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周亡王九年”新释

2020-05-12 09:18
殷都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传世文献

王 杰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清华简二《系年》篇中对“周亡王九年”的记载,与传世文献似有不合。自简文发布以来,诸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该句进行了解读,截止目前有四五种之多,足见此问题受关注之多。今细致分析各位前辈的高见,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仍然有继续发挥的余地。今笔者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对该句进行再探讨。经过分析,我们以为“周亡王九年”不应该是携惠王被晋文侯杀后的九年,而应为周幽王亡后的九年。“廿又一年”应属晋文侯二十一年。九年之说大致在幽王亡年(公元前770年)与晋文侯二十一年(公元前760年)之间。拙文论述适当与否,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周亡王九年”研究史回顾及简要分析

为了便于下文讨论,我们先将清华简《系年》第二章相关简文列下,释文取宽式:

周幽王取妻于西申,生平王。王或取褒人之女,是褒姒,生伯盘。褒姒嬖于王,王【简5】与伯盘逐平王,平王走西申。幽王起师,围平王于西申,申人弗畀,缯人乃降西戎,以【简6】攻幽王,幽王及伯盘乃灭,周乃亡。邦君诸正乃立幽王之弟余臣于虢,是携惠王【简7】立。二十又一年,晋文侯仇乃杀惠王于虢。周亡王九年,邦君诸侯焉始不朝于周,【简8】晋文侯乃逆平王于少鄂,立之于京师。三年,乃东徙,止于成周,晋人焉始启【简9】于京师,郑武公亦正东方之诸侯。【简10】[1](P138)

清华简《系年》自公布之后,诸位前贤对简文内容的讨论就激烈展开。关于“周亡王九年”所指的时间问题,很快迅速成为各家关注的焦点,大家在此问题上分歧较大,择其要者,简列于下:

整理者李学勤先生认为“周亡王九年”应指幽王灭后九年。李先生后撰文指出,“周亡王九年”,当然不能由携王被杀算起,因为那样就超过了晋文侯在位的下限。“九年”是从幽王之死算起,相当于晋文侯十九年,公元前762年。[2]

徐少华先生则结合相关史实与周平王东迁过程中所涉及的几位诸侯在位的年数来看,“周亡(无)王九年”,应如整理者李学勤先生所分析的,指周幽王被杀之后的九年,即公元前770—前762年之间的这段时间。[3](P55-63)

刘国忠先生持不同意见,他结合相关文献论证简文记载如果属实,则“在幽王死后,先是出现了携惠王的政权,携惠王被杀后,又过了九年的时间,太子宜臼才被晋文侯拥立为王,平王即位时已经是幽王谢世后三十年的事情了。”“当时可能并没有出现‘周二王并立’的局面。”他主张“周无王九年”应该是携惠王二十一年被杀之后的公元前749—前741年之间。[4](P173-179)

此外,朱凤瀚先生也持类似意见,认为“周亡王九年”即是说没有王的时间是九年。“似不能理解作幽王卒后九年,因为简文既明言幽王卒后已立了携惠王,则不可能认为幽王卒后即无王,而且突然插入讲幽王,亦不合文章语序。”[5](P27-37)朱先生从文章语序及逻辑先后来立论,给我们以新的启发。

王晖先生也认为,据简文所言“携惠王二十一年被晋文侯所杀,之后有‘周亡王九年’的时期;再后才是晋文侯迎平王于少鄂,立之于京师;三年后才迁居洛邑;而平王在幽王死去的三十年间并未被立为王。这就是说,公元前770年—前 750年是以携惠王的世系纪年;前749—前741年是一段‘无王九年’的时期;前740年一前720年才是周平王的世系纪年。”[6]可见,王晖先生的观点与刘国忠、朱凤瀚两位先生相似。

与前几位学者不同的是,王红亮先生撰文,认为《系年》中所谓的“周亡王九年”即周幽王九年,亦即公元前773年,此乃周平王元年。东迁实际上在周平王三年,即公元前770年。[7]

可见,学界在此问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周亡王九年”之“王”到底是幽王还是携惠王问题上。

