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再思考

2020-05-12 02:12刘海鸥贾韶琦
西部学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生命共同体生态文明野生动物

刘海鸥 贾韶琦

摘要:《野生动物保护法》之所以被批评是“野生动物利用法”,归根结底,是因为野生动物被当做人类行为的客体。事实上,野生动物是自然资源,更是生态资源,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其生态价值越发突显。因此,应彻底摈弃客体论,将野生动物从一种供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狭隘认知中解放出来。在此基础上,应当继承传统野生动物保护中“惜生”的生态智慧,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树立野生动物保护生命观,将其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精神与价值。

关键词:野生动物;生态文明;生命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3-0040-04

2019年年底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引发全民热议。我国并非不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事实上,仅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就超过300部,其中作为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在2016年完成重大修订,可见该领域的法律体系应该是比较完善的。然而,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和实施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重要问题,吸取教训,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防范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是当务之急。

一、野生动物不只是一种自然资源

无论是交易还是食用,实际上都是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历史证明,对野生动物的利用,既不能不加约束,也不能一味禁止,否则便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间的关系一直是立法争议的焦点,最终取决于立法者对野生动物的认识。

1988年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被批评是“野生动物利用法”,多年来饱受诟病。到了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迎来重大修订,如在立法目的中删去了野生动物利用内容,在基本原则中将“合理开发利用”改为“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从而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保持一致,这无疑是一大进步。除此之外,新修订的法律还在许多具体方面有所突破,如定时更新名录,关注动物福利,加强许可管理等,这些都值得肯定。但遗憾的是,这次修订并不彻底。例如受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依然较窄,仅限于“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2条);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只要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就能够出售、利用(生产、经营使用),更没有禁止食用(第27、30条)。可见,修订后的法律尽管在努力地突出保护色彩,但实质上仍然是将野生动物视作一种供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未能在根本上实现“保护本位”。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大多数的野生动物没有或未能及时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也不满足新“三有”(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标准,但不可否认,它们依然具有法律保护的价值。这是因为生态平衡离不开生物的多样性,自然界每一种野生动物都是生态系统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发挥着独特的生态功能,其生态价值无法衡量,更不可能被取代。如果人为地在不同种类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间分出高低,对其中“不那么重要的”野生动物疏于保护,就会纵容不当利用行为的发生,进而增大生态系统风险和公共安全风险。从2003年的“非典”,到今日的新冠肺炎疫情,留给人们的惨痛教训不仅仅是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还有其背后的深层反思:野生动物立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又可转化为我们理应如何对待野生动物?

当我们将野生动物视作一种自然资源,实际上就是将野生动物作为人类可以利用的对象,反映到法律中,利用就是目的,保护成为手段。此时,人与野生动物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野生动物在这里被物化了。正因如此,才会出现有的野生动物被法律禁止食用,而有的野生动物却可以合法地被送上餐桌。如果说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时存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考量,如国家有赖野生动物作为资源换取外汇,民众需要将野生动物作为食物供给不足的必要补充等,但时至今日,这些需求已经不复存在。既然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理应从“满足人的需要”回归“满足野生动物的需要”,也即满足生态平衡之需要。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来看,这个趋势十分明显,但远未实现。

1988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际上是“利用本位”,2016年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开始强调“保护优先”,却未能在制度內容上一以贯之。究其症结,还是对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全面,只看到了人类活动中的野生动物,未能看到生态环境中的野生动物。当我们意识到野生动物不仅仅是自然资源,更是宝贵的生态资源时,就能够平等地对待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因为就物种对生态系统的功能作用而言,在大自然的眼中,人与野生动物并没有什么不同。唯有确立了这一基本前提,我们才能进一步认识到,每一个野生动物都具有不可或缺、无法取代、不可低估的生态价值,且不以人的意愿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尽管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具有保护顺位上的优先性,但在保护意义上与一般野生动物并无二致。每一个野生动物都是自然资源与生态资源的统一,每一种野生动物都值得法律的保护。

二、中国传统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智慧值得研究

事实上,在我国古代的野生动物保护实践中,野生动物就已经被赋予了远比作为衣食等生活物资来源更丰富的涵义。从古至今,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对野生动物在资源意义上的依赖逐渐减少,而在生态意义上的依赖逐渐增加。以史为鉴,今日的困惑或许能在传承数千年的文化中得到解答。

我国古代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按内容可大致分为四个方面。第一,限制狩猎时间。我国古代素有“时禁”的制度传统,最早可追溯至黄帝时期。所谓“时禁”,即“禽兽以时杀焉。”①《礼记·月令》记载:“毋变天之道、毋绝地之理、毋乱人之纪”,意思就是要按照大自然的规律、万物生命的节律来满足人的需要。“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署,以成鱼鳖之长。”②在古人看来,“时禁”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德性。“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③,“开蛰不杀当天道也,方长不折则恕也,恕当仁也。”④可见,“时禁”已经不单单是一种制度,也代表着一种生态伦理思想,并被拿来与孝、恕、仁、天道等儒家主要道德理念联系起来,足见先人对其的重视,已然超越了西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

