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梯轿厢和对重自重改变带来的安全隐患

2020-05-13 02:43:16谭子安
中国设备工程 2020年8期
关键词:基本参数载重量轿厢

谭子安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江门检测院,广东 江门 529200)

1 导言

2003 年8 月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13〕251 号),当时并没有提到轿厢自重的项目,2014 年5 月12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4〕260 号),对2003 年文件中附件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进行了修订,这份通知开始就将改变轿厢自重定为改造项目,2019 年1 月2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 号),对国质检特〔2014〕260 号文件进行了修订,仍然保留改变轿厢自重定为改造项目。

2 提出论点

我们知道,曳引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基本参数有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轿厢自重、平衡系数、层站门数。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都将改变轿厢自重定为改造项目,可见其重要性。但在日常的改造、维修、使用的过程中,有些从业人员、使用单位对轿厢自重这个基本参数并不了解和在意,总有人作出一些行为改变了轿厢或对重的自重。我强调一下,其实,对重的自重也应在这个范畴。

在我的电梯检验从业过程中,就遇到过轿厢重装修、加装空调、加装广告牌及一些附加设备、对重块被偷等行为,有些甚至引起轿厢满载滑溜撞底的事故。前面几种行为应该比较常见,对重块被偷也发生过几次,是某些毫无道德操守的从业人员所为。鉴于此,我认为有必要论证一下轿厢和对重自重的改变带来的安全隐患。

3 例证

案例1:我就在一次电梯改造后的监督检验过程中遇见过这样的案例,某使用单位原本的改造项目是更换控制系统,但在这个过程中私自对轿厢进行装修,没有进行平衡系数校核。因这台电梯多年来一直是我进行定检,结果我在检验时及时发现了这种情况,提出要进行平衡系数校核。该电梯额定载重量为1000kg,平衡系数一般为0.4 ~0.5,即在轿厢加400-500kg 载荷,轿厢侧的重量和对重侧的重量应该两边平衡。但实际操作时发现轿厢在载重300kg 时(一般平衡系数校核是从30%额定载重量开始),用电流法测量已经是电梯上行的电流比下行大,按正常情况应该相反,我立即意识到这是轿厢装修引起重量增加了。经减重,重新测量,最后确定对重侧最小要增加300kg 的对重块重量,平衡系数才能达到0.4 以上。我下达整改意见书,后经整改增加300kg 对重块,重新校核,果然平衡系数才达到要求。

案例2:某医院搬迁后改为商场,其中两台电梯进行改造,改造项目是曳引机、控制系统,电梯的基本参数都没有改变。厂家在轿厢竣工验收自检时,因该电梯已安装多年,都没有进行过载荷试验,我提出随便做载荷试验,得到厂家的同意。由于厂家的检验人员在载荷试验时没有按规程进行,直接就做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下行制动的试验,结果轿厢在下行到行程下部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轿厢停不下来,直接冲底,撞到缓冲器上,轿厢底部严重变形,幸好轿厢内无人员,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后我到现场勘查,凭经验怀疑是对重过轻,要求用另一台轿厢平衡系数校核,结果令人吃惊,在载30%额定载重量时,用电流法测得轿厢上行比下行的电流大,逐步减载,最后,发现空载时轿厢上下行的电流竟然几乎相等,说明对重重量与轿厢自重相差无几。因两台电梯均为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电梯,对重块的规格尺寸一样,对照两台电梯的对重块数量相差两块,也就是说,2 台电梯的对重自重都远远不够。至此,问题所在已经找到,后经调查,发现是某电梯厂家的临时工作人员在改造期间偷拆对重块拿去卖(因对重块为铸铁),现场人员没有发现,厂家存在施工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案例3:是四年前某新装电梯,在进行验收检验的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下行制动工况曳引试验时,虽然制动器的抱闸把制动轮刹停,但曳引钢丝绳一直曳引轮槽上滑溜很长一段距离才停下来,不符合TSG T7001-2009《检规》要求的轿厢应当完全停止。开具整改意见书,第一次整改是增大钢丝绳在曳引轮的包角,是将主机升高、导向轮下沉,结果是下行制动试验还是效果不好,没过关。第二次整改主要是怀疑轿厢自重不够。

4 论证

现在来验算一下案例3 中轿厢自重不够的依据。根据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轿厢装载和紧急制动工况时须满足条件T1/T2≤efα,其中T1、T2为曳引轮两侧曳引绳中的拉力,T1的计算与轿厢自重、载重量有关,T2与对重重量有关,而对重重量由轿厢自重和平衡系数、额定载重量确定,如图1。

T1、T2的静态比值应按照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位于井道不同位置时的最不利情况进行计算。

T1=(P+1.25Q+W3)/2 (电梯曳引比为2:1)

T2=(W2+ W4)/2

式中:P 为轿厢重量;Q 为额定载重量;W2为对重重量;W3为钢丝绳总重量;W4为补偿链重量;

其中:W2=P+kQ;k 为平衡系数,一般取0.4 ~0.5

当一般计算时可忽略W3和W4,

而efα中,

图1

对半圆槽或带切口的半圆槽应采用下面公式:

一般电梯曳引机的绳槽都是带切口的半圆槽(如图2),β=95°、γ=30°。

图2

紧急制动工况下,

∴efα=e0.151×2.618=1.485

该电梯型号为TKJ1000/1.5-JXW,设计平衡系数为0.45

计算,得P ≥1200kg

也即要满足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条件下下行制动而轿厢应当完全停止,轿厢自重必须不小于1200kg。从现场的轿厢大小和结构判断,轿厢自重估计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我建议厂家从这方面考虑,厂家最后同意我的看法,对轿厢进行加重,在轿底加装配重并加固,同样对对重轿厢加重,重新进行平衡系数校核。整改竣工后,重新验收,进行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条件下下行制动试验,结果轿厢应当完全停止,满足验收要求。

5 结语

案例1 充分说明轿厢自重是电梯的基本参数,不能改动。轿厢自重如随意变动,而又没有重新对平衡系数进行校核校正,将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案例2 说明对重重量也是有限定的范围,对重重量的较大改变同样对电梯的运行存在安全隐患。案例3 说明轿厢自重是遵循一定的原则的,不能太轻也不能太重,是根据电梯的基本参数就已经定下其范围。

综上所述,得出结论,就是电梯轿厢和对重自重改变都会带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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