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厚基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1)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0年经济工作,会上提出我国的经济继续保持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市场不断扩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仍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作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阵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成为重点。为了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工作,①我国央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将加紧推进金融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和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建设,这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企业性不良资产是不良资产概念下的两个主要方面。不良资产,从广义上讲,主要指不能流动或者缺乏流动性,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财产。企业性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企业运营中不能够作为正常周转资金存在的资产,如:长期的欠账、无法回收的应收账目、企业不良风险性投资、企业堆积滞销的物资,等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则主要指不良贷款,即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与之相对应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指商业银行无法正常收回或收不回的贷款,且银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正常的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主要类型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及其利息。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的成熟,我国对不良资产之界定也与时俱进。1998年之前,财政部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分类是“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其后,1999年7月下发的文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中规定了“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目前,我国的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始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之后国际上通行的十二级分类法。在目前常用的分类方法上,以标的物的不同作为划分依据,可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分为实物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和债权类不良资产,其中实物类不良资产主要指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贷款协议之后,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而进行质押抵押、估值回收、物资收缴之实物,且该实物因市价下跌等原因导致可回收金额低于协议金额;股权类不良资产主要指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而抵押的股权,且该股权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债权类不良资产主要指长期难以回收的、预计可能产生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担保损失及其他不良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是指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其通过向公司、个人等发放贷款来获得盈利。近年来,由于金融领域监管手段的改善,不良资产持续暴露,规模不断上升将是未来3~5年的基本趋势。③如何处置不良资产,关系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从银保监会发布的文件来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从宏观上是运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手段对无法回收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进行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在当下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可以分为:银行内部处置、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商业银行的授信模式和信托公司合作处置模式。其中,内部处置主要有债务清收、银行内部的分类管理、核销、重组;资产管理公司则通过招标买卖、债转股、实物资产再利用来处置不良资产;商业银行的授信模式则是通过本行授信、相互挂账、他行授信等方式来解决资金风险;信托模式则是信托公司利用其融资优势,接受商业银行的委托处理不良资产。
作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重要阵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在遵循我国经济发展的总基调、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基础上,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市场化原则。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9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明确银行将“逾期90天以上的全部计入不良”,这意味着不良资产的界定与处置要适应当下市场运行的规律,鼓励银行加速暴露存量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对不良资产进行回收,防范金融风险。二是过程公开原则。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一定要遵守法定公开原则,严格禁止私自违规处理,将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详尽公开,通过不同的形式向外展示,确保每一个处置步骤都在“阳光下进行”,便于有关部门的及时监督。三是统筹协调原则。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当下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动向,面对不同的层面,要保证专业化的人才、专业化的手段投入到不良资产处置中去,统筹兼顾不同周期下的结构需求,创新处置思路和处置手段。
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正处于“三期叠加”的阶段,即经济增长速度进入换挡期、经济结构调整面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企业利润明显下降。④随之而受到影响的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从2017年第三季度末不良贷款率为1.74%,不良贷款余额为1.67万亿元,到2018年四季度末不良贷款率1.83%,不良贷款余额2.03万亿元,不良资产规模在逐步增长。根据银保监会2019年11月12日发布的2019年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37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320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86%,较上季末增加0.05个百分点。以下是2019年前三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统计。
2019年前三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表⑤ 单位:亿元
不良资产的相关数据是金融系统是否平稳运行的重要参考指标。2019年前三个季度的准确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仍呈上升趋势,这给部分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银行业资产质量出现分化,局部压力凸显,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因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容,各路资本竞相参与其中,不良资产处置面临困难重重,需进一步加大处置不良资产的力度。
根据《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2019)》(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对于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从不良贷款的余额来看,2018年国有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依次排名前三,从不良贷款率来看,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依次排名前三。这一结果表明,由于风险控制能力较弱,不论从贷款余额还是从不良贷款率来看,农村商业银行均位居前列,资产质量承压较大。而从2019年6月末的数据统计来看,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大幅提升,达到2.3%,为2010年来首次达到2%之上,且城市商业银行在2019年上半年的总资产同比增长11.28%。由此可见,相比于国有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由于信贷投放的区域集中度较高,受到产业转型、机构重组改制等推进的影响,加之二者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信用风险持续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结构分化加剧带来的问题值得关注。
面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持续扩大,结构性分化加剧的现状,如何更有效、更专业地化解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妥善处置不良贷款,需要分析当下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困境。
从银保监会发布的各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情况来看,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考核多集中于“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等指标,对不良资产成因缺少分析,在监管指标的设计上未注重源头防控。例如面对钢铁、煤炭和房地产等领域不良资产过度集中的情况,若通过系统化的监管体系引导信贷资金分流,或对在源头上防控金融风险具有一定作用。
