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细化有关禁食规定,违规食用野生动物最高拟罚5万元;违规使用禁食野生动物生产经营的,最高拟处20倍罚款。
条例草案将野生动物定义为:“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或者人工环境里未经人类驯化的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明确保护范围包括4类:
● 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 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
条例草案要求,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收容救治,非经依法许可,禁止猎捕、狩猎、捕捉以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等监督检查职权,使野生动物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有些地方,“野味产业”已形成规模。因此,条例草案明确了有关经营者不得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如:
●不得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不得以食用为目的,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因科研实验、药用、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和检验检疫。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行为,条例草案设置相应法律责任。如规定:
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现实中,也有些特殊的情形,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比如开展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等。条例草案从严管的角度,对此规定了分级管理审批制度。
条例草案建立了科学放生野生动物的机制。明确规定:
将野生动物放生到野外环境,应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条例草案还明确,禁止放生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无天然分布,来自境外、区外的野生动物物种。
对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条例草案区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