照抽样结论适用司法推定,有助于司法人员形成内心确信,并在诉讼中在兼顾规则的范围内针对个案情况灵活适用。

一、解决海量证据司法证明标准

传统的刑事证明标准,要求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认为案件相关的每一事实都应当查证清楚、每一个证据都应当查验到案,证明案件每一個环节、每一个事实的证据都应当确实、充分。然而,司法实践证明,无论在何时空、何区域,无论何种类型的案件,总是存在着即使穷尽一切侦查手段无法查明所有案件角落的问题。完美的取证可能性受到利益立场驱动的言词不稳定性、人为损毁的影响、物证痕迹自然保存条件的限制、乃至自然规律的认识限制等各种因素影响,能查明的法律事实只能无限接近但永远无法达到法律事实,两者永远无法重合。因此,法律工作者致力于追求案件法律事实,而非案件客观事实,努力缩小两者的差距。无疑,对努力追求复现案件客观事实的法律工作者来说,采用抽样取证不是完美的证明方式;但对于司法实践来说,采用抽样取证,解决取证不能穷尽、案件事实不能穷尽的侦查困境,作为证据证明的补充性方法,符合司法证明和裁判实践需要。

二、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抽样取证并未背离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虽然,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求“排除合理怀疑”,但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抽样取证,并非人为降低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经过法庭审理程序确认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对该标准的理解并非案件的任何一个事实都需要所有种类的证据加以证实。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对全案事实的证明要求,并非由某一个环节、某一类证据片面认定。裁判者在做出案件判决时,并不仅仅根据抽样证据所计算的区间进行确定,还会审查相关的物证、人证,以达到证据的相互印证。通常状况下,一个案件并不会仅仅因为抽样证据这一种证据而定案,还必须有物证、人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检察人员也会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强化法官的内心确信。

三、有利于完善证据链结构

(一)被害人陈述在刑事案件的证据锁链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在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其亲身经历被侵害的过程,往往掌握比其它证人更直观的信息;即使没有接触到犯罪嫌疑人,其陈述也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原因背景、损害后果,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其地位、作用仅次于口供。这是由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也说明了被害人陈述的不可缺少性。

(二)抽样取证的实施,解决了网络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言词证据不能完全取证的不足

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达到“确实、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锁链。被害人陈述作为一类证据,直接指控犯罪行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等证据印证,在证明犯罪行为的非法性中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系证实犯罪行为的重要锁链一环,同时也完善了其它证据的证明能力。

四、有利于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一)有助于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公平并非司法的唯一目标,效率也是司法的基础要求。网络犯罪聚合效应出现的海量证据线索无形中增加了证明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抽样取证减少了侦查机关侦查取证的工作量,大大缩短了案件办理时间,有助于减少该类案件对现有司法人、财、物的过多占用,减少诉讼资源的消耗,增加诉讼经济性,提高诉讼效率。

(二)有助于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冗长的取证、审判程序造成大量刑事案件积压,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不仅影响司法效率,也会影响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而且,在时间的消耗中,还容易导致部分证据收集、保管不善发生变异、受损,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同时,司法的拖延容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处于权利义务不确定的状态,侵害到他们的权利。通过抽样取证,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形延期羁押,实现诉讼经济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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