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丽扎尔·麦麦提吉力力
摘要:自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济发展极为迅速,公证制度也日益完善。为了维护社会公正性,国家颁布了《公证法》,并将该法律文献落实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中国《公证法》起步较晚,对于“公证”性质的定义也较为模糊,相关制度、服务体系和业务内容依然须待完善,本文将简单论述公证法律服务现状问题,并分层浅谈如何完善公证法律服务管理。
关键词:完善 公证法律 服务
在21世纪的全球化背景下,各种经济来往愈加频繁,缓解经济纠纷问题,提升经济活动效益,则必须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服务作用。然而,当前国内所行使的《公证法》还不是非常完善,没有明确公证机关与“公证”的性质,公证业务办理流程不符合专业要求,服务评价标准缺乏一致性,诚信制度与法律制度须待完善。本文将简单分析公证法律服务现状问题,并从坚持公益性原则,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创新公证业务管理体系,健全民事赔偿责任保障制度等四个方面分层浅谈完善对策。
一、公证法律服务现状问题
(一)未明确公证机关与“公证”的性质
目前,《公证法》并未明確公证机关和“公证”的性质,这一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证法》指明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能将盈利作为目的,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履行公证职能,同时,公证机构属于依法设立的证明机构,然而,事业法人单位这种公证机构明显不符合这些规定,该机构并非国家机关,而且具备一定的自由权,由此可见,《公证法》针对公证机构的规定并不合理。另一方面,《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具备独立性和民事主体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公证机构在诸多案件中成为被告。据调查了解,自国家开始执行《公证法》8个月以内,各地方法院相继出现过多种相似的诉讼,在这些案件中,原告都会在诉讼中请求法院撤销公证书,也有部分原告要求不仅撤销公证书,而且要索赔经济损失。然而,当前《公证法》未明确公证性质,无法确保民事经济流转的规范性,不能在第一时间内有效解决纠纷。
(二)公证业务办理流程不符合专业要求
就目前而言,公证业务办理流程并不符合专业要求,简而言之,各项公证业务办理环节存在衔接不当问题,办理程序时常脱节,部分公证人员的工作态度缺乏严谨性,这样很容易导致公证业务办理过程出现各种问题。
(三)服务评价标准缺乏一致性
当前国内《公证法》并未制定统一的服务评价标准,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公证法律服务工作无据可依。也正因为服务评价标准缺乏一致性,所以很多民众在办理证件时只关注个人利益,未曾兼顾多种负面影响,所提出的条件也不尽相同,最终给个人和社会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四)诚信制度与法律制度须待完善
目前,《公证法》诚信制度与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导致公证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对部分失信行为进行依法处置。此外,也正因为这两项制度不完善,所以导致部分公证员在利欲的影响下利用职权谋私利,损害国家利益,无视市场内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市场秩序。
二、完善公证法律服务的几个问题思考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
全面完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解决执法服务过程中的问题,首先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将社会主义公证事业纳入社会保障工作之中,准确定位公证业务的性质,确保公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从狭义视角来看,公证业务是一种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活动,而非营利性。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公证机构当前具备自由的财务收支权,不再受政府限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证机构可以自行营利,这一理论结果和公证权性质分歧研究密切相关。简而言之,基于社会权的视角来看,公证权是一种公共权力,不同于行政管理权,该项权力主要作用于社会经济活动和民事管理;从国家证明权来看,公证权属于一种由公证机构依法行使的独立性国家证明权。虽然不同学说的研究领域和理论结果不尽相同,却也各有价值,均体现了公证权与公证法的社会服务职能。
其次,坚持公益性原则,依法执行公证权,必须规范执法手段,确保公证机构和执法流程的规范性。在此环节,政府应详细审核公证人的资格,根据社会总体规划合理设置公证机构,科学分配公证人这一职位,由公证机构依法提供公共物品,禁止任意拒绝工作,公证机构不能随意对市场物品进行定价,不得在规定工作日内休假。
另一方面,中国《公证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此,在公证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和非营利性理念,依法做好各项工作,履行公证职能,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加强公证队伍建设
从客观视角来讲,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必须着重做好公证人员在职培训与开发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公证机构内部人才培训与开发需要员工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面临着学习、生活和工作协调发展的各种挑战。通过有效的培训不仅可以使公证人员获得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的提高,而且可以培养他们积极健康的人生态度,增强其个人职业素养。
其次,对于公证机构内部人才队伍而言,专业培训活动尤为必要,通过高效培训能够有效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职业技能、执法能力、道德素养与责任意识。此外,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公证机构能够系统全面的整合高级人才。
再次,当代公证机构对于高素质人才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对于公证机构而言,高素质人才培训不仅对于人才工作效率、执法工作能力、业务能力以及个人法制素养的提升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同时还能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有利于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充分的激发出来,促进高素质人才自身价值的有效发挥,实现公证机构内部人力资源开发与增值的目标。而且,在进行公证人才队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中所投入的人力与资金,都会转化为强大的力量,为公证机构的持续发展提供充分的人才保障,推动公证服务工作的良好发展。
另一方面,完善工作人才队伍培训体系,必须综合运用多种高效培训方法,目前,经常使用的四种培训方法包括在职培训、工作轮换、课堂培训、远程培训等。其中,在职培训通常是由一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他们会向受训人员在他们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工作轮换是在职培训的一种形式,也称为交叉式培训,在工作轮换中,公证人员在本机构学习几种不同的工作,像执法工作、业务办理工作灯,并且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将每项工作都要做一遍,工作轮换的最大优点是使公证机构内的工作业务灵活性更高。课堂培训是脱岗进行的,是当代工作人员最为熟悉的培训方法,课堂指导更频繁地用于技术、专业和管理人员。远程培训特指远程虚拟课堂培训,所谓的虚拟课堂是一个在线讲授和学习的环境,它把聊天室、台式电脑视频会议、网站和电子邮件分发整合为一个典型的以授课为基础的系统,这种培训方法更为灵活、有效,互动性极高。
(三)创新公证业务管理体系
完善公证法律服务管理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大力创新公证业务管理体系,优化公证服务模式,合理修订《公证法》,促进该法律文献与相关法律的有机融合,像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和破产法等,从而使《公证法》更符合市场发展需求。其次,要注意促进公证业务与其他业务的有机融合,适当延伸业务范围,例如促进公证业务和金融服务、股权转让、房地产管理、抵押典当、招投标管理、医疗赔偿、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开发等业务的深度融合,使公证法律服务内容更为多样化。另外,公证机构必须着重规范业务办理流程,促进各项环节的有机衔接,加强对公证人员的工作行为监管力度,与此同时,须指定统一性服务评价标准,兼顾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
(四)健全民事赔偿责任保障制度
《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规避公证执法风险,完善《公证法》诚信制度与法律制度,则必须注重健全民事赔偿责任保障制度,秉承诚信理念,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此外,公证服务活动属于一种有偿行为,如果是因为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失误给受害人带来损失,受害人就可以依法进行索赔。另一方面,公证机构须准确定位工作性质,通过依法执行民事赔偿责任保障制度维护公证法律服务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全面完善公证法律服务管理体系,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大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做好公证员的在职培训工作;创新公证业务管理体系,拓宽业务内容,完善《公证法》内容;健全民事赔偿责任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公证法》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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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喀什市众信公证处)