第二,限制狩猎区域。古代统治者通过在指定区域内颁布禁猎令的方式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区,供其休养生息,如秦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⑤,元朝“禁京畿五百里内射猎”⑥。到了封建社会中后期,这些禁猎地更加正式,出现专门的猎苑(围场)等,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管理制度。例如北京永定门外原有的元朝御用猎苑——南海子,又称“放飞泊”。入明后此御苑被多次修葺,扩大为“周垣百二十里”的禁猎区。苑内置“海户”,给地耕种,令其守护。⑦永乐十四年(1416年),明成祖颁诏:“东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关,西南至浑河”,并禁围猎。⑧这些御用的猎苑养有各种珍稀野生的动物,客观上维护了生物多样性。不仅如此,为了确保禁猎令得到严格执行,朝廷还会颁布配套制度,包括惩罚制度,如“犯者,没其家货之中”⑨,以及检举制度,如“奴婢首告出来,断为良者”。⑩

第三,限制狩猎方式。早在先秦时期,就存在“三驱礼”(田猎时三面驱赶,让开一面)?的习俗。除此之外,还有不杀孕,如“谓禽兽、六畜怀任有抬者也,尽十二月常禁”?;不杀幼,如“鱼不长尺不得取,犬泵不期年不得食”?;不用毒,如禁止用带毒箭头射杀?等狩猎传统。在古人看来,即便人类因自身生产生活需要而不得不捕猎野生动物,但必须抱有上天好生之德,“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如果违反了狩猎之礼,便是“暴天物”,更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其有相侵夺者,罪之不赦。”?更有甚者,为此设立了专门的国家机构,如元朝的“鹰房”,就是专门针对鹰设立的打捕机构。鹰房配有专职打捕人员“昔宝赤”,也称为“鹰师”。除鹰师外,其他人不得擅自打捕鸟兽,违者同样要治罪论处。

第四,限制狩猎对象。古代还有针对特定野生动物的专门保护,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禁断鸷鸟,不得畜焉”?,“禁网捕鹰鸦及畜养笼放之物”?等。不仅禁止本国国民,有的朝代还利用当时国家的影响力对附属国做出类似要求。例如明代,曾有诏令禁止附属国进献珍稀动物,或将它们放归自然。世宗即位之初,便“纵内苑禽兽,令天下毋得进献。”?穆宗于隆庆元年(1567年)下令:“禁属国毋献珍禽异兽。”?又据《明史·食货志》记载:洪熙朝光禄卿井泉奏请,要求依照惯例派遣官员前往南京采办玉面狸(果子狸),仁宗严加斥责。后来景泰帝曾“从于谦言,罢真定、河间采野味”。《明孝宗实录》亦有记载:弘治十六年,孝宗谕令:“停止福州采贡鹧鸪、竹鸡、白鹕等禽鸟。”其他诸如天鹅、野鸭、仙鹤、海青鹰、貂鼠、孔雀、鹿、虎狼等野生动物都曾在历史上被作为朝廷禁猎令保护的对象。

可见,古人并非完全不杀生,同样面临在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间如何取舍、如何平衡的问题。如果说远古时期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尚且出于一种对食物、衣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未雨绸缪,“用之有节,令得其利也”?;那么自从我国进入农耕社会,种五谷、养六畜,过去人类生存所依赖的狩猎已经降为衣食的补充来源,并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升,逐渐变为玩赏娱乐活动,但综观历史,野生动物受保护的力度不减反增。在各种限制狩猎的制度传统背后,彰显的是古代朴素的生态智慧——惜生。在古人看来,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论是基于衣食获取的价值认同,还是基于宗教信仰的情感认同,最终都在对自然的敬畏中,化作对生命的认同。尽管没有现代生态理论的系统化,但古人对于野生动物生命质朴而热烈的认同依旧给予今人莫大的震撼与触动。

三、当代野生动物保护应从客体论迈向生命观

以往《野生动物保护法》之所以被批评是“野生动物利用法”,归根结底,是因为将野生动物作为人类行为的客体对待。但事实上,野生动物是自然资源,更是生态资源,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其生态价值越发突显。因此,应当彻底摈弃客体论,将野生动物从一种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的狭隘认知中解放出来。在此基础上,以生命为桥梁,架起人与野生动物间的平等关系。这既是对传统野生动物保护生态智慧的继承,也是回应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出的新要求。

