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焕 穆宏佳
[摘要] 学术界在对列宁党内民主思想深入阐释的同时,也存在对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的一些认识误区。实际上,列宁对“党内民主”作了重新界定,指出了其多层含义,认为党内民主的实施状况须放在党组织所处的具体环境中进行考察,要最大程度地保障党内民主的实施;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具有内在一致性,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列宁构建了比较完备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开创了伟大的党内民主时代。
[关键词] 列宁; 党内民主; 人民民主; 制度建设; 认识误区
[中图分类号] A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29-1445(2020)04-0034-04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内在机理和制度保障。作为开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第一人,列宁在领导俄共(布)进行革命与建设的过程中,形成了系统完备的党内民主思想。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在得到学术界深入阐释的同时,也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一是否定列宁党内民主思想中的“民主元素”,指出列宁强调绝对的纪律和强制命令,其代表为“西方列宁学派”;二是认为列宁过于强调党内民主,而否定或压制人民民主,其代表为“党治制论”;三是认为列宁英年早逝,在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方面乏善可陈,其代表为“制度学派”。本文试对上述三种认识误区逐一澄清。
党内民主的实施状况须放在党组织所处的具体环境中考察,要最大程度地保障党内民主的实施
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俄国已经出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但是党员分布比较分散,并且在党内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派和孟什维克推崇工人运动的自发性,提倡广泛的自治和民主原则,党组织形不成强大的战斗力。列宁在《怎么办?》中指出:“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流行由宪兵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制只是一种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1他主张必须建立以少数职业革命家为核心的无产阶级政党,党组织内部须贯彻集中制原则。同时,列宁还规范了实施集中制举措,如党员必须加入党组织、服从党的决议等。
列宁的集中制思想遭到了卢森堡的批评。卢森堡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中指出列宁的集中主义是“极端集中主义”,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中央委员会成了党的“真正积极的核心”,广大党员和其他党组织变成“执行工具”。面对卢森堡的批评,加上1905年革命爆发后沙皇宣称给民众以自由权利,列宁正式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思想。1906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上,民主集中制正式载入党章。1907年,沙皇政府发动六三政变,革命遂告失败;同年,社会民主工党在伦敦召开第五次代表大会,直至1917年二月革命,未再召开党的代表会议,民主集中制在实际上未能执行。但是,列宁反复重申“一旦有了公开活动的条件就立即向工人政党的民主组织过渡”。1917年二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党实现了由非法政党向合法政党的转变,列宁立即着手恢复党内民主制度,如推动将党的各级机关定期实行选举、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等载入党章。
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党面临实施党内民主制的良好际遇。但是,白匪叛乱和14国集团的干预使得布尔什维克党必须把保卫苏维埃政权放在首要位置。列宁对“党内民主”作了重新界定:一是尊重党员的各种民主权利,二是党员对党组织的各项指令和命令实行无条件执行。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布尔什维克党开始实施战斗命令制,即“组织上的极端集中制和党组织的集体机关的紧缩”。1920年春,列宁撰写了《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批判了小资产阶级“左派”要求极端民主化的错误思想,强调俄共(布)组织性和纪律性是苏维埃政权得以巩固的重要原因。
随着战争的结束和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列宁迅速将“极端集权制”转向“工人民主制”。1921年党的十大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规定了“在不妨碍直接同反革命势力作斗争的条件下毅然决然地实行工人民主制方针”。工人民主制的内容包括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未经过党的决议之前必须展开广泛充分的讨论,充分自由地进行党内批评,集体制定重大决议;用党内普遍选举制取代任命制;党的机关不仅要向上级组织而且也要向下级组织定期报告工作等。
总的来看,列宁关于党的组织原则经历了党内集中、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的发展历程。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的演进有两个特点。第一,列宁否定了抽象意义上的党内民主,指出党内民主的实施状况必须要放在党组织所处的具体环境中进行分析。正如布尔什维克党的十大指出的,“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政黨根本否认能找到一种绝对正确的、对革命过程中的一切阶段都合适的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相反,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应当完全取决于具体的历史环境的特点以及由这种环境直接产生的任务”。1第二,尽管面临各种不同的环境,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还是依据条件最大限度地保障党内民主的实施。最典型的表现是实施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时期,仍然正常召开了第七、八、九次代表大会,并且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召开了党的代表会议;通过了创办经常批评党的错误和在党内进行一般批评报刊的决议;围绕是否签订《布列斯特和约》进行了充分讨论等。
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具有内在一致性,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列宁高度重视人民民主的践行。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对夺取政权后的人民民主的内容作了阐释,他强调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属于全部人民代表,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在社会管理方面,所有的人都参与管理并通过轮流的方式进行;在监督方面,所有的人都来推行监督和监察职能。十月革命爆发后,列宁提出了“一切政权归苏维埃”口号,试图建立一种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的政治模式。但是列宁很快发现,在一个小农和文盲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里,绝不是人人都能够马上参加国家管理的。在这种状况下,不能通过劳动群众而只能通过劳动群众的先进代表(特别是布尔什维克党)来实行间接管理。若要保证间接管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就必须让劳动群众享有对党和国家干部的罢免权,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很快就通过了“选民对其代表有罢免权”的法令。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人民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冻结。从1921年春开始,人民民主恢复生机和活力。布尔什维克党采取加强人民民主的举措有:一是针对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明确提出要划分党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党主要负责总的领导,要“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二是将国家重大问题交人民公开讨论,对于苏维埃政权中各级组织和广大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和与群众有直接关系的问题,要通过多种形式展开讨论,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三是扩大中央委员会的规模,将其扩大至几十人至100人,扩充人员主要来自基层的工人代表、农民代表和一线党员,提升民众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和国家管理的水平;四是改组工农检察院,通过吸收、轮替等方式把优秀的工人、农民选拔上来,提高工农群众在检察院工作人员中的比例。