系统化的监管要考虑到银行类别、贷款性质、行业分布等因素对不良资产产生的影响,像服务于城市中小企业和“三农”企业的城商行与农商行,其相比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大型银行来说,不具备天然的抗风险能力,其不良贷款率则相应较高。因而,要深入研究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业务类别,形成科学的分类标准、差异化的考核体系,避免出现对不良资产的指标考核一刀切的情况。
法治乃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⑥成熟的金融法律体系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础,只有不断完善金融立法,才能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⑦在不良资产领域,法律是不良资产处置和维护债权人权益最核心的手段之一。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政策和法律环境远未达到理想状态。在不良资产市场中,法律对于民间投资人及民间投资行为的保护仍然偏弱。体现在诉讼案件的执行上,由于我国的强制执法有待完善,所以在不良资产的具体执行上,会出现清收困难的情况。在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诉讼的前提下,也会面临地区保护、行业保护等情况。
在当下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中,常规的诉讼清收、债务重组、核销、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已难以有效满足市场需求,而不良资产债转股成为有效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一种模式。⑧不良资产债转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分业经营、担保、退出机制、企业重整、商业银行流动性、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方面。因而,需要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加以研究和规范,以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机制建设,构建法治化的不良资产债转股,进一步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体系。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当下的金融工作以及经济发展,在稳中求进的经济新常态下,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去杠杆等经济政策的落实,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在政府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也逐渐暴露,尤其是信贷业务结构不合理、贷款较为集中、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的银行,其存量的风险财产将会直接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上升。面对此类情况,以快速剥离不良贷款、回收现金为特点的“不良资产转让”依旧是业内人士所认为之最有效途径,买方的参与主体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到地方AMC,其展现出的地缘优势在处置不良资产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面对不良资产结构分化加剧、总量持续上涨的形势,传统的“三打”——打折、打包、打官司处置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当下,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亟须创新升级为以“三重”——重组、重整、重构为核心的新型有效处置模式。
在我国当下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中,现行的内部处置(包括债务清收、债务重组、坏账核销、转让)、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包括招标买卖、债转股、实物资产再利用)等处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市场需求,有效促进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存量加速出清,然而,面对总量有增无减、结构持续分化的处置困境,需要进一步完善不良资产应对举措,以适应新时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总体性要求。
我国有关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应当从立法、司法、执法的角度分层次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法律支撑,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立法上,制定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我国现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作用有限,应当在特别法层面制定不良资产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商业银行内部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等处置方式;司法上,构建公平、公正的不良资产司法体系、保障所有类型合法债权人的权益;执法上,案件受理法院要给予民间债权人执法资源的倾斜,可以考虑在行业内发起司法互助扶助基金,节省中小投资人高额的诉讼费用。⑨
商业银行监管考核机制应当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规模性、区域性特点,从根源处着手,以防范金融风险为目标,通过设置“贷款集中度”等指标,分流信贷资金,分散经营风险,引导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思路,避免因追求短期效益而盲目追涨跟风,实现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⑩商业银行种类较多,不良贷款监管指标的设置应该以银行类别、贷款性质、风险定价、行业分布等作为参照,设置差异化的不良贷款监管指标;在归责上,应该从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主体作用发挥等角度来分析和认定,构建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避免管理的一刀切;要采用鼓励和引导的方式,积极帮助有潜力的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加大对城市中小企业和“三农”企业的支持,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提高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城市中小企业和“涉农经济”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分清大型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是属于政策性不良或是市场性不良,政策性不良则由政府负责兜底,市场性不良应由市场化方式处置。
当下我国的互联网不良资产平台主要有以“阿里拍卖”平台为代表的民营互联网平台、资产管理公司网络平台以及金融资产交易所网络平台等,该类平台在提供信息交换、交易撮合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不良资产处置高峰,应该搭建一个制度完善、兼具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首先,该平台的设立应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之下,和市场上现有的标准相统一,充分利用互联网统一平台下的大数据“云计算”提高不良资产信息的整合与查询效率,通过统一平台帮助投资者收集不良资产的准确信息,如借款人征信情况、资产类别、违约次数等,以适应投资人在各类风险面前的需求,从而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其次,通过互联网统一交易平台引入各类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互联网企业、司法机关、中介机构等主体,满足非标准化不良资产委托方与投资方多方位的业务需求,以整合各机构的优势来增强处置业务的权威性与专业性,提升非标准化不良资产互联网模块化处置的标准化程度。
当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额不断上涨,结构分化日趋严重,信托业因其具有财产转移和风险隔离的特质,能够发挥出在资产管理、投融资等方面的功能,助推不良资产处置。一是充分发挥信托的诚实、信用义务优势,在不良资产处置项目中,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债务企业提供债务重组、债转股服务,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搭桥贷款服务,或者为投资者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或战略合作者的服务工作;二是直接以投资者身份收购不良资产,发挥投资者在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利用投资者团队的力量将不良资产充分利用;三是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等参与主体所购买的不良资产进行有选择性的跟投,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分类施策,积极利用各种平台资源,不断提升资产处置效率和处置水平。
面对逐渐暴露出的不良资产处置风险,应注重把制度建设放在首位,细化具体规则,强化监管规范,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配套措施,整合资源,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最大化实现资产价值,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稳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注释
①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习近平主持[EB/OL].(2019-12-07)[2019-12-25].http://www.xinhuanet.com//mrdx/2019-12/07/c_138612241.htm。
②原阿茜.我国不良资产现状及成因研究[J].时代金融,2019(26):120-121。
③荆珂.新下行周期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机制及其构建[J].商业银行,2019(12):120。
④崔傅成,陶浩.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J].经济体制改革,2018(04):139。
⑤银保监会发布2019 年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情况[EB/OL].(2019-11-12)[2019-12-25].http://www.cbirc.gov.cn/cn/doc/9102/910201/CB8FD9358F1A476EB505BF79EFAFA1DE.html。
⑥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EB/OL].(2014-10-28)[2020-01-06].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28/c_1113015372.htm。
⑦余红征.中国资产管理法律实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26。
⑧姚启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J].法学杂志,2019(09):116。
⑨王海军,刘超.新一轮不良资产风险缓释的制约因素与对策建议[J].南方金融,2018(06):211。
⑩王海军,刘超.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新周期:问题与对策[J].西南金融,2018(07):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