我们从上文对前辈学者的分析中,发现持“幽王说”的学者多侧重于关注传世与出土文献的结合,如李学勤和徐少华先生从平王东迁过程中所涉及的几位诸侯在位的时间角度出发,来切入问题。通过结合已知的文献,来限定这时候周王的时间,但是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简文记述的历史事件在时间上出现偏差和逻辑上的不严密。如,徐少华先生在论证了“立廿又一年,晋文侯仇乃杀惠王于虢”中“廿又一年”为携惠王二十一年,亦即“时为晋文侯三十一年(郑武公二十一年、卫庄公八年)、公元前750年。”后面接着的“周亡王九年”却是公元前770—公元前762年之间。两者之间,并没有明显的追忆标志。为了弥补这一文意上的矛盾,先生怀疑简文的顺序原来有误:以行文先后次序,“周亡(无)王九年”一段,本应接在“邦君诸正乃立幽王之弟余臣于虢,是携惠王”一句之后,“然从这些历史事件的发展过程以及该篇文本的逻辑顺序来说,“立廿又一年,晋文侯仇乃杀惠王于虢”实相当于一句插入语。”接着先生从此出发,指出“由于这句插入语前后的转折关系不甚明确,虽然照应了携惠王史实的前后因果,但却割裂了其他相关事件之间的联系,以致让人容易误解、混淆。这或许也是导致不同解读的原因之一。”[3](P61)

然而,在没有足够证据的前提下对完整简文的顺序提出质疑是有很大风险的,故我们这里不从先生的说法。虽然如此,但先生将简文与传世文献的紧密联系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而持“幽王说”的学者则更注重从简文顺序上来考察。如刘国忠先生结合相关文献论证简文记载如果属实,则“在幽王死后,先是出现了携惠王的政权,携惠王被杀后,又过了九年的时间,太子宜臼才被晋文侯拥立为王,平王即位时已经是幽王谢世后三十年的事情了。”先生发现简文与传世文献出现记载不同的情况下,仅认为简文记载可信,进而推论出“当时可能并没有出现‘周二王并立’的局面。”

我们以为这也并非完美。因为这样虽然在简文的逻辑上没有问题,但是尚不能弥合与传世文献间的分歧。“周二王并立”局面的出现是渊源有自的,不容轻易否定。正如廖名春先生所认为的那样,“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互证,也就是相互印证,相互发明,相互补充,远比相互否认、 相互贬低、相互排斥更为重要。”[8]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王红亮先生提出,周亡王九年为周幽王九年,的确是独树一帜,值得深思。然而,王文中提到的两条证据,一是西晋潘岳《西征赋》时间稍晚,更重要的是两个证据中均为“亡王”,而非周(朝代名)+亡王,这与简文尚有些距离。所以,我们以为这里的“周亡王为周幽王”之说,没有其他文献的佐证。

可见,上述说法虽各有依据,但均非完美无缺。在处理新出土文献时,我们认为既要结合相关的传世文献,又要理顺简文的时间和逻辑顺序。与此同时,本问题的探讨离不开对前文“廿(二十)又一年”的认识。所以,对“周亡王九年”论述的结论,要与前文的“廿(二十)又一年”相协。

二、“亡王”宜指死去的周幽王

我们认为,“周亡王九年”应为周幽王亡后的九年。从诸侯在位年限上看,李学勤先生认为“周亡王九年”当然不能由携王被杀算起,因为那样就超过了晋文侯在位的下限。这是很有道理的。据《史记·晋世家》:“殇叔四年(公元前781年),穆侯太子仇率其徒袭殇叔而立,是为文侯。”《十二诸侯年表》:“幽王二年(公元前780年),晋文侯仇元年。”《今本竹书纪年》:“(平王)二十五年(公元前746年),晋文侯薨。”又,《史记·晋世家》:“三十五年(公元前746年),文侯仇卒。”《十二诸侯年表》:“晋文侯尽平王二十五年。”可知,晋文侯仇在位时间为公元前781—公元前746年,并且简文紧接着说“晋文侯乃逆平王于少鄂,立之于京师。三年,乃东徙,止于成周,晋人焉始启。”朱凤瀚先生认为“在古汉语中‘乃’用在动词前作副词使用时,其意或是‘于、是’,亦可以解作‘遂’‘就’,是承上启下(启下面的动作)之词, 在时间上联系前后发生的事情;或是‘然后’,亦是承上文开启下文。这段文章正是以若干这两种用法的‘乃’字,有序地将上下文紧密地联系起来讲述了先后发生的史事。”这是有道理的,简文中确实用了两个“乃”字。依朱先生所说,晋文侯是在杀了携惠王之后,迎平王而立之于京师。紧接着,文侯在三年后,迁都洛邑。

