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聪
(图/IC photo)
《捉妖记》是由袁锦麟编剧、许诚毅导演,白百何、井柏然、曾志伟、汤唯、姚晨等众多影星担纲主演的一部喜剧电影,该片于2015年7月16日在中国大陆正式上映。影片演绎了小伙子天荫怀上即将降世的小妖王,并被降妖天师小岚一路保护着躲过各种妖怪的奇幻故事。
《捉妖记》原始权利人为蓝色星空影业有限公司(简称星空影业)、深圳市腾讯视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九家单位。2015年,星空影业等原始权利人纷纷出具《〈捉妖记〉版权授权证明书》,授予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简称安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专有性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6年,安乐公司出具《版权授权证明书》,授予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变更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专有性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5年7月17日,就在《捉妖记》播映第二天,网上就出现了该片的下载链接。网上可以看,谁还会掏钱到电影院看呢?作为享有该片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捷成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决定先取证,再通过诉讼维权。
2017年3月18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捷成公司代理人单某使用该公证处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
进入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xgimi.cn”网站的开办者为“极米公司”;点击“www.xgimi.cn”,浏览网页,进入“极米官方”的“影视交流”板块,可见“3D”“4K”“蓝光”“电影/动漫”“电视剧”等分类;浏览相关网页,点击“[2015【捉妖记】超清.720P.HD.MKV/国语中字/2.45G]火”,可以浏览“本帖最后由kyong于2015-9-1315:05编辑”等信息,拖动页面可见涉案影片海报、播放影片截图及下载地址。
通过百度网盘下载涉案影片,下载完成后,点击已下载的作品进行播放,界面显示涉案作品内容,可拖动进度条随机播放。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单某将上述操作过程进行视频录制并刻录到光盘。2017年7月13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内容出具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934号公证书。
捷成公司認为,自己花巨资购买影片,并拥有涉案作品《捉妖记》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却有人在网站论坛开辟“影视交流”板块,放任网友上传涉案作品的下载链接,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网站开办者极米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且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因找不到直接侵权人,捷成公司遂于2018年5月24日以极米公司为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极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0元。
捷成公司起诉极米公司的理由是认为其构成帮助侵权。捷成公司指出,“xgimi.cn”网站系极米公司所运营,且极米公司未经许可,放任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构成帮助侵权。极米公司反驳称,涉案论坛是由其运营,但涉案作品系用户上传的链接,极米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
极米公司进一步指出,该公司在论坛中已通过版权声明、免责声明尽到合理提醒义务,要求用户不得发布盗版文件,且在论坛中设有“举报邮箱”通道,证明极米公司已尽合理审慎义务。极米公司同时辩称在2018年5月23日关闭了“影视交流”板块,杜绝可能的盗版问题。捷成公司针锋相对地指出,极米公司的版权声明、免责声明也是发布于2018年7月份,并不能免除之前存在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极米公司以相关公证书截图相关内容印证自己的观点,证实用户注册论坛的流程,说明用户可以在论坛发帖,极米公司不做前置审核。捷成公司认为,用户可以在论坛上发帖,极米公司不做前置审查的流程事实,并不能免除极米公司对于一些明显侵权的帖子予以一定的注意义务的责任。
极米公司还提供新闻媒体与影评网站对于涉案电影的报道与评价,证明涉案电影已过热映期,且在市场上影评一般。捷成公司针锋相对地指出,《捉妖记》的评价人数达到29万以上,反映出影片知名度比较高,商业价值较大。
常州市武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相关公证书、授权证明书可以证明捷成公司系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有权就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极米公司对管理“影视交流”板块版主的上传行为应负有注意义务,应当知道电影作品需要投放较大成本。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于热门电影通常不会授权网络用户免费将其上传至网站分享。极米公司提供对于涉案影片的下载地址链接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其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客观上对涉案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起到了帮助作用,主观上具有过错。
综上所述,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极米公司对论坛用户所发链接的视频内容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极米公司的链接服务行为客观上促进并便利了侵权作品的网络传播,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
2018年12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极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捷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2000元;驳回捷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极米公司不服,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9月1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本案是因网络用户在网站论坛传播侵权电影从而追究网站经营者帮助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实践中这一侵权方式普遍存在,严重损害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且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即直接侵权行为人往往无法查明,此时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帮助侵权实为必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上述规定的提供行为。
本案极米公司运营网站中“影视交流”板块提供了可直接获得涉案电影作品电子数据的下载链接,该网帖通过发布涉案作品电子数据的下载链接这一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影作品,且未经权利人许可,故该网帖的发布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极米公司运营的“极米论坛”中存在包含大量电影、电视剧等相关影视作品下载信息的“影视交流”板块,极米公司同时对该板块细分为“3D”“4K”“蓝光”“电影/动漫”“电视剧”等多个专区。从板块及专区的命名措辞以及细分情况来看,极米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吸引众多网络用户来此获取各类影视作品电子数据的目的,具有很大的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其应当对此类信息具备相适应的较高管理能力。其次,涉案网帖的标题中清晰标注“超清.720P.HD.MKV/国语中字/2.45G”等字样,是对影视类作品内容电子数据的清晰度、文件格式、字幕语音、数据容量等予以描述的常用术语,该标题已经体现出可以通过涉案网帖获得相关影视作品。最后,涉案侵权网帖被加“火”标注、查看量达4674次,属于热门网帖,但极米公司没有采取与其应具备的较高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行为。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极米公司对涉案网帖的侵权行为构成应知,并认定极米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