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现状

2020-05-15 10:14杜林琳
中国商论 2020年9期

杜林琳

摘 要:随着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逐步落实,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成为我国新时代发展的必要工作。本文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情况为背景,分析各地区的药品流通企业的信用监管现状,并提出合理规划监管部门、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力度、实现信用监管标准化等建议,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净化市场交易环境。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  药品流通  信用分类监管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5(a)--02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和释放,我国监管已经正式步入信用监管时代,“信用”作为新的监管标准,将贯穿监管事前、事中、事后全部环节。“放管服”中的“管”是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所在,相比于对个人的信用监管,对企业这种相对而言强势的法人组织的信用监管需要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更严厉的惩罚措施。

从广义信用的划分维度来看,信用主要可以表现为诚信、合规和践约。信用经济,则可被理解为市场经济的下一发展阶段,若想平稳地从市场经济过渡到信用经济,我国就必须由传统的政府经验式监管及时向信用分类监管转型。

1 我国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本文主要从相关文件、平台建设以及制度建立三个方面来分析我国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情况。

1.1 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等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相关文件,充分体现出我国对于信用的重视程度以及加快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决心——一方面,积极鼓励守法诚信的行为,让守信的人切实体会到诚信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不放过任何违法失信的行为,必须对其进行严厉惩戒,从而雙向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信用中国。

1.2 平台建设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的初步建成表明了我国在信用监管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从接入的地方、平台的数量来看,共享平台不仅接入了金融征信平台、投资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还接入税务、工商、高法、卫计、安监、食药监、海关等共计37个部门,接入的地方更是从苏、浙、粤到陕、黑、辽等共计32个。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成,实现了各部门和地方的信用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无论个人还是法人组织都能够在平台上迅速查找自己所关注对象的信用状况;同时也缩小了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既节约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又进一步提高了为市场主体服务的水平。

除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外,我国还专门建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络平台,及时披露个人以及法人组织的信用状况,让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铺在阳光下”,让监管世界变得透明。

1.3 制度建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明确提出,要建立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不再仅仅关注监管的某一方面,而是将监管视为一个整体。

在事前环节监管要“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状况的重要性排在申报材料之前,申报材料完整度已经不是唯一的评定标准,信用状况要摆在比申报材料完整度更重要的位置。

在事中环节监管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目的在于鼓励市场主体积极把信用信息展示在公共平台上,可以让公众来检查和审阅。一方面,这种对企业信用作出承诺的行为也会降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对其信用风险的评估,从而使企业实现有形的利润增长;另一方面,这种敢于披露信用信息的行为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商誉,使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得以提升,对未来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信用基础 。

在事后环节监管要“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让失信对象意识到失信行为的危害——将失信对象从一般市场主体中区分开来,不仅要让其无所遁形,更重要的是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为自己的信用“买单”。

以上关于信用监管的规章制度既表明我国正处于信用监管的摸索期,对于快速建立信用监管制度表现得十分迫切;又展示出了我国未来信用监管改革的大方向,为未来落实信用监管的具体细节奠定良好基础。

2 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监管现状

对于药品流通行业的信用监管,也必须将监管融合于整个流通环节,从事前的药企准入、许可证的发放,到事中的药企自身实时管理、应对各种信用危机的表现,再到事后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监管从此告别仅仅是财务意义上的监管,而是全程围绕“信用”二字,让信用贯穿始终。

不同于对一般商品进行信用监管,药品作为具有特殊属性的商品,其安全性备受关注,因此对药品行业的监管也显得尤为重要。而流通环节既包含批发过程,又包含零售过程,是直接连接生产与营销的重要桥梁,因此,也是药品行业中最需要被重视的链条。

此外,药品行业对国家政策敏感度高,国家出台的法律规范会导致行业发生巨大波动。因此,药品流通行业的信用监管情况不仅可以体现出我国医改的进程,从另一角度也代表我国信用监管的发展水平。

3 总结与建议

随着“两票制”、医保控费、药品带量采购等政策地逐步开展,药品流通行业的增速或将进一步下滑,中小型企业发展压力激增,优胜劣汰的激烈竞争或将成为常态;长期来看,我国最终将实现药品流通行业的优化升级与健康稳定发展。但是目前,针对药品流通行业的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

3.1 监管职能不明晰,部门配合度低

整个药品流通监管需要药监、卫生、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多头监管,造成了药品流通领域监管的职能不够明晰,经常出现实际执法过程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漏洞问题。另外,药品流通监管的人员与经费配置不合理,监管经费不充足,尤其是基层药品监管力量十分薄弱。

3.2 信用评级标准不够标准化、各地差异显著

从本文目前分析结果来看,首先,各地的分类标准有显著差异,最为突出的一点在于——有些省份将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外包给第三方评级公司,如吉林省;然而其他省份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负责进行评级。其次,各地对于信用评级标准也不尽相同,考察的角度、层面、侧重点有许多不同,例如江苏省从信用信息的来源,将信用信息分为三类——基础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明确地对这三类信息进行解读和要求;福建省则分为六类,将其划分的更为具体。相比而言,河北省则对于社会监督信息关注较少,重点在于企业本身的信用监督。

这种评价标准不同带来的直接后果可能就是药品流通企业在各地区的分布十分不均匀,企业利用各地监管标准不同而掌握了可以自行调整期信用等级的主动权,从而影响各地区的发展。纵观各行各业的监管标准,其共同点就在于高度标准化。信用分类监管作为新型监管方式,也应该遵守这样的原则,让全国药品流通企业的信用也做到“流通”,让信用等级不达标的企业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容身之处。

3.3 社会参与度较低,行业自律流于形式

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对于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对地方监管權力的行使起到监督作用。药品流通行业监管质量与社会大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然而目前药品流通监管领域的社会参与度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公众的利益诉讼机制不健全。在无法完全保障其自身权益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的关注度不会太高,监督企业的行动力也不强,导致企业侵犯公众权益的可能性更大,最后构成一个恶性循环,从长远来看,既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又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二,无论是政府平台,或是新闻媒体,对药品流通领域的报道还不够及时、充分,这种信息滞后性带来的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社会公众成为承受损失的一方。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我国的监管实力和未来发展、改革方向,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合理规划监管部门,实现监管效力最大化

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当实现全面监管,确保在监管过程中不发生漏洞,每一监管环节都有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监管冗余,防止多个监管部门对同一指标进行反复检查等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发生。

(2)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力度,做到人人监管

要想构建一个良好、完整的监管环节,政府、企业、社会三方缺一不可。其中,社会公众作为与药品流通企业关系最为紧密的消费者,应当意识到自己身上肩负的重任,扮演好舆论监督的角色。企业的信用等级越高,社会公众所能享受到的直接益处就越多。

(3)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各地区信用监管标准化

监管作为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必要程序,必须赶上创新的步伐,随着时代脉搏而动,抓住时代赋予的每一次提高监管效率的机会,随着时代共同进步。

信用监管可以采用网络监管和实地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不仅对其企业进行实地的合规检查和监督,而且要对其经营网站进行实时监管,保证网站药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网络资源让数据、信息得到充分利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削弱了企业主体与政府、社会直接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了实现统一监管的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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