而如果将亡王九年定在惠王被杀后九年,即公元前749—公元前741年。从时间上来说,虽然迎立之事文侯可以完成,但是迁都之时文侯已经过世,已不可能为之。而在传世文献中,杀携惠王与迁都的同为晋文侯,如《诗谱》:“幽王为犬戎所杀,桓公死之。其子武公与晋文侯定平王于东都王城。”《今本竹书纪年》:“晋侯会卫侯、郑伯、秦伯,以师从王入于成周。”又据《尚书序》:“平王锡晋文侯秬鬯圭瓒,作《文侯之命》。”可见,平王此举,是为了褒奖文侯在事关国本问题上对其的支持。同时,这也就排除了文候的继任者昭侯助平王迁都的可能性。

此外,据《今本竹书纪年》:“晋侯会卫侯、郑伯、秦伯,以师从王入于成周。”我们还可以从卫侯、郑伯、秦伯三位诸侯的在位时间,继续验证“亡王九年”不可定在惠王被杀后九年。首先来看“秦伯”,《史记·秦本纪》:“七年春,周幽王用褒姒废太子,立褒姒子为適(嫡),数欺诸侯,诸侯叛之。西戎犬戎与申侯伐周,杀幽王郦山下。而秦襄公将兵救周,战甚力,有功。周避犬戎难,东徙雒邑,襄公以兵送周平王。平王封襄公为诸侯,赐之岐以西之地。”据上可知,简文的“秦伯”即为秦襄公,其在位时间为公元前777—公元前766。这不在上面所划定的公元前749—公元前741年时间段内。关于“郑伯”,据《史记·郑世家》:“桓公二岁,犬戎杀幽王于骊山下,并杀桓公。郑人共立其子掘突,是为武公。”郑伯实为郑武公,在位时间公元前770—公元前744。这在上文所划定的时间范围内,也合三年后迁都的时间。但是,这并不能排除有其他的可能,依据在位时间来排除,仅仅是时间的下限,不排除其早出的可能。最后,我们来看“卫侯”,据《史记·卫康叔世家》:“四十二年,犬戎杀周幽王,武公将兵往佐周平戎,甚有功,周平王命武公为公。五十五年,卒,子庄公扬立。”可见,卫武公以勤王之功,爵位被平王升为“公”。庄公以国君已属公,不可能是“卫侯”了,故此处卫侯应为卫武公。卫候的在位时间为公元前812—公元前758,也不在上文所划定的迁都时间之内。

综上所述,除了郑伯外,从晋侯、卫侯、秦伯的在位时间来看,有些前辈学者对“周亡王九年”断定为周惠王九年的说法并不恰当。如果我们从李学勤先生将其定为周幽王死后九年,依据简文,晋文侯在此年“乃逆平王于少鄂,立之于京师。”则以上诸侯均已在世,可谓所言不虚。即使是三年后,迁都成周,从时间上来看也是可从的。

此外,有的学者从“晋文侯乃逆平王于少鄂,立之于京师”一语出发,将周平王登上王位的时间定为携惠王被杀之后,如王晖先生认为“公元前770年—前750年是以携惠王的世系纪年;前749—前741年是一段‘无王九年’的时期;前740年一前720年才是周平王的世系纪年。”刘国忠先生进而怀疑“周二王并立”并不存在。我们以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周二王并立”在已知传世和出土文献中是有史料依据的。