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的两种具体形式:党内民主是民主原则向政党组织的延伸和发展,人民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的民主。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可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1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实施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一,布尔什维克党是俄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党的民主运作对于人民民主的运作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布尔什维克党的民主运转在前,人民民主运转在后,布尔什维克党党内民主的成败得失对人民民主的运转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另一方面,布尔什维克党是俄国的执政党,掌握着最重要的行政职位和政治资源,其运转状况直接规范和决定了人民民主的质量。第二,党员干部在践行党内民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人民民主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列宁指出,党员干部在党内民主生活中树立民主观念,培养民主作风,形成民主习惯,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党员干部将党内民主作风和良好习惯带入工作岗位和日常生活中,能够有效地带动人民民主的实行。第三,党内民主克服党内官僚主义的经验可以为人民民主消除苏维埃机构的官僚主义提供借鉴。十月革命后,随着布尔什维克党成为唯一的执政党和大规模经济社会建设的开展,官僚主义也在党内和全社会滋生。列宁时期通过实施党内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党内官僚主义的滋生,这对于消除苏维埃机构的官僚主义具有重要借鉴。
构建完备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开创伟大的党内民主时代
作为坚定的党内民主论者,列宁确立了民主建党的最高原则并搭建了党内民主制度的基本框架,构建了完备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书写了灿烂篇章。正如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丹尼斯指出的,列宁带领俄共(布)开创了一个“伟大的党内民主时代”。2
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列宁广泛界定了党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就党内重大问题发表意见权、选举权、罢免权等。知情权是党员行使其他各项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列宁强调要实现党务公开,从而维护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是指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对党的机关和党员干部的错误、缺点提出批评和建议,列宁反复强调党员绝对有权“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党内重大问题发表意见权与批评建议权紧密相关,最典型的做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党的会议上,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作副报告,给与会者决策提供一种比较和参考;另一方面,代表大会通过创办报刊或出版专门文集、争论专页,力求能就问题的实质来进行批评。选举权和罢免权也是党员行使党内民主权力的重要内容,党员在进行选举或罢免时必须充分体现党员个人的意志,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选举者或罢免者的意志。
建立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其主要职责为审查、批准或修改党的纲领和章程;确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听取和审核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报告等。列宁非常重视党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每次召开之前都认真遴选代表,对会议的主题、内容、议程等进行充分沟通;党的代表大会确定每年三四月份召开,实施年会制。在列宁的倡议下,俄共(布)还设立了党的代表会议,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各省委员会和各地区民族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党的代表会议在两次党的代表大会之间召开,规模和职权都比党的代表大会要小些,是党员参与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列宁带领俄共(布)模范地执行了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和党的代表会议制,从十月革命胜利到列宁去世间俄共(布)召开了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五次全国代表会议。
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列宁强调在决策上由党的领导集体负责。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均由领导集体解决,不断完善集体领导的程序,健全集体领导体制机制,加强集体团结,领袖是领导集体中的普通一员,领袖不能超过领導集体的权力,在投票过程中只享有平等的一票,要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二,为了防止过分突出个人地位和权力,俄共(布)中央不设主席、副主席等职位;并且建立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三个机构,分管政治、组织和日常工作,其中,政治局和组织局均不设主席,书记处设几名书记保持合理的分权制约。第三,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列宁反复强调“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领导都要明确地规定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负的责任,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1
实施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对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列宁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在具体举措方面:第一,充分发挥党员的监督主体作用。列宁指出,党内监督效果与党员监督主体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要充分运用选举、质询、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手段加强对党内权力机关的监督。第二,推动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早在1912年,列宁就推动俄共(布)建立了检查委员会,专门审查党的财务和单据。执政后,列宁为防止官僚主义在党内的蔓延推动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以增强监督的效力。第三,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法规建设。列宁先后领导制定《监察委员会条例》《中央检查委员会条例》等,并积极运用到工作中,有效地推动了党内监督的效果和法制化建设水平。
(本文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第二批人文社科拔尖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YWF-19-BJ-W-7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美]罗伯特·丹尼尔斯.革命的良心[M].北京出版社,1985.
(作者简介:张树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穆宏佳,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 / 袁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