我国传统野生动物保护所彰显的“惜生”,既是一种生态智慧,也是一种伦理道德,更是一种思想境界。这里的惜生,不是简单地将人类放在万物之灵的高位上,居高临下地对野生动物表达怜悯的情绪,而是通过生命将人与野生动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天地同根,万物一体,追求人与自然的统一,是“天人合一”思想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我们的先人从未将自身与自然对立起来,而是积极寻求二者间的和谐状态,在岁月的长河中凝结出一颗颗璀璨的思想结晶。如儒家有言:“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道家有言:“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為一”?;释家有言:“众生平等”?;理学有言:“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心学有言:“是其一体之仁也”?。虽有百家之见,却无百家之争。绵延五千年的历史里,朝代更替、宗教传播、西学影响,都不曾改变先人对天地的信仰,对生命的敬畏。这些思想认识即使从今天的角度来看,依然是深刻而富有远见的,一如马克思所说:“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因此,传统野生动物保护的本质就是惜生,包括对生命的尊重、对生命的顺应、对生命的保护,此即生命观的基本内涵,理应成为当代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之精神。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当代野生动物保护的根本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出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一重要理念,具体到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上,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既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彻底取代,也是对我国传统野生动物保护生态智慧的发扬。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形势、越加复杂的环境问题和难以承受的自然报复,把野生动物当作人类拥有的资源的“人类中心主义”既然没有出现在我国古代,也更不应该出现在当代。《野生动物保护法》之所以受到质疑,就是因为“为了利用而保护”,在价值取向上倒向了“人类中心主义”,如今看来,这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是明显冲突的,也必然无法满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本质上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就要求人们对野生动物本身具有的生态价值予以高度重视,对人类赋予其上的经济价值予以理性正视。野生动物不是人类可以予取予夺的私有物,而是同人类一样的自然生命。生命共同体的定位揭示了人类对待野生动物的方式终将深刻影响人类自身的未来。因此,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己,必须坚持“保护是原则,利用是例外”,此即生命观的基本原则,理应成为当代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之价值。

总之,从生命的层次重新定义人与野生动物间的关系,旗帜鲜明地提出生命观,是当代野生动物保护在理念上的根本转变。随之带来的法制思考包括多个方面,并不局限于动物福利。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已提上日程,此时应把危机作为契机,贯彻新的生命观理念,回应社会关切,回歸保护本位,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将所有野生动物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从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出发,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目的应当着眼于保障野生动物生态价值的实现,而不是维护基于人类需要的可持续利用。事实上,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然明确“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立法目的。因此,应当认识到,人与野生动物之间、野生动物之间,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每一个物种的消失都是对生物多样性的削弱,同时无可避免、不可修复地产生连锁反应,危及其他物种,进而破坏生态平衡。因此,每一个野生动物都具有同等重要的生态价值,都值得法律保护,不应存在人为划定的保护门槛。

第二,升级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将所有野生动物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采取一般保护;在此基础上,对满足新“三有”标准的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在此基础上,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施特殊保护,内部再分不同保护等级。从一般到重点再到特殊,保护力度递增,如此既确保了所有野生动物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至于眉毛胡子一把抓。

第三,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今日之中国,人们早已不用将野生动物作为食物供给不足时的补充。所谓食野味,主要是极少部分人为了满足口腹之欲和虚荣心的自私之举。当然,目前还存在部分贫困人口靠捕猎为食,但这只是个别情况,并且随着国家扶贫工作的深入而渐趋消失。现代医学早已证明,食用野生动物会对人体造成巨大健康风险,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便是惨痛的教训,务必亡羊补牢,严禁食用一切野生动物,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第四,全面禁止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奢侈性消费。交易野生动物不可一概而论,应视其交易目的区别对待,如药用在我国依然有其存在之价值,只需严格管理,不必强制禁止。但奢侈性消费与食用一样,只是满足极少数人的攀比虚荣心理,同样带有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理应予以禁止。古代尚且基于对生命的尊重禁止因玩赏而囚禁飞禽,因动物珍奇而捕杀纳贡,何况今时今日。通过法律禁止、惩罚此类消费行为,便可有效阻断基于该种目的的交易,同时就当前我国政府部门的行政能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禁奢意识来看,可行性很强。

危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正视危机、吸取教训。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必将迎来最终的胜利。我们应当从此次疫情中充分意识到野生动物保护与公共健康安全间的密切联系,进而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更深刻的体会。生态兴则文明兴。危机也是契机,野生动物保护从客体论迈向生命观,平等对待人与野生动物间的关系,无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大势所趋。

注 释:

①《大戴礼记·曾子大孝》。

②《逸周书汇校集注》卷4《大聚解》。

③《礼记》“祭义”。

④《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

⑥《元史·世祖纪》。

⑦《日下旧闻考》卷74、卷42。

⑧《明史·职官志三》、《大明会典》卷225《上林苑监》。

⑨《元史·世祖纪》。

⑩《元典章》典章38《围猎》。

?《易·比》。

?《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孟春月令。

?《文子·上仁》。

?《周礼·地官·迹人》。

?《荀子·王制篇》。

?《礼记·月令》。

?《魏书·释老志》。

?《北齐书·后主本纪》。

?《明史·世宗纪一》。

?《明史·穆宗纪》。

?《史记》卷1《五帝本纪》。

?《孟子·尽心章句上》。

?《庄子·齐物论》。

?《大般若经》。

?《二程遗书》。

?《大学问》。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0页。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9(3).

[2]刘海鸥.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J].东疆学刊,2010(4).

[3]周珂.野生动物保护:从“合理利用”到“规范利用”[N].光明日报,2016-12-31.

[4]张昊.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如何由“窄”变“宽”[N].法制日报,2013-09-07.

[5]王昆婷.野生动物仅仅是资源吗?[J].环境经济,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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