据《古本竹书纪年》:

周二王并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幽王死,申侯、鲁侯、许文公立平王于申,虢公翰立王子余,二王并立。(《通鉴外纪》卷三)

又据《今本竹书纪年》:

申侯、鲁侯、许男、郑子立宜臼于申,虢公翰立王子余臣于携。

此外,关于携惠王别立的事件,见于《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周平王被立的事情,见于《史记·周本纪》:

幽王举烽火征兵,兵莫至。遂杀幽王骊山下,虏褒姒,尽取周赂而去。于是诸侯乃即申侯而共立故幽王太子宜臼,是为平王,以奉周祀。

据上可知,周二王并立是渊源有自的,不可轻易否定。仅仅依靠简文的只言片语就对传世文献的真实性否定,是值得商榷的。然而不能否认的是,据传世文献,平王立于犬戎攻镐京之后,而简文却没有记载这件事情,而在后文中仅提及“晋文侯乃逆平王于少鄂”。那么,简文与传世文献的矛盾该如何化解呢?究竟是各有所本还是两者之中一方有误?还有,既然“周二王并立”是真实存在过的,为什么简文中会有“周亡王九年”的记载。

细察之下,我们以为两者是统一的,双方应该互相补充,而非互相否定。首先,这是与简文的性质有关。从文中的“平王”“惠王”等字眼可知,本篇简文属于追忆性质无疑,因为这些字明显是先王的謚号。追忆对文献的记载具有选择性,当时的所有史事并不都会在文献中出现。简文中未记录平王被立之事,而是仅记其被晋文侯立于京师。这是与此密切相关的。其次,简文中之所以会出现“周亡王九年”,是因为当时的诸侯对携惠王和平王的王位继承合法性没有一致的认可。据《今本竹书纪年》犬戎攻破镐京杀幽王以及太子伯服后,王公大臣及地方诸侯各拥立一王:申侯、鲁侯、许男、郑子立宜臼于申及虢公翰立王子余臣于携。

宜臼,虽在名义上原属太子,但已在幽王后期被废,《史记·周本纪》:“(幽王)又废申后,去太子也。申侯怒,与缯、西夷犬戎攻幽王。幽王举烽火征兵,兵莫至。遂杀幽王骊山下。”从上文中,平王又有弒君弒父之名,在诸侯之中不得人心。而被虢公翰所立的余臣,更是名不正,言不顺,在周代这样特别注重礼法的时代不可能被群臣所认可。此外,由于京师残破或其他原因,两人均未在京师继任,这也是平王和携惠王未被群臣承认的原因,故简文说“周亡王九年”。晋文侯在幽王死后国内混乱不堪的情况下,站在平王的一方,杀死了携惠王,并且将平王迎回西周京城镐京,又在三年后,与卫郑秦等国诸侯一起,助平王迁都成周洛邑。既得到了地方实力派的支持,又结束“二王”局面,并且掌控了都城。“王”的名义已是实至名归,这样自然得到了群臣的服从。

综上所述,简文中的“周亡王九年”即为周幽王死后的九年。史上的“周二王并立”是存在的,其存在时间当为幽王死后的九年中,其终止的标志性事件是晋文侯杀惠王,迎立平王。此外,晋文侯有拥立之功,得到了很多的政治优势,故简文曰“晋人焉始启于京师”。

三、简文“廿又一年”为晋侯年号

如果上文我们的推论是正确的话,那么正如前面所说的,携惠王立廿又一年(公元前750年)一句与后文在时间上链接不畅。因为两句之间存在较大的时间空白,且“周亡王九年”又没有明显的证据属插入语。

我们以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前一句的理解:

邦君诸正乃立幽王之弟余臣于虢,是携惠王【简7】立廿又一年,晋文侯仇乃杀惠王于虢。

关于“廿又一年”,前辈学者均认为是惠王年。如李学勤先生“以全篇纪年文例比勘,‘立廿又一年’只能是携王的二十一年。”但据上所述,这与后文链接是有问题的。我们以为它应指晋文侯年号,因为“廿又一年”一词可与传世文献印证。

