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梅
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要深刻的认识到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的特点和面临的新挑战,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赋予这两类经营主体新的内涵,明确新的方向。高质量的发展家庭农场是国家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更是促进乡村振兴,提高农民群众经济收入,实现增产增收,加速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举措。但现代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还普遍面临着农场规模、法律地位、土地流转、政府支持等多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就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逐一突破,更好的促进家庭农场向着更远大的方向发展。
一、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问题
1、农场规模问题
深州地区寸土寸金,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比较匮乏,在短时间内不能够实现大量农民群众的转出。如果发展规模化的家庭农场将会使得很多农民群众失去土地。而现阶段农民群众缺乏有效的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因此家庭农场的发展规模应该做到科学适度,并应该对本地区的农业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将各个影响因素充分纳入进去,保障发展的科学合理。
2、法律地位问题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兴的农业经营方式,要想获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与其他市场的竞争,就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有效注册。但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还没有进行有效的明确。在今后的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只有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律主体地位,才能够确保农民群众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
3、土地流转问题
通过发展家庭农场,能够实现对农村地区闲置撂荒的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的开发,从而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集约化生产经营。但在土地整合开发过程中,也会面临着各种土地流转问题。如果不能妥善的解决好土地流转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争议和纠纷,势必会造成一系列的上访事件,影响到家庭农场的发展。
4、政府部门支持乏力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兴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地方政府部门的全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更好更快,更加稳健的发展。但由于受到内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现阶段关于家庭农场的发展还得不到政府部门的各项政策支持和资金帮扶。许多想要发展规模化生产的农户,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经常受到侵害。
二、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措施
1、发展适度的家庭农场
当前的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村土地制度,是制约家庭农场规模化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一旦自身的发展能力超出了经营规模,就会造成经济效益逐渐下降,资源利用率下降,土地产出率下降,因此在发展家庭农场时一定要确定适度的发展规模,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实际,确定不同的家庭农业发展模式和发展规模。就平原地区来说,家庭农场能够实现千亩万亩的集约化规模化生产。但是会受到农业管理水平配套設施和现有农业生产技术装备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具体的规模确定过程中,一定要结合综合农业生产条件。对于发展蔬菜种植的家庭农场,一般经营面积要控制在2万m2,对于发展以农作物为主的家庭农场,生产面积应该控制在20万m2。
2、推广注册登记制度
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家庭农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可以率先推行注册登记制度,通过注册登记能够认定家庭农场的法人主体地位。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要确保各个认定规范因地制宜,满足当地农业生产实际,严禁在不同地区推行同一个标准。另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该项工作的开展能够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的权利归属,这是实现土地流转的前提。
3、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在家庭农场建设过程中,实现土地规范化生产,能够实现家庭农场的企业化规模化经营。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规范化处理,要确保流转双方都签订流转合同。在土地流转之前应该快速建立事前准入、事中监督、事后管理的系统化管理机制。国家政府部门应该加快出台统一化的土地流转合同形式,双方通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能够规范各自的行为和权利,避免口头契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另外在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应该对土地的拥有资质进行进一步的审查,防止某些人利用发展家庭农场的名义,非法租赁大量的农村用地,而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最后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规的宣传,带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树立正确的流转观念。
4、发挥政府的扶持带动作用
家庭农场在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体系当中属于一个新兴的产物,用农场作为一种全新的农业发展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土地改革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需要各级政府部门提高重视程度,要强化领导和组织,构建专门的财税,金融优惠政策,要积极的引导本地区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发展。一方面应该不断加强现代职业农民的培育,另一方面应该注重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家庭农场在市场当中的竞争能力。
(作者单位:053800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