据《古本竹书纪年》:“二十一年,携王为晋文公所杀。以本非适,故称‘携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后有方诗铭等人的按语:“《辑校》以二十一年属晋文侯,是。《存真》以为周平王二十一年,当晋文侯三十一年,误从今本。”[9](P67)所谓《存真》即清朱右曾将古本《纪年》佚文汇集为《汲冢纪年存真》,后王国维在《存真》基础上又重辑为《古本竹书纪年辑校》。如此看来,王国维和方诗铭先生均认同于晋文侯说。

我们从《古本纪年》的上下文来看,可知当时很有可能是晋国纪年。

《竹书纪年》:晋文侯二年,周宣王子多父伐郐。

《汲冢竹书纪年》曰:晋武公元年,尚一军。

《竹书纪年》是以晋国为主线,纪年方式采用晋侯纪年自是无疑。但这里结合《清华简》上下文来看,当时天下无主,“邦君诸侯焉始不朝于周”,天子的纪年方式无法施行下去。因为晋侯在平王复国一事上参与其中,贡献很大,故而很有可能东周早期原始的文献中沿用着晋侯的年号,晋国实力的强大更是增添了这种可能性。只是后来的周史官在修编整理史料时,才将其换算为平王纪年。

其次,“廿又一年”之后,紧跟着“晋文侯”三字,则很有可能“廿又一年”前原有晋文侯三字,为了排除重复,便直接删去不写。

最后,从本段的前后文来看,这段文字除了这里以外,没有一处表示年号。后文虽有“三年”,却是表示平王被迎回镐京之后的三年,这就使得确定这里年号的归属比较困难。但是,结合简文以及传世文献,可知选项不外乎携惠王、平王和晋文侯三种。又据我们上面所述,惠王与平王基本被立为同一年,故若是定为平王年号的话,与携惠王一样不能成立。

综上可见,其年号均以晋国年号为准,“二十一年”确属晋文侯无疑。

如果上文的推论正确的话,有一个问题尚需解决:即简文中“廿又一年”位于“立”字之后,若直接读为“立廿又一年”,则与前文的推论有较大的距离。我们认为这里的“立”字属上读,与前一句连为一句话,即:

邦君诸正乃立幽王之弟余臣于虢,是携惠王立。廿又一年,晋文侯仇乃杀惠王于虢。

传世文献中,某某王立的形式举不胜举:如:

《韩非子》卷九:宣王死,愍王立,好一一听之。

《吕氏春秋·仲夏纪第五》:成王立,殷民反。

《史记·周本纪》:平王立,东迁于雒邑。

因此,结合简文内容可知,“邦君诸正”立“余臣于虢”。紧接着一句强调“余臣”就是“携惠王”。关于“携”字的释读,应释为地名,如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七云:“携,地名,未详所在。”《左传正义》有“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携。”《今本竹书纪年》有“虢公翰立王子余臣于携。”传世文献中,多称其为“携王”。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携王为晋文公所杀。以本非适,故称携王。”这里加上了携王的谥号“惠”字。据《史记·谥法解》:“柔质慈民曰惠,爱民好与曰惠。”可见后世显然是对携王不全持否定态度。那么,为什么这里还要在“惠”前加“携”字呢?除了“以本非适”外,我们以为这是为了便于后人辨认,不致混淆。因为东周时期已有周惠王姬阆(公元前676—公元前653),这里不宜再直称惠王。

四、“周亡王九年”之“九”可印证

综上所考,我们知道文侯于二十一年(公元前760年)杀惠王而迎立平王。传世文献中,周幽王被犬戎杀于骊山之下是公元前771年。如《今本竹书纪年》:“十一年春正月,申人、鄫人及犬戎入宗周,弑王及郑桓公。”这与文侯二十一年中间正好相隔十年,而非九年,严格意义上看仍有一年之差。这该如何解释呢?这里不排除有以下两种可能性:第一,前文已有言,这篇简文在性质上属于追忆的性质,这就不排除有错误的可能。即使以常人的角度来看,回忆过往确实不排除有一两年的差异。第二,结合传世文献,这段史实确实有异于主流史书的记载,我们回过头来看“周二王并立”:

据《古本竹书纪年》:(伯盘)与幽王俱死于戏。先是,申侯、鲁侯及许文公立平王于申,以本大子,故称天王。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携。周二王并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关于这里的“天王”,清儒顾炎武曾在《日知录·天王》篇中言:尚书之文但称王,春秋则曰天王,以当时楚、吴、徐、越皆僭称王,故加天以别之也。赵子曰,称天王,以表无二尊是也。王前加上“天”字以表其继位合法性。[10](P174)

这里要说的是第二句话前的“先是”一词。所谓先是,即在此以前,多用于追述往事之词。前贤曾因对“先是”一词有怀疑,而否定本段文的真实性[11](P134),这是没有理由的。因为此条文是文献中对《古本纪年》最早的引用,史料价值很大,不能因为其与后世资料或已有观念背景相违,就断其为伪。“先是”一词,在现今留存的先秦文献中确实尚无前例。但是,我们要知道现今留存的先秦文献有很大部分已经亡佚了,不排除存有该词的文献有佚失的可能性。其实,“先是”一词,两汉时期已有,这些两汉史料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源自于先秦文献的记载根源。如,《史记·平准书》:“初,先是往十余岁,河决观,梁、楚之地固已数困。”《列女传》:“褒姒者,童妾之女,周幽王之后也……先是有童谣曰……宣王闻之。”可见,“先是”之后多为回忆或追记往事。最后,我们要知道,古人引书并非全部字句都完整引用,很大部分是意引。“先是”一词在隋唐时期较普遍使用,但这不排除前人在引用此条时,变化句式或以相似的词语代之。因为在先秦文献中,已有“昔”“昔者”或其他表示回忆性质的词汇,故我们以为在这里前人对《左传正义》记载错误的证据略显不足,这里的文献记载当有所本。

这句话放在这里是表追忆性质,说明平王曾在周幽王死前已继位。后文又言“幽王既死”,携王才被虢公所立,进一步证实我们上文所推。这说明在《左传正义》所参考的文献中,平王确实在幽王被犬戎杀身之前,就已在申地继位,很可能在镐京被犬戎攻破和幽王身死之间。明乎此,我们或许可以理解在后来的“二王并立”的格局下,即使拥有“本太子”的“天王”身份,各诸侯也是在其与携惠王之间持观望态度。

主流史学观点将周幽王被杀时间定为公元前771年,平王即位的时间定为公元前770年,可是我们据上文所推,幽王之死或许在平王继位之后。这听起来似乎是匪夷所思,但联系当时的情况,都城镐京已经被犬戎攻破,幽王很有可能已经被俘,最后其被杀于骊山之下,而非王室宫殿之内,很有可能期间幽王成俘虏。周王朝失去一个“共主”的身份,那么众臣拥戴一位新主也是顺理成章的。只是各派大臣心怀鬼胎,依据自己的势力,拥戴不同的储君,这样才会出现“二王并立”的局面。即便如我们上文所说,幽王身死时间很可能在平王即位后,但其时间不宜过长,很有可能是在同年。我们结合传世文献将其定在公元前770年,以与携王继位时间相协。则,平王元年(公元前770年)先后发生了三件大事:第一,平王即位;第二,幽王身死;第三,携王被立。

如果以上我们所推不误的话,公元前770年与晋文侯二十一年(公元前760年)中间正好相隔整整十年。考虑到文侯迎立平王需要一个过程,时间可能会有一年半载的差异,那么九年之说也就顺理成章了。如此,则“周亡王九年”可谓渊源有自,所言不虚。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论证简文结合了传世文献,并试图弥合简文与传世文献之间的分歧,认为“周亡王九年”确属周幽王死后九年无疑,“二十一年”确立为晋文侯纪年为宜,两者结合起来文意通顺,逻辑严密。既与传世文献相互印证,又不会在简文中出现明显的时间顺序上的混乱,可谓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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